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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擾電腦系統

先問手段是電磁還是物理,再問打在門、資料還是功能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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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哪個不是第 36 章處罰的行為?

擾功能§360
封包洪流 木馬程式 系統癱瘓
動資料§359
變更帳密 刪除電磁紀錄
打門§358
輸入他人帳密 破解 鑽漏洞

物理破壞走不進本章,鐵鎚高壓電去毀損罪(刑法§354)。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東西沒壞、資料也沒少,電腦就是動不了:毀損罪和刑法§359 都接不住。

刑法§360 接這一格: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且須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進門 358、動資料 359、癱瘓 360;動手動腳出章找毀損

判斷路徑

手段是物理還是電磁?

砸、燒、剪線=物理,出章去毀損罪;本章手段以電磁方式為限。

打在門、資料,還是功能?

帳密本身也是電磁紀錄,變更帳密算動資料;入侵手段以條文列的三種為限。

有沒有致生損害?

刑法§359、§360 都要,刑法§358 條文沒這一項。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被癱瘓的人
服務停擺、訂單全失,損失是真的。
按鍵盤的人
留言、灌訊息用的是平台開放功能,界線一鬆人人自危。

線畫在手段與損害:越線的風險歸出手的人,沒越線的由被騷擾者自己吞。

動筆區

先自己寫

甲在乙的臉書頁面連續留言 100 則,構成刑法§360 干擾電腦罪嗎?

先答手段,再答哪一層。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

  • 用的是平台開放的功能,不是以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
  • 系統照常運作—惹人厭不等於癱瘓。
  • 也別改掛刑法§359,沒有電磁紀錄被變更。

你剛拿下什麼 先分電磁或物理,再分門、資料還是功能,最後看有沒有損害。

接著讀 →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 帳密就是一筆電磁紀錄。

三罪辨識表

這張表在比:同一組事實該掛第 36 章的哪一條(只比怎麼歸條,不比罪數與競合)

條文手段有沒有限定行為核心要不要「致生損害」法定刑
刑法§358 入侵輸入他人帳密/破解保護措施/利用系統漏洞,以這三種為限進門: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不要,條文沒有這個要件3 年以下+30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59 動資料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動資料:對象是電磁紀錄,帳號密碼也算一筆5 年以下+60 萬元以下罰金(章內最重)
刑法§360 擾功能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為限癱功能: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運作3 年以下+30 萬元以下罰金

三條共用的配件:對公務機關的電腦犯這三條,刑法§361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三條都須告訴乃論(刑法§363)。另有刑法§362,罰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的程式、並供自己或他人犯罪的人。

三種誘答的長相

一、三罪錯置

把刑法§359 的行為貼上刑法§360 的罪名標籤,或者反過來。例:變更他人臉書帳密,選項說成立干擾電腦罪(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D))。

解毒劑 帳密是電磁紀錄,變更帳密動的是資料不是功能,走刑法§359。

二、章界線

用物理破壞誘你選本章。例:高壓電燒毀主機板(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 (D));砸壞筆電卻說成立刑法§359(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 (C))。

解毒劑 本章手段以電磁方式為限,刑法§360 明文寫「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物理手段回毀損罪(刑法§354)。

三、正常行為包裝

把不構成本章任何一罪的日常行為講得像犯罪。例:擅用未設密碼的筆電瀏覽網頁說成入侵(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 (B));臉書留言 100 則說成干擾(同題 (D))。

解毒劑 刑法§358 的手段以那三種為限,沒輸帳密、沒破解、沒鑽漏洞就不該當;用平台開放給所有人的留言功能,也不是以電磁方式干擾系統運作。

三題原題解剖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甲於女友 A 不知情下,以手機將二人裸體之親密行為的影像畫面錄下。二人分手後,甲將前開手機內錄存之影像傳送至 B 所有筆記型電腦內,再連結原即得知之 A 的臉書(Facebook)帳號,變更 A 之帳號密碼,並使加入 A 該帳號特定之多數連絡人均得以觀覽二人上開之網路動態照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妨害秘密罪
(B) 甲成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
(C) 甲成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散布猥褻影像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設備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B)(C) 依當年命題的定性都成立:散布竊錄之內容、以圖畫散布毀損名譽之事、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
  • (D) 是要挑的錯誤敘述:甲對 A 帳號做的是變更帳號密碼,帳密是一筆電磁紀錄,變更它落在刑法§359 的「變更」,不是用程式或電磁方式癱瘓臉書系統的「干擾」。
  • 這題的偷錄與散布性影像事實,民國 112 年之後另有性影像專章可用,重解時的注意事項見 b15。

秒殺 看到「變更帳密」配上「干擾電腦」罪名,直接選它錯—動資料不等於癱功能。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刑法第 36 章妨害電腦使用罪處罰的行為?

(A) 以封包洪流(Ping Flood)方式癱瘓他人之網路
(B) 以木馬程式造成他人電腦無法使用
(C) 製作軟體程式致使他人電腦當機
✓ (D) 以高壓電使他人電腦之主機板燒毀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B) 封包洪流與木馬程式,是「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教科書事例,落在刑法§360。
  • (C) 製作程式致他人電腦當機,落在刑法§360 的干擾,或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程式的刑法§362 射程內。
  • (D) 要選的就是它:高壓電是物理手段,燒毀主機板是毀壞他人之物,屬毀損罪(刑法§354),不是第 36 章。

秒殺 四個選項排一排,找那個不是靠程式或電磁方式下手的。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

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偶然得知乙電子郵件信箱之帳號與密碼,並以之登入乙之信箱,甲構成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B) 甲擅自使用乙未設密碼保護之筆記型電腦瀏覽網頁,甲構成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C) 甲砸壞乙之筆記型電腦,使該筆電失去輸入資料之功能,甲構成刑法第 359 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D) 甲在乙之個人臉書網頁連續留言 100 則,甲構成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要選的就是它:條文管的是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不問帳密是偷來、猜到還是偶然得知。
  • (B) 沒設密碼的電腦,既沒輸入他人帳密、沒破解保護措施、也沒利用系統漏洞,三種法定手段全落空。
  • (C) 砸壞筆電是物理毀損,走刑法§354,不是對電磁紀錄的取得、刪除或變更。
  • (D) 在臉書留言是使用平台開放給所有人的功能,不是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系統運作;洗版惹人厭,但不構成刑法§360。

秒殺 掃四個選項,只有 (A) 出現法定手段的關鍵字(輸入他人帳密),其餘三個各踩一型誘答。

秒殺法

問「哪個不屬於第 36 章」,先找不靠程式或電磁方式下手的那一個;問「該當哪一條」,先問打的是門、資料還是功能。

這一站怎麼投資

  • 這個考點考過的三題全部出在司法官卷,問法完全一樣:給你一組行為態樣,問哪個構成(或不構成)第 36 章的哪一條。
  • 三題都不是單獨考刑法§360,而是拿刑法§358、§359、§360 互相當誘答。所以該修的不是一條,是整章,修完一次,三題一起收。
  • 配件條也要背:對公務機關電腦加重(刑法§361)、三罪告訴乃論(刑法§363)。它們在條文裡只掛在刑法§358 至§360 這三條身上。

如果它再出題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個考點的命題創新空間不在新見解,在事實外衣的科技更新,雲端硬碟、社群帳號、智慧家電、勒索軟體。外衣換得再新,骨架還是同三問:手段是電磁的嗎、打在門或資料或功能、有沒有損害。
  • 所以練法是把新名詞翻回這三問,而不是背新名詞該掛哪一條。

申論裡它坐哪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申論沒有出現過。因此這一站不給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真要練申論,到「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與「毀損罪」兩站,那裡才有寫過的題目可練。

修法警示

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刑法§319-1 以下)。刑法§319-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影響:偷錄與散布性影像的事實,今天要先檢驗這個專章。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的偷錄性影像加散布事實,用的是這次修法前的罪名地圖;以現行法重解時,性影像專章優先檢驗。該題與這個考點相關的爭點(變更帳密該掛哪一條)不受影響。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罪) 手段限定在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物理破壞進不來;行為核心是妨害功能運作,不是動它的資料;還要有具體損害。

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入侵手段以條文寫的三種為限;條文裡沒有「致生損害」這個要件。

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章內刑度最重。行為對象是電磁紀錄,帳號密碼本身就是一筆電磁紀錄,所以變更他人帳密落在這一條。

刑法第 362 條(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罰的是造武器的人: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的程式,並供自己或他人犯罪。

刑法第 361 條(公務機關加重) 加重只掛在刑法§358 至§360 這三條上。

刑法第 363 條(告訴乃論) 程序面的尾巴:這三條都要告訴才辦。

刑法第 354 條(普通毀損罪) 物理手段的歸宿:高壓電、鐵鎚、剪線都走這一條,不進第 36 章。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

來源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整題以這個考點為主角;考選部公布答案:(D)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整題以這個考點為主角;考選部公布答案:(D)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這個考點在此題是配角,整題在考三罪要件的射程;考選部公布答案:(A)

二試申論:歷屆沒有出現過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310、315-2、319-1、354、358、359、360、361、362、363 條)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全文未憑記憶引用任何裁判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