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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1 次

加重詐欺

先過詐欺門,再問踩到哪一款,人頭只數共同正犯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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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考的就是踩到哪一款。

→ 加重詐欺
冒充警察、檢察官、法院:第一款,一人即成立 三人共謀,機房/撥打/取款分工:第二款 廣告、群發、對不特定人撒網:第三款;一對一打給特定人不算
→ 先別升級
只賣帳戶、交提款卡存摺:原則上是幫助犯,不算人頭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普通詐欺一條,扛不住整團人的詐騙。

對手是分工、假身分與撒網,被害人連查證這個動作都失效。民國 103 年增訂本條,把規模化的手法抽出來加重:五年以下變成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三問走完一題

這是不是詐欺?

詐術→錯誤→自願交付→損害。因畏懼才交付的,先想恐嚇取財。

踩到哪一款?

四款擇一即可,數款並踩仍是一罪(速查在 b7);數人頭時只數共同正犯,幫助犯剔除。

撞上別的罪怎麼收?

同一被害人、同一次交付=法益單一,走法條競合;侵害數法益才進想像競合。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人頭算寬
賣帳戶、供工具的也算進三人,門檻好過,外圍被拉進重罪。
人頭算嚴
只數共同正犯,重刑留給支配犯罪的人,外圍逃出加重。

分配的是:外圍角色要不要一起吃加重刑度。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甲假冒警察,對珠寶店老闆A 聲稱其店內某翡翠項鍊是贓物,若不交出來給甲扣押,將逕行逮捕A,A 心生畏懼,僅能無奈交出翡翠項鍊。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先別看選項。三句:成立哪些罪、怎麼收、理由。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法條競合,從一重論加重詐欺)。

  • 有沒有認出假冒警察=冒用公務員名義?
  • A 心生畏懼,恐嚇取財有承認該當嗎?
  • 同一被害人、同一次交付,收法條競合還是想像競合?

你剛拿下什麼 看到冒公家、三人分工、對公眾撒網知道要升級;看到賣帳戶的先貼幫助犯標籤再數人頭

接著讀 →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恐嚇取財偽造公文書 分別對應人頭怎麼數、騙與嚇怎麼分、假公文整包。

四款速查

這張表在比:哪個事實踩中哪一款。數款並踩仍是一罪,但每一款都要各自對到具體事實

款別關鍵事實要幾個人最常踩空的地方
第一款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假檢警、假法院人員;冒名本身就是詐術的一部分一人即可以為要湊滿三個人才成立
第二款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分工實行,或共謀而支配全局共同正犯三人以上,含共謀共同正犯把幫助犯、教唆犯算進人頭
第三款 以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撒網式廣告、群發訊息不限以為用了電話或網路就算;重點在有沒有對公眾散布
第四款 以電腦合成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換臉、合成聲音不限民國 112 年才新增,之前的舊題選項不會出現它

這個人算不算進第二款的三人

算進人頭不算進人頭
架機房、撥打電話、出面取款算:分工實行,各段都在犯罪計畫內互相歸責
只出主意不下手,但支配全局算:共謀共同正犯
收錢後交付自己的提款卡、存摺、密碼不算:未參與詐術實行、對詐騙無支配,原則上定性為幫助犯
教唆他人去詐騙不算:教唆犯不計入
正犯數不滿三人時退回普通詐欺;提供帳戶的人論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

競合標籤怎麼選

這張表在比:兩個罪撞在一起時,貼哪一張競合標籤

情形侵害幾個法益標籤結論
一行為又騙又嚇:同一被害人、同一次財產交付單一財產法益,用兩個罪名重複評價會過度法條競合擇一重論加重詐欺(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數個被害人,或另傷及公文書的公共信用數法益想像競合從一重

誘答兩型

T1 主體錯置

把幫助犯算進『三人以上』的正犯人頭。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B):提供帳戶提款卡存摺的一人,加上實行詐騙的正犯二人,湊成『三人』。

解毒劑 第二款只數共同正犯,幫助犯不入列,正犯只有二人,退回普通詐欺,帳戶提供者論幫助犯。

T2 競合標籤對調

一行為又騙又嚇,選項在『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之間設誘。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C)與(D)結論相同,分水嶺只剩標籤。

解毒劑 同一被害人、同一次財產交付=單一財產法益侵害,走法條競合擇一重。

真題解剖:四款涵攝+人數陷阱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之加重詐欺罪?

(A) 甲、乙、丙三人共謀電話詐欺,由甲負責架設打電話機房、乙負責撥打電話詐騙被害人,丙則與被害人見面取得騙款
✓ (B) 甲不認識乙、丙,由乙提供新臺幣5000 元價金予甲後,甲將個人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及密碼交付予乙,嗣後乙、丙為詐騙丁,而將仿真古董謊稱真品賣給丁,請丁將價金匯至甲帳戶,乙、丙再從提款機取得現鈔
(C)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經營網路人氣食品商店,為了減少庫存,甲、乙決定更改庫存品之食用有效期限,並指示丙、丁二人負責塗改有效期限,嗣後再以原價販賣予下盤商,藉此取得貨款
(D) 甲出於詐騙乙之犯意,撥打電話予乙,謊稱其銀行帳戶已遭法院凍結,須另繳保證金以解凍,甲再偽冒為法院內部監管科人員,與上當之乙見面,並收取乙交付之『保證金』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構成:三人共謀,機房、撥打、取款分工實行,典型的『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B) 應選:甲收五千元後只交付自己的提款卡、存摺、密碼,未參與詐術實行、對詐騙丁無支配,定性為幫助犯;而實行詐欺的正犯只有乙、丙二人,未達三人。甲既非正犯、人數又不足,加重詐欺對甲不成立。
  • (C) 構成:四人經營商店,二人決策、二人塗改有效期限後照原價出貨;塗改效期賣貨就是詐術,四人共同正犯。
  • (D) 構成:甲一人偽冒法院監管科人員,該當『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第一款不看人數。

秒殺 看到『提供帳戶』『賣帳戶』先貼幫助犯標籤,再重數正犯人頭。

秒殺法

第一款看『冒的是不是公家身分』,跟幾個人無關;第二款先貼正犯/幫助犯標籤,再數人頭。

一試怎麼跟、二試怎麼站

  • 一試考的是快篩:先確認基底詐欺,再逐款掃描,最後才決定競合標籤。選項常常結論相同,差別只在標籤。
  • 題幹寫『依實務見解』,就跟著該題考選部公布答案走,不要拿學說去對抗。
  • 刑度比較不用背:加重詐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恐嚇取財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不管競合標籤選哪個,從重的那一頭是加重詐欺。
  • 申論只出現過一次:民國 103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論罪 20 分+境外犯行效力 10 分。事實是假檢警詐團加境外機房。

它在申論裡坐哪、給多少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坐在詐團綜合題的中段:前面分人分段論罪,後面競合收尾,周邊還會掛偽造文書鏈、僭行公務員職權、電腦犯罪。

論罪主幹(20 分)
約 17–18 分鐘:每個行為人約 5 分鐘,競合收尾 3 分鐘
境外效力(10 分)
約 7–8 分鐘,三個步驟各一小段
留給檢查
2 分鐘核對設問動詞:問『如何論罪』要罪名結論,問『如何處斷』要處理方式,答非設問動詞等於白寫

以上時間與分量是本書的教學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兩種設問,兩條產線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A 型|詐團分工論罪

設問問『甲、乙、丙三人如何論罪』

  1. 分人分段:先把每個人的行為切成段(備料/施詐/收款),一人一段落,不混寫。
  2. 逐罪檢驗:詐欺四環節一句帶過,火力留給加重事由與周邊罪名。
  3. 共同正犯歸責:刑法第 28 條,犯罪計畫內分工互相歸責;一人踩中加重款,全體共同正犯跟著升級。
  4. 款別涵攝:明確寫出哪個事實踩中哪一款,假檢署公文加假檢察官=第一款,三人分工=第二款。雙款並踩仍是一罪,但兩款都要寫到。
  5. 競合收尾:組內吸收鏈(偽造公印→偽造公文書→行使)先清,再跨罪名定性,最後點名從一重之罪。問『如何處斷』而沒寫到罪數結論,等於沒回答。
  6. 隱藏加分點:行使偽造公文書依刑法第 211 條處斷,最重最輕主刑與加重詐欺相同,要比到刑法第 35 條第 3 項第二款『有併科主刑者為重』,才說得出加重詐欺為何是重的那一頭。
B 型|境外犯行效力範圍

設問問『經外國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後,我國法院如何處斷』

  1. 先過管轄門:刑法第 4 條,詐術行為雖在境外,被害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的結果在臺灣,就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今日另有直達車:刑法第 5 條第十一款,民國 105 年後加重詐欺也在領域外犯罪的適用之列。
  2. 外國裁判不擋路:刑法第 9 條前段『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外國確定裁判不生一事不再理的拘束力。
  3. 執行折抵:刑法第 9 條但書,已在外國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注意是『得』,法院裁量,不是應。

抓分抓這幾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分人分段論罪,不混成一鍋。
  2. 第一款加第二款雙款涵攝都寫到,各自對上具體事實。
  3. 刑法第 28 條的相互歸責句:分工怎麼變成大家的罪。
  4. 周邊罪名清點:偽造公印→偽造公文書→行使這條鏈,加上僭行公務員職權、入侵電腦與取得電磁紀錄兩罪。
  5. 競合定性加上點名從一重之罪;能比出加重詐欺為何是重的那一頭,是加分。
  6. B 型三步:刑法第 4 條管轄→第 9 條前段仍得處斷→第 9 條但書折抵,點到『得』字的裁量性。

低分怎麼死、高分長什麼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罪名清點漏一半 只寫『三人成立加重詐欺共同正犯』,20 分題寫成 5 分答案;偽造文書鏈、僭行職權、電腦犯罪全漏,等於把命題者鋪好的得分點原封奉還。
人人重寫全套構成要件 三個人各來一次詐欺四環節,時間爆炸。基底一句帶過,共同正犯用歸責句收攏,火力集中在款別與競合。
刑法第 9 條寫反 把外國確定裁判寫成『一事不再理、應為免訴』。條文前段明文『仍得依本法處斷』,寫反是方向性死亡;但書的『得免其刑之執行』也常被誤寫成『應折抵』。
高分卷長這樣 罪名清點齊、每一款對到具體事實、競合有定性也有理由、從一重比得出所以然、刑法第 9 條的『得』字裁量性有點到。

換皮不換骨:四條軸

定性軸(跟誰競合)

  • 恐嚇取財:騙與嚇一線之隔:因錯誤交付是詐欺,因畏懼交付是恐嚇;兩者交織而被害人同一、交付同一次,走法條競合擇一重。
  • 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標籤對調是一試最愛:法益單一走法條競合,數法益才走想像競合。

人數軸(第二款怎麼數)

  •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提供帳戶、提供技術是幫助犯,剔除;分工實行、共謀支配是正犯,計入。

包裹軸(假公務員全家桶)

  • 偽造公文書加僭行公務員職權,假公文加假身分,是第一款的標準配菜。
  •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被害人的個資從哪來?駭來的。

境外軸

  • 刑法效力範圍:機房設海外;民國 105 年刑法第 5 條第十一款之後更是直達車。

這一站的創新幾乎都發生在『軸的組合』:民國 103 年那一題就疊了包裹軸、人數軸、境外軸三層。看到組合題不要慌,一層一層拆,每層都是練過的。

同骨架穿三件外衣

骨架 基底詐欺→踩款升級→競合收尾

假檢警皮

假檢署公文加假檢察官電話,車手出面收款。

第一款與第二款雙踩;偽造文書鏈與僭行公務員職權和詐欺是同一個實行行為的手段環節,想像競合從一重論加重詐欺。

帳戶皮

賣帳戶的、收簿手、車手,各自角色不同。

每個角色先貼『正犯或幫助犯』標籤再數人頭;正犯不足三人,全案退回普通詐欺,帳戶提供者論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

投資群組皮

網路廣告假投資,對不特定人撒網。

該當第三款『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對照組:只對特定友人一對一謊稱週轉借錢,原則上無款可踩,回到普通詐欺。

反模板警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

『依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這種背誦句人人會寫;要看的是本案的人頭是怎麼數出來的。『乙僅提供帳戶,未參與詐術之實行,屬幫助犯,故實行詐欺之正犯僅二人』這句才是差距。每個款別涵攝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

走到這裡才算過關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刑法第 339 條之 4 四款與刑度(含併科罰金);一句話說出第二款的人數計算法則。
  • 說出民國 107 年那題走法條競合、民國 103 年那題走想像競合,各自的理由是什麼。
  • 寫出 b16 六個採分點中的至少五個。
  • b19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50 字內擬答,通過 b5 的三條檢核與 b15 A 型第五步的競合收尾。
  • b10 的兩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款別記不全回 b7;人數數錯回 b8 與 b11;競合定性混亂回 b3 第三問與 b9;效力範圍斷鏈回 b15 的 B 型三步。門檻與時限是本書設定的初值;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民國 103 年 6 月

增訂刑法第 339 條之 4(當時只有前三款)

影響: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對公眾散布三種情形被抽出來加重,刑度從五年以下跳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舊題要重解:同年律師二試就考了一整題 30 分,是『新法即考』的教科書案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刑法第 5 條第十一款增列加重詐欺罪

影響:此後即使行為與結果都在境外,我國刑法仍適用於加重詐欺。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3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的境外部分,當年靠隔地犯(刑法第 4 條)解;今天重解可以直接加寫這一款。

民國 112 年 5 月

新增第四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影響:換臉、合成聲音行騙正式入法;與第三款疊踩時仍是一罪,但逐款涵攝要分開寫。

舊題要重解:民國 112 年以前的舊題選項不會出現第四款,別把它硬套進去;它目前沒有出題紀錄,是命題空窗最可能的補洞方向。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39 條之 4(加重詐欺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三件事:先該當普通詐欺當基底;再踩中四款之一(擇一即可,數款並踩仍是一罪);效果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也罰。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加重詐欺的地基:詐術→陷於錯誤→自願處分財產→財產損害,四環節缺一不可。基底不過,後面不必談。

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競合題的對照組。刑度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低於加重詐欺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不管競合標籤選哪個,從重的那一頭是加重詐欺。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第二款數人頭的依據:共同實行的才是正犯,含共謀而支配全局的共謀共同正犯。

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賣帳戶、提供工具落在這一格:幫助犯不計入第二款的三人,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

刑法第 158 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假檢察官、假檢察事務官出面時的專屬罪名。

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假檢署公文落在這一格;最重最輕主刑與加重詐欺相同,所以從一重要靠併科罰金來比。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 把假公文寄給被害人就是行使,依偽造公文書的規定處斷。

刑法第 218 條(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 偽刻檢署印章落在這一格;它是偽造公文書的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個資是駭來的時候,前段行為的罪名。

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取得被害人個資電磁紀錄的罪名,與後續詐欺不是同一行為。

刑法第 4 條(隔地犯) 機房在海外、被害人在臺灣交錢,結果地在臺灣,我國刑法就管得到。

刑法第 9 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前段:外國判過了我國仍得處斷。但書:已在外國服刑的,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是『得』,不是應。

歷屆出處與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與恐嚇取財的競合定性)、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款別涵攝與人數計算)。

申論:民國 103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30 分,論罪 20 分加境外犯行效力 10 分。

這個考點不引裁判字號: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上,文中的實務立場都由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回推,並標明年份題號。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版法規全文,各條的最後修正公布日期已隨文標註。

掛著推估眉標的區塊:b14 申論時間分量、b15 拆解模板、b16 採分點、b17 高低分特徵、b20 反模板、b21 破關門檻,是本書的教學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加重詐欺是往上加:行為人那一端多了身分、多了人手、多了散布的方式。接下來要看的是相反的方向,往下掉,而且掉在被害人那一端。你剛剛練的是「這一團人做了什麼所以要加重」,接著要練的是「這個被害人身上缺了什麼,所以整條鏈接不起來」。兩節放在一起讀,你會第一次看清楚這一章真正的骨架:一邊是行為人那頭的加減,一邊是被害人那頭的加減,罪名只是這兩頭調整之後掉出來的結果。少讀了下一節,你會有一整格題目認不出來,因為題幹裡照樣有「騙」這個字,只是那個字這次不管用。

上一個考點

詐欺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