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4/10 站
阻塞逃生通道罪
危險歸阻塞罪,火場裡的普通傷害另算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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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9 題,記住這句就夠:危險歸本罪,傷害另算。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沒有這條,要等真的燒死人才追得到;本罪把成罪時點拉到危險具體化。
拿到題目問自己三句
行為有幾個?
危險具體化了嗎?
結果在加重清單裡嗎?
兩個罪名各護著誰
少寫一邊,就有損害沒人評價。
先自己寫一次
先自己寫
甲把大廈逃生通道堵成儲藏室,火災時鄰居 A、B 逃生無門嗆傷,送醫無大礙。甲的刑責?
行為幾個→罪名幾個→怎麼收攏。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D,拆解見 b7。
- 客體涵蓋共同使用大廈?
- 嗆傷有沒有另外論罪?
- 罪名按被害人數計了嗎?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9 題
是
是
接著讀 → 想像競合、下一站練這個出口本身。
危險歸本罪、普通傷害另算、刑法§55 收攏
唯一考過的那一題,拆給你看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9 題
甲住 10 層樓公寓的 5 樓,為圖私利,將所住大廈逃生通道堵成私人儲藏室,某日火災時鄰居 A、B 二人逃生無門,嗆傷倒地,及時送醫無大礙。問甲之刑責?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堵住共同使用大廈的逃生通道,火災時 A、B 逃生無門,危險已經具體化,該當刑法§189-2 第 1 項後段。
- A、B 只是嗆傷,屬普通傷害,不在第 2 項致死、致重傷之內,就傷害結果另論刑法§284 過失傷害;被害人二人,罪名二個。
- 一個阻塞行為觸犯三個罪名,依刑法§55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火場出現的結果,該進哪一格
| 出現的結果 | 怎麼評價 |
|---|---|
| 致人於死 | 刑法§189-2 第 2 項加重,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致重傷 | 刑法§189-2 第 2 項加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普通傷害(例如嗆傷、送醫無大礙) | 不在第 2 項之內,就傷害結果另論刑法§284 過失傷害 |
同一個阻塞行為之下,不同傷亡結果各自怎麼評價
『僅成立』開頭的三種騙法
只論阻塞逃生通道罪
罪名本身沒挑錯,所以讀起來很順;但 A、B 的傷害結果沒有任何罪名接住
解毒劑 錯不在成不成立,錯在評價不完整,問一句:事實裡每個結果都有罪名接住了嗎
只論二個過失傷害罪
反向的不完整:只看見傷害,漏掉公共危險罪本體
解毒劑 先定社會法益那一個罪,再按被害人數加個人法益的罪
改成侵占罪
把共用空間占為己用,聽起來很像侵占
解毒劑 侵占的客體是自己持有中的他人動產;大廈共用逃生通道不是甲持有中的動產,堵成儲藏室是占用而非侵占
秒殺法
選項用『僅成立』開頭、卻只覆蓋一半事實的,優先當不完整評價陷阱處理。
一試碰到它,往哪個方向答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考的重心不在阻塞罪的細節,而在罪數:先定社會法益那一個罪,再按被害人數加個人法益的罪,最後用刑法§55 收尾。
與其死背條文文字,不如把加重清單的邊界(哪些結果進第 2 項、哪些不進)練到看一眼就分得出來。
申論怎麼看它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沒有留下申論的出題紀錄。所以這一站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寫再多也是憑空補的。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189-2 第 1 項 前段管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與公共場所,後段以『亦同』把集合住宅、共同使用大廈拉進來;兩段都要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才成罪。
刑法§189-2 第 2 項 加重的結果以致死、致重傷為限。
刑法§284 沒被第 2 項涵蓋的傷害結果,回到這裡處理。
刑法§55 數個罪名都寫進去,刑度從最重的那個算,但有不得低於較輕罪名最輕本刑的但書。
出處與歷屆紀錄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9 題(高等考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考選部公布答案 D,該題以本考點為主考點,測要件辨識。
同一題同時考到想像競合與過失。
歷屆檢索範圍:民國 92 年至 113 年。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見解以各題官方公布答案反推,標年份題號。
上一個考點
失火罪下一個考點
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刑法§189-2 第 1 項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
白話 前段管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與公共場所,後段以『亦同』把集合住宅、共同使用大廈拉進來;兩段都要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才成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189-2 第 2 項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
白話 加重的結果以致死、致重傷為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84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沒被第 2 項涵蓋的傷害結果,回到這裡處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55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數個罪名都寫進去,刑度從最重的那個算,但有不得低於較輕罪名最輕本刑的但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