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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未遂
刑法的極窄門:「事後看來不可能」多半仍是障礙未遂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先想到哪一格
這一條在解決什麼
刑法憑什麼罰一個註定失敗的行為?
門開大了,「運氣不好沒成功」的全變無罪;門關死了,刑法就在罰壞念頭。第 26 條把門調到極窄,不能發生結果還不夠,還要「又無危險」。
四步分流
著手了沒?
為什麼沒發生:出於己意嗎?
行為時,一般人看得出絕無危險嗎?
有沒有外掛?
事實不能,多半障礙;重大無知,才是不能;符咒抽菸,根本不是
兩邊在分配誰的運氣
先寫再看,別跳過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甲於車站月台趁人多擁擠,伸手進入 A 的手提袋,發現袋中空無一物,遂縮手而回。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三句寫完:算不算著手/縮手是不是己意/一般人事前看不看得出袋裡是空的。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A,加重竊盜未遂(車站=加重事由);不是不能犯,也不是中止。
- 著手先確認過,沒把預備案型塞進三態
- 「為何不發生」有用法蘭克公式檢驗己意
- 危險判斷站在行為時的一般人,不是事後
你剛拿下什麼 未遂光譜最左端那道極窄的門,和關門的四步。三態效果一起拿下:得減輕、必減免、不罰(犯罪不成立)。
接著讀 → 中止未遂 第 2 步答「是己意」的往那裡去;答「不是」的,出口是障礙未遂。
官方答案怎麼判的(同一個問題問六次)
這張表在比:這算不算不能未遂
| 案型(事實皮) | 考選部公布答案的定性 | 出處 |
|---|---|---|
| 扒手伸手入袋,袋中空無一物 | 加重竊盜未遂,不是不能犯 |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
| 開槍殺人後才發現槍內無子彈 | 不構成不能未遂 |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
| 持槍射擊因槍枝瑕疵爆膛傷己 | 障礙未遂,不是不能未遂 |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 |
| 陰莖無法勃起仍強行性交 | 強制性交未遂成立,不是不能犯 |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
| 誤認 B 為 A 而砍殺、發現後停手 | 障礙未遂,不是不能、也不是中止 |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
| 共犯反悔阻止+路人協力而未遂 | 障礙未遂,不是不能犯 |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
五種騙法,五帖解毒劑
T1 三態互換
中止、不能、障礙互相當誘答。發現認錯人而停手,誘答中止與不能(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袋中無物縮手,誘答中止(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解毒劑 先問為何不發生(是不是己意),再問有沒有危險。順序反了就會掉進去。
T2 事實不能 ≠ 不能未遂
把「事後看來不可能」包裝成不能犯。袋中無物、槍內無子彈(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槍枝爆膛(102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無法勃起(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共犯加路人的阻力(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解毒劑 危險判斷站在行為時的一般人,不是事後的上帝視角。
T3 概念外掛
把迷信犯、幻覺犯混進不能未遂的選項裡。符咒殺人誘答不能犯(100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捷運上抽菸還以為犯法,誘答不能未遂(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D))。
解毒劑 迷信犯連故意所指涉的因果流程支配都沒有,幻覺犯連構成要件都不存在,兩者直接不成立犯罪,不是成立不能未遂後不罰。
T4 窗口封鎖
在已經既遂、或根本還沒著手的案型上問你未遂三態。傷害既遂後送醫救治,誘答中止與不能(102 年律師一試第 5 題:教訓意圖=傷害故意,傷害已既遂,不生中止未遂問題);只脫自己衣服、戴保險套而尚未接觸被害人=未著手(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D))。
解毒劑 未遂三態只活在「著手後、既遂前」這個窗口。窗口外的,先回去定位著手。
T5 未遂 × 共犯
用共犯關係包裝未遂的定性。下藥的共犯先行離去仍成立共同正犯(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A));反悔阻止不成,正犯仍是障礙未遂(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解毒劑 共犯脫離要切斷自己的因果貢獻才有效;貢獻已經完成,人離場沒用。
真題解剖:兩題全解+三題骨架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有關不能未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 「制裁主觀敵對心態」是主觀未遂論的口吻;94 年修法後第 26 條以「無危險→不罰」為核心,連處罰都沒有,談何制裁。
- (B) ✗ 條文寫的是「不罰」=犯罪不成立,不是「成立但減免其刑」—那是舊法時代的待遇。
- (C) ✓ 槍內有沒有子彈,行為時一般人無從辨識,行為具危險→障礙未遂,因此不構成不能未遂。
- (D) ✗ 誤以為抽菸犯法=幻覺犯,構成要件根本不存在,不成立犯罪,也不是不能未遂。
秒殺 四個選項有三個在抬高不能未遂的成立範圍或效果,唯一在否定它的 (C) 就是答案。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甲欲殺 A,以為走在前面的 B 就是 A,當甲已經拿開山刀從背後砍殺時,B 正好轉身,甲發現不是 A 而是 B,趕緊停止殺人行為,B 因此倖免於難。試問,依實務見解,對於甲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 已著手砍殺;「發現認錯人」而停手是目標失去意義,不是己意悔悟→障礙未遂。
- (B) ✗ B 是活生生的人,砍下去完全可能死,「不能發生結果」從何說起。客體錯誤不等於不能犯。
- (C) ✗ 法蘭克公式檢驗:不是「我能而我不為」,是「殺這個人沒意義」—非己意,中止出局。
- (D) ✗ 已經著手,回不去預備階段。
秒殺 「發現認錯人而停手」=障礙未遂,是考古題的固定答案。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骨架)
持槍射擊因槍枝瑕疵爆膛傷己。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偶然的」槍枝瑕疵不等於「重大無知」,行為具危險→障礙(普通)未遂。
- (A) 選項寫「應成立不能未遂,不罰」,是標準的 T2 誘答。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骨架)
砍傷妻子後央請鄰居醫師救治。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已著手+積極防果(不必親自救治,央請他人也可以)→中止犯。
- (C) 選項的「不能未遂」是誘答。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骨架)
下藥性侵、共犯先行離去、對丁無法勃起。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甲乙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以藥劑犯之)。
- (C) 寫「對丁僅構成不能未遂」是誘答—無法勃起不是不能未遂。
- (A) 寫「乙已脫離共犯」是誘答—下藥加搬人的貢獻沒有切斷,脫離不成立。
三說對同一件事實的結論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袋中空無一物,三說各會怎麼判
| 說 | 怎麼判斷 | 袋中無物會落到哪一格 |
|---|---|---|
| 具體危險說(通說傾向、與歷屆答案同向) | 站在行為時,以一般人能認識的事實,加上行為人的特別認識,看有沒有危險 | 一般人事前不知袋裡虛實→有危險→障礙未遂 |
| 重大無知說 | 行為人因「重大無知」誤認因果法則(以為糖水能毒死人),才成立不能未遂 | 袋裡有沒有錢不是因果法則的誤認→不是不能未遂 |
| (舊)客觀危險說 | 事後純客觀判斷,範圍最寬 | 事後看罐中自始無物→可能導出不能犯 |
秒殺法
選擇題看到「不能犯/不能未遂」選項,原則上先當它是誘答再驗證;例外只有一種:案型荒謬到一般人當場就看穿(符咒等級)。
一試怎麼跟、二試怎麼站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方向:實務的判斷方式是站在行為時、以一般人能認識的事實(加上行為人的特別認識)看有沒有危險;一般人事前看不出「不能」,就有危險→障礙未遂。選擇題跟著這個方向走。
- 二試站隊:擇一貫徹(具體危險說或重大無知說),再加一句交代他說的結論差在哪。三說都寫又不表態,是丟分不是加分。
- 遇到共犯包裝的題目:正犯的未遂定性、退出者的脫離成敗,兩條線分開寫,不要糊成一段。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是配菜不是主菜。走到那一段,把三態辨識寫成一個乾淨小節就走,時間留給該題真正的主考點。
超過 6 分鐘就是超支;把三態辨識寫成學說論文,等於把配菜煮成主菜,主考點反而沒時間。
五步寫完就走
「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處/處斷?」,申論不會出「請論述不能未遂」。歷屆它都藏在綜合題的某一個事實段:微波爐銷毀帳簿失敗、打開鐵罐空無一物、持過期兌換券去兌換。
- 罪名+著手先行:先確定這段行為該當哪個罪的著手(未著手就是預備,直接收尾)。
- 標定結果不發生的原因:外力?己意?自始不能?一句歸類句,這句就是三態的分岔器。
- 危險判斷先宣告標準再涵攝:宣告你採的標準(具體危險說=行為時+一般人認識+行為人特別認識,或重大無知說),涵攝本案事實,他說的結論差異一句帶過。
- 結論:障礙未遂(得減輕)/中止未遂(必減免)/不能未遂(不罰)。
- 法條檢索收尾:這個罪的分則有沒有處罰未遂的明文?未遂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沒有明文,前面吵半天都歸於不罰(9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的湮滅證據罪就沒有,這一筆檢索是該段的勝負手)。
這一段的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著手認定先行,未著手就收(預備)。
- 寫出「結果不發生原因」的歸類句:己意/外力/自始不能。
- 危險判斷先宣告標準再涵攝,具體危險說或重大無知說擇一貫徹。
- 三態的法律效果寫對:得減輕/必減免/不罰(=犯罪不成立)。
- 未遂處罰明文的檢索:未遂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共犯外掛:脫離須切斷因果貢獻;教唆與共同正犯的定位。
三種死法與一種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會從哪幾個方向再考一次
未遂三態軸(主戰場)
- 著手實行:上游閘門:沒著手就是預備,三態全滅
- 障礙未遂:預設出口:危險判斷把幾乎所有「事實不能」都送到這裡
- 中止未遂:己意軸:法蘭克公式、準中止(央請醫師救治)、共犯的中止
概念外掛軸(辨析題最愛)
- 迷信犯(符咒殺人)
- 幻覺犯(捷運上抽菸以為犯法)
- 客體錯誤(認錯人而砍殺)
共犯軸(申論的疊加層)
- 教唆犯 → 共同正犯 → 共犯關係之脫離
- 疊法:正犯的未遂定性 × 退出者的脫離成敗,兩條線分開寫
事實皮輪替(同骨架最常穿的三件外衣)
- 竊盜皮:袋中無物、鐵罐無物、加重竊盜
- 槍械皮:槍內無子彈、槍枝爆膛
- 性犯罪皮:無法勃起
出題人的創新從來不是新學說,而是換一個「事後看來不可能」的事實再問一次三態。認出「事實不能」這張包裝紙,答案幾乎都是障礙未遂。
同一句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已著手+結果不發生+非因己意+行為時一般人看不出絕無危險 → 障礙未遂,不能未遂出局
竊盜皮
扒手於車站月台伸手入袋,袋中空無一物。
著手後不遂;無物縮手非己意;一般人事前不知袋中虛實→有危險→加重竊盜未遂。
槍械皮
開槍殺人,槍內無子彈;或槍枝瑕疵爆膛。
已著手;未遂非因己意;裝沒裝子彈一般人看不出→有危險→殺人障礙未遂。「偶然瑕疵」不等於「重大無知」。
性犯罪皮
強制手段已施,因陰莖無法勃起而未得逞。
已著手;生理狀態非一般人可事前辨識→有危險→強制性交未遂成立,不是不能犯。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已著手+非己意+有危險」三連句直接默寫,是閱卷委員最厭的模板文。規範段(三態的法律效果、危險判斷標準)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袋中空無一物,然行為時值月台人潮擁擠,袋中有無財物非一般人所能得知」這種把題目事實嵌進標準的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段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
過了才准離開這一站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四步分流(含迷信犯、幻覺犯兩個外掛)。
- 寫出這一站六個採分點裡的至少五個。
- 默寫刑法第 26 條全文,並說得出「不罰」與舊法「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差別。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50 字以內的申論段,再用上面的採分點逐項對照。
- 五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個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達標。
修法警示
不能犯的法律效果,從舊法的「減輕或免除其刑」改成現行第 26 條的「不罰」。
影響:不罰=犯罪根本不成立,不是成立以後再減免其刑。
舊題要重解:94 年以前的講義與考古題解答如果寫「不能犯減免其刑」,那是舊法的待遇;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的 (B) 選項正面考的就是這個文義。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第 1 項是未遂的入場券:著手+不遂。第 2 項藏兩件事—處罰未遂要有分則明文(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障礙未遂只是「得」減輕,法官可減可不減。
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之處罰) 兩個要件一個效果:不能發生結果(事實面)+又無危險(規範面)→不罰。第二個要件「又無危險」就是實務把關的閘門。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結果不發生是因為「己意中止或防止」→必減免。第 1 項後段是準中止犯;第 2 項是共犯的中止。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共犯軸的第一塊拼圖:二人以上共同實行,都是正犯。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申論常見的疊加起點:教唆→共同謀議轉共同正犯→共犯關係之脫離。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未遂罰之,而且預備也有處罰明文—這就是為什麼「未著手」在殺人案型仍然接得住。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竊盜未遂罰之;但竊盜沒有處罰預備的規定—同樣是「未著手」,竊盜就接不住。
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第 1 項第 6 款的「車站」,就是月台行竊那題的加重事由;第 2 項寫明加重竊盜的未遂罰之。
來源
一試(選擇題):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100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5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二試(申論):9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98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均 25 分,這個考點在這三題裡都是次要考點。
題目全文與答案:逐字調閱各年度試題與考選部公布答案。
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 25、26、27、28、29、165、222、271、320、321 條,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
實務見解: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篇不引任何裁判;實務立場一律由各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明年份題號。
考過的紀錄年份範圍:民國 95 年至 112 年。
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98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沒有官方解析可對照,這個考點對這兩題的骨架屬 我們重建,尚待回查出處。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白話 第 1 項給定義:著手加不遂=未遂。第 2 項給門檻:沒有「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這句明文的罪,連未遂都不罰,著手了也一樣。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之處罰)
白話 已著手之後的下游岔路:結果不可能發生且無危險,不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白話 注意開頭那句「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中止犯的大門開在著手線之後。著手前的放棄(預備階段縮手)不進本條,只能看該罪有無預備明文,以及量刑上斟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白話 共犯題的第一步:先分清楚誰是共同正犯、誰是教唆或幫助,才知道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要往誰身上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白話 94 年修法後教唆犯採限制從屬形式:正犯至少要進入著手且不法,教唆犯才有依附對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白話 第 3 項就是「殺人罰預備」的明文出處。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白話 竊取=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著手的距離就是對這個動作量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白話 第 1 項第 6 款的「車站」,就是月台行竊那題的加重事由;第 2 項寫明加重竊盜的未遂罰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