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3/12 站
主要 選擇題考過 3 次・申論考過 0 次

不違背職務收賄

拿錢辦正事也罰,但先問這筆錢換到哪個職務行為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這一條在擋什麼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問的不是收錢有沒有罪,而是這筆錢換到哪一個職務行為。刑法§121 擋的是公務員把本來就該辦的事拿出來標價,否則人民得付錢,才買得到本來免費的服務。

它保護的是職務行為不可被收買,不是『廉潔』的感覺:成罪鑰匙是對價關係加受賄故意,不是碰到錢就有罪。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不違背職務→刑法§121 本來就該辦、依規定可以做的事;事情辦得合法,只是收了錢
違背職務→刑法§122 本不該准而准、該辦不辦;為這筆錢做了違法的事

關說、請託、施壓算不算職務行為,判準有附加條件,見 b8。

四個問題問完就定位

這筆錢換的是哪一個具體職務行為?

對不上具體行為,就不是賄賂

他知道收的是賄賂嗎?

不知道就欠缺受賄故意

收錢時他已經在職嗎?

任職前預收、任職後履行是準受賄(刑法§123)

那個職務行為違背職務嗎?

違背走刑法§122,不違背走刑法§121

誰承擔錯誤

入罪端
沾到錢就罰:職務最乾淨,但公務員收到任何餽贈都得自證清白。
限縮端
錢要對得上具體職務行為才罰:公務員有空間,但對價證不出來就抓不到。

刑法§121 站限縮端,誘答於是改攻『廉潔性』。

先自己寫,再對照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 題

主管 A 自掏腰包公開承諾:甲不再被民眾投訴就發 3 萬元獎勵。甲態度改善後領到這筆錢。

先寫這 3 萬換到哪一個職務行為,再判成不成罪。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的答案是 D,方向是甲不成罪。;這筆錢是長官自掏腰包的私人獎勵,不是與特定職務行為交換的不法報酬。

  • 有沒有指出這筆錢對得上哪一個具體職務行為
  • 有沒有把長官的私人獎勵跟職務對價分開
  • 是不是只憑廉潔性修辭就推出成罪

甲成立刑法§121 嗎?

接著讀 → 違背職務收賄 換到違背那一端、賄賂與不正利益 什麼才算賄賂、共犯與身分 沒有身分的人怎麼算

能把公務員收錢的案型分到刑法§121、§122、§123

能擋掉靠廉潔性催你入罪的選項

五種情形各落哪一條

情形落哪一條分水嶺在哪
公務員收錢,對價的職務行為不違背職務刑法§121職務行為不違背職務,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收錢,對價的職務行為違背職務刑法§122 第 1 項職務行為違背職務,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向公務員行賄刑法§122 第 3 項行賄只處罰違背職務型;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刑法沒有處罰明文
任職前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任職後履行刑法§123要求期約收受在任職前;已在職者事後索賄,回刑法§121/§122
有審判職務者收錢並做出枉法裁判刑法§124主體以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限,且須真的做出枉法裁判

受賄罪成不成立:界線實測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是長官私人獎勵,不是與特定職務行為交換的不法報酬 長官自掏腰包,承諾不再被投訴就發獎金 不成立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 題
欠缺受賄故意(刑法§13),這一關就擋下來 客觀上收下賄款,但被妻子騙說是來還借款 不成立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要求、期約、收受各自獨立成罪,要求即既遂,不以對方允諾或對價合致為必要 已經向對方要求賄賂,對方尚未允諾 成立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此種情形即屬職務行為(職務密切關連行為標準);限縮條件三個都要具備 民意代表關說、請託或施壓,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或不為特定行為,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 成立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案型

受賄罪

為什麼

這一站的誘答怎麼騙你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廉潔性修辭型

選項搬出『公務員廉潔性』『工作情操』『行為對價性』,讓你覺得沾到錢就該罰

解毒劑 先找這筆錢對應到哪一個具體職務行為,找不到就別急著入罪

時點錯貼型

把在職者事後索賄,貼上準受賄(刑法§123)的標籤

解毒劑 準受賄的要求、期約、收受要發生在任職前,履行在任職後

既遂點延後型

說要對方允諾、對價談成,受賄才既遂

解毒劑 三個動詞各自獨立成罪,前階段即既遂

身分借用型

讓沒有公務員身分的人成立受賄罪的間接正犯

解毒劑 通說採無身分者不能單獨成立純正身分犯之正犯

沒收放過型

說賄賂已經還給行賄人,所以不必沒收

解毒劑 返還行賄人不等於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仍應沒收(刑法§38-1)

真題解剖:受賄故意這一關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法官甲的妻子乙向甲謊稱丙是來還借款,甲因而收下丙交付的賄款。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的答案是 B,方向是甲不成立受賄罪。

  • 甲客觀上收了錢,主觀上不知道那是賄賂,欠缺受賄故意(刑法§13),受賄罪在這一關就被擋下
  • 題目另一個方向問乙能不能成立受賄罪的間接正犯—公布答案否定;乙沒有公務員身分
  • 還有一個方向拿刑法§124 來套:法官收了錢但沒有做出枉法裁判,不成立枉法裁判罪
  • 另有一個方向利用行賄:刑法只處罰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

甲、乙各成立什麼罪?

真題解剖:職務行為與時點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就受賄罪的職務行為範圍、既遂時點、準受賄的適用與賄賂沒收,判斷哪一個敘述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的答案是 C,採職務密切關連行為標準:民意代表之關說、請託或施壓,若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或不為特定行為,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即屬職務行為。

  • 誤在把在職者事後索賄當成準受賄—準受賄的時點在任職前預收、任職後履行
  • 誤在把既遂點延到對價合致—要求即既遂,不以對方允諾為必要
  • 誤在賄賂已返還行賄人就不沒收—返還行賄人不等於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仍應沒收(刑法§38-1)

哪一個敘述正確?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看到公務員加金錢,先找這筆錢換到哪一個具體職務行為;換不到具體行為,題目再怎麼談廉潔性都別急著入罪。

一試怎麼站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誘答多從廉潔性修辭下手勸你入罪,而公布答案常落在不成罪的方向;看到『故應予處罰』式的敘述,先退一步找對價。

    實務上公務員收賄多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特別法、刑度更重),這裡只是指路;一試考過的題目都繫在刑法本條,照題目給的條號作答。

    這一站牽著三條線:故意(刑法§13)、共犯與身分(刑法§31)、利得沒收(刑法§38-1),選項常從這三個方向繞回來。

    這一站在二試的位置

    這一站的歷屆紀錄全部落在一試選擇題,二試申論沒有出現過。爭點分別落在對價關係、受賄故意,以及職務行為與時點的認定。因此這裡不放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失分對照:歷屆沒有可對照的申論題,補寫出來只是憑空想像。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對本來就可以做的職務行為收錢,三個動詞任一個都成罪。;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受賄罪) 換的是違背職務的行為,刑度整層跳上去。;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行賄罪) 行賄罪的處罰範圍以違背職務之行為為限;自首、自白另有減免。;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 還沒上任先收,上任後才履行,用受賄罪論。;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主體以有審判職務者為限,而且要真的做出枉法裁判。;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歷屆出現紀錄與來源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 題;整題就在考這一站,考把事實涵攝到對價關係;考選部公布答案 D。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這一站是其中一個爭點,考受賄故意的要件辨識;考選部公布答案 B。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這一站是其中一個爭點,考職務行為認定與時點;考選部公布答案 C。

    相關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217 號

    歷屆語料範圍:民國 100 年至 112 年,均為一試選擇題

    上一站的公務員辦的是他本來就該辦的事,這一站只換了兩個字,刑度卻跳到另一層。兩站放在一起讀,你才知道那兩個字承載了多大的重量;而且題目最愛在這兩格之間搬動事實,逼你在同一段案情裡做左右分邊。這也是整章歷屆題量最密的一站,前面三站的準備到這裡才開始兌現。

    上一個考點

    賄賂與不正利益

    下一個考點

    違背職務收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