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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10 次・申論考過 3 次

不能未遂

刑法的極窄門:「事後看來不可能」多半仍是障礙未遂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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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先想到哪一格

事實上做不到 多半是障礙未遂
袋中空無一物 槍內無子彈 槍枝爆膛 無法勃起
重大無知 才輪到不能未遂
以為糖水能毒死人
連未遂的門都沒進 不成立犯罪
符咒殺人 以為抽菸犯法

這一條在解決什麼

刑法憑什麼罰一個註定失敗的行為?

門開大了,「運氣不好沒成功」的全變無罪;門關死了,刑法就在罰壞念頭。第 26 條把門調到極窄,不能發生結果還不夠,還要「又無危險」。

四步分流

著手了沒?

沒著手=預備(殺人的預備有明文處罰,竊盜沒有),三態免談。順手查一眼:未遂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分則沒寫罰未遂,吵再久也歸於不罰。

為什麼沒發生:出於己意嗎?

「非不能也,是不為也」才是中止,必減免。沒東西可偷才縮手、認錯人才停手=非己意,往下走。

行為時,一般人看得出絕無危險嗎?

看不出=有危險→障礙未遂,得減輕。當場就看穿絕無危險、又出於重大無知(糖水毒人)→才是不能未遂,不罰。

有沒有外掛?

符咒殺人=迷信犯,以為抽菸犯法=幻覺犯,都不成立犯罪,不是不能未遂。

事實不能,多半障礙;重大無知,才是不能;符咒抽菸,根本不是

兩邊在分配誰的運氣

行為時,一般人的眼睛
射了一把沒子彈的槍,是你運氣不好,不是你無辜。歷屆答案走這條。
事後,純客觀地看
結果既然註定不可能,國家就不該出手;貫徹下去,袋中無物也可能算不能犯。

先寫再看,別跳過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甲於車站月台趁人多擁擠,伸手進入 A 的手提袋,發現袋中空無一物,遂縮手而回。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三句寫完:算不算著手/縮手是不是己意/一般人事前看不看得出袋裡是空的。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A,加重竊盜未遂(車站=加重事由);不是不能犯,也不是中止。

  • 著手先確認過,沒把預備案型塞進三態
  • 「為何不發生」有用法蘭克公式檢驗己意
  • 危險判斷站在行為時的一般人,不是事後

你剛拿下什麼 未遂光譜最左端那道極窄的門,和關門的四步。三態效果一起拿下:得減輕、必減免、不罰(犯罪不成立)。

接著讀 → 中止未遂 第 2 步答「是己意」的往那裡去;答「不是」的,出口是障礙未遂。

官方答案怎麼判的(同一個問題問六次)

這張表在比:這算不算不能未遂

案型(事實皮)考選部公布答案的定性出處
扒手伸手入袋,袋中空無一物加重竊盜未遂,不是不能犯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開槍殺人後才發現槍內無子彈不構成不能未遂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持槍射擊因槍枝瑕疵爆膛傷己障礙未遂,不是不能未遂102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
陰莖無法勃起仍強行性交強制性交未遂成立,不是不能犯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誤認 B 為 A 而砍殺、發現後停手障礙未遂,不是不能、也不是中止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共犯反悔阻止+路人協力而未遂障礙未遂,不是不能犯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五種騙法,五帖解毒劑

T1 三態互換

中止、不能、障礙互相當誘答。發現認錯人而停手,誘答中止與不能(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袋中無物縮手,誘答中止(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解毒劑 先問為何不發生(是不是己意),再問有沒有危險。順序反了就會掉進去。

T2 事實不能 ≠ 不能未遂

把「事後看來不可能」包裝成不能犯。袋中無物、槍內無子彈(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槍枝爆膛(102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無法勃起(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共犯加路人的阻力(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解毒劑 危險判斷站在行為時的一般人,不是事後的上帝視角。

T3 概念外掛

把迷信犯、幻覺犯混進不能未遂的選項裡。符咒殺人誘答不能犯(100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捷運上抽菸還以為犯法,誘答不能未遂(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D))。

解毒劑 迷信犯連故意所指涉的因果流程支配都沒有,幻覺犯連構成要件都不存在,兩者直接不成立犯罪,不是成立不能未遂後不罰。

T4 窗口封鎖

在已經既遂、或根本還沒著手的案型上問你未遂三態。傷害既遂後送醫救治,誘答中止與不能(102 年律師一試第 5 題:教訓意圖=傷害故意,傷害已既遂,不生中止未遂問題);只脫自己衣服、戴保險套而尚未接觸被害人=未著手(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D))。

解毒劑 未遂三態只活在「著手後、既遂前」這個窗口。窗口外的,先回去定位著手。

T5 未遂 × 共犯

用共犯關係包裝未遂的定性。下藥的共犯先行離去仍成立共同正犯(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A));反悔阻止不成,正犯仍是障礙未遂(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解毒劑 共犯脫離要切斷自己的因果貢獻才有效;貢獻已經完成,人離場沒用。

真題解剖:兩題全解+三題骨架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有關不能未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現行刑法關於不能未遂之處罰,僅係制裁行為人表露其主觀心態對法律之敵對性
(B) 刑法第 26 條所謂「不罰」,係指構成犯罪但減輕或免除其刑
✓ (C) 甲開槍射殺仇人乙,於開槍後,始發現槍內無子彈,甲的行為不構成不能未遂
(D) 甲在捷運上抽菸,並誤以為自己的行為係刑法所禁止,甲的行為構成不能未遂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 「制裁主觀敵對心態」是主觀未遂論的口吻;94 年修法後第 26 條以「無危險→不罰」為核心,連處罰都沒有,談何制裁。
  • (B) ✗ 條文寫的是「不罰」=犯罪不成立,不是「成立但減免其刑」—那是舊法時代的待遇。
  • (C) ✓ 槍內有沒有子彈,行為時一般人無從辨識,行為具危險→障礙未遂,因此不構成不能未遂。
  • (D) ✗ 誤以為抽菸犯法=幻覺犯,構成要件根本不存在,不成立犯罪,也不是不能未遂。

秒殺 四個選項有三個在抬高不能未遂的成立範圍或效果,唯一在否定它的 (C) 就是答案。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甲欲殺 A,以為走在前面的 B 就是 A,當甲已經拿開山刀從背後砍殺時,B 正好轉身,甲發現不是 A 而是 B,趕緊停止殺人行為,B 因此倖免於難。試問,依實務見解,對於甲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刑法第 25 條規定,構成第 271 條第 2 項普通殺人的障礙未遂罪
(B) 依刑法第 26 條規定,屬於不能犯而不構成犯罪
(C) 依刑法第 27 條規定,構成第 271 條第 2 項普通殺人的中止未遂罪
(D) 構成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普通殺人的預備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 已著手砍殺;「發現認錯人」而停手是目標失去意義,不是己意悔悟→障礙未遂。
  • (B) ✗ B 是活生生的人,砍下去完全可能死,「不能發生結果」從何說起。客體錯誤不等於不能犯。
  • (C) ✗ 法蘭克公式檢驗:不是「我能而我不為」,是「殺這個人沒意義」—非己意,中止出局。
  • (D) ✗ 已經著手,回不去預備階段。

秒殺 「發現認錯人而停手」=障礙未遂,是考古題的固定答案。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骨架)

持槍射擊因槍枝瑕疵爆膛傷己。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偶然的」槍枝瑕疵不等於「重大無知」,行為具危險→障礙(普通)未遂。
  • (A) 選項寫「應成立不能未遂,不罰」,是標準的 T2 誘答。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骨架)

砍傷妻子後央請鄰居醫師救治。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已著手+積極防果(不必親自救治,央請他人也可以)→中止犯。
  • (C) 選項的「不能未遂」是誘答。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骨架)

下藥性侵、共犯先行離去、對丁無法勃起。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甲乙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以藥劑犯之)。
  • (C) 寫「對丁僅構成不能未遂」是誘答—無法勃起不是不能未遂。
  • (A) 寫「乙已脫離共犯」是誘答—下藥加搬人的貢獻沒有切斷,脫離不成立。

三說對同一件事實的結論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袋中空無一物,三說各會怎麼判

怎麼判斷袋中無物會落到哪一格
具體危險說(通說傾向、與歷屆答案同向)站在行為時,以一般人能認識的事實,加上行為人的特別認識,看有沒有危險一般人事前不知袋裡虛實→有危險→障礙未遂
重大無知說行為人因「重大無知」誤認因果法則(以為糖水能毒死人),才成立不能未遂袋裡有沒有錢不是因果法則的誤認→不是不能未遂
(舊)客觀危險說事後純客觀判斷,範圍最寬事後看罐中自始無物→可能導出不能犯

秒殺法

選擇題看到「不能犯/不能未遂」選項,原則上先當它是誘答再驗證;例外只有一種:案型荒謬到一般人當場就看穿(符咒等級)。

一試怎麼跟、二試怎麼站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方向:實務的判斷方式是站在行為時、以一般人能認識的事實(加上行為人的特別認識)看有沒有危險;一般人事前看不出「不能」,就有危險→障礙未遂。選擇題跟著這個方向走。
  • 二試站隊:擇一貫徹(具體危險說或重大無知說),再加一句交代他說的結論差在哪。三說都寫又不表態,是丟分不是加分。
  • 遇到共犯包裝的題目:正犯的未遂定性、退出者的脫離成敗,兩條線分開寫,不要糊成一段。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是配菜不是主菜。走到那一段,把三態辨識寫成一個乾淨小節就走,時間留給該題真正的主考點。

值幾分
25 分綜合題裡約 6–10 分
寫多長
200–300 字
花多久
4–6 分鐘
每步
1–2 句

超過 6 分鐘就是超支;把三態辨識寫成學說論文,等於把配菜煮成主菜,主考點反而沒時間。

五步寫完就走

唯一設問型

「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處/處斷?」,申論不會出「請論述不能未遂」。歷屆它都藏在綜合題的某一個事實段:微波爐銷毀帳簿失敗、打開鐵罐空無一物、持過期兌換券去兌換。

  1. 罪名+著手先行:先確定這段行為該當哪個罪的著手(未著手就是預備,直接收尾)。
  2. 標定結果不發生的原因:外力?己意?自始不能?一句歸類句,這句就是三態的分岔器。
  3. 危險判斷先宣告標準再涵攝:宣告你採的標準(具體危險說=行為時+一般人認識+行為人特別認識,或重大無知說),涵攝本案事實,他說的結論差異一句帶過。
  4. 結論:障礙未遂(得減輕)/中止未遂(必減免)/不能未遂(不罰)。
  5. 法條檢索收尾:這個罪的分則有沒有處罰未遂的明文?未遂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沒有明文,前面吵半天都歸於不罰(9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的湮滅證據罪就沒有,這一筆檢索是該段的勝負手)。

這一段的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著手認定先行,未著手就收(預備)。
  2. 寫出「結果不發生原因」的歸類句:己意/外力/自始不能。
  3. 危險判斷先宣告標準再涵攝,具體危險說或重大無知說擇一貫徹。
  4. 三態的法律效果寫對:得減輕/必減免/不罰(=犯罪不成立)。
  5. 未遂處罰明文的檢索:未遂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6. 共犯外掛:脫離須切斷因果貢獻;教唆與共同正犯的定位。

三種死法與一種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未遂」一句帶過 「乙用微波爐沒成功,是未遂」,不區分三態,不能犯與普通未遂之辨完全蒸發,該段分數歸零。
直覺宣告不能犯 「袋中無物(鐵罐無物)=不能犯不罰」,沒寫危險判斷標準,結論還跟歷屆答案的方向相反,雙重扣分。
漏掉未遂處罰明文的檢索 在沒有處罰未遂明文的罪名上大論三態,一句法條檢索就能終結的爭點,寫了半頁還沒寫到點上。
高分卷長這樣 標準宣告→涵攝→結論三句成環;兩說結論分歧時擇一貫徹,加一句交代他說差異;每段都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它會從哪幾個方向再考一次

未遂三態軸(主戰場)

  • 著手實行:上游閘門:沒著手就是預備,三態全滅
  • 障礙未遂:預設出口:危險判斷把幾乎所有「事實不能」都送到這裡
  • 中止未遂:己意軸:法蘭克公式、準中止(央請醫師救治)、共犯的中止

概念外掛軸(辨析題最愛)

  • 迷信犯(符咒殺人)
  • 幻覺犯(捷運上抽菸以為犯法)
  • 客體錯誤(認錯人而砍殺)

共犯軸(申論的疊加層)

  • 教唆犯 → 共同正犯 → 共犯關係之脫離
  • 疊法:正犯的未遂定性 × 退出者的脫離成敗,兩條線分開寫

事實皮輪替(同骨架最常穿的三件外衣)

  • 竊盜皮:袋中無物、鐵罐無物、加重竊盜
  • 槍械皮:槍內無子彈、槍枝爆膛
  • 性犯罪皮:無法勃起

出題人的創新從來不是新學說,而是換一個「事後看來不可能」的事實再問一次三態。認出「事實不能」這張包裝紙,答案幾乎都是障礙未遂。

同一句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已著手+結果不發生+非因己意+行為時一般人看不出絕無危險 → 障礙未遂,不能未遂出局

竊盜皮

扒手於車站月台伸手入袋,袋中空無一物。

著手後不遂;無物縮手非己意;一般人事前不知袋中虛實→有危險→加重竊盜未遂。

槍械皮

開槍殺人,槍內無子彈;或槍枝瑕疵爆膛。

已著手;未遂非因己意;裝沒裝子彈一般人看不出→有危險→殺人障礙未遂。「偶然瑕疵」不等於「重大無知」。

性犯罪皮

強制手段已施,因陰莖無法勃起而未得逞。

已著手;生理狀態非一般人可事前辨識→有危險→強制性交未遂成立,不是不能犯。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已著手+非己意+有危險」三連句直接默寫,是閱卷委員最厭的模板文。規範段(三態的法律效果、危險判斷標準)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袋中空無一物,然行為時值月台人潮擁擠,袋中有無財物非一般人所能得知」這種把題目事實嵌進標準的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段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

過了才准離開這一站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四步分流(含迷信犯、幻覺犯兩個外掛)。
  • 寫出這一站六個採分點裡的至少五個。
  • 默寫刑法第 26 條全文,並說得出「不罰」與舊法「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差別。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50 字以內的申論段,再用上面的採分點逐項對照。
  • 五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個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達標。

修法警示

民國 94 年

不能犯的法律效果,從舊法的「減輕或免除其刑」改成現行第 26 條的「不罰」。

影響:不罰=犯罪根本不成立,不是成立以後再減免其刑。

舊題要重解:94 年以前的講義與考古題解答如果寫「不能犯減免其刑」,那是舊法的待遇;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的 (B) 選項正面考的就是這個文義。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第 1 項是未遂的入場券:著手+不遂。第 2 項藏兩件事—處罰未遂要有分則明文(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障礙未遂只是「得」減輕,法官可減可不減。

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之處罰) 兩個要件一個效果:不能發生結果(事實面)+又無危險(規範面)→不罰。第二個要件「又無危險」就是實務把關的閘門。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結果不發生是因為「己意中止或防止」→必減免。第 1 項後段是準中止犯;第 2 項是共犯的中止。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共犯軸的第一塊拼圖:二人以上共同實行,都是正犯。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申論常見的疊加起點:教唆→共同謀議轉共同正犯→共犯關係之脫離。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未遂罰之,而且預備也有處罰明文—這就是為什麼「未著手」在殺人案型仍然接得住。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竊盜未遂罰之;但竊盜沒有處罰預備的規定—同樣是「未著手」,竊盜就接不住。

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第 1 項第 6 款的「車站」,就是月台行竊那題的加重事由;第 2 項寫明加重竊盜的未遂罰之。

來源

一試(選擇題):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100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5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二試(申論):9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98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均 25 分,這個考點在這三題裡都是次要考點。

題目全文與答案:逐字調閱各年度試題與考選部公布答案。

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 25、26、27、28、29、165、222、271、320、321 條,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

實務見解: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篇不引任何裁判;實務立場一律由各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明年份題號。

考過的紀錄年份範圍:民國 95 年至 112 年。

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98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沒有官方解析可對照,這個考點對這兩題的骨架屬 我們重建,尚待回查出處。

上一節那扇門已經夠窄了,旁邊還有一扇更窄的。兩邊最後都不會被罰,所以粗看很像;差別在理由,也在層次:出題人最愛的手法就是把結局給對、理由給錯,讓你以為自己選對了。這一節只有三題的份量,但它守的是更前面的一條界線:什麼還算得上是一個行為。

上一個考點

準中止犯

下一個考點

迷信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