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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
「妨害到公務」不等於妨害公務罪,三道門缺一就換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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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往哪一格
刑法§135 以「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限;掉出這格不等於無罪,多半掉進鄰罪。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保護的不是公務員的面子,是國家把事辦完。
攔檢、拆除、點交,動手就擋得下;傷害、毀損賠得起受傷的人,賠不起一件沒執行完的公權力。刑法§135 補這一格,保護以依法執行職務為限,職務外的衝突退回普通傷害、毀損。
判斷路徑
對象是公務員嗎?
在依法執行職務時嗎?
手段算施強暴脅迫嗎?
有更特別的格子嗎?
一問人、二問時、三問手
缺一即出局。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分配的是誤判成本:猜錯的人自己承擔,先服從,事後救濟。
動筆區
先自己寫
甲知悉其子 A 偷竊汽車,為免追查幫 A 把車噴漆改色。成立妨害公務罪嗎?還會踩到哪一條?
三道門走一遍,卡在哪一門寫哪一門。
寫完了,對照看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選出錯誤者);考選部公布的錯誤選項就是「應論以妨害公務罪」。
- 卡在門三:全程未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刑法§135 不成立。
- 沒有因為「有妨害到公務」就給罪名。
- 接下去:噴漆=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刑法§165);父子屬五親等內之血親,依刑法§167 減輕或免除其刑。
你剛拿下什麼 你能用三道門把「有妨害到公務」和「成立妨害公務罪」分開,也知道掉出這格多半掉進鄰罪。
接著讀 → 脫逃罪 刑法§161 第 2 項是刑法§135 的特別規定;公務員的定義在刑法公務員概念那一站。
三道門實測:刑法§135 第 1 項成不成立
| 成立(門過了) | 不成立(卡在這一門) | |
|---|---|---|
| 門一|對象是不是公務員 | 身穿制服、表明來意執行職務的員警;帶公文到場執行點交、拆除的公所人員 | 鄉公所僱請的怪手司機與工人是私人,刑法§135 根本不開場(105 年律師二試);便衣未表明身分、行為人誤認是仇家而出拳,欠缺妨害公務故意(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選項 D) |
| 門二①|職務性 | 在車禍現場處理、到場處理報案、執行點交或拆除 | 身穿制服但奉指示到文具行採買公務文具、送公文途中擦撞引發的私人衝突,都不是執行公權力職務(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選項 A、B);「超越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即不得謂為依法執行職務」(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選項 B) |
| 門二②|適法性 | 誤認被追呼為犯罪人之路人為現行犯而逮捕,客觀情狀該當準現行犯,逮捕仍屬依法執行職務(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土地徵收處分縱有實體爭議,帶公文到場執行仍受保護(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 — |
| 門二③|時/當場 | 刑法§135 要「依法執行職務時」;刑法§140 要「當場侮辱」 | 下班後在快炒店被罵(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選項 D)、在議會外餐廳咆哮官員(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都不在執行職務中 |
| 門三|手段 | 抱住執行人員=對人行使強制力(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駕車擦撞追捕中的警用機車(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 幫兒子把贓車噴漆改色等消極妨礙(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貼抗議文字、鎖死大門(101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撕毀自己已簽收的違規單(101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 |
| 事前型(刑法§135 第 2 項) | 有不法意圖「並且」施強暴脅迫;不以意圖實現為必要(101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選項 D) | 只證明意圖、沒有強暴脅迫(101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選項 A 的誘答) |
罪名網分格表
這張表在比:同一場面該掉進哪一格罪名(只比歸格,不比刑度、不比罪數)
| 行為長相 | 落在哪一格 | 為什麼不是刑法§135 |
|---|---|---|
| 對執行職務中的警察出拳、推擠、駕車擦撞 | 刑法§135 第 1 項(毆傷再加刑法§277 第 1 項) | 本格就是它 |
| 罵執行職務中的警察 | 刑法§140(當場侮辱) | 罵不是強暴脅迫 |
| 下班、非執行職務時罵警察 | 不成立 | 欠「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
| 撕毀送達前的傳票、扣押中的帳簿、做好的警詢筆錄 | 刑法§138 | 毀的是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不是對人施強暴 |
| 撕毀已交本人簽收的違規單 | 不成立 | 該單已脫離公務員職務上掌管 |
| 割破掛在牆上的警察制服 | 毀損方向(刑法§354) | 制服不是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 |
| 被逮捕拘禁後推倒看管警察逃走 | 刑法§161 第 2 項 | 刑法§161 第 2 項為刑法§135 之特別規定,法條競合直接適用前者 |
| 抗爭現場對執行點交之法官潑廚餘、依示意搬運廚餘桶 | 刑法§135 共同正犯 |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者是共同正犯,不是刑法§136 的首謀或在場助勢 |
| 幫嫌犯隱匿、湮滅證據(無強暴脅迫) | 刑法§165(親屬另查刑法§167) | 消極妨礙偵查不夠格叫強暴脅迫 |
| 塞錢給開單警察求放過 | 刑法§122 第 3 項行賄 | 給錢不是強暴脅迫 |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T1 罪數包裝
同一事件對數名警察接續施強暴,選項誘你分別論罪、寫連續犯或集合犯。例:痛毆 A、推倒 B、勾絆 C(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公布答案為接續犯一罪)。
解毒劑 妨害公務保護的國家法益只有一個;連續犯民國 94 年已廢除,選項出現即誘答。
T2 鄰罪錯掛
把行為推給長得像的罪名。例:撕毀已簽收違規單誘你套刑法§135、§138 或§352,正解卻是行賄(101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割破制服誘你套刑法§138(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解毒劑 先過三道門,再問那份文書物品的「掌管」還在不在公務員手上。
T3 要件放水
選項偷偷刪掉一個要件。例:「證明意圖即可成立」、「貼抗議文字=脅迫」(101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不在當場也成立侮辱(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選項 D)。
解毒劑 逐字對要件清單,缺一即打叉,事前型也仍須施強暴脅迫。
T4 前提設陷
用逮捕合法性或身分認知設局:誤認準現行犯而逮捕、形式合法但實體有爭議、便衣未表明身分(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解毒劑 適法性看客觀外觀,故意看行為人主觀認知,兩個判準方向相反。
真題解剖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下列何種情形,A 會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成立:行人 A 客觀上「被追呼為犯罪人者」,該當刑事訴訟法§88 第 3 項第 1 款的準現行犯—逮捕在外觀上依法,縱使 A 實際無辜,仍屬依法執行職務,A 出拳即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
- (A)(B) 不成立:採買文具、送公文途中擦撞後的私人衝突,毆打與公權力職務的執行無關,卡在門二的職務性。
- (D) 不成立:A 誤認便衣員警為仇家,不知對方是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欠缺妨害公務故意。
秒殺 「依法」看客觀外觀(被追呼=準現行犯);「故意」看行為人主觀認知(便衣=不知者不罪)。兩個判準方向相反,是本題唯一的坑。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甲某日在熱炒店用餐時,與鄰桌酒客互看不順眼,相互叫囂,甲遂電召同伴乙、丙、丁三人到場……警方獲報前來現場,在詢問相關人等時,甲突然推擠員警。其他員警欲壓制甲時,乙以肉身阻擋其他員警,丙在旁大喊要甲快跑,丁則是迅速騎乘機車載甲離去。經警方逮捕乙、丙後,在丙所騎乘之機車置物箱內查獲螺絲起子一把。丙表示該螺絲起子係上班時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正確:推擠即施強暴,警方到場處理報案是依法執行職務,成立刑法§135 第 1 項普通妨害公務。
- (B) 錯:騎機車只是到場的交通方式,阻擋用的是肉身,不是「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 (C) 錯:螺絲起子是上班工具、放在置物箱,欠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的主觀要素。
- (D) 錯:丁載甲離去,自始未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連基本罪都不成立。
秒殺 第 3 項兩款加重都要求那個工具投入強暴脅迫的實行(開車衝撞、帶刀助勢);人有到、車有騎、工具在包裡,通通不算。
秒殺法
「妨害到公務」不等於「妨害公務罪」:沒有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這一格永遠不開。適法性看客觀外觀,故意看行為人認知。
官方口徑自己出狀況的地方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最終送分
在議會外餐廳咆哮官員的那一題,因選項設計問題,考選部最終公布為送分(無單一正解)。但那一題要考的「當場性」本身立場穩定:刑法§140 要「當場侮辱」,刑法§135 要「依法執行職務時」。
考場怎麼辦 把送分當成選項瑕疵,不要當成「當場性可以放寬」。同型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選項 D)照樣把非執行職務時的辱罵判為不成立。
本考點沒有可具引的裁判字號
這個考點經核實的裁判字號清單是空的。全篇講「依實務」,指的都是從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出來的立場:答案本身可查證,背後理由是歸納。
考場怎麼辦 申論寫「實務見解認為」可以,但不要憑印象掰字號,掰錯字號的傷害大於不寫字號。
選擇題怎麼站
- 先跑門一、門二再看手段:過半題目死在要件邊界(對象是不是公務員、是不是依法執行職務時),不是死在強暴脅迫的定義。
- 同一題常同時埋兩個方向相反的判準:適法性看客觀外觀,故意看行為人主觀認知(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 加重事由要那個工具「投入強暴脅迫的實行」;人到、車到、工具在置物箱裡都不加重(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 看到「幫家人善後」的案型,主戰場往往不在妨害公務,而在刑法§165 加親屬減免的分流(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 罪數:同一執行事件對數名警察接續施強暴=接續犯一罪;同時把警察打傷才多出人身法益,接刑法§277 想像競合。
- 刑法§138 的題目只問一件事:那份文書物品還在不在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下(交付前後就是分水嶺)。
- 二試站隊與劑量見 b15、b16。
申論裡它坐哪、寫多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不曾出「請論述妨害公務」。它在歷屆申論考過的紀錄裡都是次要考點,以三種姿勢上場:罪群體系題的一站、適法性攻防的前提,甚至舉出來就是為了被否定。分量小,但寫錯方向會拖垮整題。
別把它寫成主菜:適法性攻防題的主戰場是誤想防衛的罪責理論,綜合題的主戰場在阻卻違法與證據能力。妨害公務段落超過 250 字=時間超支警報。
三種設問,三個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甲乙被逮捕拘留中推倒看管警察脫逃、丙駕車接應、丁藏匿一週:四人如何處斷(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1 題)
- 逐人逐段列行為(脫逃、接應、藏匿),一人一段,不要混寫。
- 甲乙推倒警察脫逃:該當刑法§161 第 2 項,同時該當刑法§135 第 1 項,惟刑法§161 第 2 項為刑法§135 之特別規定,法條競合直接適用前者,這句一試考過,申論寫出來就是免費的實務見解分。
- 丙駕車在外接應:走便利脫逃(刑法§162)方向;若為親屬,檢查刑法§162 第 5 項的「得減輕其刑」。
- 丁藏匿:刑法§164 第 1 項(藏匿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犯人);非親屬則刑法§167 不開門。
- 親屬減免收尾三格自查:刑法§167(僅刑法§164、§165 適用,減輕或免除)/刑法§162 第 5 項(便利脫逃專用,得減輕)/刑法§351(贓物罪專用),別讓刑法§167 越界。
戲劇裝扮血跡未卸,偵查員誤認殺人嫌犯欲逮捕,行為人確信違法逮捕而出拳反擊逃離,事後與養父燒燬道具衣物(99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
- 先判逮捕合法性:滿身(假)血跡=客觀上「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該當刑事訴訟法§88 第 3 項第 2 款準現行犯,逮捕依法。
- 出拳:客觀該當刑法§135 第 1 項加刑法§277 第 1 項;行為人「確信係違法逮捕」=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所採罪責理論處理故意責難,這裡才是整題的理論主戰場。
- 燒燬道具衣物:對行為人自己是「自己」刑事案件之證據,非「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刑法§165 不成立;養父則屬關係他人案件而該當,收養之擬制血親在「五親等內之血親」射程內,依刑法§167 減輕或免除。
- 指示滅證的律師:走教唆或共同刑法§165 方向,辯護權不包含教人滅證。
以身體阻擋怪手並持石塊擊傷「鄉公所僱請」之怪手司機,除傷害罪與強制罪外還可能該當何罪(105 年律師二試綜合題)
- 妨害公務出場就是為了被否定:怪手司機與工人是鄉公所僱請的私人,非公務員。
- 刑法§135 第 1 項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為前提,主體門檻即不該當。
- 寫足「點出→否定→理由」三拍。會這樣寫的人,跟看到公務場景就直接套刑法§135 的人,在這種題目直接分層。
採分點清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三道門逐一檢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強暴脅迫),缺門即明寫不成立並附理由
- 適法性採客觀外觀審查,誤認現行犯之逮捕仍屬依法執行職務,並接上刑事訴訟法§88
- 刑法§161 第 2 項與刑法§135 的法條競合關係,一句話交代
- 親屬減免三格分流不錯格:刑法§167/刑法§162 第 5 項/刑法§351
- 罪數收尾:同一事件對數名警察=接續犯一罪;併發傷害=想像競合從一重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地圖(換皮不換骨)
罪數軸(最愛考)
- 同一執行事件對數名警察接續施強暴=接續犯一罪
- 一行為同時辱罵三名警察=單純一罪,國家法益只有一個
- 強暴加上警察受傷=刑法§135 與刑法§277 想像競合,多了人身法益,罪名才會變多
- 連續犯已廢除=永遠的誘答屍體
鄰罪軸(罪名網內移動)
- 刑法§161 第 2 項(強暴脫逃)是刑法§135 的特別規定,走法條競合
- 刑法§165 加刑法§167(湮滅加親屬)=消極善後案型的真戰場
- 刑法§122 第 3 項行賄=「塞錢」取代「動手」時的正解
程序軸(跨到刑訴卷)
- 刑事訴訟法§88 準現行犯→逮捕依法→反抗即妨害公務
- 逮捕不合法→非依法執行職務→刑法§135 不成立,反抗另依傷害等罪處理
出題人視角:這一站的創新從來不在新要件,而在門的組合,把門二(誤認現行犯)疊上罪責論(誤想防衛),或把門三(消極滅證)疊上親屬減免。看到組合題不要慌:一次過一道門。
同骨架 × 三種事實皮
骨架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
攔檢皮
酒駕攔檢不停,駕車擦撞追捕警員致傷。
門一二三全過,刑法§135 第 1 項與刑法§277 第 1 項想像競合;若對到場數名警察接續推打,仍是一個妨害公務罪。
拆除皮
公所人員帶公文執行拆除、點交,屋主抱住執行人員或率眾潑廚餘。
形式上合法即受保護,抱住=強暴;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的參與者論共同正犯,不是在場助勢。對照組:執行的若是僱請的私人(怪手司機),門一擋下,刑法§135 不成立。
追捕皮
偵查員誤認血衣人為殺人現行犯而逮捕,行為人自認無辜出拳。
刑事訴訟法§88 第 3 項客觀該當=依法執行職務,反抗成立刑法§135;行為人的誤信留給罪責層處理。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本罪保護國家法益,係指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這種背書句寫三行=零分噪音。規範段(三道門是什麼)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螺絲起子躺在置物箱、是上班工具」「違規單已交本人簽收、脫離掌管」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個檢討段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三道門與各門的殺手細分(職務性/適法性/時之要素;消極不算/文字不算/廣義強暴算)。
- 默寫 b17 的採分點,至少四項。
- 刑法§135 第 1 項全文默寫,並口述第 3 項兩款加重事由與「工具須投入實行」的邊界。
- 不看書重建 b9 的分格表至少七列,「撕單子的交付前後」與「刑法§161 第 2 項特別關係」兩列不可缺。
- b10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 b20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00 字內檢討段,b6 的三條對照檢核全過。
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未過怎麼辦:門的順序亂→回 b3;鄰罪錯掛→回 b9;競合寫錯→回 b19 罪數軸;親屬減免錯格→回 b23 的刑法§167 與刑法§162 第 5 項對讀。
修法警示
刑法第 135 條修正,現行第 3 項增訂兩款加重事由(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影響:109 年以前的考古題,作答當時的條文結構與現行版不同。
舊題要重解:做舊題一律以現行條文重解。
刑法第 140 條修正。
影響:111 年以前的考古題(103、107 年)作答當時為修正前條文。
舊題要重解:舊題選項引用的項次或罪名若與現行條文不合,以現行版為準重解。
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修正公布,落在本書取材範圍(民國 113 年以前)之後。
影響:歷屆考題作答當時適用修正前舊法,舊題選項中的法定刑或項次可能與現行條文不同。
舊題要重解:做舊題時以現行條文重新核對,別把舊題選項裡的刑度當現行法背。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執行罪) 第 1 項是事中妨害(執行職務「時」),第 2 項是事前妨害(職務還沒執行,想用暴力左右它),兩項共用同一個手段門檻:施強暴脅迫。第 3 項的兩款加重是 110 年修正後的現行條文。
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的人是共同正犯,不會只論「在場助勢」。
刑法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靈魂字是「掌管」:那份文書、那件物品還在不在公務員的職務支配之下。交付前後就是分水嶺。
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及職務罪) 罵不是強暴脅迫,走的是這一條;而且要「當場」。
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 第 2 項(以強暴脅迫脫逃)是刑法§135 的特別規定,法條競合直接適用它。刑度請看 b24 的修法警示。
刑法第 162 條(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第 5 項 便利脫逃有自己的親屬條款,而且是「得」減輕,不是刑法§167 的「減輕或免除」。
刑法第 164 條(藏匿人犯罪) 藏匿與頂替同罰。
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靈魂字:「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不成立本罪。
刑法第 167 條(親屬間犯本章罪之減免) 適用範圍以刑法§164、§165 為限。親屬幫忙便利脫逃走的是刑法§162 第 5 項,差一格效果差很多。
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第 1 項 攔檢、追捕案型裡「毆傷警察」幾乎必然同時撞刑法§135 與本條,是最常見的想像競合搭檔。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逮捕合不合法,直接決定反抗者成不成立妨害公務。只要客觀情狀該當第 3 項,逮捕即屬依法執行職務。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最終送分);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14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19 題。
申論考過的紀錄(均為次要考點、均在律師卷):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1 題(25 分);99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105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綜合題(80 分)。
題目原文與考選部公布答案取自歷屆考題語料,範圍為民國 97 至 113 年。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與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這個考點經核實的裁判字號清單是空的,全篇「依實務」指的是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出來的立場:答案本身可查證,背後理由為歸納。
三個申論考過的紀錄均無對應的官方或既有解析素材,第 3 層的拆解模板、採分點與高低分判斷為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上一個考點
電腦詐欺(不正方法製作財產權變動)下一個考點
脫逃罪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執行罪)
白話 第 1 項是事中妨害(執行職務「時」),第 2 項是事前妨害(職務還沒執行,想用暴力左右它),兩項共用同一個手段門檻:施強暴脅迫。第 3 項的兩款加重是 110 年修正後的現行條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
白話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的人是共同正犯,不會只論「在場助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白話 靈魂字是「掌管」:那份文書、那件物品還在不在公務員的職務支配之下。交付前後就是分水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及職務罪)
白話 罵不是強暴脅迫,走的是這一條;而且要「當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
白話 第 2 項(以強暴脅迫脫逃)是刑法§135 的特別規定,法條競合直接適用它。刑度請看 b24 的修法警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62 條(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第 5 項
白話 便利脫逃有自己的親屬條款,而且是「得」減輕,不是刑法§167 的「減輕或免除」。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64 條(藏匿人犯罪)
白話 藏匿與頂替同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白話 靈魂字:「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不成立本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67 條(親屬間犯本章罪之減免)
白話 適用範圍以刑法§164、§165 為限。親屬幫忙便利脫逃走的是刑法§162 第 5 項,差一格效果差很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第 1 項
白話 攔檢、追捕案型裡「毆傷警察」幾乎必然同時撞刑法§135 與本條,是最常見的想像競合搭檔。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白話 逮捕合不合法,直接決定反抗者成不成立妨害公務。只要客觀情狀該當第 3 項,逮捕即屬依法執行職務。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