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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文書

刑法§220 是轉接頭:先定性客體,再問偽造還是變造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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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客體,先分它是哪一格

本體即文書,不必翻譯
借據 契約 支票上之背書
§220 I|物品符號型
引擎號碼 商品條碼 稅戳
§220 II|電磁紀錄型
電子郵件 簡訊 存款數額紀錄 監視錄影檔案

愈像文書的,愈不是『準』文書,它是給不像文書的東西用的門票。

沒有它會出什麼事

偽造文書罪章的門只認『文書』,可是犯罪現場早就搬進螢幕。第 220 條不是罪名,是一道翻譯:把不像文書、卻在替某人證明某件事的東西宣告『以文書論』。

沒有它,磨改引擎號碼、冒名發信都卡在門外。但以有表意功能為限;一旦成立就及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毀損文書罪也算。

判斷路徑

它本來就是文書嗎?

紙上文字直接表意=本體即文書,不經§220 擬制。

不是的話,靠什麼表意?

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第一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第二項。兩項都以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為限。

對它做了什麼?

冒名創設=偽造;無權更動既存內容=變造;拿去用=行使;毀棄=毀損文書罪;只動資料不表意=電腦罪章,兩條路不互斥(見 b9)。

風險歸誰

開門翻譯
載體換了、造假還在,公共信用不能只認紙;代價是刑罰隨科技擴張。
關門不譯
嚴守文義、邊界清楚;代價是這類實質造假沒人管。

它把線畫在表意功能而不是材質:有沒有替某人證明某件事,才是過門標準。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

甲把偷來的汽車引擎號碼磨滅、打上其他數字。寫兩句:①這客體屬於哪一格、憑什麼表意;②是創設還是更動既存內容,論什麼罪?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 變造準私文書罪

  • 我寫出涵攝句(引擎號碼依習慣足以證明車輛出廠身分),不是只寫『它是準文書』
  • 原號碼載體仍在、內容被替換=無權更動既存內容=變造,不是偽造
  • 兩個判斷都對才算對:偽造/變造 × 文書/準文書(對照表在 b7)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下的是次序:先定性客體,再決定它進不進得了偽造文書罪章,最後才問偽造、變造、行使或毀損。

接著讀 → 行使偽造文書 偽造完拿去用,低度的偽造變造被高度的行使吸收。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同一個行為,客體要不要先經刑法§220 翻譯(102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的四個選項就是這四格)

行為本體即文書經刑法§220 擬制的準文書
偽造:無製作權、冒用他人名義創設偽造私文書罪偽造準私文書罪
變造:就既存文書無權更動內容變造私文書罪變造準私文書罪

界線實測對照

是準文書(要靠刑法§220 翻譯)不是準文書
汽車引擎號碼/車身號碼刑法§220 I 準私文書(102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商品條碼刑法§220 I 準文書(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行動電話簡訊刑法§220 II 準文書(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電子郵件(冒名發送)刑法§220 II 準私文書(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銀行存款數額紀錄刑法§220 II 準文書,變造的客體(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遭扣押之監視錄影檔案刑法§220 II 準私文書,毀損的客體(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稅務機關證明繳納稅款之稅戳以文書論(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支票上之背書票據行為,本體即具文書性質,不需要也不經過刑法§220 的擬制(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同一份電磁紀錄,在題目裡扮演什麼角色,就走哪一條路

它在題目裡扮演什麼走哪條路會出現的罪名
替某個名義人證明某件事(表意)刑法§220 II 準文書路線偽造/變造準私文書(§210)、行使(§216)、毀損(§352)
只是資料,被取得、刪除或變更電腦罪章入侵電腦(§358)、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359)、洩漏電腦秘密(§318-1)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罪名清單不完整

每個選項都說想像競合,差別只在漏列某一罪(常漏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或洩漏電腦秘密罪)。實例: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解毒劑 逐站清點:入侵→取得→冒名行使→洩漏,一站都不能跳。選最長清單前先驗證每一站,不是憑直覺選最多。

四向辨識混淆

偽造/變造 × 文書/準文書,四個格子互為誘答。實例:102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磨改引擎號碼)。

解毒劑 客體是物品上的符號=準;既存內容被更動=變造,兩個判斷各做一次,答案就是變造準私文書。

雙軸包裝

罪名軸(普通竊盜/加重竊盜)× 罪數軸(想像競合/數罪併罰)同題設誘。實例: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解毒劑 兩軸分開判:題目沒給侵入住宅、毀越安全設備、攜帶兇器等加重事由就是普通竊盜;先竊後變造行使=數行為=數罪併罰。

相似罪名越界

用『看起來也像』的財產罪、秘密罪設誘。實例: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業務侵占)、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妨害秘密)。

解毒劑 回構成要件原文:侵占要『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妨害秘密要有窺視、竊聽、竊錄的行為。背結論擋不住換皮,抬條文才擋得住。

真題解剖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準文書?

✓ (A) 支票上之背書
(B) 汽車引擎號碼
(C) 商品條碼
(D) 行動電話簡訊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背書是票據上的簽名記載,本體直接具文書(有價證券)性質,不需要、也不經過刑法§220 的擬制翻譯。
  • (B)(C)(D):引擎號碼(物品符號+習慣表意)、商品條碼(符號+特約表意)、簡訊(電磁紀錄藉機器顯示表意),都是準文書。

秒殺 反直覺點:愈像文書的,愈不是『準』文書。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甲為 A 公司之離職員工,因遭解聘懷恨在心。某日,甲在自家中以個人電腦連線上網,並使用舊同事 B 所有之帳號、密碼登入 B 之電子郵件信箱,再以 B 名義將信箱內 A 公司之營業秘密二封轉寄予對手 C 公司人員知悉。若 A 公司知悉後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無故侵入電腦罪、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及無故洩漏他人秘密罪,四罪為想像競合
(B) 甲成立無故侵入電腦罪及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二罪為想像競合
(C) 甲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無故侵入電腦罪及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三罪為想像競合
(D) 甲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無故侵入電腦罪,二罪為想像競合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輸入 B 的帳號密碼登入信箱→刑法§358 無故入侵電腦罪。
  • 取得信箱內的營業秘密郵件→刑法§359 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 以 B 名義轉寄=冒用 B 的名義製作並發送電子郵件=偽造準私文書(§220 II+§210)並行使(§216)。
  • 使對手公司人員知悉營業秘密→刑法§318-1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
  • 同一登入轉寄歷程評價為一行為,四罪想像競合;(B)(C)(D) 各漏一到二站。

秒殺 冒名的數位行為必有『偽造準私文書+行使』這一站,再把入侵/取得/洩漏補滿。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甲竊取 A 所有之小客車,並變造引擎或車身號碼後出售他人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成立竊盜罪與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變造為行使所吸收),想像競合
✓ (B) 甲成立竊盜罪與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變造為行使所吸收),數罪併罰
(C) 甲成立加重竊盜罪與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變造為行使所吸收),想像競合
(D) 甲成立加重竊盜罪與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變造為行使所吸收),數罪併罰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罪名軸:題目未給侵入住宅、毀越安全設備、攜帶兇器等刑法§321 各款事由,是普通竊盜(§320 I),(C)(D) 出局。小客車是被偷的『物』,不是加重事由。
  • 罪數軸:先竊車、後變造號碼再出售行使,時間先後、各自起意,是數行為,數罪併罰,(A) 出局。
  • 括號裡的『變造為行使所吸收』四個選項都送給你,代表吸收鏈不是本題考點。

秒殺 『先偷、後改、再賣』把時間軸拉開=併罰,不是想像競合。

真題解剖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銀行職員利用職務將指令輸入電腦,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額,問下列何罪不成立?

考選部公布答案:D(業務侵占不成立)

  • 侵占以易持有為所有為要件,條文明定客體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335 I;業務侵占§336 II 是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帳戶存款數額的電磁紀錄不是行為人持有之他人之物。
  • 反面確立會成立的:電腦詐欺(§339-3,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製作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變造準文書、§359 變更電磁紀錄。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毀損文書罪的『他人文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他人』看文書的所有(處分)權歸屬,不看製作名義人:自己簽名出具給債權人的借據,名義人是自己,撕掉仍是毀損他人文書。
  • 同題另一選項正面確認:毀損罪的文書範圍與刑法§220 的定義一致,擬制效力及於本章以外各罪。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甲以公開婚外情脅迫司法警察乙,要乙刪除執行搜索所扣押之甲宅監視錄影檔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乙不成立妨害秘密罪)

  • 乙沒有窺視、竊聽、竊錄的行為(§315-1 是列舉),而婚外情又是乙自己的秘密。
  • 反面確立:甲成立§304 強制罪;乙刪檔成立毀損準私文書(§220 II+§352),並成立§165 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被告是甲,不是乙自己。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關於偽造文書的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四個選項等於四條見解一次到位:名義人已死亡不妨礙偽造罪成立、虛擬名義人亦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可)、文書影本得為客體、稅戳以文書論。

秒殺法

愈像文書的,愈不是『準』文書;引擎號碼=準,磨改=變;冒名的數位行為,必有『偽造準私文書+行使』這一站;先偷、後改、再賣,時間軸拉開=數罪併罰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本考點在一試只有兩張臉:單純辨識(是不是準文書?偽造還是變造?)與聚合題(一段電腦或車輛犯罪事實,清點罪名再定罪數)。時間花在三分法與逐站清點,不要花在背客體清單。
  • 陌生場景(雲端硬碟、通訊軟體、網銀 App)不用慌:換的是皮,站還是那幾站,入侵→取得→冒名→洩漏。
  • 二試站隊:不要為準文書準備獨立的申論架構。它在申論卷只是罪名清點過程中的一站,一句擬制翻譯(先點刑法§220 II 或 I 的『以文書論』)+一句涵攝,兩三行內結束,立刻回到主戰場(通常是罪數論或電腦罪章)。
  • 若聚合事實真的改編成案例題,得分骨架就是逐站清點:每站『行為描述→條號→罪名』一行,最後罪數段收尾,同一歷程收想像競合,先竊後改再賣型收數罪併罰。罪數段的寫法工具箱在『想像競合』『數罪併罰』兩站,這個考點只負責把客體翻譯成文書、把罪名清點齊。

申論裡它坐哪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語料涵蓋到民國 113 年,本考點的考過的紀錄落在 102 至 111 年,全部是一試選擇題,沒有任何申論考過的紀錄。

所以這一站不提供申論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出過的東西寫給你,就是灌水。真的要準備申論時的站隊建議在 b14。

修法警示

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刑法第 220 條最後修正公布。

舊題要重解:引用一律以現行版兩項全文為準,不要照抄舊講義的條文文字。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法第 352 條、第 358 條、第 359 條、第 318-1 條最後修正公布。

舊題要重解:這個考點引用的都是現行版;用修正前條文寫成的舊解答,條文文字要重新核對。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20 條(準文書) 第一項=物品符號型(紙上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表意);第二項=電磁紀錄型(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兩項都以『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為門檻,而且效力及於本章以外各罪。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準文書經第 220 條翻譯後套進本條,就叫偽造(變造)準私文書。

刑法第 216 條(行使罪) 做完拿出去用就是行使;低度的偽造、變造被高度的行使吸收。

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 第 220 條明文及於本章以外各罪,所以毀損準文書也走這一條。

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聚合題的第一站:用別人的帳號密碼登入。

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電磁紀錄被當『資料』動手腳時走這條,和準文書路線不互斥。

刑法第 318-1 條(洩漏電腦秘密罪) 把撈到的秘密給第三人知悉,聚合題最容易漏掉的一站。

來源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本考點為該題主考點)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本考點為該題主考點)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本考點為該題主考點)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題目全文與考選部公布答案:歷屆試題語料庫逐題取原文。

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為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文不引用任何裁判字號;所有『實務見解』都是由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而來。

語料涵蓋至民國 113 年;本考點的考過的紀錄落在 102 至 111 年,全部是一試選擇題。

客體這條軸到上一節收工:紙的、不是紙的,都有位置了。剩下最後一道共用的門:冒名成立、內容不實成立,還要問一句有沒有人可能因此吃虧。開場那張補寫的借據就停在這道門前:動作全中,答案是不成立。下一節很短,歷屆也只考過 2 次,但它是本章唯一會把「全部要件都符合」的題目整個翻掉的地方,所以放在半場結束、你正想把成罪判斷收工的時候上。

上一個考點

業務登載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