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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

東西是他自己遞出來的

一個人親手交出去的損失,帳要算給誰

你現在站在「有人做了一件事,他侵害了誰」這一格的財產線末段。前面幾章講的都是東西被拿走:竊盜是持有被打破,搶奪是當著你的面被奪走,侵占是本來就在他手上、翻臉不還。到了這一章,動作反過來,東西是被害人自己遞出去的,只是那個「願意」是被造出來的。

先讀它有兩個理由。一是它是這條線上最會考的一格,一試的小劇場十有八九在這裡分岔;二是它是整個財產犯罪的十字路口,你要先能問出「這東西是誰的手交出去的」,前面那幾章的罪名才不會互相打架。

讀完它,你會被帶到兩個方向:往上撞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那是詐欺的另一半戰場(誰吸收誰);往旁撞恐嚇取財、背信、正犯與共犯的區分,那是「他為什麼交」「交的人是不是自己人」的延伸。

市集的蕃茄攤在做裝箱促銷,一箱三百六,一箱六百。有個客人趁老闆忙,把六百那種先塞進箱底,最後抓幾把三百六的鋪在表面。老闆結帳時沒看出來,照三百六收了錢,把整箱遞給他。

這件事你會叫它什麼?題目裡白紙黑字寫著他「偷偷」把蕃茄裝進箱子,公布答案卻是詐欺。

換一個場景。有人拿自己的卡去提款機領五百,機器故障吐出五千,他把錢收進口袋走人。這一次沒有謊話、沒有假卡、沒有一個步驟操作錯誤,可是這筆錢也不是他的。

這一章要處理的就是這兩種彆扭。前一種,題幹寫滿了「偷」,答案是騙;後一種,從頭到尾沒說過一句謊,罪名還是找上門。所有差別壓在同一個問題上:東西離開被害人的那一刻,是誰的手在動,那隻手為什麼會動。

照這個順序讀

01

詐欺取財罪

核心

它是這一章的骨幹和地基:四環節那條鏈、「東西是誰的手交出去的」那一問,後面四節全部靠它分流,先讀它別的才有座標。

選擇題考過 29 次、申論考過 10 次(民國 91–113 年間)

02

加重詐欺

核心

基底過了才談得上升級:排在骨幹正後方,你才會養成「先確認是不是詐欺,再問踩到哪一款」的順序,而不是看到假警察就直接跳結論。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1 次(民國 103–111 年間)

這是骨幹的第一道裂縫,而且裂在被害人那一端:對方本來就判斷不了,前面那條鏈的第二環根本接不上,剛好把你從「加了什麼」帶去「少了什麼」。

選擇題考過 0 次、申論考過 1 次(民國 91–91 年間)

同一道裂縫再往外擴一格:從「是人但不會信」走到「根本不是人」;它同時是機器三條的總分流表,考頻也最高,是這一章下半場的入口。

選擇題考過 6 次、申論考過 3 次(民國 101–110 年間)

放最後,是因為它是機器三條裡最深、也最重的那一條:手上要先有前一節的機種分流,才走得進「拿到的已經不是物、而是一串紀錄」這一層。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1 次(民國 106–111 年間)

回到市集那一箱蕃茄。現在那四個字帶不走你了:先問東西是誰的手交出去的,是老闆結帳之後親手遞的;再問他為什麼交:因為他相信表面那一層就是整箱的樣子;接著問這條鏈斷在哪裡:沒斷,鋪面是詐術、沒察覺是錯誤、照三百六計價交付是處分、兩百四的價差是損害,四環全通。帳掛在造出這個「相信」的人身上,所以是騙不是偷。

再回到那台提款機。這一次你也不會被「他多拿了四千五」帶著走:先問對象是人還是機器,是機器,普通詐欺當場出局;再問這台機器給的是什麼,它吐的是鈔票,落在三條裡中間那一條的射程;最後驗手段:自己的卡、正常程序,錯不是他製造的,於是他不必吞下整筆帳,走的是另一條輕得多的路。同一個人多拿了錢,帳掛多少,看的是那個錯誤是誰做出來的。

你剛拿下的是一組三十秒之內就能分流的問題,和五個掛帳的位置:騙人、整團人騙、對方本來就判斷不了、對象是機器、拿到的已經不是物。接下來要去的是偽造文書與偽造有價證券,因為詐欺在申論裡幾乎從不單獨出現,它的另一半戰場是撞上偽造罪之後,誰吸收誰、哪一條鏈往哪個方向接。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拿到一段生活小劇場,三十秒內先問對一個問題(東西是誰的手交出去的、他為什麼交),讓四個選項自己剩一個
  • 把「偷」「騙」這些題幹用字當成餌而不是答案,改用處分行為的有無來定方向
  • 看到一整團人分工的事實,先確認基底、再逐款掃描、最後才決定競合的標籤,順序不會倒
  • 看到被害人是未成年或判斷力不足的段落,知道要先寫「能不能陷於錯誤有疑」,而不是直接跳結論
  • 看到任何一台機器(連沒見過的機種也一樣),照同一條路走:分人機、認它給的是什麼、驗手段正不正
  • 拿到手的是一串紀錄而不是實物時,知道哪些以物為客體的罪會先天開不了張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第 1 項是取財(客體是物),第 2 項是得利(客體是財產上不法利益:免掉債務、白吃一餐、白坐一趟車),第 3 項明文罰未遂—所以「有沒有交付」永遠是活考點。

刑法第 339 條之 1(不正利用收費設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機器不會陷於錯誤,所以另立條文。收費設備(販賣機)這一條最輕。

刑法第 339 條之 2(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自動付款設備(自動櫃員機)居中。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那道 100 分大題,整題繞著這一條的「不正方法」打轉。

刑法第 339 條之 3(不正利用電腦設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動到電腦裡的財產權紀錄,這一條最重。三條一組記:販賣機、自動櫃員機、電腦紀錄,由輕到重。

刑法第 339 條之 4(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四款加重事由背關鍵字即可:冒用公務名義、三人以上、對公眾散布、深偽影音。二試涵攝時順手掃一次,是便宜分。

刑法第 341 條(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對方若根本沒有辨識能力,就談不上「陷於錯誤」—騙神智失常者交出鑽戒走這一條,不是第 339 條。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與詐欺的界線是處分行為:被害人自己交付走詐欺,被害人根本不知情走竊盜。

刑法第 325 條(普通搶奪罪)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被害人在場監督、乘其不備公然取走或騎走,未基於處分意思移轉持有,實務走這一條。

刑法第 335 條(侵占罪)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關鍵在「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東西本來就在行為人手上、翻臉不還,就不是騙來的。

刑法第 337 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機器多吐鈔那一類事實,除了機器條款外,這一條也會在選項裡出現。

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同樣是被害人自己交付,差在心理基礎:因為怕而給,走這一條。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第 1 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處分財產的那個人自己就是內賊時走這一條—沒有人陷於錯誤,詐欺鏈斷在第二環。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假借據、假標單、簽帳單都在這一章的射程內—簽帳單是私文書,不是有價證券。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白話 文書鏈的中段:偽造是低度行為,被行使吸收;行使再與詐欺想像競合。

刑法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罪)第 1、2 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證券鏈的重罪磁鐵:行使被吸收於偽造之中,持偽券取財的詐欺性質也被吸收,不另論詐欺。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白話 文書鏈的終點靠它收尾。注意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第 339 條之 4(加重詐欺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三件事:先該當普通詐欺當基底;再踩中四款之一(擇一即可,數款並踩仍是一罪);效果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也罰。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加重詐欺的地基:詐術→陷於錯誤→自願處分財產→財產損害,四環節缺一不可。基底不過,後面不必談。

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競合題的對照組。刑度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低於加重詐欺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不管競合標籤選哪個,從重的那一頭是加重詐欺。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白話 第二款數人頭的依據:共同實行的才是正犯,含共謀而支配全局的共謀共同正犯。

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白話 賣帳戶、提供工具落在這一格:幫助犯不計入第二款的三人,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

刑法第 158 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白話 假檢察官、假檢察事務官出面時的專屬罪名。

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假檢署公文落在這一格;最重最輕主刑與加重詐欺相同,所以從一重要靠併科罰金來比。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白話 把假公文寄給被害人就是行使,依偽造公文書的規定處斷。

刑法第 218 條(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白話 偽刻檢署印章落在這一格;它是偽造公文書的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個資是駭來的時候,前段行為的罪名。

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取得被害人個資電磁紀錄的罪名,與後續詐欺不是同一行為。

刑法第 4 條(隔地犯)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白話 機房在海外、被害人在臺灣交錢,結果地在臺灣,我國刑法就管得到。

刑法第 9 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白話 前段:外國判過了我國仍得處斷。但書:已在外國服刑的,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是『得』,不是應。

刑法第 339 條之 1(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投錢或感應之後會給你商品或服務的機器:販賣機、加油機、售票機、停車場繳費機。拿到的是物走第 1 項,拿到的是免付費這種利益走第 2 項。

刑法第 339 條之 2(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操作之後會吐鈔給錢的機器,典型是自動櫃員機。刑度比收費設備重一級。

刑法第 339 條之 3(電腦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沒有實體機器也可以:把假資料或不正指令輸進系統,讓財產權的紀錄跟著變動。三條裡刑度最重。

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兩個用場:撿到卡再去盜刷,撿卡本身先成立本罪;機器故障多吐的鈔票是離本人(銀行)所持有之物,取走論本罪。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設備定性失敗時案子流回這裡:兌幣機不給商品或服務、只做面額交換,不是收費設備。

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選擇題常拿它當誘答。它在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保護的是電腦使用安全,不是財產法益—持他人金融卡在 ATM 輸入密碼,處理的是財產犯罪的問題。

刑法§359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管的是電磁紀錄被亂動,且要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刑法§220 第 2 項 準文書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白話 存款數額的電磁紀錄經電腦處理顯示,可以是準私文書。

刑法§210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無權更動準私文書,接的就是這一條的變造。

刑法§336 第 2 項 業務侵占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前提是易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客體限於物,電磁紀錄進不來。

刑法§323 準動產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6 月 25 日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白話 只有能量以動產論,電磁紀錄不在其列,所以不走竊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