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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罪

壓到不能抗拒才是強盜:一把尺量程度,一條時間軸定準強盜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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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找『他還能不能反抗』

不能抗拒→強盜
刀抵脖子 勒頸 拖行到昏倒 下藥
還能抗拒→恐嚇取財側
揚言斷手斷腳 天打雷劈 不害怕仍交付
沒壓制→搶奪或詐欺
乘人不備瞬間掠取 有處分財產的意思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沒有這一級,被壓到動彈不得的人,保護跟被摸走皮夾的一樣薄。

刑法把奪財排成光譜:偷偷拿、乘人不備掠取、嚇他但他還能抗拒、壓到不能抗拒。手段升一格刑度跳一級,強盜五年起跳。所以永遠考同一件事:落哪一格,還升不升檔。

判斷路徑

壓到不能抗拒了嗎?誰壓的?

分界線=『至使不能抗拒』:看手段強度、持續壓制、被害人狀態;還要是他自己造成的,利用既存的不能抗拒狀態取物不是強盜。

程度過了,施暴時東西到手沒?

還沒到手=走強盜;已到手才施暴,才進準強盜四閘門:前提須為竊盜或搶奪、目的以這三者為限(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當場、程度。

拿到的是物還是利益?

兩種都算:取物或使其交付;免付車資、白吃白喝=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強盜得利)。

有沒有升檔?

侵入住宅、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等事由→加重強盜;死傷過失→致死傷、故意→結合罪。加重借自竊盜章,恐嚇取財沒有(b9)。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線畫低
壓制感一出現就給重罪保護,代價是奪財案件大量升檔
線畫高
重刑留給真正壓垮抗拒的手段,代價是仍能反抗的人只剩恐嚇取財

不問怕不怕,問還能不能反抗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改寫)

甲想偷酒醉趴睡的乙口袋中皮夾,被乙發現反抗,甲拿出玩具槍喝令乙不准動,乙雙手高舉,甲取走皮夾。論準強盜還是強盜?三句:手段、程度、取得。

先卡『施暴時皮夾到手沒』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先問東西到手沒:沒到手,準強盜的門不開
  • 準強盜的目的以這三者為限: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本案是為了繼續取財
  • 喝令=脅迫、雙手高舉=不能抗拒、取皮夾=取他人之物

你剛拿下什麼 一把尺(至使不能抗拒)+一條時間軸(施暴時東西到手沒)。

接著讀 → 準強盜罪 『當場』和那三個目的最常被動手腳

這段事實有沒有跨進強盜

跨進強盜(含準強盜以強盜論)沒跨進(論搶奪、恐嚇取財、詐欺或其他罪)
抗拒有沒有被壓制A 緊抓皮包不放,甲乙仍繼續強力拉扯前進,把 A 拖行倒地、頭部碰撞地面昏倒後才取得皮包(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騎車經過乘人不備瞬間掠取皮包即駛離(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搶奪
惡害適格與因果以繩索勒住脖子命被害人交付(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以尖刀抵住計程車司機脖子要求無償載送=強盜得利(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D)揚言『天打雷劈』,惡害須是行為人人力所能支配(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A);揚言斷手斷腳但被害人完全不害怕、基於同情而交付(同題 C),手段與取得之間因果斷裂
財物怎麼到手被壓制到不能抗拒而交出來,仍是『使其交付』被害人有處分財產之意思、只是陷於錯誤=詐欺;騙乘客下車後駛離載走行李,被害人並無處分財產之意思,實務論搶奪而非詐欺(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不能抗拒是誰造成的行為人自己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造成(以不明藥物使人神智恍惚後令其交付=『藥劑』明文在列,101 年律師一試第 5 題)取走已經被別人綑綁者的金錶=利用既存狀態,非強盜(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C)
先竊搶、後施暴當場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施強暴脅迫=以強盜論(刑法第 329 條);竊盜被發現後拿玩具手槍喝令不准動再取財,目的是繼續取財,直接論強盜(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隔日再遇被害人才出拳、為防護該錶=非當場,準強盜不成立(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B)

光譜五格,只比一件事

這張表在比:手段與被害人當下的狀態,決定它落在光譜哪一格

罪名手段被害人當下真題定錨
竊盜(刑法第 320 條)趁人不知而竊取動產不知道東西正被拿走
搶奪(刑法第 325 條)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來不及反應,抗拒未被壓制騎車瞬間掠取皮包(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恐嚇取財(刑法第 346 條)恐嚇使人交付心生畏懼,但還能抗拒揚言斷手斷腳、被害人不害怕仍交付(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C)
強盜(刑法第 328 條)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不能抗拒繩索勒頸命交付(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詐欺(刑法第 339 條)以詐術使人交付有處分財產之意思,只是陷於錯誤騙乘客下車後駛離載走行李,實務論搶奪(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光譜錯格

把強盜包裝成搶奪,或把搶奪包裝成強盜:強拉皮包持續拖行到昏倒(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是強盜);騎車突然掠取皮包(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搶奪);騙乘客下車後駛離載走行李(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實務論搶奪非詐欺)。

解毒劑 只問一句『抗拒有沒有被壓制』:持續施力壓制=強盜;出其不意的瞬間=搶奪;騙到手要被害人有處分財產之意思,才叫詐欺。

T2 程度門檻

在強盜與恐嚇取財的線上誘答:繩索勒頸命交付=強盜非恐嚇取財(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天打雷劈』=非人力所能支配的惡害、被害人不害怕而基於同情交付=未達不能抗拒(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A、C)。

解毒劑 『至使不能抗拒』四問:手段強度/持續性/當場性/因果,他交出來,到底是不是因為被壓制。

T3 既未遂與加重

拿空皮夾、玩具槍、兇器認定誘答:皮夾一到手即既遂,裡面沒有財物不影響(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持水果刀=攜帶兇器,加重強盜既遂);金屬玩具槍抵頭仍屬脅迫手段(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還有一招是把加重規定搬去恐嚇取財:『攜帶兇器恐嚇取財=加重恐嚇取財』(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C,這個選項就是錯的)。

解毒劑 既遂看『取他人之物』完成了沒,不看值多少錢;兇器看客觀危險性,玩具槍抵頭是脅迫、不當然是兇器。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的加重只借給強盜用(刑法第 330 條),恐嚇取財沒有這一套。

T4 體系升檔

在準強盜、結合罪、加重結果、數罪併罰之間誘答: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的『犯強盜罪』包含準強盜、加重強盜及未遂(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強盜得財後改變心意殺人=結合罪而非併罰(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強盜未遂、脫逃中殺追捕者=結合罪既遂(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取財完畢後另行起意打昏=數罪併罰(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

解毒劑 結合罪不以事前計畫為必要,既未遂看相結合的那個罪;要走到數罪併罰,得是財產犯罪已經終了、行為人另行起意。

準強盜的程度門檻(本書依釋字第 630 號重建,未逐字核對解釋文)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準強盜不是『只要有動手就算』。釋字第 630 號就刑法第 329 條作合憲性解釋,方向是:其強暴脅迫須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為限,始以強盜論,如此限縮解釋與罪刑相當原則無違。所以推開被害人後逃逸這種力道未過門檻的情形,準強盜不成立(97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第 2 小題)。考場上寫『依釋字第 630 號之限縮解釋』並附理由句最安全。

死傷結果,只比故意還是過失

這張表在比:死傷結果出於故意還是過失,決定走結合罪還是加重結果犯

死傷結果的主觀論哪一條法定刑
故意殺人強盜結合罪(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死刑或無期徒刑
故意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強盜結合罪(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致人於死強盜致死(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前段)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致重傷強盜致重傷(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後段)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真題解剖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甲與乙缺錢花用,由乙騎車搭載甲,沿路隨機尋找作案目標。……由甲負責下手強拉 A 側背於左肩上之皮包,A 驚覺之餘緊抓皮包不放。甲、乙為達取財物之目的,繼續強力拉扯前進,導致 A 被短暫拖行倒地,並因頭部碰撞地面受傷而昏倒後,二人方順利取得 A 的皮包。問:甲、乙共同成立何罪?

✓ (A) 強盜罪
(B) 搶奪罪
(C) 結夥搶奪罪
(D) 搶奪罪與傷害罪,數罪併罰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起手式確實像搶奪(乘人不備掠取),但 A 緊抓不放之後,甲乙繼續強力拉扯拖行到 A 昏倒—施暴壓制抗拒、直到不能抗拒才取得財物,整段行為已經是強盜。
  • (C) 誘答:搶奪章沒有『結夥搶奪』這種加重;刑法第 321 條是竊盜章的加重,只有刑法第 330 條把它借給強盜。
  • (D) 誘答:拖行是取財手段的一部分,不另外拆出傷害罪併罰。

秒殺 被害人開始抵抗之後還持續施力硬取,就是強盜的旗語。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甲於公園中見到酒醉趴在木椅上休息的乙男,想偷偷取走乙置於外套口袋中的皮夾,未料被乙發現而反抗,甲便拿出玩具手槍喝令乙不准動,見乙雙手高舉後,自行取走乙的皮夾。若依實務見解,甲應依何罪論處?

(A) 詐欺罪
(B) 搶奪罪
(C) 準強盜罪
✓ (D) 強盜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陷阱在 (C):看到『竊盜→被發現→施暴』就反射選準強盜。但刑法第 329 條的目的閘門以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三者為限—甲喝令乙不准動是為了繼續取財(皮夾還沒到手),不在三者之內,所以直接依刑法第 328 條的強盜論處。
  • 玩具手槍抵不抵得上『兇器』是另一回事,但拿槍喝令=脅迫綽綽有餘;乙雙手高舉=不能抗拒;隨後取走皮夾=『而取他人之物』。三個要件齊了。

秒殺 施暴當下財物還沒到手→強盜;財物已到手、為了保住贓物或逃跑才施暴→才進準強盜的檢查流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關於強盜罪與準強盜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告知乙,如果不將手上名錶交給甲,『你就會遭天打雷劈』,甲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
(B) 甲搶奪乙之名錶一只,隔日乙又遭遇甲,欲奪回該錶,甲為防護該錶,出拳將乙擊倒,甲構成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C) 甲告知乙,如果不交出手上名錶,『要讓乙斷手斷腳』,乙完全不害怕,基於同情甲之緣故交付該錶給甲,甲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
✓ (D) 甲以尖刀抵住計程車司機乙的脖子,要求乙無償載甲回家,乙從之,甲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2 項強盜得利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對:尖刀抵脖=脅迫至使不能抗拒;免付車資=『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強盜得利(刑法第 328 條第 2 項)。很多人忘了強盜有得利型。
  • (A) 錯:天打雷劈非人力所能支配,連恐嚇的惡害都構不成,更談不上壓到不能抗拒。
  • (B) 錯:『當場』這道閘門沒過—隔日已非竊盜搶奪之當場,為防護贓物而施暴只能另論傷害等罪。
  • (C) 錯:乙根本不害怕、交付出於同情,手段與取得之間因果斷裂,也未達不能抗拒;甲頂多在恐嚇取財未遂的領域討論。

秒殺 每個選項各踩一個閘門,依序檢查『惡害適格→當場性→因果與程度→得利型』,這題就是判斷路徑(b3)的濃縮版。

秒殺法

一試看到奪財案例,先切兩刀:第一刀切程度(抗拒被壓制了沒),第二刀切時序(施暴當下東西到手沒)。兩刀切完還有餘裕,才去掃加重事由與死傷結果。

官方與本書自己打架的地方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考選部最後全部給分

這一年強盜連出兩題,第 33 題答案明確(見 b12),第 3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登錄為全部給分。本書手上沒有該題題幹可供解剖,只把這件事誠實記下來。

考場怎麼辦 意義不是背這一題,而是提醒你:強盜疊上其他罪的減免或加重時,連命題端都會纏住。考場上先用 b3 把定性做穩,再處理疊上去的那一層。

101 年司法官二試:主軸是強盜,還是擄人勒贖

本書的考過的紀錄清單把 101 年司法官二試標為強盜的主考點;本工程另一份素材解析檔卻把該題定性為擄人勒贖主軸。兩份標註剛好落在同一個分岔口的兩側:向被押的人本人取財,還是向第三人勒贖。這個歧異尚未回查出處裁決。

考場怎麼辦 別押邊。把分岔點寫出來:押人之後向誰要錢,決定你走強盜還是擄人勒贖,再擇一並附理由句。閱卷委員要看的是你知道有這個分岔。

應試策略

  • 一試考的是分揀速度:給一段事實,要你很快決定它落在光譜哪一格、有沒有升檔。絕大多數是要件辨識題,先把 b3 練到反射,體系升檔規則才有地方掛。
  • 看到題幹寫『依實務見解』不用慌:本考點的一試題並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判分依據是該年度考選部公布答案。記年份題號比硬背字號有用,也不要憑記憶補引字號。
  • 得利型是固定漏接點:免付車資、白吃白喝、免除債務都走刑法第 328 條第 2 項。看到『沒付錢就走人』先想強盜得利(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D)。
  • 二試站隊:問『應如何論罪』就把強盜當一站快速涵攝;題目給了共犯、退出、通報警察這些情節,重心就在時間軸卡位,不在光譜介紹。
  • 新制 100 分綜合題(109、112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題尾固定要求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強盜這一站也要留一句自己的立場,例如程度門檻該怎麼判,不能純堆實務。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強盜在申論裡幾乎不被單獨問。早期它是刑法大題的主菜,新制綜合題裡它是多罪巡禮的一站,設問幾乎都是『甲(乙丙)應如何論罪』『刑責如何』,而且幾乎每次都疊上共犯論(教唆、幫助、脫離、中止)。

當主菜(強盜是主考點的大題)
強盜主線 12–15 分鐘、共犯疊加 8–10 分鐘;定性段 300–400 字是值得的投資
當綜合題的一站
6–8 分鐘、150–250 字:快涵攝、給結論、留一句個人見解就走

不要在一試已經練熟的定性上寫學說史,申論要的是涵攝密度,不是光譜介紹。綜合題同一題還有別的戰場在等你(112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同題還有強制猥褻、正當防衛、誹謗、偽證)。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A 型|光譜定性

一段事實、一個『動手拿東西』的核心動作。91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是範本:同一題讓甲對 A 騙鑽戒、對 B 吃霸王餐、對 C 搶項鍊、對 D 威脅取現金,逼你把光譜四格各走一遍。

  1. 手段與程度涵攝:指出具體施暴/脅迫事實,論證是否『至使不能抗拒』,附理由句(手段強度/持續性/被害人狀態)
  2. 取得型態:是『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取財),還是『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得利,吃霸王餐、免車資都是)
  3. 主觀檢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強拉車主下車開走但用完歸還(93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強盜出局、轉到強制罪領域討論;佯裝搜財而實取與自己有關之光碟(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也是這個爭點
  4. 既未遂:著手=開始施強暴脅迫;既遂=取得財物(只拿到玩具鈔=未取得真財物,102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5. 升檔檢查與罪數: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事由→加重強盜;先竊搶後施暴→準強盜四閘門;死傷過失→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故意殺→結合罪;另行起意→數罪併罰
B 型|強盜×共犯疊加

強盜主線走完後,逐人套共犯(101、102 年司法官二試與 112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1. 先把正犯主線用 A 型五步走完,正犯定性錯,後面全錯
  2. 逐人定性參與形式:共同正犯(刑法第 28 條)/教唆/幫助(提供情報、獻策,例如 102 年告知農會作業情形=幫助)
  3. 時間軸卡位:著手前退出(112 年攜槍到場後放棄離去→只到預備強盜的層次)vs 著手後脫離(脫離有效性的爭議)vs 防止結果發生(事後通報警察致正犯被捕未遂→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共犯中止/準中止之檢討)
  4. 收尾:各人各罪+罪數,對錶設問,問誰答誰,不多不少;新制綜合題題尾要求附具個人見解,記得留一句自己的立場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至使不能抗拒』的涵攝有理由句,不是宣告
  2. 光譜定位明確:選一格,並且排除鄰格(為何不是搶奪/恐嚇取財/詐欺)
  3. 準強盜四閘門逐一檢查:前提是竊盜或搶奪、目的以三者為限、當場、程度
  4. 不法所有意圖獨立檢討,尤其用後返還、取回自己的東西這兩種事實
  5. 既未遂認定附標準:著手=施暴時,既遂=取得財物
  6. 升檔檢查不漏:加重事由,以及故意(結合罪)與過失(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的分流
  7. B 型加考:共犯逐人定性+時間軸卡位(著手前後、脫離、中止)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句話定罪 『甲構成強盜罪』,沒有手段、程度、取得三段涵攝,定性理由掛零。閱卷委員看不到你怎麼過線的。
光譜錯格,全盤崩 把押人領錢寫成擄人勒贖、或把拖行案寫成搶奪加傷害。定性是地基,錯一格,後面的加重、共犯、罪數全部跟著錯。
共犯不分時間軸 『戊退出不罰』『乙幫助』各三個字,著手前後、脫離有效性、中止要件全略過,共犯的分數整包蒸發。
高分卷長這樣 每個施暴動作都有『手段→程度→取得』三連句;準強盜必檢四閘門;共犯逐人給參與形式加時間軸;綜合題留一句個人見解。

變形軸

手段強度軸(一試最愛)

  • 竊盜→搶奪→恐嚇取財→強盜,每格之間各有一條真題級界線
  • 處分意思(詐欺 vs 竊盜)/乘人不備 vs 壓制抗拒(搶奪 vs 強盜)/還能不能抗拒(恐嚇取財 vs 強盜)

時間軸(升檔與退檔)

  • 施暴在取財前=強盜
  • 竊搶得手後,為三個目的當場施暴=準強盜(刑法第 329 條)
  • 取財終了後另行起意施暴=數罪併罰

加重軸(事由與結果)

  •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各款→加重強盜(刑法第 330 條)
  • 過失致死傷→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故意殺人、重傷、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結合罪(刑法第 332 條)

共犯軸(二試疊加層)

  • 教唆/幫助(獻策、情報)→著手前退出(預備)→著手後脫離→共犯中止(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

一試在手段強度軸上換皮;二試把時間軸和共犯軸疊上去。109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就是把『先前施暴造成的恐懼狀態能否充當強盜手段』塞進綜合題(打手誤認被害人、痛毆後平靜取錶)。看到組合題一層一層拆,每層都是你練過的。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施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

拖行皮

騎車強拉皮包、被害人緊抓不放、拖行到昏倒才得手(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原題事實)

施暴壓制抗拒=強盜,不是搶奪,拖行也不另拆傷害併罰。

藥劑皮

以不明藥物使被害人神智恍惚、毫無意識不能抗拒後,令其交付十萬元(101 年律師一試第 5 題原題事實)

『藥劑』是條文明文列舉的強盜手段,昏迷=不能抗拒的極致。

竊轉強皮

白天侵入住宅行竊、被屋主發現、摀住口鼻喝令交出鑽戒項鍊(97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第 1 小題原題事實)

施暴目的是取財(不在準強盜的三個目的內)=直接論強盜;又侵入住宅、若再攜帶兇器,接著檢查刑法第 330 條。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手段→程度→取得』的骨架句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規範段(強盜三要件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A 緊抓皮包不放、被拖行倒地、頭部碰撞地面昏倒』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程度門檻尤其如此:『不能抗拒』從來不是宣告出來的,是用事實堆出來的。

三件事實皮(b21)寫完,檢查你的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手段與事實代換。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否,回判斷路徑(b3)。

寫完先自評(工作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A 型|我有具體指出施暴/脅迫的事實,不是抽象套語
  • A 型|『至使不能抗拒』我有給理由句(手段強度/持續性/被害人狀態)
  • A 型|我有排除鄰格罪名,說明為何不是搶奪/恐嚇取財/詐欺
  • A 型|取得型態我有分『取他人之物/使其交付/得利』
  • A 型|不法所有意圖我有獨立檢討,尤其用後返還、取回自己的東西
  • A 型|既未遂我有附標準,不是直接宣告
  • A 型|升檔檢查跑完:準強盜四閘門、加重事由、結合罪與加重結果的分流
  • B 型|我先把正犯主線走完,才處理共犯
  • B 型|每個參與者都有明確參與形式(正犯/教唆/幫助)並附條號
  • B 型|退出或脫離的人,我有先卡時間軸(著手前後)再給效果
  • B 型|防止結果發生的人,我有檢討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的要件(因己意+防止行為)
  • B 型|結論逐人逐罪對錶設問,沒有漏人漏罪

用法:先限時寫完擬答,再逐項勾選。凡是勾『否』的,回去讀對應區塊,理由句空洞回 b17、採分點漏接回 b18、定性錯格回 b3 與 b8。然後把每個『否』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寫在自己的本子上,下次遇到同型題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破關條件(全部達成才可離開)

  • 限時無提示重現: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判斷路徑(b3)的每一問
  • 寫出採分點清單(b18)的八成以上(這是本書設的初值,可依自己的科目校準)
  • 默寫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全文,並口述準強盜四閘門:前提、三個目的、當場、程度
  • 三件事實皮(b21)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50 字以內的擬答,再過一次自評表(b23)的 A 型全項
  • 四型誘答(b9)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未過怎麼辦:光譜錯格→回 b3 與 b8;準強盜混淆→回 b7 第五列與 b12 的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得利型漏接→回 b12 的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D);共犯軸斷→回 b17 的 B 型與 b20 共犯軸。可靠程度警語: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民國 108 年

刑法第 328 條(強盜)與第 346 條(恐嚇取財)最後一次修正公布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第 320 條、第 321 條停在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第 330 條、第 332 條停在民國 91 年。

影響:這個考點所引各條在民國 114 年之後都沒有再修正,舊題新解沒有斷層。

舊題要重解:歷屆考古題可以直接拿現行條文重解,不必回頭查當年的條文版本。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 拆成三個檢驗點:手段(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他法,注意『藥劑』明文在列)→程度(『至使不能抗拒』是強盜與恐嚇取財的分界線)→取得(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第 2 項是強盜得利)。第 5 項的預備犯處罰,是共犯題裡『到場後放棄』那種人的退場站。

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四個閘門缺一不可:前提是竊盜或搶奪;目的以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三者為限(施暴目的若是取財,直接走第 328 條);當場;程度。效果是『以強盜論』,所以還可以再接加重、致死傷與結合罪。

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 加重事由整套借自竊盜章。恐嚇取財沒有這一套。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最常考的三款) 侵入住宅、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強盜題看到這三種事實,先掛上加重強盜。

刑法第 332 條(強盜結合罪) 與第 328 條第 3 項的分流閥是主觀:死傷出於故意走結合罪,出於過失走加重結果犯。

刑法第 325 條(普通搶奪罪) 乘人不備、公然掠取,抗拒還沒被壓制—條文沒有『至使不能抗拒』這一段,這就是它跟強盜的差別。

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被害人心生畏懼但還能抗拒。它沒有準用第 321 條的加重規定—『攜帶兇器恐嚇取財=加重恐嚇取財』是固定誘答。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普通詐欺罪) 關鍵在被害人有沒有處分財產之意思;沒有處分意思,就算被騙走也不是詐欺。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光譜最下面一格,也是準強盜的前提行為之一。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共犯疊加題的第一步:先分清楚誰是共同正犯、誰是教唆或幫助。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第 2 項是共犯中止—強盜共犯題裡『事後通報警察、阻止同夥既遂』那條引路條文。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19、21、23、30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5、16、31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34 題(第 3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為全部給分);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33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1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93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95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95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96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97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10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2 題,各 30 分);102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109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100 分);112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100 分)。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這個考點所引各條均無民國 114 年之後的修正。

實務見解:釋字第 630 號(準強盜罪合憲性解釋)字號存在性經字號索引核實,要旨與適用脈絡屬本書重建,未經解釋文逐字驗證。強盜章本身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一試題幹雖常寫『依實務見解』,判分依據為該年度考選部公布答案,其背後裁判字號未經核實,不得憑記憶補引。

同題合考但屬不同爭點者:112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另有記者未查證報導的誹謗支線(釋字第 509 號、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與強盜主軸縫在同一題。

語料範圍:試題與解析取材凍結於民國 113 年(含)以前。

給分面聲明:這個考點關於採分點配比、字數與時間劑量、高低分特徵的判斷,均為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你現在有一把尺了,但尺只有在有東西可量的時候才有用。上一節看到的都是壓到底的例子,刀抵著、勒住、拖到昏過去;那些例子讓你看見線的上面長什麼樣,卻沒讓你看見線的下面。而真正會讓人答錯的從來不是壓到底的那些,是那種當著你的面把東西拿走、你甚至還來得及叫一聲的事實。它不是強盜剩下的邊角料,它是尺上獨立的一格,有自己的刑度區間。更關鍵的是,這兩格互相定義:不把下面這一格站穩,你回頭會發現強盜的下緣也跟著模糊了。只讀一邊,等於只讀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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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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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