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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與不作為之區分

先分作為還是不作為,再決定要不要找保證人地位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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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過一次,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作為是投入能量、改變因果流程;不作為是不投入規範期待的能量,任由既存風險跑向結果。

行為型態是刑法評價的第一個分岔。定性錯了,後面找不找保證人地位、接不接刑法第 15 條,全接錯線。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純正不作為犯 僅能以不作為實現;不為規範所期待的積極行為;條文自己寫「不解散」「不退去」
不純正不作為犯 以不作為實現通常以作為方式規定之罪;能防止而不防止;母親不餵食致嬰兒死亡

「命令規範」這張標籤,依考選部公布答案配給純正不作為犯;學理另有配對,見 b10。

三個問題就定性

他有沒有投入能量、改變因果流程?

有=作為,判斷到此結束。

條文本身是用「不做」寫成的嗎?

是=純正不作為犯,套分則明文即可。

通常以作為方式規定之罪,改用不作為實現?

要接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保證人地位。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作為之罪
禁止規範:不准你動手,人人有份。
不作為之罪
要你動手救:原則上只課給法律上有防止義務的人。

分的是別人的風險由誰扛:放寬,旁觀者也得負責;收緊,該救的人袖手也沒事。

動筆寫一次

先自己寫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要你挑出錯誤敘述,選項之一:「不純正不作為犯違反者乃命令規範,亦即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刑法通常以作為方式所規定的犯罪行為」。

動筆寫兩行:這句話對的是哪一半、錯的是哪一半。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B)。逐項解剖在 b7。

  • 後半句的定義,我判成正確了嗎?
  • 「命令規範」我還給純正不作為犯了嗎?
  • 我有沒有認成本題要選的那一個?

接著讀 → 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與刑法第 15 條的主場,也是最常跟這一站一起考的鄰居。

你能把案例分進作為/純正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並知道只有不純正不作為犯要接刑法第 15 條。

真題與公布答案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有關不作為犯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純正不作為犯,乃指行為人僅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刑法上所規定的犯罪行為
✓ (B);不純正不作為犯違反者乃命令規範,亦即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刑法通常以作為方式所規定的犯罪行為
(C);殺人罪的成立,行為人可以作為犯為之,也可以不作為犯為之
(D);純正不作為犯的行為態樣,在於不為規範所期待的積極行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A)

正確敘述

「僅能以不作為實現」正是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分界。

(B)

錯誤敘述(=本題要選)

錯在標籤配到誰身上,不在後半句的定義;理由與學說歧異見 b10。

(C)

正確敘述

殺人罪可由作為實現,也可由具保證人地位者以不作為實現(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

(D)

正確敘述

「不為規範所期待的積極行為」就是不作為的行為態樣描述。

三格怎麼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類型條文形態實現方式
作為犯分則絕大多數罪積極行為實現構成要件持刀殺人(刑法第 271 條)
純正不作為犯構成要件本身以「不作為」寫成僅能以不作為實現聚眾不解散(刑法第 149 條)、受退去要求仍留滯(刑法第 306 條第 2 項後段)
不純正不作為犯通常以作為方式規定之罪以不作為實現母親不餵食致嬰兒死亡

怎麼把一個行為認進三格

要不要接刑法第 15 條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要不要接刑法第 15 條+保證人地位才成立?

必須,還要有保證人地位
  • 不純正不作為犯:以不作為實現通常以作為方式規定之罪,例如母親不餵食致嬰兒死亡
不必,直接套分則
  • 作為犯:持刀殺人(刑法第 271 條)
  • 純正不作為犯:聚眾不解散(刑法第 149 條)、受退去要求仍留滯(刑法第 306 條第 2 項後段),分則明文就寫成「不做」

「命令規範」該貼給誰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命令規範」這張標籤,配給純正還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依 b7 那一題的公布答案,命令規範配純正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以不作為實現通常以作為方式規定之罪,違反的是該罪的禁止規範。

學理上另有見解認為,不作為犯違反的都是命令規範。

一試站考選部公布答案這一邊。目前可依循的只有那一題,遇到敘述方向不同,先回 b3 把行為型態重走一次再決定。

這型題的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標籤配對題:選項裡「不純正不作為犯」跟「命令規範」綁在一起,先當成錯誤敘述看。這是從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的公布答案歸納,可依循的題目只有那一題,敘述方向不同就回 b3 重走判斷路徑。

誘答模式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定義標籤張冠李戴

把「僅能以不作為實現」「違反命令規範」這類本身沒錯的定義,貼到另一種不作為犯身上

解毒劑 先看定義對不對,再看它貼給誰,那一題錯的是標籤,不是定義

看到不作為就反射去找保證人地位

把純正不作為犯也送進刑法第 15 條的轉換程序

解毒劑 條文本身用「不做」寫成的,直接套分則明文,不必經刑法第 15 條

以為殺人罪只能由作為實現

拿「通常以作為方式規定」誘導成「只能以作為實現」

解毒劑 具保證人地位者以不作為也能實現殺人罪(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

這一站怎麼投資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選擇題,投報率最高的是三格分類(b8)與標籤配對(b11);體系深論留給『不純正不作為犯』。
  • 規範屬性配對有爭議時,一試跟考選部公布答案的配對走,理由見 b10。
  • 碰到「作為與不作為交錯」的案型,把已丟出的救生圈拉回、關閉維生設備:通說以行為的社會意義重點定性。這裡點到為止,深論與保證人地位的來源在『不純正不作為犯』。

申論怎麼看這一站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選擇題,沒有留下申論紀錄,所以這裡不給答題模板、也不給採分點:沒有的東西補寫,只會把你導向不存在的考法。申論若寫到不作為犯,主場是『不純正不作為犯』與『保證人地位』;這一站的任務,是先把行為型態定性對,別讓後面整段接錯線。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 三個要件內建在一句話裡:法律上有防止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三個都到齊,不作為才與積極行為同等評價。

中華民國刑法第 15 條第 2 項 自己先製造了危險,就負有把它擋下來的義務—這是防止義務的來源之一。

出處

歷屆出處: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次要考點,考選部公布答案:B)

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項,現行條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標年份題號

常一起考:不純正不作為犯

先走左邊這條:他確實動了手。這條線上的第一個問題不是罪名,而是開場那個問題的正式版本:後來發生的事,跟他那一拳是同一條線,還是另一條線接在後面?下一站只練這一問,而且問法是層層加碼的,先把八竿子打不著的掃掉,再處理那些接在後面卻離奇到不像話的連鎖。這一問答不穩,後面八站都沒有地板可以站,這也是為什麼本章第三站不是分量最大的那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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