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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封印查封標示罪

撕掉封條,罰的是公權力,不是那張紙的價錢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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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在擋什麼事

沒有這一條,查封當天把封條撕掉、把查封物搬走,強制執行就變成一張廢紙。也因此,本罪不以發生財產損害為必要。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本罪罰的是國家封禁效力被否定,不是那張封條值多少錢。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指向刑法第139條 封印、查封之標示(封條);封條完好,查封物卻被搬走、處分掉;違背具扣押效力之命令
先擋下來,別急著套 道路禁止停車標線 → 一般交通管制,不是對特定物的封禁處分;尚未貼出的空白封條 → 還沒承載封禁效力;「不發生財產損害」 → 不影響本罪成立;「非出於故意亦成立」 → 錯句,本罪仍以故意為必要

三個問題問完就有答案

客體對嗎?

必須是公務員「依法所施」、且已實地在標的物上實施封禁的封印或查封標示。

行為落在哪一格?

損壞、除去、污穢三種列舉,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的概括條款。

有沒有故意?

故意即可,也必須故意: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本罪沒有;但不需要任何特別不法意圖。

客體放多寬,錯的風險算誰的

放寬
公務員執掌的封條都算客體,公權力保護提前,代價是人民從外觀看不出這東西已受保護。
限縮
以已實地實施封禁者為限,界線可預見,代價是封禁實施前的空窗要靠其他規定處理。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的公布答案站在限縮這一邊:認錯的風險留給國家,不推給人民。

先自己寫兩行

先自己寫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有一個選項這樣寫: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一時氣憤將公務員查封之標示撕毀,「由於不發生損害財產之可能」,只能論以刑法第139條。這句話對不對?

寫兩行:①本罪保護的是什麼 ②財產有沒有損害,影不影響成立
寫完了,對照看看

對,這就是考選部公布的答案選項。四個選項的逐項解剖在 b7。

  • 有沒有寫到保護的是封禁處分的效力,不是封條的財產價值
  • 有沒有寫到本罪不以發生財產損害為必要,所以「不發生財產損害」不是排除理由
  • 有沒有把行為歸到損壞、除去這一格

你剛拿下什麼 四把尺到手:客體要已實地實施封禁、行為含「違背其效力」的概括條款、必須故意但不必有特別不法意圖、財產有無損害不影響成立。

接著讀 → 下一步走刑法分則妨害公務罪章的其他考點;動手做舊題前先開 b14,題幹用的是修正前的條文。

唯一一題,逐項拆

歷屆真題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下列關於刑法第139條之敘述,何者正確?(題幹引用的是民國 108 年修正前的條文,變動內容在 b14)

A;道路禁止停車之標線,可以將之解釋為封印標示,因此無故除去或污損道路禁止停車之標線,可依刑法第139條加以處罰
✓ B;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一時氣憤將公務員所查封之標示撕毀,由於不發生損害財產之可能,只能依妨害國家公權力行使之情狀,論以刑法第139條妨害封印、查封標示罪
C;所謂之封印或查封標示,不限於已經在查封物上實施封禁者,只要是公務員所執掌之封條,皆可解釋為行為客體
D;不以行為人具有特別不法意圖為必要,只要行為人客觀上有損害、除去或污穢封印或查封之標示,即使行為人非出於故意,亦成立該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應選;撕毀查封標示=妨害國家公權力之行使,與財產有無損害無關,正中本罪的保護重心。
  • A;錯;交通標線是一般性的交通管制設施,不是對特定標的物實施的封禁處分—客體錯。
  • C;錯;把客體擴張到所有公務員執掌的封條;尚未實施封禁的封條並未承載公權力效力—客體錯。
  • D;錯;前半「不需特別不法意圖」是對的,後半「非出於故意亦成立」錯—本罪仍以故意為必要。

這題騙人的四種手法

半對半錯句型

前半寫「不以特別不法意圖為必要」(對的),後半偷塞「非出於故意亦成立」

解毒劑 讀完整句再選;「不需意圖」與「不需故意」是兩件事

客體無限擴張

寫成「不限於已實施封禁,公務員執掌的封條皆可」

解毒劑 問一句:這東西已經實地在標的物上實施封禁了嗎

客體張冠李戴

拿一般交通管制設施(道路禁止停車標線)當封印標示

解毒劑 問一句:這是不是針對特定標的物的封禁處分

財產損害綁架

用「沒有財產損害」推出不成立

解毒劑 本罪不以發生財產損害為必要

界線實測:本罪成不成立

成立
  • 撕毀貼在查封物上的封條
  • 把封印污穢到無法辨識
  • 封條完好,卻把查封物搬走處分掉(違背其效力之行為)
不成立
  • 除去道路禁止停車標線(一般交通管制設施)
  • 動了尚未實施封禁的空白封條
  • 非出於故意的行為(本罪沒有處罰過失的特別規定)

本罪成不成立

兩句話刪選項

選項出現「不限於已實施封禁」或「非出於故意亦成立」,先當成錯的處理,這兩句各自打掉客體限縮與故意要件。

這題該花多少力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小罪名,來回就是客體邊界與主觀要件兩條線;把這兩條線記牢的投報率高於背學說。碰到民國 108 年以前的舊題,請用現行條文重解一次再對答案。

    申論怎麼辦

    歷屆沒有申論題用到它,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採分點與字數配置:沒有的東西補上去,只會害你在不會考的地方花時間。

    本考點歷屆只在選擇題出現過

    民國 108 年修法:舊題要重解

    用語由「損害」改為「損壞」

    明定封印、查封標示須為公務員「依法」所施

    刑度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增訂第2項: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

    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

    民國 100 年那題的題幹引的是修正前條文。做修正前的舊題,請以現行條文重解一次,避免把舊刑度或舊用語背進去。

    出處與來源

    歷屆出處: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1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B

    條文來源: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現行條文(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

    前兩個考點問的都是同一句話:這個東西被國家標記過了嗎?而且你已經看到記號的兩面,認得出來要算帳,認不出來也不能硬算,界線劃在哪邊有人要承擔代價。接下來換題型:記號不再貼在物上,改長在人身上。被害人的身分一變,整件事的走向就變;而更有意思的是,這次變的不是判多重,是誰有資格審你。同一條軸線,第一次滑到程序那一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