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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3 次・申論考過 4 次

構成要件錯誤與包攝錯誤

看錯世界殺得死故意,讀錯法律殺不死,錯誤定性的分揀站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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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事實側:看錯世界=構成要件錯誤 「誤以為落水的是別人的小孩」;「以為對方正在行凶」,這一支叫誤想防衛
法律側:讀錯法律=包攝錯誤 「知道那是乙的鸚鵡,卻認為動物不是財物」;「認為體罰是法律允許的」

題幹愈強調他「知道」,愈是往法律側推;一出現「誤以為某項事實」,先留事實側。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故意的認識對象是「構成犯罪之事實」。沒有這條界線,自認法律管不到而毒鳥的人,跟真的不知道自己在殺人的人同罪。門檻在這裡:只有事實認識的缺口殺得死故意;對法律射程的誤解,原則上動不了故意,只在罪責層、以「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為限才可能不罰。

判斷路徑

他搞錯的是「世界」還是「法律」?

客觀事實有一項看錯→事實側;全部看對、只對法律下錯結論→法律側。

再分一次,落在哪一支?

事實側:客體、因果、保證人地位所繫的事實、有無同意=構成要件錯誤;阻卻違法事由的事實前提=誤想防衛。法律側:構成要件用語的射程=包攝錯誤;不知禁令或誤信法所容許=禁止錯誤家族,都到罪責層,故意毫髮無傷。

效果接哪一層?

阻卻故意後再問:可避免嗎?該罪有處罰過失的特別規定嗎?兩個都是才成立過失犯。誤想防衛依實務見解比照,不走第 16 條。法律側故意照成立,走第 16 條: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不罰;否則按其情節「得」減輕,不是必須,更不是當然免除。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成本歸國家
認識事實是誰都做得到的最低要求;缺口一開,故意就沒地基。
成本歸行為人
「我以為法律不管」若能免責,刑法就空了。只留「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這道窄門,過不了也僅止於得減輕。

中間帶=誤想防衛:學說對立,實務把它放在事實側。

看錯世界殺故意,讀錯法律走十六

誤想防衛跟著世界走,不掛第 16 條。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

甲看見幼童滅頂,誤認不是自己的孩子而沒下水,幼童溺斃。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指認了誤的具體對象,不是只寫類型名稱
  • 有事實面/規範面的區分標準句
  • 阻卻故意後有檢驗可避免性、與該罪有無處罰過失的特別規定

各寫一句,再逐條對檢核。

他誤的具體對象是什麼?別先貼標籤。

事實面還是規範面?標準句是什麼?

效果接哪一層?接完要檢什麼?

b9

接著讀 → 禁止錯誤(不法意識) 包攝錯誤的收容所、客體錯誤 與打擊錯誤、因果歷程錯誤同屬事實側,各有規則

事實認識有缺口,才殺得死故意;法律理解錯了,故意原則上還在,只在罪責層以「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為限才可能不罰,否則至多得減輕其刑。

每一種錯誤,各自定在哪一層

錯誤類型他誤的是什麼定在哪一層、出口是什麼
構成要件錯誤構成要件描述的事實(客體是誰的小孩、對方有無同意)構成要件/故意層:阻卻故意,改依刑法第 12、14 條檢驗過失
包攝錯誤事實看對,誤解構成要件概念的法律射程(動物不是「物」)罪責層(併入禁止錯誤):不阻卻故意,至多依刑法第 16 條審查
直接禁止錯誤不知禁止規範存在罪責層:刑法第 16 條兩階,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不罰;否則得減輕其刑
間接禁止錯誤知有禁令,誤認自己行為在射程外/誤信法所容許同直接禁止錯誤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阻卻違法事由的事實前提(其實沒有現在不法之侵害)學說對立帶;依實務見解:不成立故意罪、仍可能成立過失罪

由上往下=離「事實」越來越遠、離「法律」越來越近。只有第一列殺得死故意;最後一列是實務給的比照待遇,不等於把它併進第一列。

同一個保證人地位,兩種錯誤兩種下場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保證人地位出問題時,故意還活著嗎?

誤的是規範 → 故意活
  • 甲明知是自己的小孩,卻確信法律沒叫他救
  • 事實全部看對,誤的是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防止義務本身存不存在
  • 規範面錯誤(處理同禁止錯誤)→刑法第 16 條:父對親生子女的救助義務屬倫理核心,難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不免責,故意不作為殺人成立,至多依但書得減輕
誤的是事實 → 故意死
  • 甲誤認滅頂的幼童不是自己的小孩
  • 父子關係是保證人地位所繫的「事實」,這項事實他看錯了
  • 構成要件錯誤→沒有不作為殺人的故意→退檢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目睹幼童滅頂而不確認是否自己子女,可資論證注意義務之違反)

同一條、同一個保證人地位,錯在事實故意死、錯在規範故意活:這組對照是這個考點二試的靈魂,也是 b6 那題的兩面。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層級錯置

明明是規範面錯誤,卻誘你選「構成要件之錯誤/事實之錯誤」 教師誤信體罰為法所容許(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A)(C))

解毒劑 問一句:他有沒有看錯任何事實?沒有→規範面,走罪責層。

名詞替換

把誤想防衛換成誤想避難或包攝錯誤,再亂掛刑法第 16 條的效果 登山急救誤擊(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A)(C)(D))

解毒劑 先鎖定他誤認的前提是「不法侵害」還是「緊急危難」;再記住實務效果=排除故意、論過失,不是第 16 條減刑。

包攝錯誤偽裝

選項自稱「不該當構成要件→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 毒鸚鵡題 (C) 選項(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解毒劑 事實有沒有看錯?沒有→包攝錯誤,故意還在。

真題解剖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選擇題)

甲因鄰居乙時常隨便違規停車而有糾紛,欲刮傷乙車以教訓乙,但知道損壞他人財物是犯罪行為而不敢下手。某日,甲忽聞乙飼養的鸚鵡啼叫,心想乙平日愛鳥成痴,若將寵物鳥毒死,因動物非財物,非損壞乙財物的行為,於是趁乙不在家的時候,打開鳥籠,毒死鸚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毒死鸚鵡,並非毀損行為,故不成立毀損罪,僅有民事責任
(B) 甲毒死鸚鵡,雖是毀損行為,但甲因不知法律,法院必須免除其刑事責任
(C) 甲知道法律禁止毀損他人財物,但認為毒死乙的鸚鵡,並不該當毀損罪構成要件,故屬於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
✓ (D) 甲知道法律禁止毀損他人財物,但誤以為毒死乙的鸚鵡,並非毀損罪構成要件包攝的範圍,故屬於包攝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跑一次 b3:甲對事實零缺口—他知道那是乙的鸚鵡、知道毒下去會死、甚至知道毀損他人財物犯法。他唯一誤的是刑法第 354 條「他人之物」這個法律概念的射程(以為動物不是「物」)→讀錯法律=包攝錯誤,(D) 正確。
  • (C) 錯:把同一個錯誤貼上構成要件錯誤的標籤、聲稱阻卻故意。破解句—構成要件錯誤要求事實認識有缺口,甲沒有。
  • (A) 錯:動物在毀損罪的射程內(甲的想法本身就是那個錯誤),毀損罪成立。
  • (B) 錯:刑法第 16 條的免除以「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為前提,且但書效果是「得減輕其刑」,沒有「法院必須免除」這回事。

真題解剖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選擇題)

甲在登山時,看見乙正在持小刀割丙的小腿,誤以為乙在傷害丙,故立即持登山杖擊傷乙。實際上,乙正在為遭毒蛇咬傷的丙緊急治療傷口。依實務見解,下列有關甲刑責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之行為係誤想防衛,屬於包攝錯誤,得依刑法第 16 條減輕刑責
✓ (B) 甲之行為係誤想防衛,不成立故意傷害罪,仍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C) 甲之行為係誤想避難,不成立故意傷害罪,仍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D) 甲之行為係誤想避難,仍可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定性:甲誤認刑法第 23 條「現在不法之侵害」存在(乙其實在急救)—對阻卻違法事由事實前提的誤認=誤想防衛。他誤認的前提是「不法侵害」不是「緊急危難」→ (C)(D) 出局。
  • (A) 錯,兩個陷阱疊在一起:①誤想防衛錯的是事實前提,不是法律概念射程,與包攝錯誤無關;②本題公布答案所採的實務結論是排除故意、論過失,不是走刑法第 16 條減刑。(學理上此處正是嚴格罪責理論與限制罪責理論的對立帶,一試依實務結論作答即可。)
  • (B) 對:不成立故意傷害;誤認可避免(登山杖揮下去之前多看一眼)→可能成立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選擇題)

教師甲認為體罰調皮學生乃為人師長之本分,即使稍微過度亦無妨,乃將不願繳交作業之學生 A 罰以交互蹲跳五十下,致 A 大腿肌肉受傷。若依錯誤理論,甲較有可能主張之免責事由為何?

(A) 構成要件之錯誤
✓ (B) 違法性之錯誤
(C) 事實之錯誤
(D) 客觀可罰性之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定性:甲對事實全程清醒—知道在罰蹲跳、知道對象是學生、知道「稍微過度」。他誤的是「師長體罰為法之所許」這個容許規範(誤信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誤認其界限)→規範面錯誤=違法性錯誤(間接禁止錯誤家族),(B) 正確。
  • (A)(C) 錯:構成要件之錯誤與事實之錯誤都要求看錯事實,甲沒有。
  • (D) 錯:客觀處罰條件是另一個抽屜,與錯誤定性無關,純充數選項。

秒殺法

題幹讓行為人把客觀事實全部說對、只對法律概念下錯結論 → 直接找「包攝錯誤」選項。;誤想防衛的選項只要掛「刑法第 16 條」或「阻卻違法」→ 一律先殺。;題幹出現「誤以為法律允許/誤信自己有權」→ 直接跳規範面。;看到「法院必須免除其刑」→ 刑法第 16 條寫的是「得減輕」,且免除以「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為前提。

應試策略

  •  一試 這一站考的是歸類快篩:給你一段小案例或一句學說描述,問這個錯誤叫什麼名字、產生什麼效果。誤想防衛遇到實務與學說打架時,依實務結論作答即可,不要在選項裡找嚴格罪責理論。
  •  二試 它從不單獨命題,而是埋進不作為犯、間接正犯、承諾與囑託等大題當轉軸。定性一錯,後面的故意、過失、正犯結構全部跟著錯。
  •  設問對應紀律 問「有無罪責」就把錯誤定性當主菜寫滿;問「甲乙丙有何刑責」時,錯誤只是其中一人的一個環節,寫完定性立刻接正犯結構,不要在大題裡為一個次要錯誤鋪學說史。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整題就是錯誤論的以它為主角的題目

全題 22–25 分鐘

每一小題「建構犯罪→指認→定性→效果→結論」約 350–450 字

兩小題的對照要讓閱卷者一眼看見

錯誤只是大題裡一個環節的次考點題

超過 5 分鐘就是超支

每個錯誤 3–5 句、100–150 字

定性+效果+接橋,寫完立刻回到該題主軸(正犯結構、罪數)

A 型|錯誤定性主軸題

設問是「甲有無罪責?」,整題就是錯誤定性

  1. 先把「若無錯誤」的犯罪建構完成(例:不作為殺人=刑法第 271 條+第 15 條保證人地位)
  2. 一句話指認行為人誤的具體對象(「甲誤認落水者非自己之子」)
  3. 定性+給區分標準(誤的是事實面→構成要件錯誤;誤的是規範面→走刑法第 16 條)
  4. 接法律效果(阻卻故意→依刑法第 14 條檢驗過失;或第 16 條兩階:正當理由審查→得減輕)
  5. 結論回應設問(成立何罪/有無罪責)

B 型|多行為人題的轉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設問是「甲、乙(、丙)有何刑責?」,被利用者的構成要件錯誤=間接正犯的支配基礎

  1. 被利用人:定性其錯誤→就其所認識的事實論罪
  2. 利用人:因製造/利用該錯誤而有優越的意思支配→間接正犯
  3. 各自結論分開交代,正犯結構寫清楚

偽造求死信型(民國 106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乙誤信被害人之囑託存在=對刑法第 275 條減輕構成要件前提事實的誤認→依其所認識之事實,乙論受囑託殺人(不是第 271 條);甲偽造信件、一手製造乙的錯誤=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假綁架型(民國 104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乙誤信對方在配合演出=誤認被害人同意存在,同意排除妨害自由類構成要件該當→乙就剝奪行動自由部分欠缺故意;甲全程欺瞞、利用乙的錯誤=該當罪名的間接正犯。

106 題裡「丙誤信而不阻攔=保證人地位+同型錯誤的不作為變奏」這一支是 我們重建的骨架,須另行回查出處後才可拿去背誦或教學。

C 型|空白刑法/行政禁令題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設問是「甲刑事責任如何?」,空白刑法/行政禁令題(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型)

  1. 明示爭點:甲知有禁令(知道禁止從該國進口禽類),誤認「非疫區之冷凍品不在禁止範圍」,對填補規範射程的誤認,究竟是構成要件錯誤還是禁止錯誤
  2. 甲說:填補規範屬構成要件內容→對其射程之誤認=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
  3. 乙說:事實認識無誤(知道進口的是該國禽肉),誤的是禁令的法律射程→間接禁止錯誤→刑法第 16 條
  4. 涵攝正當理由:進口業者對商品法規有查證義務、禁令以國別為單位公告周知→無「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不免責、得減輕
  5. 結論:輸入管制物品罪成立,得依刑法第 16 條但書減輕

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不在本書條文庫,僅以「輸入管制物品罪」指稱,不逐字引用。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一句話指認誤的具體對象(不是貼標籤,是先說錯了什麼)
  2. 定性+講出區分標準(事實面 vs 規範面)
  3. 法律效果接對層:阻卻故意→過失檢驗;規範面→刑法第 16 條兩階
  4. 刑法第 16 條「正當理由」的個案涵攝(查證義務/倫理核心義務)
  5. 多行為人題:被利用者錯誤→利用者間接正犯的接橋句
  6. 誤認減輕情狀(囑託/承諾):「依其所認識之事實論罪」的規則句

本清單是 我們重建的得分點,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跳過定性直接給結論:「甲明知禁止還進口,就是違法」,沒先問錯在哪一層,第 16 條的正當理由審查整段蒸發。
標籤與效果接錯線:寫了「構成要件錯誤」卻讓故意存活、寫了「禁止錯誤」卻直接判無罪,類型名詞背了,效果沒背。
把一試口訣當論證:只寫「此為包攝錯誤」,不解釋為何事實認識無缺口,定性沒有理由句,閱卷者只能當你在猜。
高分卷長這樣 有「甲誤的是……」的指認句;有區分標準句;效果句層次正確;第 16 條有個案涵攝;多行為人題有接橋句

變形軸

故意層軸(錯誤的上下游)

  • 過失:下游出口:阻卻故意之後,永遠要走一趟可避免性+該罪有無處罰過失的檢驗
  • 保證人地位(刑法第 15 條),經典分岔:誤事實基礎 vs 誤義務存在,一條變兩題
  •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的構成要件錯誤=多行為人大題的接橋

罪責層軸(規範面家族)

  • 禁止錯誤(不法意識):包攝錯誤的收容所,直接/間接兩型
  • 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緊急避難,學說對立帶,誤想避難=換皮變體
  • 空白刑法:填補規範錯誤的定性爭議,構成要件錯誤說 vs 禁止錯誤說

事實皮輪替

  • 毀損罪概念射程(鸚鵡非物)
  • 落水保證人(自己的小孩)
  • 行政禁令(非疫區例外)

出題人視角:這個考點的創新從來不是發明新錯誤,而是把同一個錯誤搬到新的體系位置,搬進不作為犯、搬進間接正犯、搬進空白刑法。看到大題先找「誰、誤了什麼」,剩下的就是你在 b3 練過的那條路。

同骨架三事實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指認誤的對象→事實面或規範面→接對法律效果

鸚鵡皮(概念射程)

甲明知毒的是乙的鸚鵡,誤以為動物非刑法第 354 條之「物」→事實零缺口、讀錯法律=包攝錯誤→故意毀損成立;第 16 條審查:概念誤解通常可避免→至多得減輕。(事實出自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結論與公布答案一致)

落水皮(保證人事實)

甲誤認滅頂幼童非自己之子→保證人地位所繫事實之誤認=構成要件錯誤→無不作為殺人故意→檢驗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事實出自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

禁令皮(空白刑法)

甲知禁止自該國進口禽類,誤認非疫區冷凍品在射程外→兩說並陳(構成要件錯誤說 vs 間接禁止錯誤說)→擇後者接第 16 條查證義務涵攝→不免責、得減輕。(事實出自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是=你已擁有這個考點;否=回 b3 重跑一次。

各皮事實出自歷屆原題;除鸚鵡皮的結論與公布答案一致外,拆解為 我們重建。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事實面阻卻故意、規範面走第 16 條」這種骨架句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者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

規範段可以複用:區分標準句、刑法第 16 條兩階

指認句與涵攝句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甲連鳥籠是誰的都知道,他唯一不知道的是法律怎麼定義物」這種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3 的判斷路徑,含各類型錯誤與各自效果
  • 默寫刑法第 16 條全文,並口頭說明「包攝錯誤為何不阻卻故意」(要講到:事實認識無缺口,第 13 條的明知仍在)
  • b20 的得分點清單,默寫時最多只能漏一項
  • b23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00 字內擬答,過 b17 的每一步
  • b10 的每一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本閘門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類型與效果接錯線→回 b8 最右欄重背

指認句寫不出→回 b11 看「甲唯一誤的是什麼」怎麼寫

誤想防衛丟錯層→回 b12 與 b26 的刑法第 23 條

第 16 條涵攝空洞→回 b19 第 4 步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故意的認識對象=「構成犯罪之事實」。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的依據就藏在這裡:事實認識缺了,第一項的「明知」不成立。

刑法第 16 條(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規範面錯誤(含包攝錯誤)的收容所。兩階:①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不罰;②沒有→故意犯照成立,只是「得」減輕其刑—是得,不是必須,更不是當然免除。

刑法第 12 條(故意、過失) 阻卻故意之後不是自動變過失犯:該罪要有處罰過失的特別規定才罰得到。

刑法第 14 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後的下游出口:錯誤可避免(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過失犯。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同一條文、兩種錯誤:誤認保證人地位所繫的事實=構成要件錯誤;誤認義務本身存在與否=規範面錯誤走第 16 條。

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 誤想防衛的參照系:誤認「現在不法之侵害」存在=對阻卻違法事由事實前提的誤認。

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 「他人之物」這幾個字的射程,就是鸚鵡題的整個戰場。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不作為殺人與間接正犯題的基本罪名。

刑法第 275 條(加工自殺罪) 誤信囑託存在=對減輕構成要件前提事實的誤認,依其所認識之事實論罪。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 落水皮阻卻故意後的下游出口。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 誤想防衛排除故意後的下游出口。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次要考點・學說對立);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次要考點・要件辨識);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主要考點・涵攝適用)

申論題;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次要考點);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主要考點);民國 104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次要考點);民國 106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次要考點)

題目全文與答案=歷屆試題與考選部公布答案

條文逐字=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

學說定性、申論拆解、評分判斷=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本考點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文零引用裁判字號

最後一站站在門外。前面十站都在三道檢查裡面來回,這一站告訴你還有一道閂:有些罪就算三關全過了,也得等一個外部條件成就,國家才真的開罰,而那個條件跟他腦子裡想什麼無關。剛讀完四種「腦子裡的錯誤」再看它,對照最鋒利:那四站練的是故意射得到的範圍,這一站是射程外的東西。它只有幾個考過的紀錄、考法只有一根,是這一章最省力的收尾。

上一個考點

因果歷程錯誤

下一個考點

客觀處罰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