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3/4 站
侮辱誹謗死者罪
沒講事實,擋得掉誹謗,擋不掉侮辱,死者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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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題幹出現「已死之人」,兩線都換軌到刑法第 312 條;罵的若是公司的經濟評價(如「債台高築」),離開名譽罪,改走第 313 條妨害信用罪。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沒指摘具體事實,擋得掉誹謗,擋不掉侮辱。
這條在解決什麼
人死了,罵他就沒事嗎?刑法第 312 條說:還是能告。
死者自己已經感受不到名譽損害,所以通說認為這條真正保護的是遺族對死者的孝思虔敬感情。它是名譽罪章的延伸款:把公然侮辱與誹謗的骨架,換上「已死之人」這個被害客體。
三問歸位
他講的是一件可以查證的事,還是純罵?
被害人還活著嗎?
要件補齊了嗎?
先問講不講事,再問人死沒死
這條在分配什麼
折衷是只把行為型態照搬過來:公然、散布於眾這些原有門檻一併保留,死者並沒有變成不能談的禁區。
這題現在就寫
先自己寫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有個選項說:丙在大庭廣眾罵已死之人「王八蛋」,因為沒有指摘具體事實,所以不成立侮辱死者罪。這句話對嗎?
寫完了,對照看看
這句話是錯的。考選部公布本題答案是 A。指摘具體事實是第 310 條誹謗的門檻;第 312 條第 1 項要求的是公然侮辱已死之人。
- 有沒有點出:指摘具體事實是誹謗的門檻,不是侮辱的門檻
- 有沒有寫到大庭廣眾=公然,而第 312 條第 1 項以公然為限
- 結論有沒有落到刑法第 312 條第 1 項
你剛拿下什麼 兩把尺(講不講事、活人或死者)就能把名譽章四罪歸位;拿誹謗的門檻去卡侮辱,是這個考點唯一考過的陷阱
四罪歸位表
| 罪名 | 被害客體 | 行為態樣 | 條文另設的門檻 |
|---|---|---|---|
| 公然侮辱(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 | 活人 | 抽象謾罵,不講事 | 須公然 |
| 誹謗(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 | 活人 | 指摘、傳述具體事實 | 須意圖散布於眾 |
| 侮辱死者(刑法第 312 條第 1 項) | 已死之人 | 抽象謾罵,不講事 | 須公然 |
| 誹謗死者(刑法第 312 條第 2 項) | 已死之人 | 對已死之人犯誹謗罪 | 沿用誹謗罪的要件 |
| 妨害信用(刑法第 313 條第 1 項) | 他人之信用(含法人)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 | 須損害信用 |
名譽與信用四罪怎麼歸位(本表只回答歸哪一條,不處理罪數與告訴)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題目把公然侮辱、誹謗、侮辱死者、妨害信用四罪排排站,四個選項各派一罪代表,問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這一題的設計是在「被害客體」(活人/死者/法人)與「行為態樣」(抽象謾罵/指摘事實)的交叉點設誘,逐選項套 b8 的表就能全數歸位。
誘答四型
拿誹謗的門檻去卡侮辱 「因為沒有指摘具體事實,所以不成立侮辱(死者)罪」
解毒劑 具體事實是第 310 條誹謗的門檻。侮辱本來就是抽象謾罵即可,第 312 條第 1 項要問的是有沒有公然。
人死了就沒有名譽罪 題幹強調被害人「已死」,引你去選不成立
解毒劑 換軌,不是落空:純罵走第 312 條第 1 項,講事走第 2 項。
查無其人也照算誹謗 報導寫得煞有介事,但指的人根本不存在
解毒劑 誹謗須有可得特定的被害人,名譽主體不存在則罪名落空。
公司不是自然人所以告不成 被害客體換成公司行號
解毒劑 經濟上支付能力的評價由第 313 條妨害信用罪保護,法人也有信用;但要記得這時已經離開名譽罪。
秒殺法
先看有沒有講出一件可以查證的事,再看被害人是活人、死者還是公司:四罪自動歸位。
這一站要投多少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當名譽罪章的配角讀:認得換軌點(人死了→第 312 條)跟那個把誹謗門檻搬來卡侮辱的陷阱,選擇題就夠用,不必再往學說深挖。
不必為它單獨備考;準備公然侮辱與誹謗罪時,順手把「已死之人」這一格記進去就好。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所以這裡不提供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把沒考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讓你把時間押在不會考的地方。要練申論,回公然侮辱與誹謗罪那兩站。
歷屆申論沒有出現過這個考點。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12 條(侮辱誹謗死者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第 1 項=純罵,但要公然;第 2 項=對死者做誹謗那套(指摘、傳述具體事實)。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活人版的純罵,同樣以公然為限。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誹謗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要講出一件足以毀損名譽的事,而且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刑法第 313 條第 1 項(妨害信用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保護的是經濟上支付能力的評價,法人也在保護範圍內。
刑法第 314 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罪都要有人提告才辦。
刑事訴訟法第 234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死者自己沒辦法告,所以法律另開一張名單,告訴權以名單上的親屬為限—不是任何看不下去的人都能提。
歷屆出現紀錄與取材範圍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本考點在該題為次要考點,考的是要件辨識;考選部公布答案 A)
律師一試:未見出題
申論:未見出題
同場最常一起出現的鄰居:公然侮辱、誹謗罪、妨害信用。
歷屆取材範圍:民國 95 至 113 年。條文以現行版為準(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各題的判準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據。
刑法第 312 條(侮辱誹謗死者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第 1 項=純罵,但要公然;第 2 項=對死者做誹謗那套(指摘、傳述具體事實)。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活人版的純罵,同樣以公然為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誹謗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要講出一件足以毀損名譽的事,而且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3 條第 1 項(妨害信用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白話 保護的是經濟上支付能力的評價,法人也在保護範圍內。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4 條
白話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罪都要有人提告才辦。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34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白話 死者自己沒辦法告,所以法律另開一張名單,告訴權以名單上的親屬為限—不是任何看不下去的人都能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