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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結果算不算在他頭上:每個結果犯都要過的那一關
快速跳轉
往哪邊起手?
「致死/致重傷」字尾的罪名,先驗那個行為與死亡有沒有因果;偶然若仍在他的風險劇本內,照樣歸責。
它在解決什麼
每個結果犯都要過的隘口:人死了,但這段路算不算在他頭上。
沒有它,只要「動手了、人死了」就算既遂:自己跳樓、隱性血友病、竹筏翻覆全算他的。
實務用相當因果關係說篩掉異常連鎖;學說用客觀歸責三步走: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風險在結果中實現→結果落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
判斷路徑
拿掉他的行為,結果還會發生嗎?
中間有誰插隊?
那一下是他劇本裡的常態嗎?
不歸責之後退到哪?
先問少不了你,再問怪不怪你
「少不了」是條件,「怪不怪」是歸責。
在爭什麼
兩邊在分配「意外」的成本:想不到的那條路徑,由行為人承擔,還是留給被害人。
動筆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甲毆打乙,乙騎車逃離,路口自摔,再遭對向卡車輾斃。甲要為死亡負責嗎?寫三句:條件、介入定性、結論。
三句就好,分數在後兩句。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條件關係一句帶過。
- 插隊的事有點名:乙自摔+卡車輾壓,不是籠統的「第三人介入」。
- 踩到異常度:多重偶然疊加、客觀無預見可能→不歸責,只論傷害罪。
你剛拿下什麼 一把量尺,加上結果脫鉤後的退場路線。
接著讀 → 過失致死 這關過了才輪到注意義務;同鏈還接加重結果犯與保證人地位。
兩題當量尺:二次事故有多異常
這張表在比:二次事故的異常度,決定死亡/重傷結果歸不歸責
| 題目 | 毆打之後發生什麼 | 異常度 | 結果歸誰 |
|---|---|---|---|
|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 被害人騎車逃離,路口急躁自摔,再遭對向卡車輾斃 | 多重偶然疊加,客觀上無預見可能 | 不歸責:僅成立傷害罪(考選部公布答案 B) |
|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 被害人轉身逃跑,掉進施工坑洞,截肢 | 逃跑跌倒是毆打風險的常態發展,具客觀預見可能 | 歸責:傷害致重傷,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後段(考選部公布答案 C)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因果斷點接錯罪名
用「有義務而遺棄致死」誘答,賭你忘了先檢查遺棄行為與死亡之間有沒有因果。縱即時送醫亦難免死亡→遺棄致死出局,實務論肇事逃逸與過失致死併罰(100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
解毒劑 看到「致死/致重傷」字尾的罪名,先問那個行為與死亡有無因果,再談罪名。
遲來或偏離的結果
結果比行為人想的晚到、路徑歪掉,誘答未遂或過失:刺數刀誤認已死、推河滅屍溺斃(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燒屋卻燒死救災的人(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解毒劑 偏離不異常(滅屍、救災都是經驗內的劇本)→既遂不動搖。
未遂三岔口
因果斷了之後,誘你在障礙未遂/不能未遂/既遂之間選錯格:槍枝偶然瑕疵爆膛(102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一人的毒藥劑量不足(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解毒劑 「重大無知」才進不能未遂;偶然失手是障礙未遂。
偶然與自我負責話術
用「純係偶然事件」否定相當因果,或把該歸責的降成過失、無罪:試槍擊斃路人=間接故意與相當因果俱在,「純係偶然」是煙霧彈(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勸酒猝死=真的自我負責,乙無罪(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解毒劑 分清「偶然」的位置:仍在行為人的風險劇本內=照樣歸責;被害人自主決定=不歸責。
真題解剖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雙下毒的累積因果
甲計畫毒殺A,預計持用一倍劑量之P毒藥在A之午餐中下毒。未料於犯罪當日因為不小心,甲未取用正確劑量,只拿了一半劑量之P毒藥(該劑量不足以致死)投入。豈知同日另有乙也計畫殺A,同樣計畫在A之午餐中放入一倍劑量之P毒藥毒殺A,而乙同樣也因不小心,只取用了三分之二劑量之P毒藥。A吃下午餐後,不久即毒發死亡。甲成立何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甲乙互不知情各自下毒,單獨劑量都不足致死,合起來才毒死 A—教科書級的累積因果。
- 不是 (B) 既遂:死亡是兩份劑量相加才發生,甲的半量單獨不能致死;官方走的是「單一行為人劑量不足、死亡結果不可歸責」路線,甲不背既遂。
- 不是 (D) 不能未遂:甲用的是真毒藥、計畫劑量本足以致死,只是當天手滑拿錯—這是偶然失誤,不是刑法第 26 條那種「重大無知」的情形。
- 不是 (C):甲自始有殺人故意,不會降評成傷害的加重結果犯。
秒殺 累積因果=各自都不夠力→誰都不既遂→各自障礙未遂。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勸酒猝死與自我負責
甲乙好友,二人喜飲酒。甲罹有心血管疾病,方接受治療出院,立刻約乙吃飯飲酒;乙明知甲罹有心血管疾病,但聽到有酒有肉,立刻答應赴約。席間,甲乙相互勸酒,好不快活。乙忽然有感而發,提到甲住院數日,未能飲酒,必然生不如死,應趁現在出院大口喝酒吃肉。甲深有同感,遂連續飲用烈酒數大杯,忽然倒地,送醫不治死亡。對於甲之猝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甲是成年人、最清楚自己的心血管疾病,聽完乙一席話後自主決定連飲數大杯—典型的自我負責的自我危害:參與、鼓吹他人自陷風險,結果由危害自己的人自己扛。
- (B):甲根本沒有死的意思,喝酒不是自殺,無從「加工」。
- (C):風險由甲自主承擔,乙的勸酒未達接管甲決定的程度,死亡結果不歸責於乙。
- (D):朋友關係不生刑法第 15 條的防止義務,共同飲酒也難認危險前行為—沒有保證人地位,不作為犯連門都進不了。
秒殺 被害人清醒+資訊對等(自己的病自己最知道)+自己動手=自我負責,外人原則不背。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殺人後滅屍的遲來結果
甲欲殺A,以刀刺其心臟數刀後認為A已死,乃將A推入河中企圖滅屍,詎知A未死,但因不善游泳,最後仍遭滅頂身亡。甲殺A數刀之行為與A之死亡間,依實務見解,甲觸犯: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第一行為(刺殺)沒直接殺死、第二行為(滅屍)才致死,而甲做第二行為時自認在處理屍體、無殺人故意—這是遲來結果案型,學說慣稱「韋伯的概括故意」問題。
- 實務走整體評價路線:刺殺與滅屍在同一犯罪決意的延長線上,因果歷程的偏離不異常(殺人後處理屍體是經驗內劇本),死亡結果仍歸責於殺人行為→殺人既遂。
- (A)(C)(D) 都是把兩段行為拆開各自評價的產物(殺人未遂加過失致死說)—那是學說之一,題幹問「依實務見解」時不選。
秒殺 題幹出現「依實務見解」+殺人後滅屍致死=選既遂。
秒殺法
選項出現「純係偶然」先當煙霧彈,偶然若仍在行為人的風險劇本內,照樣歸責;偶然失手是可罰的障礙未遂,只有「重大無知」才進不罰的不能未遂。
同一種插隊,兩種下場
| 結果算他的(歸責) | 結果脫鉤(不歸責) | |
|---|---|---|
| 被害人自己的下一步 | 被火逼上頂樓、撐到最後跳樓摔死:自救行為是在行為人製造的生命危險下作成,不是自由的自我危害(110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 清醒的成年人聽勸後自己連飲烈酒猝死:自主性、風險認識、最後一步都在他自己身上(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
| 第三人插進來 | 善意漁民的竹筏施救翻覆、被害人溺斃:溺斃正是「推人落河」風險的原味實現,救援失敗不切斷歸責(97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消防員救災遭梁柱壓死、友人衝入嗆死(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 毆打後被害人騎車逃、路口自摔又遭對向卡車輾斃:多重偶然疊加,客觀上無預見可能(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
| 連條件關係都要先過 | 毆打後逃跑掉進施工坑洞截肢:拿掉毆打就沒有這條傷法,且逃跑跌倒是常態發展(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 棄置後縱即時送醫亦難免死亡:拿掉遺棄,死亡照樣發生,遺棄致死出局,實務論肇事逃逸與過失致死併罰(100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 |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同一個滅屍案,答案取決於題幹問誰
刺殺後推河滅屍致死:題幹寫「依實務見解」時,官方答案是殺人既遂(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把兩段行為拆開各自評價的路線(殺人未遂加過失致死)是學說之一,那時候不選。
考場怎麼辦 選擇題先看題幹有沒有指定立場:指定實務就跟實務;沒指定,就跟該題官方答案走過的路線。
這個考點沒有可靠的判例字號可背
除了掛在肇事逃逸軸的釋字第 777 號,本考點其餘命題並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相當因果關係說怎麼操作、殺人後滅屍怎麼處理)是從各題官方答案反推出來的。
考場怎麼辦 不要憑印象補一個判例字號上去。寫「實務見解認為……」再把操作寫清楚,比錯引字號安全。
應試策略
- 選擇題不考默寫定義:給你一條出事的因果鏈,問行為人成立何罪。練的是案例定性的速度,不是背三步公式。
- 把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與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記成兩端當量尺(對照在 b8),新題往中間擺,就知道靠哪一邊。
- 申論的臉在 105 年換過:93 到 98 年是把案例套進因果公式收工;105 年起全轉成實務相當因果對上學說客觀歸責,要你攤開、選邊、給理由。
- 107、110 年的題幹直接印上「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兩說並列完不表態,等於白寫。
- 一條事實鏈掛多個結果時(多名死傷),因果歸責每個結果各驗一次,一個結果一個段落,不要揉成一鍋。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不會單獨拎出來問「請說明客觀歸責理論」,而是把一條會斷會歪的因果鏈埋進案例,看你會不會停下來檢驗。它可能是整題的主戰場,也可能只是綜合大題裡的一個關卡。
條件理論不要超過兩行:沒有委員為「若無則不」加分,分數長在介入定性與雙軌交鋒上。
拆解模板
介入因素鏈:破壞煞車致重傷、救護車途中撞電線桿壓斃(96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推落河、漁民竹筏救援翻覆溺斃(97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縱火逼人跳樓摔死(110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小型炸彈加高溫彎軌致列車翻覆(105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
- 固定骨架:本案某罪的既未遂/致死與否,繫於死亡結果能否歸責(一句點題)。
- 條件關係:拿掉行為,結果不會發生→條件成立(一句帶過)。
- 介入因素定性:善意救助者/被害人自救行為/純自然事件,各給一句事實描述。
- 雙軌並列:實務相當因果關係說(依一般經驗,這個連鎖是否常態)×學說客觀歸責(原風險是否在結果中實現、介入是否開啟全新風險),105 年起是學說對立題,兩套都要上桌。
- 表態+回填:歸責→既遂/致死;不歸責→退回未遂,並另檢過失。題幹明印要個人意見時,不表態直接失血。
特殊體質:餐刀割落左耳加血友病失血死(98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一拳擊中下巴、腦中風失衡倒地亡(107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 條件關係成立(體質與行為共同作用致死)。
- 丟出爭點句:被害人的特殊體質是否中斷因果、排除歸責。
- 對立展開:「蛋殼頭骨」路線(行為人須承受被害人的現實狀態→照樣歸責)×預見可能性限縮路線(一般人無從預見隱性疾病→加重結果不歸責)。107 年那題特地給了鑑定意見三點,就是逼你打這一仗。
- 落點:基本罪(傷害/重傷)不動搖,戰場全在加重結果,刑法第 17 條預見可能性的肯否,直接決定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上不上身。
被害人自我負責:上銬嫌犯在快速道路跳車撞護欄亡(105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騎士自摔撞及違停車輛傷重死(107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
- 條件關係成立(沒銬好/沒違停,就沒有這條死法)。
- 爭點句:被害人自主決定自陷風險,得否排除行為人的歸責。
- 自我負責三檢:自主性(有無急迫壓力?雙手被銬跳車真的自由嗎)/風險認識(對風險是否充分理解)/支配(最後一步誰踩的)。
- 對向檢查行為人端:有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以及該注意義務的規範保護目的是否正好涵蓋這個結果,兩面都能成文,檢驗完整加表態決定高度。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條件關係先確立,一句帶過不糾纏。
- 介入因素/特殊體質/自我負責,先定性再論斷。
- 實務相當因果關係說與學說客觀歸責雙軌並列。
- 表態加理由,題幹明示要個人意見時尤其如此。
- 特殊體質題把戰場鎖在加重結果(刑法第 17 條的預見可能性),基本罪不陪葬。
- 自我負責題逐項檢驗自主性、風險認識、支配,不是喊口號。
- 歸責被否定後的收尾:退未遂/檢過失/檢肇事逃逸、遺棄等鄰接罪名。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上游:主觀面接口
- 因果歷程錯誤:偏離不異常則故意既遂不動搖(滅屍型、縱火跳樓型)
- 障礙未遂對上不能未遂:歸責被切斷後的落點(累積因果型、爆膛型)
同層:結果歸責的三條支線
- 過失致死/過失傷害:注意義務違反加結果避免可能性
- 加重結果犯:刑法第 17 條的預見可能性
- 保證人地位:不作為的準因果:若有作為,結果是否幾近確定可以避免
鄰接誘答罪名(車禍案型三件套)
- 肇事逃逸:刑法第 185 條之 4
- 遺棄罪:刑法第 294 條:致死要另驗因果
- 過失致死:刑法第 276 條,貫穿整個考點的保底罪名
出題人近年最愛「一條事實鏈掛多個結果」:船上三人傷亡、兩把火兩名死者。命題創新幾乎都是軸的組合(縱火×自救行為×因果偏離),不是新考點,一層一層拆,每層都是你練過的。
同骨架三事實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條件成立→介入定性→雙軌檢驗→表態回填
救援翻覆皮(97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丙推 A 落河,漁民 B 以竹筏施救翻覆,A 溺斃。
介入=善意第三人救助失敗;溺斃是落水風險的原味實現,未開啟新風險→歸責肯定,殺人既遂。
特殊體質皮(98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
餐刀割落左耳,被害人有血友病,失血致死。
介入=被害人的隱性體質;條件不斷,戰場移到刑法第 17 條:割耳本會大量出血,死亡有無客觀預見可能?肯定→重傷致死;否定→僅重傷。兩面寫完再表態。
自陷風險皮(105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
上銬嫌犯在快速道路自行開門跳車,翻滾撞護欄死亡。
介入=被害人自主的脫逃決定;對抗軸=警方未將手銬銬於車內橫桿的注意義務違反;自我負責與規範保護目的互相拉扯,兩面均可成文,表態加理由決定高度。本題結論尚待回查出處,這裡只給骨架,不要當結論背。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把「製造不容許風險→風險實現→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三句咒語默寫上去,就是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規範段(理論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雙手被銬、車行快速道路、自行開門」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介入因素的定性句要指名道姓(是漁民 B 的竹筏、是 A 自己的縱身一跳),不要寫成抽象的「第三人行為介入」。
破關條件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三步決策樹與口訣。
- 寫出採分點清單裡至少六項(清單在 b17)。
- 默寫刑法第 17 條全文,並各造一個預見可能性肯定與否定的例子。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2 分鐘寫 300 字內擬答,過 b6 的檢核。
- 三件事實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b9)。
- 30 秒內講清楚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與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為何一放一收。
這個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過不了就回頭:採分點缺漏回 b17;介入定性亂回 b3、b12;特殊體質題戰場錯置回 b16 的 B 型;未遂落點錯回 b9、b11;雙軌寫不出第二套回 b16 的 A 型第 4 步。
修法警示
刑法第 276 條、第 284 條修法時刪除業務過失加重規定。
影響:舊題裡的「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已走入歷史。
舊題要重解:93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送貨員假日駕車)這類舊題,一律以現行條文重解。
刑法第 185 條之 4 修正,條文用語由「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並增訂第 2 項: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影響:車禍離去案型的成罪範圍與量刑出口都變了。
舊題要重解:100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107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這類車禍案型,一律用現行條文重解。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故意的基本行為加上加重結果,中間要有直接關聯的因果,還要有客觀預見可能性。
刑法第 14 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歸責被否定後回頭檢過失時的落腳條文。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不作為的因果是「準因果」:問「若有作為,結果是否幾近確定可以避免」;沒有保證人地位,連問都不用問。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結果不歸責的下游出口;但不是每個罪都罰未遂。
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之處罰) 障礙未遂與不能未遂的分水嶺在危險性、在「重大無知」,不在結果剛好沒發生。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重傷之定義) 截肢、失明這類事實皮要套進加重結果時的定義表。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與其加重結果)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
刑法第 185 條之 4(肇事逃逸)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車禍後棄被害人不顧的案型,遺棄致死成不成立,取決於遺棄行為與死亡之間有沒有因果。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0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申論考過的紀錄:93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96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97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98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105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與第 2 題;107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107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110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題目全文與判分:按題逐題調閱歷屆題庫,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115年7月22日)。
釋字第 777 號:字號經索引核實存在;其要旨與 110 年肇事逃逸修法的連動關係為本書歸納,未經解釋文逐字比對。
申論骨架示範(97、98、107、110 年那幾題)取自本工程的自家 我們重建解析,僅作結構參照,不是官方評分標準;105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93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的拆解尚待回查出處。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白話 故意的基本行為加上加重結果,中間要有直接關聯的因果,還要有客觀預見可能性。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4 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白話 歸責被否定後回頭檢過失時的落腳條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白話 不作為的因果是「準因果」:問「若有作為,結果是否幾近確定可以避免」;沒有保證人地位,連問都不用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白話 結果不歸責的下游出口;但不是每個罪都罰未遂。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之處罰)
白話 障礙未遂與不能未遂的分水嶺在危險性、在「重大無知」,不在結果剛好沒發生。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重傷之定義)
白話 截肢、失明這類事實皮要套進加重結果時的定義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
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與其加重結果)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刑法第 185 條之 4(肇事逃逸)
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白話 車禍後棄被害人不顧的案型,遺棄致死成不成立,取決於遺棄行為與死亡之間有沒有因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