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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
殺人罪是刑法卷的底盤,考的幾乎都是疊在它上面那一層
快速跳轉
「甲殺乙」之後往下讀第二句,訊號詞決定這題在考什麼
左邊:殺人罪只是底盤,火力給上面那一層。右邊:回鄰罪分岔口比開關(對照 b8、實測 b9)。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殺人罪不是拿來考它自己的,它是刑法卷裡事實最好編、要件最乾淨的底盤,真正想考的疊在上面:故意、錯誤論、不作為犯、共犯與身分、競合。
底盤不穩,那些題目連「原型是什麼罪」都寫不準。
判斷路徑
死的是活人嗎?
他要不要這個死亡?
有沒有把罪名帶走的情狀?
被害人點頭了,就沒事嗎?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這條線在分配「誰承擔判斷錯誤」。考場站嚴的一邊。
同意先驗能力,身分先驗認識,車禍火災先驗殺意。
先自己寫,再往下對
動筆題
甲取得年幼子女的「同意」後,帶他們一起赴死,自己獲救。甲成立什麼罪?只寫判斷順序。
先寫第一個該問的問題,再寫結論。順序反了,答對也是矇的。
寫完了,對照看看
這一型的公布答案都指向殺人罪。
- 我先問能力,才談同意有沒有效
- 我寫出:能力不存在,同意在法律上也不存在,不成立加工自殺
- 我把結論落回普通殺人罪,沒停在「有同意所以較輕」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刑法卷的底盤:一個死亡結果通往哪些罪名、開關在哪、何時該停筆讓位。
接著讀 → 故意 分數幾乎都在主觀面那條線。
同一個死亡結果,罪名往哪裡分岔
這張表在比:分岔開關(只比罪名怎麼分,不比罪數與減免)
| 罪名 | 分岔開關 | 條文關鍵字(逐字) | 歷屆落點 |
|---|---|---|---|
| 刑法第271條 普通殺人 | 有殺人故意,且不具本表其他各列的特殊情狀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101年司法官一試第10題、102年司法官一試第34題 |
| 刑法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 | 客體具身分(含收養的擬制血親),且行為人對身分有認識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100年律師一試第26題、112年司法官一試第29題 |
| 刑法第273條 義憤殺人 | 「當場激於義憤」=時間密接+倫理可憫,缺一即回普通殺人 |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107年司法官一試第28題(D 為誘答) |
| 刑法第274條 生母殺嬰 | 主體以生母為限,時點限「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滿月就出局 |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 | 107年司法官一試第28題(B 為誘答,公布答案 C) |
| 刑法第275條 加工自殺 | 被害人有效的囑託或承諾,前提是有自由決意能力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 | 100年律師一試第35題、102年司法官一試第34題、105年司法官一試第25題 |
| 刑法第276條 過失致死 | 無殺意也無傷害故意,只有注意義務違反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 | 102年司法官一試第9題(A、C 為誘答) |
| 刑法第277條第2項 傷害致死 | 有傷害故意、無殺意,加上死亡結果可預見(加重結果犯)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 本考點考過的紀錄未正面出現,備辨識用 |
| 刑法第332條 強盜殺人 | 強盜過程中故意殺人(結合犯) |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105年司法官一試第18題、107年司法官一試第31題 |
四條線的跨線實測
這張表在比:這條線跨了沒
| 跨線:走特別規定 | 沒跨線:回到普通殺人罪 | |
|---|---|---|
| 承諾能力 | 被害人有自由決意能力,並作出有效的囑託或承諾 → 加工自殺 | 取得 7 歲子、4 歲女的「同意」後餵安眠藥燒炭;取得 5 歲女兒「同意」後開瓦斯;帶極重度智能障礙之子跳海,三題公布答案依序 D、C、A,都是殺人罪 |
| 對尊親屬身分的認識 | 養父的收養尚未終止、身分仍在,且行為人有認識 →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112年司法官一試第29題,公布答案 C;殺人後移屍嫁禍另成立遺棄屍體罪) | 埋伏誤認路人開槍、死者竟是生父: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殺人故意,但對尊親屬身分無認識,只論普通殺人(101年司法官一試第10題,公布答案 A) |
| 有沒有殺意(車禍皮、火災皮) | 決意製造車禍殺人、駕車衝撞後逃逸,仍是殺人既遂(102年司法官一試第9題、104年司法官一試第25題,公布答案均 B) | 無殺意也無傷害故意,只有注意義務違反 → 過失致死 |
| 這個死亡進不進結合犯 | 強盜過程中故意殺死店員 → 強盜殺人;強盜未得手但殺人既遂,實務仍論結合犯既遂(107年司法官一試第31題,公布答案 A) | 同場被殺的顧客之死不被結合犯吸收,另論普通殺人罪,兩者數罪併罰(105年司法官一試第18題,公布答案 B)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同意型
把「同意」寫得非常清楚,甲取得幼童或極重度智能障礙者點頭後才動手,選項就擺著加工自殺,以及「謀為同死」的免刑優惠。
解毒劑 先驗能力,再談效力。無自由決意能力之人的同意在法律上不存在,加工自殺不成立;「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的優惠也就輪不到,退回普通殺人罪。
身分型
把「養父正打算終止收養」寫進事實,讓你以為身分沒了;或反過來,把沒有身分的共犯也一起拉進加重罪名。
解毒劑 「打算終止」不等於「已終止」,身分以行為時為準。刑法第31條有兩條路:這個罪本身要有身分才成立的(如對尊親屬施強暴未成傷),無身分者仍以共同正犯論;身分只影響刑度輕重或免除的(如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無身分者科以通常之刑,同案兩罪名並行。
外衣型
用車禍、火災、逃逸把殺意包起來,選項再疊上肇事逃逸、不作為犯、放火,看你會不會多勾一個。
解毒劑 先問有沒有殺意。死亡結果已由故意行為完整評價,就不另疊不作為犯,也不成立肇事逃逸,理由是禁止雙重評價,且故意殺人不是該條預設的交通事故脈絡。反向操作同理:把人打昏再放火滅跡,真考點就跳到放火罪。
結合犯型
一場強盜死了兩個人,讓你把兩個死亡都塞進結合犯;或看到強盜沒得手,就改選未遂。
解毒劑 結合犯只吃一名死者,其餘死者另計併罰;結合犯的既未遂繫於相結合的殺人行為既未遂,不繫於強盜有沒有得手。
真題解剖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甲埋伏欲殺 A,誤認路人而開槍,死者竟是自己的生父。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殺人故意
- 甲對尊親屬身分沒有認識,只論普通殺人罪,不加重
秒殺 加重跟著「認識」走。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甲重大侮辱養父,養父打算終止收養,甲怒而殺之,事後移屍嫁禍他人。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收養尚未終止、身分仍在,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
- 殺人後移屍嫁禍,另成立遺棄屍體罪
秒殺 收養沒終止,身分就還在。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6 題
甲夥同友人乙,一起殺害甲的父親。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有身分的甲論殺直系血親尊親屬
- 沒有特定關係的乙科以通常之刑,論普通殺人罪
- 同一個案子兩個罪名並行
秒殺 共犯的罪名跟著身分走。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行為人對自己的直系血親尊親屬施強暴而未成傷,友人共同參與。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沒有身分的友人仍以共同正犯論
秒殺 這題走刑法第31條第1項,100 年律師一試第 26 題走第2項—差別在 b10 身分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甲下手後 A 昏迷,甲誤認 A 已死,將 A 棄置水圳,A 因而溺斃。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因果歷程偏離未達重大,實務仍論殺人既遂
秒殺 偏離不重大,既遂照算。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的「同意」+死亡結果,選項再怎麼包裝,先押殺人罪。
題目以殺人開場,真考點落在哪一站
這張表在比:題目長相 → 火力落點(不是罪名分岔,是真考點在哪一站)
| 題目長相 | 真考點在 | 歷屆落點 |
|---|---|---|
| 幼童/障礙者「同意」赴死、相約自殺有人生還 | 加工自殺(承諾能力+謀為同死的位階) | 100年律師一試第35題、102年司法官一試第34題、105年司法官一試第25題 |
| 有身分者拉無身分者一起動手 | 共犯與身分(刑法第31條兩項的分流) | 100年律師一試第26題、110年司法官一試第26題 |
| 被害人點頭了,行為人就沒事? | 得被害人承諾(生命法益的承諾不阻卻違法) | 100年律師一試第35題 |
| 認錯人、殺錯對象 | 客體錯誤(等價不阻卻故意;身分認識另計) | 101年司法官一試第10題、104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2題 |
| 毒藥劑量、出現「預見」「不違背本意」字眼 | 故意(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辨;未遂之辨) | 105年司法官一試第9題、109年司法官一試第7題 |
| 開車撞人後跑掉 | 肇事逃逸(刑法第185條之4 與故意殺人的切割) | 102年司法官一試第9題、104年司法官一試第25題 |
| 見死不救、自己創造的危險 | 不純正不作為犯(刑法第15條保證人地位) | 92年律師二試刑法第1題 |
| 放火燒屋內的人 | 放火罪(刑法第173條與殺人的罪數,接想像競合) | 104年司法官一試第64題、110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拿到分岔題,先用 b1 的訊號詞判斷這題在「分罪名」還是在「疊上層」,再開始比選項;比的是分岔開關,不是學說爭議。
- 一試:選項同時擺著殺人罪與一個較輕的特別規定時,先驗那個特別規定的前提(承諾能力、身分認識、時點、當場),前提不成立就回普通殺人罪。
- 二試:殺人罪本體 2–3 行檢驗完就走,火力全部留給疊在上面的那一層。
- 二試:在基礎構成要件寫滿一頁,就是把分數留在考場。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卷上,殺人罪是背景板:事實用「甲欲殺 A」開場,真正要你涵攝的在後面那一層。
在基礎構成要件寫滿一頁,就是把分數留在考場。
同一個骨架,四張申論的事實皮
骨架 殺人罪當底盤 + 疊一層真考點(歷屆申論裡,殺人罪都是次考點)
92年律師二試刑法第1題(25分)
電網重傷竊賊後見死不救
真主菜:不作為犯+間接故意
102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2題(30分)
毒宴未遂,友人指點滅證
真主菜:著手時點+幫助犯與湮滅證據
104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2題(30分)
醫師利用不知情的護士加倍藥量,且認錯病人
真主菜:間接正犯+客體錯誤
110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100分)
連環縱火燒死二人
真主菜:放火與殺人的罪數+因果偏離
反模板警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不要把普通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在申論卷上展開成完整段落。這一站的通關動作是「寫完就走」:客體、行為、結果與因果、故意,四個字頭點完就進入真考點,把版面留給不作為犯、共犯與身分、錯誤論、競合。
進入上層考點前的地基自檢
- 我能默寫刑法第271條的三項結構(既遂/未遂/預備)與法定刑
- 我能背出刑法第13條兩項,並說出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分界
- 鄰罪的每一條路,我都能講出一個分岔開關(b8)
- 看到「同意/囑託」+死亡,我會先驗承諾能力再選罪名(b9 承諾能力那一列)
- 看到沒有身分的共犯,我知道什麼時候科以通常之刑、什麼時候仍論共同正犯(b10 身分型)
- 看到車禍、火災的外衣,我會先問有沒有殺意再定罪名(b9 殺意那一列)
- 我知道結合犯只吃一名死者,其餘死者另計併罰(b9 結合犯那一列)
- 申論卷上我能把殺人罪壓縮在 3 行內,讓位給真考點(b15)
這不是知識點清單,是地基自檢:任何一項打叉,就別急著往錯誤論、共犯與身分的題目衝。
修法警示
刑法第185條之4 修正,現行構成要件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
影響:舊題以「肇事逃逸」設問,用語已與現行條文不同。
舊題要重解:102年司法官一試第9題、104年司法官一試第25題所稱的「肇事逃逸」,請依現行條文重解。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三項依序是既遂、未遂、預備。行為客體要是有生命之自然人(他人):出生前是胎兒(墮胎罪章),死亡後是屍體(另有侵害屍體的規定)。殺人行為的方法不限,作為與不作為皆可,不作為殺人須有保證人地位。
刑法第13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第一項是直接故意,第二項是間接故意。殺人罪的靈魂不在客觀行為,在這一條。
刑法第31條第2項 沒有特定關係的共犯科通常之刑—同一個案子可以兩個罪名並行。
來源
一試落點:100年律師一試第26題、100年律師一試第35題、101年司法官一試第10題、102年司法官一試第9題、102年司法官一試第34題、104年司法官一試第25題、104年司法官一試第64題、105年司法官一試第9題、105年司法官一試第18題、105年司法官一試第25題、107年司法官一試第28題、107年司法官一試第31題、109年司法官一試第7題、110年司法官一試第26題、112年司法官一試第29題(本考點在此題擔任主考點)
二試落點:92年律師二試刑法第1題(25分)、102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2題(30分)、104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2題(30分)、110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100分)
命題重心:歷屆考過的紀錄集中在涵攝適用與要件辨識,其次才是競合罪數,考的是把殺人罪當底、往上疊一層,不是殺人罪本身的學說爭議。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115年7月22日)。
判分一律依各題公布答案。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站不引裁判字號;各分界線的理由說明是依公布答案反推,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語料凍結:民國113年(含)以前。
上一個考點
性影像犯罪下一個考點
殺人故意與傷害致死之區別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白話 三項依序是既遂、未遂、預備。行為客體要是有生命之自然人(他人):出生前是胎兒(墮胎罪章),死亡後是屍體(另有侵害屍體的規定)。殺人行為的方法不限,作為與不作為皆可,不作為殺人須有保證人地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13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白話 第一項是直接故意,第二項是間接故意。殺人罪的靈魂不在客觀行為,在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31條第2項
白話 沒有特定關係的共犯科通常之刑—同一個案子可以兩個罪名並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