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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公務員職掌文書物品罪

砸的是東西,動到的是公務,客體只認職務上掌管關係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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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警車、卷宗、扣押物,或公務員委託民間保管的東西
刑法§138
選項寫「與執行職務沒有必然關係」「以公物為限」「以公文書為限」
有人在替條文加上條文沒有的限定詞,通常就是要你挑的錯誤選項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砸的是東西,動到的是公務。

沒有這一條會怎樣

當成財產罪看,警車玻璃只是一片幾千塊的玻璃;但那台車是執勤工具、那疊卷宗是辦案依據,真正被打斷的是後面的公務。刑法§138 綁的是「職務上掌管」這層關係,不看物值多少、不問所有權歸誰。

三個問題走完

這東西,公務員在職務上掌管嗎?

不是,就回刑法§354。

動作是毀棄、損壞、隱匿或致令不堪用嗎?

「隱匿」是刑法§354 條文沒有的。

有故意嗎?

含間接故意;本罪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

客體要不要跟著物一起被切碎

切成零件問
這一片玻璃跟執行職務有必然關係嗎?
看整體職務用途
警車是勤務工具,玻璃是它的一部分。

分的是同一個砸算兩年還是五年。民國 100 年那題的公布答案站在「看整體」這邊。

先自己寫一次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甲被臨檢求情不成,氣憤捶破警車車窗玻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A。四個選項逐項拆解在 b7。

  • 客體寫成職務上掌管關係,沒有偷加「以公物為限」?
  • 主觀寫故意,而且含間接故意?
  • 有沒有被「與職務無必然關係」這句話說服?

先不看選項,寫下你走哪一條、哪個要件會卡。

你剛拿下什麼 你會用「職務上掌管」這把尺切客體,也認得替條文偷加限定詞的選項。

接著讀 → 故意、同一題的 (D) 正面考間接故意,兩個考點是同一題裡的鄰居。

唯一一題,逐項拆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甲無照駕車被警察 A 臨檢發現,希望 A 不開單被拒,一時氣憤大力捶擊警車車窗玻璃致碎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錯誤(=應選);警車玻璃與警員執行職務沒有必然關係,不能解釋為刑法§138 的行為客體。;警車是執勤工具,車窗玻璃是它的一部分,仍在客體射程內。不能把物切成零件,再逐一問「這一片跟職務有沒有必然關係」。
B;正確;客體不以公文書或公物為限。;條文寫的是「文書、圖畫、物品」加上掌管關係,沒有公文書、公物的限定,也不問所有權歸誰。
C;正確;「致令不堪用」依個案客觀事實認定。;物品功能回復有重大困難即當之。
D;正確;主觀上須有毀損、隱匿或致令不堪用之故意,且包括間接故意。;這是與「故意」那一站的接點。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秒殺法

問「何者錯誤」的要件辨識題,先掃有沒有選項在縮小條文明文的射程,加上條文沒有的限定詞(「必然關係」「以公物為限」)。縮射程的那個通常就是答案。

這裡只有一種騙法

行為客體限縮誘答

選項替條文加上原本沒有的限定詞,「與執行職務有必然關係」「以公物為限」「以公文書為限」,把客體一路切碎到你自己都覺得不像犯罪。

解毒劑 回條文字面:客體是「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判準是掌管關係與整體職務用途,不是零件與職務的個別關聯。

刑法§138 與刑法§354 逐項對照

比較項刑法§138刑法§354
客體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
行為態樣毀棄、損壞、隱匿、致令不堪用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條文未列隱匿)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條文未設此要件條文明列
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落不落在刑法§138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客體是否落在刑法§138 的射程

執勤警車的車窗玻璃(民國 100 年那題的事實)

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文書、圖畫、物品:不限公文書、不限公物、不問所有權

委託第三人掌管的物品

把公務卷宗藏起來(條文明文含「隱匿」)

與職務掌管關係無關的私人之物,回到刑法§354;而該條另要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考場上站哪一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看到警車、勤務裝備、卷宗、扣押物被毀被藏,先站刑法§138 這個特別規定,不要落回刑法§354:條文擺在妨害公務罪章,護的是公務執行不被干擾,不是物的價格。

    刑法§138 不在毀損罪章的告訴乃論範圍,訴追條件跟著妨害公務罪章處理。

    若題目再加上對警員施強暴脅迫,就另外牽到妨害公務執行的相關罪名,罪數另行處理。這一條是延伸提醒,不是這個考點考過的內容。

    這個考點在二試出現過嗎

    民國 92 到 113 年的歷屆卷裡,這個考點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沒有留下申論紀錄。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是猜的。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138 東西在公務員職務掌管之下(或是他委託民間保管的),把它毀了、壞了、藏了,或弄到不能用,就落這一條。

    刑法§354 一般毀損。多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道門檻,條文也沒有「隱匿」。

    出處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三等)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13 題,該題主考點,考的是要件辨識,考選部公布答案為 A。

    歷屆檢索範圍:民國 92 年至 113 年,一試 1 題、二試 0 題。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見解以各題公布答案反推,標年份題號。

    你剛練成的動作是:看到有人砸東西,先把「這值多少錢」放下,改問「它在誰手上、做什麼用」。這個轉身在警車玻璃上還算好做,畢竟一台車本身就是有價值的裝備,你多少還能靠常識撐著。下一個考點把這根拐杖抽掉:那裡被撕掉的東西,本身就是一張紙。紙不值錢,你手上除了剛練成的那條線,什麼都沒得靠,這正是驗收它的最好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