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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往來客票罪
車票看起來像有價證券,答案卻在§203 這條輕罪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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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這條輕罪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問偽造高鐵車票成立什麼罪,公布答案是§203 偽造往來客票罪,不是三年起跳的§201。立法者替天天流通的車票另留了一條輕罪出口。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三個問題定條號
這張票是坐車用的憑證嗎?
它能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嗎?
它像有價證券嗎?
重罪與輕罪在分配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客票縱具證券性質,通說仍認§203 是特別規定,優先且排他適用。
人票輕、錢票重、權利票最重、公家票另一章
先自己寫一次
先自己寫
甲為省旅費偽造附磁條的高鐵車票自己搭乘,成立什麼罪?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有先問這張票載人還是載錢嗎?
- §201-1 以簽帳、提款、轉帳、支付為限,磁條不改變它載人。
- 像有價證券也仍論§203。
先寫條號+理由,再展開。
你剛拿下什麼 載人走§203、載錢走§201-1、載財產權利走§201、載公權力走§211。
接著讀 → 下一站看『偽造有價證券』,再用『法條競合』收尾。
偽造有價證券
法條競合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甲為節省旅行費用,偽造附有磁條之台灣高速鐵路車票,該行為構成何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高鐵車票屬條文概括的『其他往來客票』;意圖供行使之用(省旅費、自己搭乘)而偽造,落在§203。
- A;車票確實像有價證券,但客體是往來客票時先適用§203(理由見 b4);選 A 等於略過立法者另開的輕罪出口。
- B;『附有磁條』是視覺誘餌。磁條記的是乘車資訊,車票不具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功能,不是§201-1 的客體。
- D;台灣高鐵是民營公司,車票不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與公文書無涉。
票上載的是什麼,決定走哪一條
| 票上載的是什麼 | 例示 | 條文 |
|---|---|---|
| 載人:運送用的乘車憑證 | 船票、火車、電車票是條文例示,另有『其他往來客票』的概括:民國 102 年那題的高鐵車票就落在概括裡 | 刑法§203 |
| 載錢:以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為限的電磁紀錄物 | 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 | 刑法§201-1 |
| 載財產權利 | 公債票、公司股票 | 刑法§201 |
| 載公權力: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 | 民營運輸業者發售的車票不在其中 | 刑法§211 |
這一張表只比一件事:客體歸哪一條
這題的三種騙法
重罪直覺
車票要花錢買、又能換一趟運送,看起來就像有價證券,選項還把§201 擺在最前面。
解毒劑 客體確定是往來客票時,原則上先走§203(理由見 b4)。
科技外觀
題幹強調『附有磁條』『QR code』,把人推向支付工具那一條。
解毒劑 §201-1 的客體以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為限;磁條記的是乘車資訊,票還是乘車憑證。
票證當公文書
『車票是運輸業者發的正式票證』的印象,讓人往§211 想。
解毒劑 民營運輸業者的車票不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
秒殺法
看到『票』先問它載什麼:載人就先走§203;連拿偽票去行使也是同一條、同刑(『其行使之者,亦同』),不必再繞別的罪名。
這一站怎麼投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一站只在選擇題出現過,題型是把§201、§201-1、§203、§211 擺成同一組選項考客體分類。把 b9 那張表背熟,比一條一條記罪名划算。
申論這邊沒有東西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沒有申論出現紀錄;因此這一站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過的東西不補寫。
條文版本提醒
§203、§201、§201-1 現行條文的最後修正公布日期均為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211 查無逐條修正記錄。引用刑度與罰金數額時以現行條文為準(§203 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203 船票、火車、電車票是例示,『其他往來客票』是概括;『其行使之者,亦同』=拿偽造的客票去用,刑度與偽造相同。
刑法§201 第 1 項 被§203 擠下去的那條重罪,刑度三年起跳。
刑法§201-1 第 1 項 客體以具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功能者為限。
刑法§211 對象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
這一站的依據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條文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
歷屆常與『偽造有價證券』『法條競合』一起出現。
上一個考點
偽造信用卡下一個考點
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刑法§203
白話 船票、火車、電車票是例示,『其他往來客票』是概括;『其行使之者,亦同』=拿偽造的客票去用,刑度與偽造相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01 第 1 項
白話 被§203 擠下去的那條重罪,刑度三年起跳。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01-1 第 1 項
白話 客體以具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功能者為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11
白話 對象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