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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患罪(加重助敵罪)

加重助敵罪只認第 107 條列的五款,考的是清點不是理解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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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開戰或將開戰期內
先看基本罪,刑法第 106 條
交付敵國、毀壞、招兵、洩密、間諜
死刑或無期徒刑
盜賣、變賣、圖利
五款裡沒有,不加重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記住一句就夠:加重助敵罪只認刑法第 107 條列的五款。

它在解決什麼問題

第 106 條已經罰戰時助敵;第 107 條把其中五種情形推到死刑或無期徒刑。名單是條文開的,要判斷的不是行為多壞,而是有沒有寫進去。

兩個問題問完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嗎?

不是,連基本罪都不成立

行為對得上五款之一嗎?

對不上就不加重,回第 106 條或其他罪名

送敵或毀掉/幫敵徵兵勸降/搞爛自家軍紀/洩密給敵/當諜助諜

這份名單在分配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名單開太寬
戰時任何軍中不法都可能被推向極刑
名單開太窄
真正資敵只能用基本罪

條文選了列舉五款,寧可漏也不濫

動手寫: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

先自己寫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107 條加重助敵罪的加重要件?(A) 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 (B) 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降敵 (C) 盜賣軍械、彈藥或其他軍需品 (D) 軍略秘密文書洩漏或交付於敵國

五個鉤逐一打勾,沒鉤的那個就是答案。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C。盜賣是變賣圖利,五款裡找不到。

  • 不看條文就說得出五個鉤
  • 知道加重的前提是犯刑法第 106 條第 1 項之罪
  • 認得盜賣不是交付敵國,也不是毀壞或致令不堪用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

接著讀 → 下一站:刑法第 106 條單純助敵罪

你能在一串選項裡挑出不在刑法第 107 條五款內的那一個。

本罪的未遂、預備與陰謀也處罰,刑度差別放在 b9。

五款各在罰什麼

在罰什麼記憶鉤
把軍隊、軍事處所建築物、軍需品、轉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致令不堪用送敵或毀掉
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降敵幫敵徵兵勸降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逃叛搞爛自家軍紀
軍事處所或軍略的秘密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洩密給敵
為敵國間諜,或幫助敵國間諜當諜助諜

刑度階梯:基本罪對加重罪

情形刑法第 106 條 單純助敵刑法第 107 條 加重助敵
既遂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或無期徒刑
未遂處罰處罰
預備或陰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外患章連預備、陰謀都處罰,加重罪的預備陰謀刑度反而比基本罪重。

誘答只有一種騙法

聽起來很像軍事犯罪,其實不在名單上

在選項裡混進「盜賣軍械、彈藥或其他軍需品」。它是把東西變賣圖利,既不是交付敵國,也不當然毀壞。

解毒劑 對每個選項只問兩件事:交付敵國嗎?毀壞或致令不堪用嗎?兩個都不是,就不在第一款。

四個選項逐一對回條文

歷屆真題

有關刑法第 107 條加重助敵罪,下列何者非屬該罪之加重要件?

A;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第五款原文,是加重要件
B;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第二款原文,是加重要件
✓ C;盜賣軍械、彈藥或其他軍需品;五款遍尋不著—應選
D;要塞、軍港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第四款的節略寫法,是加重要件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B、D 三個都能在五款裡找到對應原文,C 找不到。這型題不比誰理解得深,比誰把五款掃過一遍。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

秒殺

不必背逐字條文:背五個鉤,逐一打勾,剩下那個沒鉤的就是答案。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沒有申論出處。

因此這裡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與採分點,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誤導準備方向。

修法狀況

影響:早年考題所依據的條文與現行條文對照沒有落差,舊題可以直接用現行條文作答。

刑法第 106 條、第 107 條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6 條(單純助敵罪) 戰時或將開戰期內,幫敵國、或害中華民國與同盟國,就是單純助敵;未遂、預備、陰謀都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7 條(加重助敵罪) 先犯了第 106 條第 1 項之罪,又落在五款之一,刑度才跳到死刑或無期徒刑。

出處與來源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條文版本: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