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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往來客票罪

車票看起來像有價證券,答案卻在§203 這條輕罪出口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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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這條輕罪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問偽造高鐵車票成立什麼罪,公布答案是§203 偽造往來客票罪,不是三年起跳的§201。立法者替天天流通的車票另留了一條輕罪出口。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載人的乘車憑證
往來客票,走§203
能簽帳、提款、轉帳、支付
§201-1
表彰財產權利的票據
§201
附磁條、QR code
仍是乘車憑證,別跳去§201-1

三個問題定條號

這張票是坐車用的憑證嗎?

是就先走§203。

它能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嗎?

不能,§201-1 出局。

它像有價證券嗎?

仍論§203,理由見 b4。

重罪與輕罪在分配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201 那一端
護的是證券的交易信用
§203 這一端
客票日常大量流通、不法內涵較低

客票縱具證券性質,通說仍認§203 是特別規定,優先且排他適用。

人票輕、錢票重、權利票最重、公家票另一章

先自己寫一次

先自己寫

甲為省旅費偽造附磁條的高鐵車票自己搭乘,成立什麼罪?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有先問這張票載人還是載錢嗎?
  • §201-1 以簽帳、提款、轉帳、支付為限,磁條不改變它載人。
  • 像有價證券也仍論§203。

先寫條號+理由,再展開。

你剛拿下什麼 載人走§203、載錢走§201-1、載財產權利走§201、載公權力走§211。

接著讀 → 下一站看『偽造有價證券』,再用『法條競合』收尾。

偽造有價證券

法條競合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甲為節省旅行費用,偽造附有磁條之台灣高速鐵路車票,該行為構成何罪?

A;刑法§201 偽造有價證券罪
B;刑法§201-1 偽造支付工具罪
✓ C;刑法§203 偽造往來客票罪
D;刑法§211 偽造公文書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高鐵車票屬條文概括的『其他往來客票』;意圖供行使之用(省旅費、自己搭乘)而偽造,落在§203。
  • A;車票確實像有價證券,但客體是往來客票時先適用§203(理由見 b4);選 A 等於略過立法者另開的輕罪出口。
  • B;『附有磁條』是視覺誘餌。磁條記的是乘車資訊,車票不具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功能,不是§201-1 的客體。
  • D;台灣高鐵是民營公司,車票不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與公文書無涉。

票上載的是什麼,決定走哪一條

票上載的是什麼例示條文
載人:運送用的乘車憑證船票、火車、電車票是條文例示,另有『其他往來客票』的概括:民國 102 年那題的高鐵車票就落在概括裡刑法§203
載錢:以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為限的電磁紀錄物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刑法§201-1
載財產權利公債票、公司股票刑法§201
載公權力: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民營運輸業者發售的車票不在其中刑法§211

這一張表只比一件事:客體歸哪一條

這題的三種騙法

重罪直覺

車票要花錢買、又能換一趟運送,看起來就像有價證券,選項還把§201 擺在最前面。

解毒劑 客體確定是往來客票時,原則上先走§203(理由見 b4)。

科技外觀

題幹強調『附有磁條』『QR code』,把人推向支付工具那一條。

解毒劑 §201-1 的客體以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為限;磁條記的是乘車資訊,票還是乘車憑證。

票證當公文書

『車票是運輸業者發的正式票證』的印象,讓人往§211 想。

解毒劑 民營運輸業者的車票不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

秒殺法

看到『票』先問它載什麼:載人就先走§203;連拿偽票去行使也是同一條、同刑(『其行使之者,亦同』),不必再繞別的罪名。

這一站怎麼投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一站只在選擇題出現過,題型是把§201、§201-1、§203、§211 擺成同一組選項考客體分類。把 b9 那張表背熟,比一條一條記罪名划算。

    申論這邊沒有東西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沒有申論出現紀錄;因此這一站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過的東西不補寫。

    條文版本提醒

    §203、§201、§201-1 現行條文的最後修正公布日期均為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211 查無逐條修正記錄。引用刑度與罰金數額時以現行條文為準(§203 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203 船票、火車、電車票是例示,『其他往來客票』是概括;『其行使之者,亦同』=拿偽造的客票去用,刑度與偽造相同。

    刑法§201 第 1 項 被§203 擠下去的那條重罪,刑度三年起跳。

    刑法§201-1 第 1 項 客體以具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功能者為限。

    刑法§211 對象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

    這一站的依據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條文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

    歷屆常與『偽造有價證券』『法條競合』一起出現。

    讀完你會發現,這個考點自己撐不起一頁,它講的每一句話,都要靠上一章那條分流線當背景才有意義。所以往下走之前,回頭再走一次那條線,這次不是重新認一遍要件,而是把這一格插回去,看它把哪一段擠掉了。分流表補完的那一刻,你才算真的拿到這一章的東西。 綁定完成之後,偽造這一大片就結束了。接下來的路換一個方向:不再問這張紙是誰說的話,而是問一件還沒真的傷到誰的事,國家憑什麼提早出手。而你在整片偽造罪裡定出來的每一個罪名,最後都還要一起送去算帳,那時候你會再遇到一次「兩條規定罩住同一件事」的場面,那一次,就不只是一張車票的規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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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