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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患罪(加重助敵罪)
加重助敵罪只認第 107 條列的五款,考的是清點不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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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記住一句就夠:加重助敵罪只認刑法第 107 條列的五款。
它在解決什麼問題
第 106 條已經罰戰時助敵;第 107 條把其中五種情形推到死刑或無期徒刑。名單是條文開的,要判斷的不是行為多壞,而是有沒有寫進去。
兩個問題問完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嗎?
行為對得上五款之一嗎?
送敵或毀掉/幫敵徵兵勸降/搞爛自家軍紀/洩密給敵/當諜助諜
這份名單在分配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條文選了列舉五款,寧可漏也不濫
動手寫: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
先自己寫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107 條加重助敵罪的加重要件?(A) 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 (B) 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降敵 (C) 盜賣軍械、彈藥或其他軍需品 (D) 軍略秘密文書洩漏或交付於敵國
五個鉤逐一打勾,沒鉤的那個就是答案。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C。盜賣是變賣圖利,五款裡找不到。
- 不看條文就說得出五個鉤
- 知道加重的前提是犯刑法第 106 條第 1 項之罪
- 認得盜賣不是交付敵國,也不是毀壞或致令不堪用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
接著讀 → 下一站:刑法第 106 條單純助敵罪
你能在一串選項裡挑出不在刑法第 107 條五款內的那一個。
本罪的未遂、預備與陰謀也處罰,刑度差別放在 b9。
五款各在罰什麼
| 款 | 在罰什麼 | 記憶鉤 |
|---|---|---|
| 一 | 把軍隊、軍事處所建築物、軍需品、轉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致令不堪用 | 送敵或毀掉 |
| 二 | 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降敵 | 幫敵徵兵勸降 |
| 三 |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逃叛 | 搞爛自家軍紀 |
| 四 | 軍事處所或軍略的秘密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 | 洩密給敵 |
| 五 | 為敵國間諜,或幫助敵國間諜 | 當諜助諜 |
刑度階梯:基本罪對加重罪
| 情形 | 刑法第 106 條 單純助敵 | 刑法第 107 條 加重助敵 |
|---|---|---|
| 既遂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死刑或無期徒刑 |
| 未遂 | 處罰 | 處罰 |
| 預備或陰謀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外患章連預備、陰謀都處罰,加重罪的預備陰謀刑度反而比基本罪重。
誘答只有一種騙法
聽起來很像軍事犯罪,其實不在名單上
在選項裡混進「盜賣軍械、彈藥或其他軍需品」。它是把東西變賣圖利,既不是交付敵國,也不當然毀壞。
解毒劑 對每個選項只問兩件事:交付敵國嗎?毀壞或致令不堪用嗎?兩個都不是,就不在第一款。
四個選項逐一對回條文
歷屆真題
有關刑法第 107 條加重助敵罪,下列何者非屬該罪之加重要件?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B、D 三個都能在五款裡找到對應原文,C 找不到。這型題不比誰理解得深,比誰把五款掃過一遍。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
秒殺
不必背逐字條文:背五個鉤,逐一打勾,剩下那個沒鉤的就是答案。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沒有申論出處。
因此這裡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與採分點,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誤導準備方向。
修法狀況
影響:早年考題所依據的條文與現行條文對照沒有落差,舊題可以直接用現行條文作答。
刑法第 106 條、第 107 條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6 條(單純助敵罪) 戰時或將開戰期內,幫敵國、或害中華民國與同盟國,就是單純助敵;未遂、預備、陰謀都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7 條(加重助敵罪) 先犯了第 106 條第 1 項之罪,又落在五款之一,刑度才跳到死刑或無期徒刑。
出處與來源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條文版本: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對照
上一個考點
妨害國交罪(對外國代表之犯罪)下一個考點
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106 條(單純助敵罪)
白話 戰時或將開戰期內,幫敵國、或害中華民國與同盟國,就是單純助敵;未遂、預備、陰謀都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7 條(加重助敵罪)
白話 先犯了第 106 條第 1 項之罪,又落在五款之一,刑度才跳到死刑或無期徒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