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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13 次・申論考過 5 次

故意

外觀不能倒推主觀:故意是獨立關卡,四步走完才算數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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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先傾向哪一邊(是傾向,不是結論)

往故意
明知 有意使其發生 不違背本意 容任 不問死活 死意甚堅
往過失/不成罪
確信不會發生 自恃技術 已採防護 不疑有他 偽稱

兩邊都有「預見」,勝負在後半句:不違背本意=故意,確信其不發生=過失。右欄還藏一種:對「這是賄款」零認知=該罪故意自始不存在;但只是誤認人是誰,故意還在。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沒有故意這關,法律只能看結果辦人:人死了就算殺人,錢收了就算受賄。

在客觀要件之後另立這一關,就是不讓外觀倒推主觀。

但故意不成立不等於掉進過失,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判斷路徑

他知道什麼?

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逐項點名:客體、行為、結果、加重身分,缺一塊就缺一塊。

他要不要?

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不違背本意(容任)=間接故意;確信不會發生=有認識過失。除非條文明寫「明知」,原則上間接故意即足。

行為當下才有嗎?

事前計畫還沒動手不算,事後才知情也不算。

被錯誤打斷了嗎?

看錯人=客體錯誤,等價(人對人)不阻卻故意、不等價才阻卻;另兩型先定性(口訣在 b4),結論在 b9。

看錯人=客體錯誤 打偏了=打擊錯誤 死法不一樣=因果歷程錯誤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容任就算故意
風險你造的又不在乎,結果歸你扛;代價是心存僥倖也當故意罰。
確信其不發生
留給人「我以為不會出事」的空間;代價是同一條命,罪名掉到過失致死。

共用「預見」,分的是結果由誰承擔。決勝不在背哪一說,在你能不能從題幹撈出他接受還是排除結果。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甲為自殺打開瓦斯,想到可能氣爆燒死同棟住戶,仍因死意甚堅決意為之。就住戶的部分寫主觀要件段。

順序:擺分界構造 → 抄題幹態度句 → 下判 → 點後果差。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有把有認識過失一起對寫
  • 有把『死意甚堅,仍決意如此做』抄進涵攝句
  • 有點出後果差:對住戶論故意殺人未遂

你剛拿下什麼 所有故意犯的第一道主觀關卡:認知+意欲、行為時、有沒有被錯誤打斷。這段寫壞,後面寫再好都是白工。

接著讀 → 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區別 那一站把這條分界線拉出來做成整題。

容任分界實測:他站哪一邊

判成間接故意才有空間走向有認識過失
判準(先看這一列)題幹的態度句指向「接受結果發生」:『不惜容任……風險』『不問死活』『死意甚堅,仍決意如此做』『報復洩恨』題幹給了「防免依賴」:自恃技術、確實採取了防護措施
試槍:朝路過機車騎士開槍測手槍性能對改造手槍性能沒有確信,仍朝人扣扳機,朝人開槍會死,任何人都預見得到「目的只是試槍」不是走向過失的理由,出題人給這幾個字是要你涵攝容任
瓦斯:自殺可能引發氣爆燒死鄰居想到會燒死住戶,死意甚堅仍為之→對住戶的殺人不確定故意題幹沒有任何防免措施可撈
平交道:柵欄故障拖延不修明知風險,為工程款糾紛不惜容任、拖到拿錢才修→間接故意的不作為版題幹沒有任何防免措施可撈

認知和事實對不上:四種長相,四種結論

這張表在比:認知與事實不一致時,故意還在不在

長相題幹怎麼寫結論
客體錯誤(看錯人)月夜埋伏誤認來人是仇人而開槍,死者竟是自己的父親;舉槍射擊眼前之人,以為是乙其實是丙等價(人對人)不阻卻故意→故意殺人既遂;不等價才阻卻
打擊錯誤(打偏了)欲開槍射死乙,卻打死旁邊的丙對目標未遂+對誤中者過失。這是罪名重組,發生在構成要件層,不是阻卻或減免罪責
因果歷程錯誤(死法不一樣)想像乙心臟中彈立即死亡,乙心臟先天偏右,實際死於失血過多;誤認已死而棄屍水圳未脫離一般生活經驗、非重大偏離→仍論故意既遂,不是過失致死
加重身分無認識開槍時不知那是自己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要素主觀上缺認知→加重不上身,只論普通殺人;基本罪照論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客體/身分認識缺口

對客體屬性或加重身分的認識缺一塊,選項就擺出重罪加重版與全部無罪兩頭誘你。誤父為仇人題的誘答放加重罪與過失致死;警車玻璃題誘答「與執行職務無必然關係、不是妨害職務上掌管物品罪的客體」。

解毒劑 認知要對準「構成犯罪之事實」逐項點名: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但加重要素無認識=加重不成立,基本罪照論。

故意種類混淆

把只需間接故意即足的罪包裝成「限直接故意」,或反向操作。參與犯罪結社題誘答「不明知即欠缺直接故意而不該當」;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的故意「包括間接故意」則是正確敘述。

解毒劑 除非條文明寫「明知」,故意犯原則上間接故意即足。

外觀齊全、真意欠缺

客觀行為外觀全齊,主觀故意自始欠缺,誘你成立犯罪。法官不知是賄款而收受、調查員誘捕下自始無行賄之意、證人記憶不清而誤述、誤認執勤員警為仇家。

解毒劑 主觀構成要件是獨立關卡:收了錢、說錯話、打了警察都不能倒推故意。先問「他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嗎」。

錯誤論定性錯置

把客體錯誤講成打擊錯誤(或反向)、把因果歷程錯誤講成過失。例如「眼前之人誤認=打擊錯誤→過失致死」、掃錯房子屋內之人中彈誘答打擊錯誤過失、誤認已死棄屍誘答「前殺人未遂+後過失致死」,三個都是錯的。

解毒劑 看錯人=客體錯誤(等價不阻卻故意);打偏了=打擊錯誤(未遂+過失);死法不一樣=因果歷程錯誤(不重大偏離→故意既遂)。

真題解剖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關於故意與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舉槍射擊眼前之人,認為該人係仇人乙,殊不知該人乃路人丙,甲成立打擊錯誤,對丙構成過失致死罪
✓ (B) 甲計畫殺害仇人乙,開車至乙住處途中不慎撞死人,甲下車察看後,發現係仇人乙,內心十分高興,甲不成立殺人罪
(C) 甲欲開槍射死乙,但打死旁邊之丙,屬於打擊錯誤,依通說見解得阻卻或減免罪責
(D) 甲舉槍射擊仇人乙,想像乙心臟中彈立即死亡,然而乙心臟先天偏右,並未立即死亡,而係死於失血過多無人救援,甲對乙構成過失致死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應選:撞死人的行為時,甲只是在開車,對死亡無認知也無意欲,故意不存在;下車後的高興是事後才有的心態,補不回行為當下。撞死的恰好是乙純屬巧合,不能倒填。甲頂多成立過失致死。
  • (A) 錯:看錯人是客體錯誤不是打擊錯誤,且人對人屬等價,不阻卻故意→甲對丙成立故意殺人,不是過失致死。
  • (C) 錯:打擊錯誤的通說處理是「對目標未遂+對誤中者過失」的罪名重組,發生在構成要件層,與罪責層的阻卻或減免無關。
  • (D) 錯:死法與想像不同是因果歷程錯誤;中彈後失血死亡未脫離一般生活經驗、非重大偏離→故意既遂照論。

秒殺 一個選項配一個錯誤類型。這題就是判斷路徑第 3、4 步的考卷化,定性口訣背熟就能二十秒內出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甲購得改造之手槍一把,為試手槍之功能,朝路過之機車騎士開槍,擊中 A 胸部,A 中槍送醫不治死亡。就甲射擊路人之試槍行為(持有改造手槍部分除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於改造手槍之性能未有確信,試槍行為雖難認有殺人之直接故意,但仍有殺人之間接故意,甲試槍行為與 A 死亡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論以殺人既遂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甲的目的是試槍不是殺人,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確實講不出口;但朝人開槍這件事,死亡結果的發生可能性任何人都預見得到,甲仍扣扳機=發生不違背其本意,間接故意成立。
  • 中槍送醫不治=典型因果,無偏離。間接故意+既遂結果=故意殺人既遂,刑度與直接故意同在普通殺人罪那一條。
  • 其餘選項的錯法:把「偶然」當成斬斷相當因果的刀,或把「無直接故意」直接滑到「不構成任何犯罪」—後者連「過失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的體系都沒過。

秒殺 『試槍』『測試性能』『不問死活』這類詞,是出題人在遞間接故意的涵攝素材,不是給你開脫的理由。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甲為刑事庭法官。丙欲向甲行賄,打電話至甲家中,為甲之妻乙接聽。乙為貪財之人,乃向甲偽稱丙將償還借款,要甲下班後到丙家拿取,甲不疑有他,收受丙之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B) 甲雖有收受賄款之行為,但因欠缺主觀之受賄故意,不論其客觀事實是否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皆不成立受賄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甲客觀上「收了賄款」,外觀完全齊全;但甲的認知是拿回借款—對「所收受者為賄賂」這個構成犯罪之事實零認知,受賄故意自始不存在,構成要件不該當就直接出局,根本輪不到違法性與罪責。
  • 同型三胞胎: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調查員誘捕、自始欠缺行賄真意,公布答案 B)、102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證人記憶不清誤述、欠缺偽證故意,公布答案 A)。

秒殺 題幹出現『不疑有他』『偽稱』『誤以為』,先檢查故意,八成的正解就藏在「欠缺主觀故意」那個選項裡。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甲欲殺害 A,埋伏於隱僻處等待 A 經過。月夜中,見一人過來,甲誤認為 A,開槍射擊,不料死者竟是甲之父親。問:甲應負何罪責?

考選部公布答案:A(普通殺人罪)

  • 第一刀:看錯人=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殺人故意→故意殺人既遂成立。
  • 第二刀:對「直系血親尊親屬」身分無認識,加重要素在主觀上缺認知,加重不上身,只論普通殺人。
  • 誘答的加重罪選項吃掉沒切第二刀的人;過失選項吃掉把客體錯誤當阻卻事由的人。

秒殺 兩刀切完就走:等價客體錯誤照論故意,加重身分沒認識就把加重拿掉。

秒殺法

一試的重心壓倒性放在「認出來」而不是「涵攝得多細」:先問故意有沒有、是哪一種、被什麼打斷,再回頭看選項。看到『不疑有他』『偽稱』就去查故意在不在;看到『試槍』『不問死活』就去寫容任。

應試策略

  • 一試:錯誤題先定性再下結論。一個選項配一個錯誤類型是常見出法,定性錯了後面全錯。
  • 二試:設問幾乎不會出現「請論述故意」,它藏在「甲之罪責為何」的主觀要件段。問「罪責為何」→故意檢驗寫在各罪的構成要件段內,不要獨立寫成故意小論文。
  • 二試站隊:故意欠缺就在構成要件層收束,不要硬拖到罪責層再講一次。
  • 爭議明顯(容任分界)才值得展開兩說;題幹已經寫『明知』的直接故意案件,一句帶過就走,在沒有爭點的地方掘井,是申論最貴的浪費。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不會把故意當主考點,它被埋在「甲之罪責為何」的主觀要件段,而這一段是整題的地基:故意定性錯(該間接故意寫成過失、該過失寫成故意),後面的罪名、未遂、競合全部跟著歪。

配分落點
25–30 分大題裡的一個 5–10 分段落
字數
150–250 字
時間
3–5 分鐘
句型配比
分界構造 1 句、題幹證據句 1–2 句、涵攝下判 1 句、後果差 1 句

100 分綜合大題裡,故意時點是各行為段裡的透明線索,逐段點到即可,不要集中寫成一大段。

拆解模板

A 型・容任分界(最大宗)

題幹給你一個「預見了風險還是做了」的行為人,要你決定他站間接故意還是有認識過失。

  1. 並列兩條分界構造:共用「預見」,分手在「不違背本意」對「確信其不發生」。
  2. 從題幹撈主觀證據句:出題人一定有埋:『不惜容任……風險』『不問死活』『死意甚堅,仍決意如此做』『報復洩恨』。
  3. 涵攝下判:證據句指向接受結果發生=容任=間接故意;指向有防免依賴(自恃技術、採取了防護)才有走向有認識過失的空間。
  4. 點明後果差:間接故意→故意罪名(殺人未遂、妨害交通往來危險的故意犯);有認識過失→過失犯,且過失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 型・故意時點與同時原則

行為與認知有時間差。例如提款機第一次按錯鍵時,行為人並不確定多吐的錢是不是自己按錯(認知模糊);第二次已明知系統故障仍續領(認知完備)。

  1. 逐段切行為:每一次領取、每一擊都是獨立的檢驗單位。
  2. 對每一段問「行為當下他知道什麼、要什麼」。
  3. 禁止前後挪用:事前計畫不補,事後知情不填。
C 型・動機與故意分離

行為人自述『並無惡意』、自認理由正當。例如明知自己以攝影機撞擊前方法警,只是覺得師出有名。

  1. 一句話收:動機(為什麼做)與故意(知道並要做)是兩層。沒有惡意、動機良善、目的正當,都不妨礙「明知撞人仍撞」的傷害故意成立;動機只在量刑層說話。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主觀要件獨立成段檢驗,認知與意欲兩個要素都點到。
  2. 間接故意用條文語言涵攝,並與有認識過失「對寫」,不是只寫成立的那一邊。
  3. 從題幹撈出主觀證據句並直接引用(『不惜容任』『不問死活』『決意如此做』)。
  4. 故意時點守住同時原則:逐行為切段,禁止前後挪用。
  5. 加重要素與客體屬性的認識逐項檢查(身分無認識→加重不成立)。
  6. 動機與故意分離:『無惡意』不等於無故意。
  7. 故意不成立時交代過失出口:有沒有處罰規定,以及注意義務。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主觀要件整段蒸發 瓦斯題只寫「甲打開瓦斯構成公共危險罪」,對其他住戶死亡的不確定故意完全沒論,殺人未遂這個從一重的重罪直接漏掉,整題天花板塌一半。
用結果倒推故意 「人死了所以有殺人故意」「收了錢所以有受賄故意」。客觀外觀不能倒推主觀,這是外觀齊全、真意欠缺那一型陷阱的申論版死法。
容任只給結論不給證據 寫「甲有間接故意」,卻沒引題幹的『不惜容任』『不問死活』,涵攝空轉,跟背模板的考生零區別。
高分卷長這樣 兩條文對寫的分界句+題幹證據句直引+逐行為切段的時點紀律+故意不成立時的過失出口交代。四件套齊,主觀要件段就是你的送分段。

變形軸

主觀構造軸(故意的內部光譜)

  • 直接故意 → 間接故意 → 有認識過失 → 無認識過失,題目就在這條線上挑一個點。
  • 接上加重結果犯:對加重結果「預見+容任」→升級成該結果的故意犯;「能預見而未預見」→加重結果犯;「不能預見」→不適用。

錯誤論軸(故意被什麼打斷)

  • 客體錯誤(看錯人:等價不阻卻/不等價阻卻)。
  • 打擊錯誤(打偏了:對目標未遂+對誤中者過失)。
  • 因果歷程錯誤(死法不同:不重大偏離→故意既遂)。
  • 三型都是「認知與事實不一致」的子題,回頭改寫的其實是判斷路徑第 1 步的認知內容。

事實皮輪替(同一骨架最常穿的外衣)

  • 殺人皮:試槍、掃射、誤父。
  • 放火皮:不問死活點火。
  • 交通皮:鐵軌、平交道。
  • 公務皮:警車玻璃、賄賂真意。

出題人視角:故意的命題創新都發生在「光譜的中段」與「錯誤的定性」,純直接故意沒有題目可出,『預見了但抱著僥倖、不在乎』的中間人才是題庫富礦。看到題幹花兩行描寫行為人的內心戲,那兩行就是考點本體。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預見構成犯罪之事實可能發生+發生不違背本意→間接故意。

試槍皮

甲對改造手槍性能無確信,朝路過騎士開槍測試。

預見(朝人開槍可能致死,一般人皆可預見)+容任(仍扣扳機)→殺人間接故意;中槍死亡=故意殺人既遂。

瓦斯皮

甲開瓦斯自殺,想到氣爆可能燒死鄰居,死意甚堅仍為之。

預見(自己想到了)+容任(仍決意)→對住戶之殺人不確定故意;住戶未死=殺人未遂。

平交道皮

甲乙明知柵欄故障未修會出重大事故,為工程款糾紛不惜容任、拖延修復。

預見(明知風險)+容任(題幹明寫『不惜容任』)→間接故意的不作為版。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把條文規範句抄一遍人人都會;你的分數長在下一句:「本案」甲『死意甚堅,仍決意如此做』、『不惜容任……風險』這些從題幹裡撈出來的字。每個故意段至少要有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主觀證據的句子。沒有證據句的容任認定,閱卷者只會當你在擲硬幣。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分界構造,並用一句話說出分界(容任對確信不發生)。
  • 寫出 b16 的採分點,至少答出六成以上。
  • 口述四步判斷路徑,加上錯誤定性口訣,不卡頓。
  • b19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00 字內的主觀要件段,過 b6 三條對照檢核。
  • 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沒過怎麼辦:分界句寫不出→回 b22 把兩條條文並排重讀;證據句撈不到→回 b15 的 A 型第 2 步加 b19;錯誤定性錯→回 b11 第一題逐選項重走;時點觀念混→回 b11 第一題的 (B) 選項加 b15 的 B 型。本閘門是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民國 108 年

刑法第 272 條改為加重其刑之規定(舊法是獨立罪刑條文)。

影響:舊選項寫「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舊法時代的用語,以現行條文理解即可。

舊題要重解: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按現行條文重讀,結論不變:對尊親屬身分無認識,只論普通殺人罪。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2 條(體系入口) 第 2 項是很多一試選項的地基:故意不成立不等於自動掉進過失,過失犯以有特別規定為限(殺人有過失致死,毀損就沒有過失毀損)。

刑法第 13 條(這個考點主角) 第 1 項=直接故意(明知+有意);第 2 項=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預見+不違背本意,也就是容任)。兩項的對象都是「構成犯罪之事實」,所以客觀構成要件的每一個要素都要有認知,缺一塊故意就缺一塊。

刑法第 14 條(分界對照組) 第 2 項的有認識過失與第 13 條第 2 項的間接故意共用「預見」這一半,分勝負的是後半句:不違背本意=故意;確信不發生=過失。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三岔路:對加重結果有預見且容任→直接論該結果的故意犯;能預見而未預見→加重結果犯;不能預見→不適用。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這個考點最常穿的事實皮。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的刑度同在這一條。

刑法第 272 條 加重要素在主觀上要有認識才上身;不知那是自己的父親,就只論普通殺人。

刑法第 276 條 故意不成立時的過失出口—前提是這個罪有過失處罰規定。

來源

一試考過的紀錄: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100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3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二試考過的紀錄:95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25 分)、95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25 分)、104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30 分)、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30 分)、10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100 分綜合題)。

條文來源:全部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這個考點引用條文近年無逐條修正,除第 272 條的民國 108 年修法(在 b23)外無其他版本警示。

實務見解: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立場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年份題號;全站零憑記憶引用字號。

可反推的穩定立場: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同構);間接故意足以支撐殺人既遂(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因果歷程錯誤不重大偏離者論故意既遂(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上述立場的學理定性(法定符合說、相當偏離標準)為依語料歸納,非官方用語。

語料範圍:這個考點考過的紀錄實際落在民國 95 至 111 年。

104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與 95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的申論骨架為教學重建,使用前宜另行回查出處;申論的分數落點與高低分判斷為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讀完第一站,你會帶走一個危險的錯覺:主觀只要驗「知道」跟「要不要」就結束了。那把傘會當場推翻你:拿傘的人知道那是別人的傘,也有意把它拿走,第一站的兩塊全齊,竊盜卻不成立。因為有一批罪的條文開頭多寫了「意圖」兩個字,法律在故意上面又加了一道濾網。下一站處理的就是這道加碼:它濾掉哪些人、它必須在哪一刻在場、它倒了以後案子會掉到什麼罪去。順序不能對調:那道濾網是疊在故意上面的,不是拿來取代故意的;把它當成故意的替代品,是這一站最常見的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