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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猥褻與散布猥褻物
先分戰場:人當場做的歸 234,影像與物品歸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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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的錯誤選項只錯一件事:眼前是「人當場做的行為」,還是「一份內容物在流通」?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難的不是抓壞人,是不要把言論出版自由一起抓進來,性言論與性資訊的流通,不問是否營利,原則上都受憲法保障。所以刑法不籠統禁「色情」,而是分兩件事:管什麼(行為歸刑法§234、內容物歸刑法§235),罰到哪(只打「傳布」)。
判斷路徑
是當場做的行為,還是內容物在流通?
走刑法§234:三關過了嗎?
走刑法§235:硬蕊還是軟蕊?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分配的不是有沒有罪,是誰承擔「看到不想看的東西」:做了隔絕歸想看的人,硬蕊歸傳布的人,單純持有國家不接手。
肉身歸 234、載體歸 235,真人私密影像先想 319-3;硬蕊禁傳不禁持,軟蕊封套即自由。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有一個選項寫著:「公然陳列或播放猥褻影像者,成立公然猥褻罪」。它是應選的錯誤選項—先寫三行,說它錯在哪。
受詞是什麼?歸哪一條?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全文在 b11。
- 受詞是「影像」,屬內容物,落刑法§235 的公然陳列與播送。
- 刑法§234 罰的是公然「為」猥褻之行為,指現場的肉體動作。
- 另外三個選項都對。
你剛拿下什麼 一條切在「行為還是載體」的線,以及刑法§235 只打到「傳布」為止的射程。
接著讀 → 誹謗罪 裸照外流題的固定拍檔:指摘具體事實走誹謗,抽象謾罵才是公然侮辱。
刑法§235 罰得到與罰不到的界線
| 罰得到 | 罰不到 | |
|---|---|---|
| 硬蕊(含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 | 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加了不透明封套與警語也照樣罰得到 | 留在自己手上,而且沒有傳布的意圖 |
| 軟蕊 | 裸賣、公開陳列,沒有做任何隔絕就傳布出去 | 已採安全隔絕措施(不透明封套加警語)而傳布 |
| 製造與持有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或持有 | 單純持有,不問內容是硬蕊還是軟蕊 |
四個罪名各自在管什麼
這張表在比:構成要件,同一件私密影像的事實丟過來,哪一條接得住
| 罪名 | 處罰的對象 | 非有不可的要件 | 出局訊號 |
|---|---|---|---|
| 刑法§234 公然猥褻 | 人在現場做出來的猥褻行為 |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之行為,三者缺一即不成立 | 題幹的受詞是影像、圖畫或物品 |
| 刑法§235 散布猥褻物品 | 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等內容物的流通 | 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意圖傳布而製造、持有者亦同 | 只是自己收著,既未傳布也沒有傳布意圖 |
| 刑法§319-3 第 1 項 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 | 真人的性影像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 | 內容不是真人的性影像;或事實發生在民國 112 年 2 月增訂之前 |
| 刑法§315-2 第 3 項 散布竊錄內容 | 以竊錄取得的內容 | 前提是該內容出於竊錄 | 雙方合意拍攝的影片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兩罪互換
把載體題包裝成公然猥褻罪,或把現場行為題包裝成散布猥褻物品罪。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選項 (D)「公然陳列或播放猥褻影像者,成立公然猥褻罪」就是這一型,它是應選的錯誤選項。
解毒劑 受詞是影像或物品,往刑法§235;受詞是當場做出來的動作,才是刑法§234。
在定義上動一個字
把「公然」寫成「不特定且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選項 A,應選的錯誤選項)。
解毒劑 正確的是「或」,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兩者居其一就是公然。
把傳布偷換成持有
釋字第617號說的是硬蕊資訊禁止傳布,選項改寫成「禁止持有」(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選項 C,應選的錯誤選項)。
解毒劑 刑罰的射程止於傳布,以及意圖傳布而製造、持有;單純持有不在射程內。
鄰罪誤植
把名譽、秘密、電腦罪章的相似罪名對調:侮辱與誹謗互換(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變更帳號密碼被寫成干擾電腦系統(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雙方合意拍攝的影片被誘導成散布竊錄內容(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解毒劑 每個罪名回到自己的核心動詞:誹謗是指摘具體事實;刑法§359 是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刑法§315-2 第 3 項以竊錄為前提。
用舊法罪名包裝新法事實
擅自複製他人性影像,選項給你刑法§235 第 2 項的「製造」(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正解是刑法§319-3 第 1 項的重製性影像罪)。
解毒劑 民國 112 年 2 月之後,涉及真人私密影像的事實先走性影像專章。
真題解剖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有關妨害風化罪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對:刑法§234 除了猥褻故意,還要有供人觀覽的意圖,這是第二個主觀要件,沒有它就不成立。
- (B) 對:賓館房內面對的是特定嫖客,不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公然那一關沒過。
- (C) 對:刑法§234 第 2 項「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就是加重規定。
- (D) 錯,就是它:陳列、播放的對象是影像,屬內容物,落在刑法§235 第 1 項的公然陳列與播送,不是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秒殺 選項的受詞是「影像/物品」、罪名卻寫刑法§234 的,直接挑它。
真題解剖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17 號解釋,有關刑法第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之合憲性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B) 對:性言論受憲法保障是原則,硬蕊的「傳布」是例外可罰的那一段。
- (C) 錯,就是它:解釋審查的是刑法§235,而該條沒有處罰單純持有—第 2 項罰的是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把「禁止傳布」偷換成「禁止持有」,一字之差。
- (D) 對:刑法§235 第 2 項把製造、持有這類預備行為,拉到與傳布相同的不法程度,屬立法形成自由,這正是第 2 項合憲的理由。
秒殺 釋字第617號的三句話裡,從頭到尾沒有出現過「禁止持有」。
真題解剖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甲與A 原係男女朋友,因故分手後,甲心有未甘,得知A 即將結婚之消息,即將自己先前與A 性愛照片寄送給A 女結婚的對象及親友,主旨寫「A 討客兄的精彩裸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第一個決定,侮辱還是誹謗:「討客兄」加上裸照,是指摘足以毀損名譽的具體事實,且以文字圖畫散布,走刑法§310 第 2 項加重誹謗;抽象謾罵才是公然侮辱。
- 第二個決定,併罰還是想像競合:一個寄送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誹謗與散布猥褻物品兩個罪名,屬一行為,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注意年份:這是民國 104 年的題目。同樣事實放到現行法,性愛照片屬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會先撞刑法§319-3;誹謗與想像競合的骨架則不變。
秒殺 有具體事實就是誹謗,只有一個動作就是想像競合—四個選項其實只考這兩個二選一。
秒殺法
「公然」的定義題只在一個字上分勝負: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兩者居其一即可。看到「且」就是它。
應試策略
- 看到長長一串罪名選項不用慌:每個罪名回到自己的核心動詞與前提要件,逐一打勾打叉,比硬背罪名快。
- 釋字第617號與第407號要能兩面用:既是選擇題的直接考點,也是申論涵攝時的大前提。
- 民國 112 年 2 月之後的私密影像事實,先檢查性影像專章,刑法§235 退居「內容有沒有猥褻性」的一般規定;做民國 111 年以前的舊題,則用當年的架構理解命題邏輯,不要拿新法去改寫舊題答案。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申論題有兩種面孔。物品流通題: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25 分),書店賣情色書刊,一部分加了封套警語、一部分沒有,問對刑事責任的構成有沒有影響、觸犯何罪名、如何處斷。現場行為題: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夜店四人接力表演;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30 分)裡,火車站甲女露胸那一段只佔整題的一小塊,主菜在後面的偽證與行賄。
劑量怎麼配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以它為主角的 25 分題,時間大致這樣分:
遇到它只佔一小段的題型(像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那種),這個考點大約 150–250 字、3–4 分鐘就該收手:猥褻行為門檻一句、公然一句、意圖供人觀覽的否定加結論兩句。別在那一段戀戰,後面的分數更大塊。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書店、網站、平台販售情色內容,一部分有封套警語、一部分沒有,問對刑事責任的構成有無影響、觸犯何罪名、如何處斷。
- 定性:系爭內容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內容相區隔,先論它是不是猥褻物(釋字第407號的基準方向)。
- 二分:逐件分流硬蕊(含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與軟蕊,引釋字第617號。
- 分流給效果:軟蕊加安全隔絕措施,不構成刑法§235;軟蕊裸賣,構成;硬蕊即使加了封套也構成。
- 特別法檢查:內容涉及未滿十八歲之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另有處罰,特別法優先,不能只寫刑法§235。
- 罪數收尾:同一次販賣行為售出多種,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不同犯意、不同行為則數罪併罰。
有人在公開或半公開場所做了跟性有關的事(表演、裸露),問觸犯何罪。
- 猥褻行為的程度門檻: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感的「行為」,純言語的黃色笑話程度未達,脫衣舞、全裸則該當。
- 公然: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夜店對入場客人是公然,賓館房內對特定人不是。
- 意圖供人觀覽:表演者當然有;因悶熱或酒醉而脫衣的人欠缺這個意圖,不成立。這一關是勝負手,不能從裸露直接跳結論。
- 多人與場地提供者:數人先後上場,各自檢驗各自成罪;提供場地的老闆:刑法§231 罰的是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猥褻,單純表演不該當,較可能以刑法§234 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處理。
- 誠實交代一句:夜店那題與火車站那題沒有可對照的解析,上面這條骨架是我們依同一罪章其他題目重建的,寫進考卷之前請自己再對一次教科書。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引釋字第617號做硬蕊/軟蕊二分,而不是「賣色情就是犯罪」一刀切。
- 安全隔絕措施的效果分兩流寫:對軟蕊有效、對硬蕊無效。
- 點出單純持有不罰,處罰以意圖傳布而製造、持有為限。
- 內容涉及未成年時改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刑法§234 三個要件逐一過篩,尤其「意圖供人觀覽」要獨立檢驗。
- 「公然」的定義寫精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 罪數收尾,一句話交代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同骨架三事實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先分戰場(現場行為/內容物/真人性影像)→ 過各自的要件 → 罪數收尾
書店皮
甲進口成人書刊,一部分加不透明封套並標示十八禁,一部分裸賣,其中一批含人獸性交畫面。
軟蕊加封套:已採安全隔絕措施,不構成刑法§235;軟蕊裸賣:構成;含人獸性交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價值的那一批是硬蕊,封套救不了。
直播皮
乙在公開直播中全裸熱舞供人打賞。
現場行為:有供人觀覽的意圖、對不特定觀眾即為公然、動作該當猥褻,落刑法§234;意圖營利者依同條第 2 項加重。同一場直播的畫面又屬影像之播送,可再論刑法§235 第 1 項,一行為觸犯二罪名,想像競合從一重。
前任報復皮
丙把與前女友合意拍攝的性愛影片上傳色情論壇,配文「她劈腿實錄」。
刑法§315-2 第 3 項不成立,影片不是竊錄來的;配文指摘具體事實並以圖畫散布,成立刑法§310 第 2 項加重誹謗;依現行法,未經同意散布真人性影像的主罪名是刑法§319-3 第 1 項;內容若同時具猥褻性,再疊刑法§235 第 1 項。一個上傳動作,想像競合收尾。
變形軸
名譽軸(最常一起考)
- 誹謗與公然侮辱:指摘具體事實走刑法§310 第 2 項,抽象謾罵才是刑法§309。
- 想像競合:一個上傳或寄送動作撞上數罪名時的收尾。
數位軸(私密影像四件套)
- 刑法§315-2 第 3 項散布竊錄內容,前提是竊錄,合意拍攝不算。
- 刑法§359、§360 電腦罪章:改帳號密碼是變更電磁紀錄,不是干擾電腦系統。
- 刑法§319-3 性影像專章,民國 112 年之後的新主角。
性自主軸
- 加重強制性交(刑法§222)與刑後強制治療(刑法§91-1),對幼童下手是性自主犯罪的戰場,公然猥褻在那種題目裡只是來當錯誤選項的。
憲法軸
- 釋字第617號、第407號:可以直接考解釋內容,也可以當申論涵攝的大前提。
變形幾乎都發生在「同一件私密影像事實 × 不斷擴編的罪名清單」:民國 104 年的清單只有四條,民國 106 年加入電腦罪章,民國 111 年加入以竊錄為前提的反面測試,民國 112 年加入性影像專章。清單每長一條,舊題就多一件新皮可換。
反模板警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把「硬蕊軟蕊二分」這句話默寫到卷面上不值分,值分的是你把本案那本書刊的內容特徵(有沒有暴力或性虐待、有沒有封套、賣給誰)塞進二分的過程。
每件物品、每個行為人,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帶具體事實的涵攝句。
三件事實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戰場與罪名代換。是,代表你已經拿下這個考點;不是,回 b3 的判斷路徑重走一次。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刑法§234 第 1 項與刑法§235 第 1 項,動詞清單不能漏: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 畫出釋字第617號的二分表:硬蕊的定義、軟蕊加安全隔絕措施的效果、單純持有不罰,三格都要對。
- 三件事實皮裡挑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50 字以內的擬答,再用得分點清單逐項對。
- 五種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過不了的話:兩罪分不清,回 b3 的判斷路徑第 1 步加上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釋字第617號的內容記混,回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鄰罪動詞混淆,回誘答那一段逐格重背;新舊法切換卡住,回修法警示。這道關目前只有自評版:自己評自己普遍偏寬,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修法警示
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刑法§319-1 至 §319-6),並在刑法§10 增訂第 8 項的性影像定義。
影響:真人未經同意的性影像案件,現行法先撞專章,不再只靠刑法§235、§310 第 2 項、§315-2 第 3 項拼裝。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已正面考過:擅自複製他人性影像成立刑法§319-3 第 1 項的重製性影像罪,而不是刑法§235 第 2 項的「製造」。
舊題要重解:做民國 111 年以前的舊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要用當年的架構理解命題邏輯;寫現在的申論,涉及真人私密影像先檢查專章,刑法§235 退居「內容有沒有猥褻性」的一般規定。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 三個要件缺一即不成立:供人觀覽的意圖(猥褻故意之外的第二個主觀要件)、公然、猥褻之「行為」—是現場的肉體動作,不是影像物品。第 2 項的意圖營利是加重規定。
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第 1 項處罰傳布行為;第 2 項把「意圖傳布的製造、持有」前置處罰,反面推論就是無傳布意圖的單純持有不罰;第 3 項是絕對義務沒收。
刑法第 10 條第 8 項(性影像之定義) 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增訂。它是新舊法分水嶺的鑰匙:先確定影像落進這個定義,才談性影像專章。
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 刑度明顯高於刑法§235。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增訂後,真人未經同意的性影像案件先撞這裡。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寄裸照並下標題指摘私德,是散布圖畫指摘具體事實,走第 2 項加重誹謗;抽象謾罵才是公然侮辱。
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散布竊錄內容罪) 以竊錄為前提:未經同意偷錄再散布,成立;雙方合意拍攝的影片事後散布,因為根本不是竊錄內容,這一項不成立。
來源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現行版本。
釋字第617號、第407號的字號經核實存在;解釋的三層架構,是拿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的題面文字與考選部公布答案對照出來的,解釋原文未逐字核對的部分不做擴張引用。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那題有可對照的解析素材;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與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兩題沒有,申論骨架是我們重建的,教學使用前請另行查證。
選擇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與第 28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申論: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25 分)、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30 分)
上一個考點
單純持有危險物罪下一個考點
散布販賣兒少性影像(兒少性剝削條例)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
白話 三個要件缺一即不成立:供人觀覽的意圖(猥褻故意之外的第二個主觀要件)、公然、猥褻之「行為」—是現場的肉體動作,不是影像物品。第 2 項的意圖營利是加重規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白話 第 1 項處罰傳布行為;第 2 項把「意圖傳布的製造、持有」前置處罰,反面推論就是無傳布意圖的單純持有不罰;第 3 項是絕對義務沒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0 條第 8 項(性影像之定義)
白話 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增訂。它是新舊法分水嶺的鑰匙:先確定影像落進這個定義,才談性影像專章。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
白話 刑度明顯高於刑法§235。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增訂後,真人未經同意的性影像案件先撞這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白話 寄裸照並下標題指摘私德,是散布圖畫指摘具體事實,走第 2 項加重誹謗;抽象謾罵才是公然侮辱。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散布竊錄內容罪)
白話 以竊錄為前提:未經同意偷錄再散布,成立;雙方合意拍攝的影片事後散布,因為根本不是竊錄內容,這一項不成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