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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12 次・申論考過 3 次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署押

假簽名落在哪一欄,決定它變成哪個罪,本罪是門票不是主文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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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這個名字落在哪一欄

要表達一個意思 → 偽造私文書
保證人欄 票據背書欄 門號申請書 收受通知欄
只確認你是誰 → 僅偽造署押
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
只是內容的一格 → 兩者都不是
存款單儲戶欄

前提是簽別人的名;簽自己的名沒有冒名。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簽約,加註「代」字也不解套。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印章、印文、署押是社會認人的工具:法律先守住工具,紙上的名字才有人敢信。

刑法第217條罰的不是你騙到什麼,是你動了這把工具,而且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才成罪(例外是偽造公印,刑法第218條第1項條文沒寫這道門檻)。它幾乎不是主文裡活到最後的罪,是進偽造私文書、有價證券、詐欺的門票。

判斷路徑

簽的是誰的名?

別人的名才有冒名,偽造才開場;簽自己的名不開場。

這個假名字落在哪一欄?

問它有沒有替誰做出一個意思:有,整份文件成為冒名製作的文書;沒有,才停在署押。

載體是票據嗎?

冒名發票走偽造有價證券,偽刻印章、偽簽署押是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冒名背書仍走偽造私文書。落點完整對照在 b8。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嗎?

最後一道安全閥:債務真實存在、名義人不受害,就不足生損害,不成罪。

偽造管做假的,盜用管冒用真的

偽造是做一個假的,盜用是擅自用真的;下面的路徑走偽造這一線。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每個假簽名都自成一罪
信用守住了,處罰卻隨紙張張數膨脹。
全讓下游文書罪吸收
罪數乾淨了,下游沒有文書的假簽名卻沒人管。

三分法分配的是:這個名字有沒有替誰做出一個意思。有,交給文書罪;沒有,本罪自己扛。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02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通緝犯甲被查獲,在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簽下妹妹 A 的姓名。這個簽名成立什麼罪?

三行內寫完。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簽的是他人的名,冒名成立,偽造才開場。
  • 筆錄受詢問人欄只做人別確認、不表彰意思,停在偽造署押,不升級為偽造私文書。
  • 我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寫進去了,不是簽完就定罪。

你剛拿下什麼 你能把一個假名字放進正確的格子,也知道本罪是門票不是主文。

接著讀 → 偽造私文書 落在「表彰意思」那一格,案子整個搬過去,行使與詐欺的競合也從那裡往下走。

一個假名字,最後定性成哪個罪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個假名字定性成哪個罪(罪數與沒收另見 b10、b13)

假名字出現的地方定性考選部公布答案的出處
借據保證人欄、票據背書欄、門號申請書、逮捕通知書收受欄、違規通知單收受聯偽造私文書:簽名表彰法律意思,整份文件成為冒名製作的文書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僅偽造署押:只做人別確認,不表彰法律意思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存款單儲戶欄(姓名充當文書內容之一部)既不是署押,也不構成該欄的獨立偽造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偽刻印章開支票、以他人名義簽本票(冒名發票)偽造有價證券一罪:偽刻印章、偽簽署押是階段行為,不另論罪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支票背面冒名背書偽造私文書:背書不是證券本體的發票行為;持以貼現者論行使偽造私文書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24 題
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簽約,旁邊簽自己姓名並加註「代」字偽造私文書:無代理權即是冒名,加註不解套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簽自己本名(縱使支票是竊得的)不成立偽造;成立的是竊盜、詐欺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跨不跨得過「偽造」這條線

跨過了沒跨過
簽的是誰的名簽他人之名;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簽約,旁註「代」字仍是冒名簽自己本名就沒有冒名,偽造不開場,縱使支票是竊得的也一樣,另論竊盜與詐欺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名義人可能因此被追討,或被誤認曾經做出那個意思債務真實存在、以債務人名義補寫同額借據,名義人不因此受害,不足生損害,無罪(101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

最後活下來的罪名是哪一個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吸收與競合跑完,主文上活下來的是誰(成不成立見 b8、b9)

事實線鏈條怎麼走活到最後的
盜取會員印章蓋於標單,行使得標詐取會款盜用印章是偽造私文書的部分行為;偽造再為行使所吸收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想像競合從一重,不是數罪併罰(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偽刻印章、以他人名義簽發支票或本票偽刻印章、偽簽署押是階段行為,不另論罪,也不成立想像競合偽造有價證券一罪(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支票背面冒簽他人姓名後持以貼現背書不是證券本體的發票行為,走文書線行使偽造私文書(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同一顆盜來的印章蓋出印文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出於同一個利用行為只論盜用印章,不再另論盜用印文(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誘答模式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全部升級

看到偽簽他人姓名就一律當偽造私文書

解毒劑 問這一欄要不要表達一個意思;只做人別確認的,停在偽造署押(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全部降級

把保證人欄、背書欄的冒名當成單純偽造署押

解毒劑 保證人簽名就是表示保證之意,整份文件成為冒名製作的文書(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姓名就是署押

存款單儲戶欄填他人姓名,直覺勾偽造署押

解毒劑 那是文書內容的一格,不是簽署認證,兩者都不是(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代」字解套

旁邊簽自己姓名並註明「代」,看起來就不是冒名了

解毒劑 沒有代理權而用本人名義,就是冒名,加註不解套(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硬湊想像競合

偽刻印章開支票,把印章罪與有價證券罪送作堆

解毒劑 偽刻印章、偽簽署押是階段行為,不另論罪,也不想像競合(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數罪併罰

行使偽造私文書加詐欺取財,兩罪併罰

解毒劑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從一重;選項出現「併罰」先當誘答(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公印放大

銀行代收稅款的稅戳蓋下去,當成偽造公印

解毒劑 公印以表彰公署或公務員資格的印信為限,稅戳不是(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沒收一起收

把盜用的那顆真印章也一併宣告沒收

解毒劑 刑法第219條的絕對沒收以偽造者為限,盜用的是真印,不在此列

贓款照沒收

偽造借據借得的十萬元一併沒收

解毒劑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102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

兩題主考點解剖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四個偽簽他人姓名的情形,何者「僅」成立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選項依考點重述)

在逮捕通知書收受欄偽簽他人姓名
在違規通知單收受聯偽簽他人姓名
在門號申請書偽簽他人姓名
在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偽簽他人姓名

考選部公布答案:D(在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偽簽他人姓名的那一項)

  • 前三種簽名分別表達了「我收到了」「我要申辦」的意思,整份文件因此成為冒名製作的文書,升級為偽造私文書。
  • 筆錄受詢問人欄的簽名只做人別確認、不表彰任何法律意思,所以停在偽造署押。

秒殺 先問這一欄要不要表達意思,不要問簽了幾個名字。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關於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的敘述,何者錯誤?(選項依考點重述)

借據保證人欄未經同意冒填他人姓名,成立偽造私文書
存款單儲戶欄未經授權填寫他人姓名,成立偽造署押
銀行代收稅款所蓋的稅戳,不是刑法第218條的公印
偽造的印章、印文未經扣案,原則上仍宣告沒收

考選部公布答案:B(存款單儲戶欄那一項是錯的)

  • 儲戶姓名是文書內容的一格,不是簽署認證,既不是署押,也不構成該欄的獨立偽造。
  • 公印以表彰公署或公務員資格的印信為限,銀行代收稅款的稅戳不在其內。
  • 刑法第219條是絕對沒收,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未尋獲的原則上仍宣告。

沒收怎麼分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樣東西要不要沒收(不談成不成立、不談罪數)

標的沒收與否依據與出處
偽造的印章、印文、署押沒收: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未經扣案(未尋獲)原則上仍宣告刑法第219條(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偽造借據所借得的十萬元贓款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102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

秒殺法

看到簽的是自己的名字,偽造那一格直接劃掉,沒有冒名。;看到選項寫「數罪併罰」,先當誘答。;看到偽刻印章開票,只論偽造有價證券,印章罪不另論。;看到債務真實存在、名義人不受害,往「不足生損害」想。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跟著「欄位」走:先問這個簽名在那一欄要不要表達意思,再問載體是票據還是一般文書,要件辨識題幾乎都停在這兩問。
  • 記住兩條吸收鏈方向相反:發票冒名走證券線,偽造吸收行使;背書冒名走文書線,行使吸收偽造。方向搞反,整題報銷。
  • 二試站隊:本罪是橋段不是主菜。定性完就往下游走,偽造文書、有價證券、詐欺與沒收才是分數所在。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裡它每次都是橋段,不是主菜:先把假簽名定性完,分數落在下游的偽造文書、有價證券、詐欺與沒收。

段落劑量
約 6–10 分
字數
150–250 字
寫法
定性一句、吸收鏈一句,其餘篇幅留給下游

看到印章、署押,第一反應是往下游找偽造文書、有價證券、詐欺,不是先默寫刑法第217條的構成要件。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競合罪數題

題目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事實裡有偽簽、偽刻、蓋印

  1. 把每一個假名字逐一定性(用 b3 的判斷路徑):署押/私文書/有價證券,含「以自己名義簽的那一筆是合法的」
  2. 標出階段行為:偽刻印章、偽簽署押被哪一個罪吸收
  3. 兩條吸收鏈分開跑,注意方向相反:證券線由偽造吸收行使,文書線由行使吸收偽造
  4. 數行為數,決定想像競合從一重或數罪併罰
  5. 收尾補沒收:偽造的印章、印文、署押依刑法第219條沒收;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的犯罪所得不宣告
涵攝適用題

題目只問一個簽名的罪責,例如以他人姓名應訊

  1. 簽的是誰的名
  2. 這一欄要不要表達法律意思
  3.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嗎
  4. 有沒有牽動別的罪名,例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逐一定性每個假名字,不遺漏「以自己名義背書是合法的」這一段
  2. 指出偽刻印章、偽簽署押是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3. 證券線:偽造有價證券吸收行使(偽造的刑度較重)
  4. 文書線:行使吸收偽造(實務慣行)
  5. 點破兩條吸收鏈方向相反
  6. 依行為數處理競合: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想像競合從一重
  7. 沒收分開寫:偽造之物依刑法第219條沒收;盜用的真印不在此列;已發還被害人的犯罪所得不宣告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橋段寫成主菜 花半頁默寫刑法第217條構成要件,下游的偽造文書與詐欺草草帶過。
兩條鏈同方向 證券線也寫成行使吸收偽造,或文書線寫成偽造吸收行使,分數正好在這個方向差。
寫成併罰 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寫成數罪併罰。
漏掉自己名字那一段 以自己名義背書是合法的,漏掉就少一個判斷。
沒收整段不寫 刑法第219條的絕對沒收不寫,等於自己放掉尾段的分。
高分卷長這樣 把兩條吸收鏈的方向差當成本題爭點寫出來,並在沒收段分開處理偽造之物、盜用的真印與已發還的犯罪所得。

同骨架三事實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冒名簽押 → 定性(署押/私文書/有價證券)→ 階段行為與吸收 → 競合 → 沒收

9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

甲以丙名義簽發本票,再以丁及自己名義背書,交付債權人擔保。

以丙名義發票是偽造有價證券(偽簽署押、蓋印為階段行為);以丁名義背書是偽造私文書;以自己名義背書合法;交付擔保是行使。兩條吸收鏈方向相反,正是本題分數所在。

100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30 分)

乙冒充丁承租小客車,在空白本票金額欄填六十萬、發票人欄偽造丁的署押後交付擔保。

偽簽發票人署押加填寫金額是偽造有價證券一罪(署押為部分行為);冒丁名義簽租約並交付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得車輛的詐欺取財檢討想像競合從一重。主菜不在本罪,這一段控制在 200 字內。

102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甲的部分 10 分)

通緝犯甲以妹妹 A 的姓名應訊,於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偽簽 A 名。

筆錄簽名只做人別確認、不表彰法律意思,是偽造署押;另檢討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這正是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的申論版,一試二試同一條線。

破關條件

  • 我能一句話說出三分法:簽名表彰意思就是偽造私文書;純人別確認就僅偽造署押;姓名當文書內容則兩者都不是。
  • 簽自己的名字不成立偽造;加「代」字也洗不白冒名。
  • 我記得安全閥:債務真實存在,不足生損害,無罪。
  • 我能默寫吸收鏈:盜用印章→偽造私文書→行使→與詐欺想像競合;看到「併罰」直接判定誘答。
  • 我記得兩條鏈方向相反:發票冒名走偽造有價證券(偽造吸收行使);背書冒名走偽造私文書(行使吸收偽造)。
  • 沒收分開講:偽造的印章、印文、署押依刑法第219條絕對沒收,未尋獲原則上仍宣告;盜用的真印不在此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的犯罪所得不宣告沒收。
  • 公印以表彰公署或公務員資格的印信為限;銀行代收稅款的戳記不是公印。
  • 我知道本罪是門票不是主文:申論看到印章、署押,第一反應是往下游找偽造文書、有價證券、詐欺,本罪段落不超過兩句。

這份清單沒有全部打勾之前,不要急著背條號,考的是分界線,不是條文。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217條 第1項管做假的(偽造),第2項管擅自用真的(盜用);兩項都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印章是刻出來的物體,印文是蓋出來的印跡,署押是表示本人簽署其名的簽名畫押。

刑法第218條 客體換成公印、公印文就加重。公印指表彰公署或公務員資格的印信。條文對照:第1項偽造公印並未列「足以生損害」,第2項盜用才列。

刑法第219條 絕對沒收,不問所有權歸誰。文字限於「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

刑法第210條 假簽名一旦表彰法律意思,戰場就搬到這一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文書的處斷依據,也是文書線吸收鏈的末端。

刑法第201條第1項 冒名發票時案子走到這裡;刑度重於偽造私文書,這是證券線由偽造吸收行使的理由。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吸收鏈的終點站,常與行使偽造私文書想像競合。

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看到「數罪併罰」的選項先警戒。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贓款不沒收的依據,與刑法第219條的絕對沒收分屬兩件事。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主考點);102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24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主考點)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100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30 分);102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甲的部分 10 分)

條文逐字取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版本日期:民國115年7月22日)。這個考點引用的各條,均無民國114年以後的修正紀錄,因此不設修法警示。

這個考點未引用任何裁判字號。各條分界線(署押/文書內容/獨立文書、吸收鏈方向)的理由說明,是依歷屆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的教學重建,不是官方見解,也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語料範圍:民國92年至113年。

上一節教你看假名字落在哪一欄,這一節換一個維度:紙本身的用途。你已經有「名義人是誰」這把尺,現在要知道它有例外,有一類紙不看發證的是機關還是私人,只看它在證明什麼。這一節短,適合換氣,但別當過場:它是定性軸第一次告訴你「功能勝過名義」,而定性一旦錯,第 1 節那條產線再熟也接在錯的條文上。

上一個考點

偽造私文書

下一個考點

特種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