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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

圖利媒介性交罪

談妥那一刻就成罪,不必等性交易發生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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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談妥價錢那一刻就成罪。

第 231 條罰的是中間人:沒有它,牽線的人成交後收手就罰不到。

看到這些字,往哪邊走

往第 231 條走
引誘 容留 媒介
誘答,不是出罪理由
尚未著手 尚未交付 還沒開始賣淫

罰行為,不罰結果。

照順序問三個問題

他是中間人嗎?

引誘、容留、媒介,以這三種為限,沾上一種就夠,定義見 b9。

兩個意圖都在嗎?

使人與他人性交或猥褻,加上營利;營利只要意圖,沒賺到也算。

選項在拿結果說話嗎?

成交即該當,不以性交易實現或交付為必要。

誰承擔風險

等性交易發生才罰
風險留給被牽線的人
談妥就罰
處罰往前拉,少了退場空間

第 231 條選了後者,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寫寫看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甲開外勞仲介,與乙談妥 20 萬元,讓 A 在乙處賣淫。人還沒交過去,也還沒開始賣。甲成立什麼罪?

先定態樣,再處理「還沒開始」。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C:第 231 條第 1 項媒介性交罪。

  • 撮合兩邊=媒介。
  • 營利只要意圖。
  • 「還沒開始」攻的是結果。

你剛拿下什麼 這罪罰的是引誘、容留、媒介本身,成交就到位。

接著讀 → 著手實行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定義圈叉題

下列關於妨害風化各罪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然,指不特定且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B) 猥褻行為,指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感之舉動
(C) 引誘,指以勾引、勸誘,使本無性交猥褻意思之人因誘惑而為之
(D) 詐術結婚罪的「因而致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屬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不須對之有認識

考選部公布答案:A(本題問何者錯誤,B、C、D 都是正確敘述)

  • 這題問「何者錯誤」,所以答案是 A:它動到的是「公然」的定義。

兩次出題,三種騙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拿「結果還沒發生」否定行為犯

選項寫「尚未著手」「尚未將人交付」「還沒開始賣淫」,同一招在同一題會換個罪名再用一次

解毒劑 先確認這個罪是不是行為犯;是的話,結果面的抗辯攻不到成立與否(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A、D)

一字之差偷換定義

把公然寫成不特定「且」多數人

解毒劑 公然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定義題逐字讀,先把「或」跟「且」圈起來(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A)

用不相干的事實當出罪理由

強調「A 是合法來臺的」

解毒劑 入境合法與否不是這條罪的要件,不影響媒介行為的成立(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B)

三種態樣怎麼分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三個動作各自指什麼

態樣行為人做了什麼一句話記法
引誘使本來沒有性交或猥褻意思的人,因勾引、勸誘而生出意思無中生有
容留提供場所給地方
媒介居間撮合,把兩邊接起來牽線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C 選項考的就是引誘的定義。

一句話

談妥就成罪。看到「尚未著手」「尚未交付」「還沒開始賣淫」,先問這個罪是不是行為犯,再決定信不信這個選項。

力氣放哪裡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兩次出題都是同一類,妨害風化的定義圈叉題,或「同一事實該當哪一條」的快篩題。三個態樣的定義背到能默寫就夠。
  • 順手收割:讀這站時,把公然猥褻的「公然」、詐術結婚罪的客觀處罰條件一起記起來,它們跟這條在同一題出現過。
  • 投資上限:辨識練熟就停,不必往學說深挖。

申論:歷屆沒考過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申論沒有考過。所以這裡不給拆解模板、不給採分點:沒考過的題型,寫出來的模板只是憑空想像。要練,就回 b5 那題:把行為態樣認出來,再說明為什麼結果沒發生也成罪。

條文動過嗎

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刑法第 231 條最後一次修正公布是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之後條文沒再變動;公然猥褻罪(第 234 條)的最後修正公布日是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影響:歷屆這兩題都出在最後修正之後,今天可以原樣重解,不會用到舊法。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31 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中間人做引誘、容留或媒介,帶著兩個意圖就成罪;用詐術做同樣的事刑度一樣。公務員包庇的,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 296 條之 1 第 1、2 項(買賣人口為性交或猥褻罪,節引)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拿它跟第 231 條同題對照,重點在買賣合意與人身支配的移轉。

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 自己下場公然為猥褻,走這條;「公然」的定義是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A 選項動手腳的地方。

刑法第 238 條(詐術結婚罪) 「因而致裁判確定」依通說屬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不須對它有認識。

歷屆出處與條文來源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20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2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選錯誤者)

律師卷歷屆未見這個考點;申論歷屆未見這個考點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

取材範圍到民國 113 年為止

上一站給了你一個乾脆的答案:有一種罪,做完那個動作就算數,結果還沒發生也不影響。你會很想把這個答案打包帶走。 這一站不是要推翻它,是要換一個問法。前面四站問的都是「線畫在哪」,到這裡問題變成「你站在哪一格」,同一件事,下場賭的人、開場抽頭的人、在旁邊護航的公務員,各自落在不同的條文,刑度差好幾級。判斷不再是量一條線,是查一張座標表:這個人、這個地方、這個東西。 非讀不可的第一個理由很現實:它是這一章第二大的一戶,選擇題七道、申論題兩道,前面三站加起來的分量都沒有它重。第二個理由是它有別站沒有的東西,這一章的線大多老得看不出年紀,只有這一站你能親眼看到線被移動:同樣一筆錢,隔著一道關起來的門和隔著一支手機,答案這幾年變了。看過線移動一次,你對後面「有一條線被整條擦掉」那一站才不會覺得突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