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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8 次・申論考過 4 次

預備犯

準備到一半被抓:先問這罪罰不罰預備,再問共犯還掛不掛得住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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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 還停在預備 埋伏、守候;購刀前往途中;正擬翻牆;持刀靠近,對方警覺逃開;攜繩索在屋外等
看到這些字 → 已經著手 揮刀砍;開槍;下毒完成

另一組是餌:「反悔」「勸止」「放棄」,釣中止犯,不是階段訊號。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刑法不想抓念頭,也不能等刀砍下去才動手;預備犯就是這條線的守門員。它把處罰往前挪一格,只挪到分則點名的少數重罪:預備原則上不罰,只有法條寫了「預備犯……之罪者」才罰。沒有這道明文限制,買刀、租車、備料這些與日常無異的準備都要入罪。

每一題都照這個順序問

他對被害人動手了嗎?

沒動手=預備;揮刀、開槍=已著手,改走未遂。

這個罪,分則有寫罰預備嗎?

殺人、強盜、擄人勒贖、放火有;重傷、傷害、竊盜、詐欺沒有。沒明文=這個罪不罰他(但他可能另犯他罪,例如藏槍)。

有教唆或幫助的人嗎?

兩者都以正犯「實行」為前提;正犯止於預備,原則上都不成立(公布答案有過反向的例外,見 b15)。但要回頭問:這個共犯自己有沒有做準備動作?有=他自己另成立預備罪。

題目給了「放棄」「勸止」嗎?

中止犯以「已著手」為前提,預備階段的放棄進不了中止的門,只是量刑上的有利情狀。

罪數怎麼收?

時間差+另行起意=數行為併罰;同一犯意推到著手,預備被吸收不另論。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往前抓(法益保護)
等著手才動手往往來不及,殺人、強盜的法益一旦實現就回不去。
往後守(行動自由)
買刀、租車、守在門外,外觀與日常無異,抓太早等於抓念頭。

總則不設預備通則,改由分則逐條點名:被點名的重罪,由人民承擔「準備就可罰」;其餘的,錯誤成本國家吞,放他走。

先動筆,再往下讀

先自己寫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節錄):乙出錢唆使甲砍斷 A 腳筋讓其殘廢;甲持水果刀到 A 家門前埋伏,等 A 回來動手,遭巡邏員警逮捕。甲、乙如何論罪?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階段有理由句(尚未對 A 為攻擊行為),不是只貼「預備」兩字
  • 下結論前,查過「砍斷腳筋=重傷,這條罰不罰預備」
  • 先寫正犯甲再寫乙,並寫出「正犯未著手實行」這個前提句

別翻解析,照上面的順序寫三行:甲停在哪一階段(附理由)、這罪罰不罰預備、乙怎麼辦。

寫完對照 b11

正犯不著手,共犯全落空

檢核用,不是考卷用;申論要還原成法條語言,見 b27。

你剛拿下什麼 一條標尺:決意→陰謀→預備→著手→未遂/中止→既遂;一張清單:罰預備是例外,沒寫就不罰;一個斷點:正犯止於預備,教唆與幫助原則上一起落空

接著讀 → 著手實行 線畫在哪,決定是預備還是未遂、共犯之從屬性 「實行」二字的射程、中止未遂 門檻在著手,預備反悔進不去

界線實測:哪些動作還沒跨過著手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在被害人住處門前持刀埋伏、守候;持刀揮砍被害人
受託後購刀、正前往犯罪地途中;持刀刺殺被害人
夜至被害人宅外正擬翻牆;開槍、下毒完成
持刀靠近,被害人警覺閃入人群、未達攻擊密接;已對被害人為攻擊行為

仍屬預備(未著手)

已達著手

最後一列是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的實測點:靠近不等於密接,公布答案仍算預備。這張表只比一件事:階段落在哪;罰不罰預備看 b9,共犯怎麼辦看 b15。

誰罰預備、誰不罰(一試生死表)

罪名明文依據罰預備嗎
普通殺人刑法§271 第 3 項
強盜刑法§328 第 5 項
擄人勒贖刑法§347 第 4 項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刑法§173 第 4 項
重傷刑法§278(只有未遂犯罰之)不罰
傷害、恐嚇取財、竊盜、詐欺分則無預備罰則不罰

這張表只回答一件事:罰不罰預備。兩個體系備註:內亂、外患等國家法益重罪連陰謀都罰(如刑法§100 第 2 項),但一試至今沒拿它們考預備,知道體系即可;偽幣線另有特殊型,備料被立法者獨立正犯化為刑法§199 之罪,自己就是既遂罪,不必依附任何人的著手。

誘答模式庫

T1 罪數包裝

把先前的持有和後來的預備包成一個行為,誘你選想像競合 自小收藏槍彈+某日才起意持槍行劫(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解毒劑 時間差+另行起意=數行為併罰(b3 最後一步)

T2 階段錯置

預備裝成未遂;或已經著手了還讓你選預備 持刀靠近未達密接仍是預備(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正犯已揮砍、全案入未遂,先前的預備不另論(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解毒劑 先定階段(b3 第一步),再套吸收規則(b3 最後一步)

T3 從屬性斷點

正犯只走到預備,選項卻讓教唆人、幫助人成立犯罪 代購刀械的幫助人無罪(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僱人殺人的教唆人無罪(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正犯自己都無罪,教唆更無所附麗(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解毒劑 先寫從屬性前提句再下結論;例外情形見 b15

T4 中止餌

在預備階段塞「勸止」「放棄」,誘你選中止犯或準中止犯 甲勸止、乙丙放棄,仍論預備擄人勒贖罪(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解毒劑 中止犯以已著手為前提,預備階段沒有中止犯、準中止犯的適用

T5 客體混淆

美鈔誘答通用貨幣;獨立預備罪與幫助犯互換帽子 偽造美鈔、他人供應特殊用紙(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解毒劑 先定客體(我國「通用」貨幣不含美鈔),再看正犯進度決定供料者戴哪頂帽子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這罪罰預備嗎」的雙殺題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甲與 A 均為流氓,因搶奪地盤發生糾紛,甲遂決意持刀砍斷 A 腳筋、讓其殘廢。乙對此並不知情,但乙因與 A 也有黑道糾紛,為教訓 A,乃以新臺幣 20 萬元唆使甲傷害 A 讓其殘廢。當晚,甲持水果刀前往 A 家門前埋伏,計畫等 A 回來就動手。此時碰巧巡邏員警經過,甲心虛逃跑而遭警察追上逮捕。依實務見解,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B) 甲成立重傷未遂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之教唆犯
(C) 甲成立重傷未遂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之幫助犯
(D) 甲成立重傷罪之預備犯、乙無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 門前埋伏、還沒動手=預備,(B)(C) 的「未遂」先出局。
  • 砍斷腳筋=重傷,刑法§278 只有「未遂犯罰之」、沒有預備罰則→甲無罪;(D) 的「重傷罪之預備犯」是法條上不存在的東西。
  • 正犯甲不成立犯罪→乙的教唆無所附麗,同不成立,選 (A)。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教唆預備的官方變心現場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甲因鄰居 A 所飼小犬深夜狂吠與 A 口角遭毆,氣憤之餘持一把尖刀至 A 宅按門鈴叫囂嗆 A 出門解決,A 閉門不出。甲為消心中憤氣,乃唆使其友乙伺機將 A 殺害。某日 A 下班步行返家,乙持刀靠近,A 警覺急速閃入人群,致乙未能得手。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與教唆殺人未遂罪,併合論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
✓ (B) 甲成立預備殺人罪與教唆預備殺人罪,併合論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
(C) 甲、乙均成立預備殺人罪
(D) 甲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乙持刀靠近、A 閃入人群=未達攻擊密接,仍是預備殺人(刑法§271 第 3 項)→(A) 全滅。
  • 勝負手在甲:別忘了甲自己先持尖刀到 A 宅按門鈴叫囂,那是甲自己的預備殺人正犯行為。(D) 只給教唆、漏了這一段;(B) 兩者都有。
  • 本題公布答案預設「教唆預備殺人罪」可以成立,與其他年度的否定立場相反—這個矛盾攤在 b15,怎麼站隊看 b16。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預備強盜與先前藏槍的罪數切割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甲自小沈迷槍戰電玩,大學後買進軍用制式手槍及子彈收藏。某日騎車撞壞向同學借的機車,一時籌不出修復費,擬持槍向便利商店行劫,下手前因行跡可疑遭警盤查逮捕。何者錯誤?

(A) 甲攜帶凶器預備強盜,尚不能成立加重強盜罪之未遂犯
(B) 甲購買制式手槍及子彈,構成刑法第 186 條之罪
(C) 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5 項之預備強盜罪
✓ (D) 甲分別成立第 186 條之危險物罪與第 328 條第 5 項之預備強盜罪,兩罪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選出錯誤者)

  • (A) 正確:預備階段就算帶著兇器,也只是「預備+加重條件」;未著手於強盜之實行,就不會變成加重強盜未遂—加重條件不能替你跨過著手線。
  • (B)(C) 正確:藏槍該當刑法§186;起意行劫後的準備該當刑法§328 第 5 項。
  • (D) 錯誤,就是答案:收藏槍彈在先(單純嗜好)、行劫起意在後—時間差+另行起意=數行為,分論併罰,不是想像競合。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供料的人戴哪頂帽子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題旨)甲偽造美鈔,乙供應特殊用紙。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美鈔不是我國的「通用」貨幣,走有價證券(刑法§201),不是刑法§195。
  • 甲已既遂→乙論該罪之幫助犯,不是獨立的預備罪。
  • 一句話收:正犯的進度決定供料者的帽子—正犯未著手時,只有偽幣線才有刑法§199 這種獨立預備罪可戴;正犯既遂,戴幫助犯。

本題選項未於書中重製,只列題旨與公布答案。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正犯只走到預備,教唆的人到底成不成立?

讓它成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的公布答案,採「教唆預備殺人罪」成立。

不成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代購刀械的幫助人無罪)、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僱人殺人的教唆人無罪)、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正犯無罪,教唆更無所附麗),三題立場一貫否定。

這不是學說爭議,是公布答案本身互相打架。本書照實登錄,不替它圓;怎麼作答見 b16。

站隊策略:一試怎麼跟、二試怎麼寫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預設站晚近的否定說:正犯止於預備,教唆犯、幫助犯不成立。;只有當每個選項都預設「教唆預備可以成立」、沒有一條無罪的活路時,才改跟選項結構走:這種題真正的鑑別點通常不是從屬性,而是「共犯位的那個人自己有沒有做過預備行為」。;反過來,只要選項裡出現「甲無罪」這種活路,考的就是從屬性本身,直接用否定說。
  • 申論不會出「試論預備犯」,它是共犯大題或行為進程大題裡的一個轉軸段:轉得順,後面的共犯與罪數才立得住。;站隊寫一句從屬性前提句就走,不要把學說史寫成小論文。
  • 以上是應試策略,屬本書歸納,不是官方見解。

秒殺法

看到「埋伏/守候」配上重傷、傷害、恐嚇取財、竊盜、詐欺這種不罰預備的罪名,直接去找「均不成立犯罪」的選項。

秒殺法

「自小收藏」和「某日才起意」兩個時間戳一起出現,想像競合就死了,選數罪併罰。

申論裡它坐哪、寫多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它當轉軸段配置時間,不要當主菜:主菜通常在別處(因果歷程、準中止、偽造有價證券),預備負責把前後段接起來。

劑量
約 5–8 分的份量:100–250 字、3–5 分鐘。

預備段寫超過 5 分鐘就是超支。

階段定位+理由 1–2 句

罰不罰預備的明文檢查 1 句

共犯從屬 1–2 句

題目有反悔情節才寫的中止排除 1 句

配分與時間劑量為本書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A 型|行為進程定位題

單一行為人、前後好幾段行為:「甲的先、後行為應如何論處?」(99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1. 逐段定位階段並給理由(持刀守候=與構成要件行為尚有距離=預備;揮刀刺殺=著手)
  2. 預備段:查明文(殺人有刑法§271 第 3 項)→成立預備罪;放棄不是中止(刑法§27 以已著手為前提),只作量刑審酌
  3. 著手段:未遂/中止/準中止逐要件走
  4. 罪數收尾:前後段犯意各別→數罪併罰;若同一犯意一路推進到著手,預備段被吸收不另論

B 型|共犯結構題

多人分工、正犯止於預備:「甲、乙各應負何刑責?」(96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96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100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

  1. 先正犯後共犯:找出誰在做構成要件行為,定位他的階段
  2. 正犯止於預備→有明文才論預備罪;沒明文→無罪
  3. 教唆人/幫助人:正犯未著手實行,依刑法§29、§30 的「實行」要件與從屬性,不成立;當場被拒絕的失敗教唆,94 年修法後同樣不罰
  4. 回頭檢查共犯位的人自己有沒有正犯行為(自己備料=刑法§199 型獨立罪;自己也去埋伏=自己的預備罪)
  5. 罪數:各角色分開結算;偽造線注意「行使被偽造吸收」「既遂吸收預備」的吸收鏈

問「各負何刑責」就逐人給罪名清單收尾,每人一句結論;從屬性學說史只值一個說理段,不要寫成小論文。

該寫到的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每段行為先做階段定位+理由句(守候/購刀/正擬翻牆=預備)
  2. 點出預備可罰性採分則明文列舉,並確認本罪有沒有明文
  3. 正犯止於預備→教唆犯不成立(引刑法§29「使之實行」+從屬性)
  4. 正犯止於預備→幫助犯不成立(引刑法§30)
  5. 預備階段的放棄不是中止犯,只作量刑審酌
  6. 回頭檢查共犯位者自己的正犯行為
  7. 罪數收尾:犯意各別併罰/既遂吸收預備/行使被偽造吸收

「這些點會給分」是本書重建的判斷,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預備段直接跳過 寫一句「甲第一次不構成犯罪」,守候放棄那一段其實藏著預備殺人罪、預備無中止兩個點,一句話全部蒸發。
共犯不從屬 看到「甲唆使乙」就寫「甲成立教唆犯」,沒檢查乙走到哪一步;前提一漏,整段結論反掉。
階段定位無理由 只寫「乙屬預備」不寫為什麼(尚未對被害人為攻擊行為、與構成要件實行尚有距離):定位是要說理的,不是貼標籤。
高分卷長這樣 每段行為都有定位句+理由句;預備可罰性有明文檢查句;共犯段有從屬性前提句;結尾每人一句罪名清單。

高低分判斷為本書重建,低分版取材自自家模擬答案,僅供結構參照。

變形方向地圖(換皮不換骨)

上游閘門|著手實行

    埋伏是預備、揮刀是著手;界線一移,整題從「預備罪+共犯全滅」翻成「未遂+共犯成立」。

    共犯軸|從屬性→教唆犯/幫助犯

      正犯止於預備=教唆、幫助全滅(103、106、111 三個年度一貫);例外紀錄見 b15。

      中止軸|中止未遂

        預備階段沒有中止犯、準中止犯;著手之後才開門。

        罪數軸|數罪併罰

          另行起意=數行為;既遂吸收預備。

          事實皮|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

            供料鏈:正犯既遂→幫助犯;客體翻轉:新臺幣走刑法§195,美鈔是有價證券走刑法§201。

            這張卡的創新全在「軸的疊加」,把不罰預備疊上從屬性做成雙殺,或把預備疊上罪數。看到疊加題不要慌,照 b3 一步一步過,每一步都是你練過的。

            同骨架 × 三種事實皮

            骨架 埋伏未著手=預備 → 查明文 → 掃共犯

            殺人皮

            甲受僱殺 A,持刀至 A 宅門前埋伏被盤查

            刑法§271 第 3 項預備殺人,有罪;僱主的教唆止於預備,無罪(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原題事實)

            強盜皮

            甲籌不出錢,擬持槍劫便利商店,下手前被盤查

            刑法§328 第 5 項預備強盜,有罪;先前藏槍另計刑法§186,兩罪併罰(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原題事實)

            重傷皮

            甲受託砍 A 腳筋,持刀至 A 家門前埋伏被盤查

            重傷罪不罰預備,甲無罪;唆使者連帶落空(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原題事實)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在「查明文」那一格分岔。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不是=回 b3。

            歷屆申論考過的紀錄:骨架級示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99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25 分)

            (此題無公布答案紀錄)

            甲兩度殺乙—第一次持刀守候、見乙偕小女兒而放棄;數日後再守候、揮刀刺殺,突生悔意電召救護車,乙自行攔車就醫倖存。 第一次=預備殺人(守候未著手)+預備無中止(放棄只作量刑審酌);第二次=著手→未遂→準中止檢討(結果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甲是否已盡力為爭點);兩次犯意各別→數罪併罰。

            96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25 分)

            (此題無公布答案紀錄)

            甲買凶殺 A:B 當場拒絕;C 受託受槍、夜至 A 宅正擬翻牆遇巡邏逃逸;甲另自行破壞 A 車煞車致 A 重傷,A 於救護車事故中死亡。 B=失敗教唆不罰;C=預備殺人,甲對 C 的教唆與交槍幫助因 C 未著手全數落空;煞車那段=著手,因果歷程介入才是本題主菜。

            96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25 分)

            (此題無公布答案紀錄)

            甲委託乙製造偽鈔器械原料,乙製成交付,甲偽造千元新臺幣五千張。 甲=刑法§195 偽造通用紙幣既遂(自己先前備料的預備被既遂吸收);乙=一個交付行為同時該當刑法§199 獨立罪與幫助偽造貨幣(刑法§30+§195),競合後歸於其一。乙這一段學說有歧,考場寫出「兩個罪名都看到+擇一說理」就達標。

            100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30 分)

            (此題無公布答案紀錄)

            甲乙謀議租車綁丙載至郊外勒斃:乙冒丁名租車、於空白本票偽簽丁名交付;二人攜繩索埋伏丙宅附近被巡警查獲。 偽造有價證券+行使被吸收+冒名租車的詐欺;埋伏那段=殺人之預備—注意計畫是勒斃不是勒贖,走刑法§271 第 3 項,不是§347 第 4 項;甲乙為預備殺人之共同正犯(預備罪能不能有共同正犯,考場以通說肯定+一句保留處理)。

            題目事實引自歷屆試題;以下骨架是本書重建,沒有官方評分標準可對照,只當結構參照,其中 96 年、100 年律師二試三題未經回查出處。

            模板寫進考卷會被白眼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正犯不著手,共犯全落空」這種口訣直接抄進考卷,閱卷委員會白眼。

            涵攝段要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持水果刀」「門前埋伏」「計畫等 A 回來就動手」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段至少一句「本件」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考卷上要還原成法條語言:教唆犯以被教唆人「實行」犯罪為必要(刑法§29),本件乙僅止於預備、尚未著手實行,甲之教唆自無所附麗。

            擬答自我批改檢核表

            • 每一段行為分開定位階段,沒有混成一團寫(b20 第一步)
            • 預備定位有理由句(守候/與實行尚有距離),不是貼標籤(b22)
            • 做了「這個罪罰預備嗎」的明文檢查(b9)
            • 題目給的「放棄/反悔」有排除中止犯並說明理由(b3 第四步)
            • 有交代放棄可作量刑審酌,沒寫成「完全沒意義」(b30 刑法§27)
            • 罪數收尾:犯意各別併罰/既遂吸收預備,有擇一交代(b22)
            • 先寫正犯、定位其階段,才處理教唆/幫助(b21 第一步)
            • 正犯止於預備時,先寫從屬性前提句再下共犯結論(b21 第三步)
            • 被當場拒絕的教唆,有指出不罰(b21 第三步)
            • 回頭檢查共犯位者自己的正犯行為(b12 的勝負手)
            • 偽幣線:分辨了獨立預備罪(刑法§199 型)與幫助犯的帽子(b14)
            • 結尾每人一句罪名清單,回答了「各負何刑責」(b21 收尾紀律)

            先限時寫完擬答,再逐項勾選。凡勾「否」的,回到括號指到的地方重讀重寫。

            把這次勾「否」的項目,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寫下來;下次遇到同型題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精熟閘門:達成才可以離開這一站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2 分鐘內默寫犯罪階段標尺(決意→陰謀→預備→著手→未遂/中止→既遂)與 b3 的判斷順序
            • 列出罰預備的罪名(殺人、強盜、擄人勒贖、放火)與不罰的(重傷、傷害、竊盜、詐欺)
            • b22 的得分點,能寫出其中至少八成
            • b25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10 分鐘寫 200 字內擬答,並通過 b28 的 B 型全項
            • b10 的每一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並講得出 102 年與 106 年的官方立場差異與應對策略,不卡頓

            這是純自評版,門檻與時間是本書設定的初值。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階段定位錯→回 b8、b12

            明文表背不齊→回 b9

            從屬性講不順→回 b11、b12、b15

            罪數斷→回 b13

            修法警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舊題要重解

            民國 108 年

            刑法§272 修正為加重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影響:108 年以前的考古題會出現「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預備犯」這個獨立罪名(例如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現行法下要改讀成刑法§271 第 3 項預備殺人+刑法§272 加重的組合。

            做舊題一律以現行條文重解。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第 1 項反面推論就是這一站的地基:未著手=不是未遂,只能問有沒有獨立的預備罪。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開頭「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就是門檻—預備階段的放棄進不了中止犯的門,只能當量刑上的有利情狀。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關鍵字是「實行」—不是「決意」,也不是「準備」。

            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和第 29 條共用「實行」二字;94 年修法採共犯從屬性後,正犯止於預備,教唆犯與幫助犯原則上都不成立。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第 3 項就是「殺人罰預備」的明文出處。

            刑法第 328 條第 5 項(預備強盜) 強盜罰預備。

            刑法第 347 條第 4 項(預備擄人勒贖) 勒贖才走這一條;只想殺不想贖,回刑法§271 第 3 項。

            刑法第 173 條第 4 項(預備放火) 放火(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等)罰預備。

            刑法第 278 條(重傷罪) 只有「未遂犯罰之」、沒有預備罰則—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整題就建在這個空白上。

            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偽造通用貨幣) 「通用」是本國幣的限制詞,美鈔不在裡面。

            刑法第 199 條(製造交付收受器械原料) 立法者把「偽鈔的預備行為」獨立正犯化:備料自己就是一個既遂罪,不必依附任何人的著手。

            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偽造有價證券) 美鈔在我國走這一條。

            刑法第 186 條(單純危險物罪) 藏槍自己是一個罪—所以「這個罪不罰預備」不等於「這個人沒事」。

            歷屆考過的紀錄與來源

            一試: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二試:96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25 分);96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25 分);99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25 分);100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30 分)

            二試考過的紀錄裡,預備全部是題目的次要考點,沒有一題以「預備犯」本身為主軸;申論考過的紀錄集中在早期年度,現在的主戰場在一試。;這個考點取材至民國 113 年為止的歷屆試題,之後年度的題目未納入。;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條校驗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這個考點沒有引用任何裁判字號: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並未繫於特定裁判,書中的實務立場一律由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明年份題號。

            線前處理乾淨了,才輪得到線後。跨過去、事情沒成,最常見的情況既不是他良心發現,也不是他做的事白費工,就只是被打斷了。下一節就是這個「最常見」。它的價值不在自己多難,在它是量尺:先知道普通的那一格長什麼樣,後面三種例外你才看得出來差在哪裡。

            上一個考點

            著手實行

            下一個考點

            障礙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