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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
外觀不能倒推主觀:故意是獨立關卡,四步走完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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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先傾向哪一邊(是傾向,不是結論)
兩邊都有「預見」,勝負在後半句:不違背本意=故意,確信其不發生=過失。右欄還藏一種:對「這是賄款」零認知=該罪故意自始不存在;但只是誤認人是誰,故意還在。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沒有故意這關,法律只能看結果辦人:人死了就算殺人,錢收了就算受賄。
在客觀要件之後另立這一關,就是不讓外觀倒推主觀。
但故意不成立不等於掉進過失,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判斷路徑
他知道什麼?
他要不要?
行為當下才有嗎?
被錯誤打斷了嗎?
看錯人=客體錯誤 打偏了=打擊錯誤 死法不一樣=因果歷程錯誤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共用「預見」,分的是結果由誰承擔。決勝不在背哪一說,在你能不能從題幹撈出他接受還是排除結果。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甲為自殺打開瓦斯,想到可能氣爆燒死同棟住戶,仍因死意甚堅決意為之。就住戶的部分寫主觀要件段。
順序:擺分界構造 → 抄題幹態度句 → 下判 → 點後果差。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有把有認識過失一起對寫
- 有把『死意甚堅,仍決意如此做』抄進涵攝句
- 有點出後果差:對住戶論故意殺人未遂
你剛拿下什麼 所有故意犯的第一道主觀關卡:認知+意欲、行為時、有沒有被錯誤打斷。這段寫壞,後面寫再好都是白工。
接著讀 → 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區別 那一站把這條分界線拉出來做成整題。
容任分界實測:他站哪一邊
| 判成間接故意 | 才有空間走向有認識過失 | |
|---|---|---|
| 判準(先看這一列) | 題幹的態度句指向「接受結果發生」:『不惜容任……風險』『不問死活』『死意甚堅,仍決意如此做』『報復洩恨』 | 題幹給了「防免依賴」:自恃技術、確實採取了防護措施 |
| 試槍:朝路過機車騎士開槍測手槍性能 | 對改造手槍性能沒有確信,仍朝人扣扳機,朝人開槍會死,任何人都預見得到 | 「目的只是試槍」不是走向過失的理由,出題人給這幾個字是要你涵攝容任 |
| 瓦斯:自殺可能引發氣爆燒死鄰居 | 想到會燒死住戶,死意甚堅仍為之→對住戶的殺人不確定故意 | 題幹沒有任何防免措施可撈 |
| 平交道:柵欄故障拖延不修 | 明知風險,為工程款糾紛不惜容任、拖到拿錢才修→間接故意的不作為版 | 題幹沒有任何防免措施可撈 |
認知和事實對不上:四種長相,四種結論
這張表在比:認知與事實不一致時,故意還在不在
| 長相 | 題幹怎麼寫 | 結論 |
|---|---|---|
| 客體錯誤(看錯人) | 月夜埋伏誤認來人是仇人而開槍,死者竟是自己的父親;舉槍射擊眼前之人,以為是乙其實是丙 | 等價(人對人)不阻卻故意→故意殺人既遂;不等價才阻卻 |
| 打擊錯誤(打偏了) | 欲開槍射死乙,卻打死旁邊的丙 | 對目標未遂+對誤中者過失。這是罪名重組,發生在構成要件層,不是阻卻或減免罪責 |
| 因果歷程錯誤(死法不一樣) | 想像乙心臟中彈立即死亡,乙心臟先天偏右,實際死於失血過多;誤認已死而棄屍水圳 | 未脫離一般生活經驗、非重大偏離→仍論故意既遂,不是過失致死 |
| 加重身分無認識 | 開槍時不知那是自己的直系血親尊親屬 | 加重要素主觀上缺認知→加重不上身,只論普通殺人;基本罪照論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客體/身分認識缺口
對客體屬性或加重身分的認識缺一塊,選項就擺出重罪加重版與全部無罪兩頭誘你。誤父為仇人題的誘答放加重罪與過失致死;警車玻璃題誘答「與執行職務無必然關係、不是妨害職務上掌管物品罪的客體」。
解毒劑 認知要對準「構成犯罪之事實」逐項點名: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但加重要素無認識=加重不成立,基本罪照論。
故意種類混淆
把只需間接故意即足的罪包裝成「限直接故意」,或反向操作。參與犯罪結社題誘答「不明知即欠缺直接故意而不該當」;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的故意「包括間接故意」則是正確敘述。
解毒劑 除非條文明寫「明知」,故意犯原則上間接故意即足。
外觀齊全、真意欠缺
客觀行為外觀全齊,主觀故意自始欠缺,誘你成立犯罪。法官不知是賄款而收受、調查員誘捕下自始無行賄之意、證人記憶不清而誤述、誤認執勤員警為仇家。
解毒劑 主觀構成要件是獨立關卡:收了錢、說錯話、打了警察都不能倒推故意。先問「他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嗎」。
錯誤論定性錯置
把客體錯誤講成打擊錯誤(或反向)、把因果歷程錯誤講成過失。例如「眼前之人誤認=打擊錯誤→過失致死」、掃錯房子屋內之人中彈誘答打擊錯誤過失、誤認已死棄屍誘答「前殺人未遂+後過失致死」,三個都是錯的。
解毒劑 看錯人=客體錯誤(等價不阻卻故意);打偏了=打擊錯誤(未遂+過失);死法不一樣=因果歷程錯誤(不重大偏離→故意既遂)。
真題解剖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關於故意與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應選:撞死人的行為時,甲只是在開車,對死亡無認知也無意欲,故意不存在;下車後的高興是事後才有的心態,補不回行為當下。撞死的恰好是乙純屬巧合,不能倒填。甲頂多成立過失致死。
- (A) 錯:看錯人是客體錯誤不是打擊錯誤,且人對人屬等價,不阻卻故意→甲對丙成立故意殺人,不是過失致死。
- (C) 錯:打擊錯誤的通說處理是「對目標未遂+對誤中者過失」的罪名重組,發生在構成要件層,與罪責層的阻卻或減免無關。
- (D) 錯:死法與想像不同是因果歷程錯誤;中彈後失血死亡未脫離一般生活經驗、非重大偏離→故意既遂照論。
秒殺 一個選項配一個錯誤類型。這題就是判斷路徑第 3、4 步的考卷化,定性口訣背熟就能二十秒內出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甲購得改造之手槍一把,為試手槍之功能,朝路過之機車騎士開槍,擊中 A 胸部,A 中槍送醫不治死亡。就甲射擊路人之試槍行為(持有改造手槍部分除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甲的目的是試槍不是殺人,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確實講不出口;但朝人開槍這件事,死亡結果的發生可能性任何人都預見得到,甲仍扣扳機=發生不違背其本意,間接故意成立。
- 中槍送醫不治=典型因果,無偏離。間接故意+既遂結果=故意殺人既遂,刑度與直接故意同在普通殺人罪那一條。
- 其餘選項的錯法:把「偶然」當成斬斷相當因果的刀,或把「無直接故意」直接滑到「不構成任何犯罪」—後者連「過失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的體系都沒過。
秒殺 『試槍』『測試性能』『不問死活』這類詞,是出題人在遞間接故意的涵攝素材,不是給你開脫的理由。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甲為刑事庭法官。丙欲向甲行賄,打電話至甲家中,為甲之妻乙接聽。乙為貪財之人,乃向甲偽稱丙將償還借款,要甲下班後到丙家拿取,甲不疑有他,收受丙之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甲客觀上「收了賄款」,外觀完全齊全;但甲的認知是拿回借款—對「所收受者為賄賂」這個構成犯罪之事實零認知,受賄故意自始不存在,構成要件不該當就直接出局,根本輪不到違法性與罪責。
- 同型三胞胎: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調查員誘捕、自始欠缺行賄真意,公布答案 B)、102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證人記憶不清誤述、欠缺偽證故意,公布答案 A)。
秒殺 題幹出現『不疑有他』『偽稱』『誤以為』,先檢查故意,八成的正解就藏在「欠缺主觀故意」那個選項裡。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甲欲殺害 A,埋伏於隱僻處等待 A 經過。月夜中,見一人過來,甲誤認為 A,開槍射擊,不料死者竟是甲之父親。問:甲應負何罪責?
考選部公布答案:A(普通殺人罪)
- 第一刀:看錯人=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殺人故意→故意殺人既遂成立。
- 第二刀:對「直系血親尊親屬」身分無認識,加重要素在主觀上缺認知,加重不上身,只論普通殺人。
- 誘答的加重罪選項吃掉沒切第二刀的人;過失選項吃掉把客體錯誤當阻卻事由的人。
秒殺 兩刀切完就走:等價客體錯誤照論故意,加重身分沒認識就把加重拿掉。
秒殺法
一試的重心壓倒性放在「認出來」而不是「涵攝得多細」:先問故意有沒有、是哪一種、被什麼打斷,再回頭看選項。看到『不疑有他』『偽稱』就去查故意在不在;看到『試槍』『不問死活』就去寫容任。
應試策略
- 一試:錯誤題先定性再下結論。一個選項配一個錯誤類型是常見出法,定性錯了後面全錯。
- 二試:設問幾乎不會出現「請論述故意」,它藏在「甲之罪責為何」的主觀要件段。問「罪責為何」→故意檢驗寫在各罪的構成要件段內,不要獨立寫成故意小論文。
- 二試站隊:故意欠缺就在構成要件層收束,不要硬拖到罪責層再講一次。
- 爭議明顯(容任分界)才值得展開兩說;題幹已經寫『明知』的直接故意案件,一句帶過就走,在沒有爭點的地方掘井,是申論最貴的浪費。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不會把故意當主考點,它被埋在「甲之罪責為何」的主觀要件段,而這一段是整題的地基:故意定性錯(該間接故意寫成過失、該過失寫成故意),後面的罪名、未遂、競合全部跟著歪。
100 分綜合大題裡,故意時點是各行為段裡的透明線索,逐段點到即可,不要集中寫成一大段。
拆解模板
題幹給你一個「預見了風險還是做了」的行為人,要你決定他站間接故意還是有認識過失。
- 並列兩條分界構造:共用「預見」,分手在「不違背本意」對「確信其不發生」。
- 從題幹撈主觀證據句:出題人一定有埋:『不惜容任……風險』『不問死活』『死意甚堅,仍決意如此做』『報復洩恨』。
- 涵攝下判:證據句指向接受結果發生=容任=間接故意;指向有防免依賴(自恃技術、採取了防護)才有走向有認識過失的空間。
- 點明後果差:間接故意→故意罪名(殺人未遂、妨害交通往來危險的故意犯);有認識過失→過失犯,且過失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行為與認知有時間差。例如提款機第一次按錯鍵時,行為人並不確定多吐的錢是不是自己按錯(認知模糊);第二次已明知系統故障仍續領(認知完備)。
- 逐段切行為:每一次領取、每一擊都是獨立的檢驗單位。
- 對每一段問「行為當下他知道什麼、要什麼」。
- 禁止前後挪用:事前計畫不補,事後知情不填。
行為人自述『並無惡意』、自認理由正當。例如明知自己以攝影機撞擊前方法警,只是覺得師出有名。
- 一句話收:動機(為什麼做)與故意(知道並要做)是兩層。沒有惡意、動機良善、目的正當,都不妨礙「明知撞人仍撞」的傷害故意成立;動機只在量刑層說話。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主觀要件獨立成段檢驗,認知與意欲兩個要素都點到。
- 間接故意用條文語言涵攝,並與有認識過失「對寫」,不是只寫成立的那一邊。
- 從題幹撈出主觀證據句並直接引用(『不惜容任』『不問死活』『決意如此做』)。
- 故意時點守住同時原則:逐行為切段,禁止前後挪用。
- 加重要素與客體屬性的認識逐項檢查(身分無認識→加重不成立)。
- 動機與故意分離:『無惡意』不等於無故意。
- 故意不成立時交代過失出口:有沒有處罰規定,以及注意義務。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主觀構造軸(故意的內部光譜)
- 直接故意 → 間接故意 → 有認識過失 → 無認識過失,題目就在這條線上挑一個點。
- 接上加重結果犯:對加重結果「預見+容任」→升級成該結果的故意犯;「能預見而未預見」→加重結果犯;「不能預見」→不適用。
錯誤論軸(故意被什麼打斷)
- 客體錯誤(看錯人:等價不阻卻/不等價阻卻)。
- 打擊錯誤(打偏了:對目標未遂+對誤中者過失)。
- 因果歷程錯誤(死法不同:不重大偏離→故意既遂)。
- 三型都是「認知與事實不一致」的子題,回頭改寫的其實是判斷路徑第 1 步的認知內容。
事實皮輪替(同一骨架最常穿的外衣)
- 殺人皮:試槍、掃射、誤父。
- 放火皮:不問死活點火。
- 交通皮:鐵軌、平交道。
- 公務皮:警車玻璃、賄賂真意。
出題人視角:故意的命題創新都發生在「光譜的中段」與「錯誤的定性」,純直接故意沒有題目可出,『預見了但抱著僥倖、不在乎』的中間人才是題庫富礦。看到題幹花兩行描寫行為人的內心戲,那兩行就是考點本體。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預見構成犯罪之事實可能發生+發生不違背本意→間接故意。
試槍皮
甲對改造手槍性能無確信,朝路過騎士開槍測試。
預見(朝人開槍可能致死,一般人皆可預見)+容任(仍扣扳機)→殺人間接故意;中槍死亡=故意殺人既遂。
瓦斯皮
甲開瓦斯自殺,想到氣爆可能燒死鄰居,死意甚堅仍為之。
預見(自己想到了)+容任(仍決意)→對住戶之殺人不確定故意;住戶未死=殺人未遂。
平交道皮
甲乙明知柵欄故障未修會出重大事故,為工程款糾紛不惜容任、拖延修復。
預見(明知風險)+容任(題幹明寫『不惜容任』)→間接故意的不作為版。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把條文規範句抄一遍人人都會;你的分數長在下一句:「本案」甲『死意甚堅,仍決意如此做』、『不惜容任……風險』這些從題幹裡撈出來的字。每個故意段至少要有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主觀證據的句子。沒有證據句的容任認定,閱卷者只會當你在擲硬幣。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分界構造,並用一句話說出分界(容任對確信不發生)。
- 寫出 b16 的採分點,至少答出六成以上。
- 口述四步判斷路徑,加上錯誤定性口訣,不卡頓。
- b19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00 字內的主觀要件段,過 b6 三條對照檢核。
- 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沒過怎麼辦:分界句寫不出→回 b22 把兩條條文並排重讀;證據句撈不到→回 b15 的 A 型第 2 步加 b19;錯誤定性錯→回 b11 第一題逐選項重走;時點觀念混→回 b11 第一題的 (B) 選項加 b15 的 B 型。本閘門是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刑法第 272 條改為加重其刑之規定(舊法是獨立罪刑條文)。
影響:舊選項寫「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舊法時代的用語,以現行條文理解即可。
舊題要重解: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按現行條文重讀,結論不變:對尊親屬身分無認識,只論普通殺人罪。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2 條(體系入口) 第 2 項是很多一試選項的地基:故意不成立不等於自動掉進過失,過失犯以有特別規定為限(殺人有過失致死,毀損就沒有過失毀損)。
刑法第 13 條(這個考點主角) 第 1 項=直接故意(明知+有意);第 2 項=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預見+不違背本意,也就是容任)。兩項的對象都是「構成犯罪之事實」,所以客觀構成要件的每一個要素都要有認知,缺一塊故意就缺一塊。
刑法第 14 條(分界對照組) 第 2 項的有認識過失與第 13 條第 2 項的間接故意共用「預見」這一半,分勝負的是後半句:不違背本意=故意;確信不發生=過失。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三岔路:對加重結果有預見且容任→直接論該結果的故意犯;能預見而未預見→加重結果犯;不能預見→不適用。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這個考點最常穿的事實皮。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的刑度同在這一條。
刑法第 272 條 加重要素在主觀上要有認識才上身;不知那是自己的父親,就只論普通殺人。
刑法第 276 條 故意不成立時的過失出口—前提是這個罪有過失處罰規定。
來源
一試考過的紀錄: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100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3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二試考過的紀錄:95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25 分)、95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25 分)、104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30 分)、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30 分)、10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100 分綜合題)。
條文來源:全部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這個考點引用條文近年無逐條修正,除第 272 條的民國 108 年修法(在 b23)外無其他版本警示。
實務見解: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立場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年份題號;全站零憑記憶引用字號。
可反推的穩定立場: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同構);間接故意足以支撐殺人既遂(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因果歷程錯誤不重大偏離者論故意既遂(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上述立場的學理定性(法定符合說、相當偏離標準)為依語料歸納,非官方用語。
語料範圍:這個考點考過的紀錄實際落在民國 95 至 111 年。
104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與 95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的申論骨架為教學重建,使用前宜另行回查出處;申論的分數落點與高低分判斷為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上一個考點
罪刑相當原則下一個考點
意圖犯與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刑法第 12 條(體系入口)
白話 第 2 項是很多一試選項的地基:故意不成立不等於自動掉進過失,過失犯以有特別規定為限(殺人有過失致死,毀損就沒有過失毀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3 條(這個考點主角)
白話 第 1 項=直接故意(明知+有意);第 2 項=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預見+不違背本意,也就是容任)。兩項的對象都是「構成犯罪之事實」,所以客觀構成要件的每一個要素都要有認知,缺一塊故意就缺一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4 條(分界對照組)
白話 第 2 項的有認識過失與第 13 條第 2 項的間接故意共用「預見」這一半,分勝負的是後半句:不違背本意=故意;確信不發生=過失。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白話 三岔路:對加重結果有預見且容任→直接論該結果的故意犯;能預見而未預見→加重結果犯;不能預見→不適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白話 這個考點最常穿的事實皮。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的刑度同在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2 條
白話 加重要素在主觀上要有認識才上身;不知那是自己的父親,就只論普通殺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6 條
白話 故意不成立時的過失出口—前提是這個罪有過失處罰規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