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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

「妨害到公務」不等於妨害公務罪,三道門缺一就換格子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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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往哪一格

刑法§135 開場
依法執行職務時 表明來意欲逮捕 推擠、抱住、擦撞
門檻擋下
鄉公所僱請的 奉指示採買文具 下班後、噴漆改色
換鄰罪
當場侮辱→§140 職務上掌管→§138 脫逃→§161 II

刑法§135 以「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限;掉出這格不等於無罪,多半掉進鄰罪。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保護的不是公務員的面子,是國家把事辦完。

攔檢、拆除、點交,動手就擋得下;傷害、毀損賠得起受傷的人,賠不起一件沒執行完的公權力。刑法§135 補這一格,保護以依法執行職務為限,職務外的衝突退回普通傷害、毀損。

判斷路徑

對象是公務員嗎?

鄉公所僱請的司機、工人是私人,刑法§135 不開場,回到傷害、強制去處理。

在依法執行職務時嗎?

職務性、適法性、「時」三關:採買文具是內部雜務;外觀合法就受保護;下班被罵不算。

手段算施強暴脅迫嗎?

消極妨礙、貼文字不算;抱住、擦撞算。第 2 項事前型,除不法意圖外仍須施強暴脅迫。

有更特別的格子嗎?

脫逃另有刑法§161 第 2 項特別規定;打傷警察另接刑法§277。分格見 b9。

一問人、二問時、三問手

缺一即出局。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形式外觀(實務)
外觀合法就受保護:處分縱有實體爭議,帶公文到場執行仍是依法執行職務。
實質合法說
實體上真的合法才受保護,等於讓人現場自己判斷、當場反抗。

分配的是誤判成本:猜錯的人自己承擔,先服從,事後救濟。

動筆區

先自己寫

甲知悉其子 A 偷竊汽車,為免追查幫 A 把車噴漆改色。成立妨害公務罪嗎?還會踩到哪一條?

三道門走一遍,卡在哪一門寫哪一門。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選出錯誤者);考選部公布的錯誤選項就是「應論以妨害公務罪」。

  • 卡在門三:全程未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刑法§135 不成立。
  • 沒有因為「有妨害到公務」就給罪名。
  • 接下去:噴漆=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刑法§165);父子屬五親等內之血親,依刑法§167 減輕或免除其刑。

你剛拿下什麼 你能用三道門把「有妨害到公務」和「成立妨害公務罪」分開,也知道掉出這格多半掉進鄰罪。

接著讀 → 脫逃罪 刑法§161 第 2 項是刑法§135 的特別規定;公務員的定義在刑法公務員概念那一站。

三道門實測:刑法§135 第 1 項成不成立

成立(門過了)不成立(卡在這一門)
門一|對象是不是公務員身穿制服、表明來意執行職務的員警;帶公文到場執行點交、拆除的公所人員鄉公所僱請的怪手司機與工人是私人,刑法§135 根本不開場(105 年律師二試);便衣未表明身分、行為人誤認是仇家而出拳,欠缺妨害公務故意(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選項 D)
門二①|職務性在車禍現場處理、到場處理報案、執行點交或拆除身穿制服但奉指示到文具行採買公務文具、送公文途中擦撞引發的私人衝突,都不是執行公權力職務(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選項 A、B);「超越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即不得謂為依法執行職務」(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選項 B)
門二②|適法性誤認被追呼為犯罪人之路人為現行犯而逮捕,客觀情狀該當準現行犯,逮捕仍屬依法執行職務(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土地徵收處分縱有實體爭議,帶公文到場執行仍受保護(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門二③|時/當場刑法§135 要「依法執行職務時」;刑法§140 要「當場侮辱」下班後在快炒店被罵(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選項 D)、在議會外餐廳咆哮官員(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都不在執行職務中
門三|手段抱住執行人員=對人行使強制力(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駕車擦撞追捕中的警用機車(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幫兒子把贓車噴漆改色等消極妨礙(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貼抗議文字、鎖死大門(101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撕毀自己已簽收的違規單(101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
事前型(刑法§135 第 2 項)有不法意圖「並且」施強暴脅迫;不以意圖實現為必要(101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選項 D)只證明意圖、沒有強暴脅迫(101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選項 A 的誘答)

罪名網分格表

這張表在比:同一場面該掉進哪一格罪名(只比歸格,不比刑度、不比罪數)

行為長相落在哪一格為什麼不是刑法§135
對執行職務中的警察出拳、推擠、駕車擦撞刑法§135 第 1 項(毆傷再加刑法§277 第 1 項)本格就是它
罵執行職務中的警察刑法§140(當場侮辱)罵不是強暴脅迫
下班、非執行職務時罵警察不成立欠「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撕毀送達前的傳票、扣押中的帳簿、做好的警詢筆錄刑法§138毀的是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不是對人施強暴
撕毀已交本人簽收的違規單不成立該單已脫離公務員職務上掌管
割破掛在牆上的警察制服毀損方向(刑法§354)制服不是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
被逮捕拘禁後推倒看管警察逃走刑法§161 第 2 項刑法§161 第 2 項為刑法§135 之特別規定,法條競合直接適用前者
抗爭現場對執行點交之法官潑廚餘、依示意搬運廚餘桶刑法§135 共同正犯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者是共同正犯,不是刑法§136 的首謀或在場助勢
幫嫌犯隱匿、湮滅證據(無強暴脅迫)刑法§165(親屬另查刑法§167)消極妨礙偵查不夠格叫強暴脅迫
塞錢給開單警察求放過刑法§122 第 3 項行賄給錢不是強暴脅迫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T1 罪數包裝

同一事件對數名警察接續施強暴,選項誘你分別論罪、寫連續犯或集合犯。例:痛毆 A、推倒 B、勾絆 C(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公布答案為接續犯一罪)。

解毒劑 妨害公務保護的國家法益只有一個;連續犯民國 94 年已廢除,選項出現即誘答。

T2 鄰罪錯掛

把行為推給長得像的罪名。例:撕毀已簽收違規單誘你套刑法§135、§138 或§352,正解卻是行賄(101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割破制服誘你套刑法§138(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解毒劑 先過三道門,再問那份文書物品的「掌管」還在不在公務員手上。

T3 要件放水

選項偷偷刪掉一個要件。例:「證明意圖即可成立」、「貼抗議文字=脅迫」(101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不在當場也成立侮辱(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選項 D)。

解毒劑 逐字對要件清單,缺一即打叉,事前型也仍須施強暴脅迫。

T4 前提設陷

用逮捕合法性或身分認知設局:誤認準現行犯而逮捕、形式合法但實體有爭議、便衣未表明身分(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解毒劑 適法性看客觀外觀,故意看行為人主觀認知,兩個判準方向相反。

真題解剖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下列何種情形,A 會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A) 身穿警察制服之員警奉長官指示至文具行採買公務用之文具,因排隊問題與 A 發生爭執,A 一時不悅,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
(B) 身穿警察制服之員警奉長官指示親送急件之公文至警政署,於路上不慎與 A 發生擦撞,A 一時不悅,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
✓ (C) 身穿警察制服之員警,在車禍現場,誤認路過被他人追呼為犯罪人之行人 A 為現行犯,乃表明來意後欲逮捕 A,A 自認無辜不願意被警察逮捕,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
(D) 員警身穿便服混入賭場中,以行蒐證。正當其蒐證完畢欲逮捕賭場負責人 A 而大喊「通通不要動」時,A 誤認員警為其仇家,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成立:行人 A 客觀上「被追呼為犯罪人者」,該當刑事訴訟法§88 第 3 項第 1 款的準現行犯—逮捕在外觀上依法,縱使 A 實際無辜,仍屬依法執行職務,A 出拳即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
  • (A)(B) 不成立:採買文具、送公文途中擦撞後的私人衝突,毆打與公權力職務的執行無關,卡在門二的職務性。
  • (D) 不成立:A 誤認便衣員警為仇家,不知對方是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欠缺妨害公務故意。

秒殺 「依法」看客觀外觀(被追呼=準現行犯);「故意」看行為人主觀認知(便衣=不知者不罪)。兩個判準方向相反,是本題唯一的坑。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甲某日在熱炒店用餐時,與鄰桌酒客互看不順眼,相互叫囂,甲遂電召同伴乙、丙、丁三人到場……警方獲報前來現場,在詢問相關人等時,甲突然推擠員警。其他員警欲壓制甲時,乙以肉身阻擋其他員警,丙在旁大喊要甲快跑,丁則是迅速騎乘機車載甲離去。經警方逮捕乙、丙後,在丙所騎乘之機車置物箱內查獲螺絲起子一把。丙表示該螺絲起子係上班時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推擠員警之行為,應論以普通妨害公務罪
(B) 乙騎乘機車到場並以肉身阻擋,屬「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的加重妨害公務
(C) 丙機車置物箱內的螺絲起子,該當「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的加重事由
(D) 丁騎車載甲離去,成立加重妨害公務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正確:推擠即施強暴,警方到場處理報案是依法執行職務,成立刑法§135 第 1 項普通妨害公務。
  • (B) 錯:騎機車只是到場的交通方式,阻擋用的是肉身,不是「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 (C) 錯:螺絲起子是上班工具、放在置物箱,欠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的主觀要素。
  • (D) 錯:丁載甲離去,自始未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連基本罪都不成立。

秒殺 第 3 項兩款加重都要求那個工具投入強暴脅迫的實行(開車衝撞、帶刀助勢);人有到、車有騎、工具在包裡,通通不算。

秒殺法

「妨害到公務」不等於「妨害公務罪」:沒有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這一格永遠不開。適法性看客觀外觀,故意看行為人認知。

官方口徑自己出狀況的地方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最終送分

在議會外餐廳咆哮官員的那一題,因選項設計問題,考選部最終公布為送分(無單一正解)。但那一題要考的「當場性」本身立場穩定:刑法§140 要「當場侮辱」,刑法§135 要「依法執行職務時」。

考場怎麼辦 把送分當成選項瑕疵,不要當成「當場性可以放寬」。同型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選項 D)照樣把非執行職務時的辱罵判為不成立。

本考點沒有可具引的裁判字號

這個考點經核實的裁判字號清單是空的。全篇講「依實務」,指的都是從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出來的立場:答案本身可查證,背後理由是歸納。

考場怎麼辦 申論寫「實務見解認為」可以,但不要憑印象掰字號,掰錯字號的傷害大於不寫字號。

選擇題怎麼站

  • 先跑門一、門二再看手段:過半題目死在要件邊界(對象是不是公務員、是不是依法執行職務時),不是死在強暴脅迫的定義。
  • 同一題常同時埋兩個方向相反的判準:適法性看客觀外觀,故意看行為人主觀認知(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 加重事由要那個工具「投入強暴脅迫的實行」;人到、車到、工具在置物箱裡都不加重(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 看到「幫家人善後」的案型,主戰場往往不在妨害公務,而在刑法§165 加親屬減免的分流(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 罪數:同一執行事件對數名警察接續施強暴=接續犯一罪;同時把警察打傷才多出人身法益,接刑法§277 想像競合。
  • 刑法§138 的題目只問一件事:那份文書物品還在不在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下(交付前後就是分水嶺)。
  • 二試站隊與劑量見 b15、b16。

申論裡它坐哪、寫多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不曾出「請論述妨害公務」。它在歷屆申論考過的紀錄裡都是次要考點,以三種姿勢上場:罪群體系題的一站、適法性攻防的前提,甚至舉出來就是為了被否定。分量小,但寫錯方向會拖垮整題。

劑量
150–250 字、3–5 分鐘:主體門檻 1 句、職務適法性 1–2 句、手段 1 句、(若相關)法條競合或親屬減免 1 句
25 分題裡
約 5–8 分的一站
80 分綜合題裡
一個 20 分小題中的一個檢討段

別把它寫成主菜:適法性攻防題的主戰場是誤想防衛的罪責理論,綜合題的主戰場在阻卻違法與證據能力。妨害公務段落超過 250 字=時間超支警報。

三種設問,三個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A 型|罪群體系題

甲乙被逮捕拘留中推倒看管警察脫逃、丙駕車接應、丁藏匿一週:四人如何處斷(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1 題)

  1. 逐人逐段列行為(脫逃、接應、藏匿),一人一段,不要混寫。
  2. 甲乙推倒警察脫逃:該當刑法§161 第 2 項,同時該當刑法§135 第 1 項,惟刑法§161 第 2 項為刑法§135 之特別規定,法條競合直接適用前者,這句一試考過,申論寫出來就是免費的實務見解分。
  3. 丙駕車在外接應:走便利脫逃(刑法§162)方向;若為親屬,檢查刑法§162 第 5 項的「得減輕其刑」。
  4. 丁藏匿:刑法§164 第 1 項(藏匿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犯人);非親屬則刑法§167 不開門。
  5. 親屬減免收尾三格自查:刑法§167(僅刑法§164、§165 適用,減輕或免除)/刑法§162 第 5 項(便利脫逃專用,得減輕)/刑法§351(贓物罪專用),別讓刑法§167 越界。
B 型|適法性攻防題

戲劇裝扮血跡未卸,偵查員誤認殺人嫌犯欲逮捕,行為人確信違法逮捕而出拳反擊逃離,事後與養父燒燬道具衣物(99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

  1. 先判逮捕合法性:滿身(假)血跡=客觀上「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該當刑事訴訟法§88 第 3 項第 2 款準現行犯,逮捕依法。
  2. 出拳:客觀該當刑法§135 第 1 項加刑法§277 第 1 項;行為人「確信係違法逮捕」=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所採罪責理論處理故意責難,這裡才是整題的理論主戰場。
  3. 燒燬道具衣物:對行為人自己是「自己」刑事案件之證據,非「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刑法§165 不成立;養父則屬關係他人案件而該當,收養之擬制血親在「五親等內之血親」射程內,依刑法§167 減輕或免除。
  4. 指示滅證的律師:走教唆或共同刑法§165 方向,辯護權不包含教人滅證。
C 型|否定檢討題

以身體阻擋怪手並持石塊擊傷「鄉公所僱請」之怪手司機,除傷害罪與強制罪外還可能該當何罪(105 年律師二試綜合題)

  1. 妨害公務出場就是為了被否定:怪手司機與工人是鄉公所僱請的私人,非公務員。
  2. 刑法§135 第 1 項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為前提,主體門檻即不該當。
  3. 寫足「點出→否定→理由」三拍。會這樣寫的人,跟看到公務場景就直接套刑法§135 的人,在這種題目直接分層。

採分點清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三道門逐一檢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強暴脅迫),缺門即明寫不成立並附理由
  2. 適法性採客觀外觀審查,誤認現行犯之逮捕仍屬依法執行職務,並接上刑事訴訟法§88
  3. 刑法§161 第 2 項與刑法§135 的法條競合關係,一句話交代
  4. 親屬減免三格分流不錯格:刑法§167/刑法§162 第 5 項/刑法§351
  5. 罪數收尾:同一事件對數名警察=接續犯一罪;併發傷害=想像競合從一重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看到公務場景就套罪 不檢查主體(怪手司機非公務員)與手段(噴漆非強暴),把「有妨害到公務」直接寫成「成立妨害公務罪」。
漏寫法條競合 脫逃案把刑法§161 第 2 項與刑法§135 並列成立、寫成想像競合:特別關係漏掉,罪數段整段扣。
親屬減免亂放 讓刑法§167 去減便利脫逃、去減贓物。該條射程只有刑法§164、§165,錯格=白寫還倒扣印象。
高分卷長這樣 三道門有順序地走完;不成立的罪名「點出→否定→理由」三拍寫足;競合與親屬減免各一句收乾淨。

變形軸地圖(換皮不換骨)

罪數軸(最愛考)

  • 同一執行事件對數名警察接續施強暴=接續犯一罪
  • 一行為同時辱罵三名警察=單純一罪,國家法益只有一個
  • 強暴加上警察受傷=刑法§135 與刑法§277 想像競合,多了人身法益,罪名才會變多
  • 連續犯已廢除=永遠的誘答屍體

鄰罪軸(罪名網內移動)

  • 刑法§161 第 2 項(強暴脫逃)是刑法§135 的特別規定,走法條競合
  • 刑法§165 加刑法§167(湮滅加親屬)=消極善後案型的真戰場
  • 刑法§122 第 3 項行賄=「塞錢」取代「動手」時的正解

程序軸(跨到刑訴卷)

  • 刑事訴訟法§88 準現行犯→逮捕依法→反抗即妨害公務
  • 逮捕不合法→非依法執行職務→刑法§135 不成立,反抗另依傷害等罪處理

出題人視角:這一站的創新從來不在新要件,而在門的組合,把門二(誤認現行犯)疊上罪責論(誤想防衛),或把門三(消極滅證)疊上親屬減免。看到組合題不要慌:一次過一道門。

同骨架 × 三種事實皮

骨架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

攔檢皮

酒駕攔檢不停,駕車擦撞追捕警員致傷。

門一二三全過,刑法§135 第 1 項與刑法§277 第 1 項想像競合;若對到場數名警察接續推打,仍是一個妨害公務罪。

拆除皮

公所人員帶公文執行拆除、點交,屋主抱住執行人員或率眾潑廚餘。

形式上合法即受保護,抱住=強暴;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的參與者論共同正犯,不是在場助勢。對照組:執行的若是僱請的私人(怪手司機),門一擋下,刑法§135 不成立。

追捕皮

偵查員誤認血衣人為殺人現行犯而逮捕,行為人自認無辜出拳。

刑事訴訟法§88 第 3 項客觀該當=依法執行職務,反抗成立刑法§135;行為人的誤信留給罪責層處理。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本罪保護國家法益,係指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這種背書句寫三行=零分噪音。規範段(三道門是什麼)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螺絲起子躺在置物箱、是上班工具」「違規單已交本人簽收、脫離掌管」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個檢討段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三道門與各門的殺手細分(職務性/適法性/時之要素;消極不算/文字不算/廣義強暴算)。
  • 默寫 b17 的採分點,至少四項。
  • 刑法§135 第 1 項全文默寫,並口述第 3 項兩款加重事由與「工具須投入實行」的邊界。
  • 不看書重建 b9 的分格表至少七列,「撕單子的交付前後」與「刑法§161 第 2 項特別關係」兩列不可缺。
  • b10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 b20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00 字內檢討段,b6 的三條對照檢核全過。

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未過怎麼辦:門的順序亂→回 b3;鄰罪錯掛→回 b9;競合寫錯→回 b19 罪數軸;親屬減免錯格→回 b23 的刑法§167 與刑法§162 第 5 項對讀。

修法警示

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法第 135 條修正,現行第 3 項增訂兩款加重事由(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影響:109 年以前的考古題,作答當時的條文結構與現行版不同。

舊題要重解:做舊題一律以現行條文重解。

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法第 140 條修正。

影響:111 年以前的考古題(103、107 年)作答當時為修正前條文。

舊題要重解:舊題選項引用的項次或罪名若與現行條文不合,以現行版為準重解。

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修正公布,落在本書取材範圍(民國 113 年以前)之後。

影響:歷屆考題作答當時適用修正前舊法,舊題選項中的法定刑或項次可能與現行條文不同。

舊題要重解:做舊題時以現行條文重新核對,別把舊題選項裡的刑度當現行法背。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執行罪) 第 1 項是事中妨害(執行職務「時」),第 2 項是事前妨害(職務還沒執行,想用暴力左右它),兩項共用同一個手段門檻:施強暴脅迫。第 3 項的兩款加重是 110 年修正後的現行條文。

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的人是共同正犯,不會只論「在場助勢」。

刑法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靈魂字是「掌管」:那份文書、那件物品還在不在公務員的職務支配之下。交付前後就是分水嶺。

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及職務罪) 罵不是強暴脅迫,走的是這一條;而且要「當場」。

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 第 2 項(以強暴脅迫脫逃)是刑法§135 的特別規定,法條競合直接適用它。刑度請看 b24 的修法警示。

刑法第 162 條(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第 5 項 便利脫逃有自己的親屬條款,而且是「得」減輕,不是刑法§167 的「減輕或免除」。

刑法第 164 條(藏匿人犯罪) 藏匿與頂替同罰。

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靈魂字:「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不成立本罪。

刑法第 167 條(親屬間犯本章罪之減免) 適用範圍以刑法§164、§165 為限。親屬幫忙便利脫逃走的是刑法§162 第 5 項,差一格效果差很多。

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第 1 項 攔檢、追捕案型裡「毆傷警察」幾乎必然同時撞刑法§135 與本條,是最常見的想像競合搭檔。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逮捕合不合法,直接決定反抗者成不成立妨害公務。只要客觀情狀該當第 3 項,逮捕即屬依法執行職務。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最終送分);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14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19 題。

申論考過的紀錄(均為次要考點、均在律師卷):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1 題(25 分);99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105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綜合題(80 分)。

題目原文與考選部公布答案取自歷屆考題語料,範圍為民國 97 至 113 年。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與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這個考點經核實的裁判字號清單是空的,全篇「依實務」指的是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出來的立場:答案本身可查證,背後理由為歸納。

三個申論考過的紀錄均無對應的官方或既有解析素材,第 3 層的拆解模板、採分點與高低分判斷為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三道門走完,你手上有了第一組問句。現在把鏡頭停在同一個現場的下一秒:剛才那個伸手的人已經被抓住了,然後他跑了。上一節問的是「那個穿制服的人當時在做什麼」,下一節問的是「他被抓住的那一刻算不算數」,同一種門,換一個位置站。而且這兩節會在同一個動作上撞在一起:推倒看守跑掉,兩個罪名同時被碰到,你得知道最後只算一條,不是兩條加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