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9/12 站
幫助犯
借刀、報路、把風的人:跟著正犯走,但這一格可能是空的
快速跳轉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小明借槍給小華,小華沒用上、改搶木棍把人打死,小明該發哪張牌?
第四張牌是教唆犯:分水嶺在犯意誰點的火,正犯本來沒念頭才輪得到它(b3)。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遞刀的人跟揮刀的人不該同一個價碼,但也不能當沒發生過。
他沒有支配整件事,也沒有點燃任何人的犯意,只是讓別人的犯罪變得容易些。沒有這一格,配角只剩兩種下場:跟主角同罪,或全身而退。
刑法第 30 條給他第三格:罪名跟著正犯走,刑度「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是裁量,不是必減。代價是從屬:正犯要有著手實行的故意不法行為,這一格才掛得上東西。例外與界線實測在 b9。
判斷路徑
他是正犯嗎?
犯意是誰點的火?
三個要件過得了嗎?
先問支配、再問犯意、最後問促進
三問各殺一張牌:支配殺共同正犯,犯意殺教唆犯,促進決定填不填得上。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刑法第 30 條只寫「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沒說要幫到什麼程度才算數。空格填得寬,出借的人扛不確定;填得窄,被害人扛。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甲意圖殺害 A,教唆乙代其購買行兇用之刀械,乙購得刀械交予甲,甲前往犯罪地途中,為警查獲。依實務見解,乙應如何論罪?
三句話:正犯的進度條停在哪→乙做了什麼、促進了什麼→這一格填不填得上。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不成立犯罪。
- 我先判正犯甲停在哪一格(途中被逮=尚未著手,停在預備殺人)再處理乙
- 我沒有寫「幫助預備殺人罪」—幫助行為與故意都有,但正犯沒有已著手的主行為(學說上有爭議,實務採否定)
- 我沒有把乙寫成共同預備殺人:他只有助力的意思,沒有共同犯罪意思,也沒有支配
你剛拿下什麼 你會發牌了:三個問題走完,四張牌各就各位;也知道這一格是從屬的:正犯停在預備,它就空著。
接著讀 → 教唆犯 第二問的鏡像:同樣站在正犯旁邊,差別在犯意誰點的火。
三張牌的法效:刑度依什麼定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張牌一旦發出去,刑度依什麼定
| 發哪張牌 | 條文依據 | 刑度依什麼定 |
|---|---|---|
| 共同正犯 | 刑法第 28 條 |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本罪之刑論處,條文沒有為參與程度而設的減輕 |
| 教唆犯 | 刑法第 29 條第 2 項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沒有對應幫助犯那種減輕優惠 |
| 幫助犯 | 刑法第 30 條第 2 項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得」是裁量,不是必減;寫成必減是白送的扣分 |
另有一條橫著切: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無該身分而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成立與不成立的界線實測(依歷屆公布答案反推)
| 成立幫助犯 | 不成立幫助犯 | |
|---|---|---|
| 正犯的進度 | 正犯已著手實行,幫助行為才有依附對象 | 正犯僅至預備階段:乙購刀交甲、甲於赴犯罪地途中被逮(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乙不成立犯罪) |
| 促進效果 | 借槍雖未被使用,題幹寫明「因此提振殺人之勇氣」=精神助力(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 甲乙事先約定互毆、犯意已決,丙在旁喊叫「加油!出拳!」,喊叫無促進效果可言(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丙不成立犯罪) |
| 誰不知情 | 正犯不知道有人在幫他,仍成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後段的片面幫助;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暗中破壞門鎖) | 幫助者自己不知道所為係幫助=欠缺幫助故意(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
| 這個罪有沒有幫助犯的位置 | 一般犯罪都有;提供人頭帳戶=幫助詐欺,而非加重詐欺之共同正犯(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 己手犯:親自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的人是偽證正犯,不因「是被告拜託的」降級成幫助犯(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正犯降級
把共謀又分工的人誘答成幫助犯或個別論斷。四人謀議竊車各有分工,選項寫「各依其行為成立正犯與幫助犯」(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公布答案是全體共同正犯、同一罪名)。
解毒劑 共謀共同正犯不看誰下手,看有沒有共同犯罪的意思加上分工(司法院釋字第 109 號的脈絡)。
從屬斷鏈
正犯停在預備,選項給你「幫助預備罪」:乙代購刀械、甲赴犯罪地途中被逮(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解毒劑 正犯沒著手,空氣中就沒有可依附的主行為;學說上幫助預備能否處罰有爭議,實務採否定。
己手犯
親自具結偽證的人被誘答成幫助犯或共同正犯:乙為甲作有利證言並具結(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是錯誤敘述)。
解毒劑 己手犯只有親自實行的人是正犯;拜託他去作偽證的甲,往教唆犯方向處理。
罪名皮
用錯罪名包裝幫助的對象:進口特殊用紙助甲偽造美鈔,選項誘你答偽造「貨幣」罪或預備罪(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公布答案是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幫助犯)。
解毒劑 美鈔不是「通用」貨幣,外國紙幣實務上認屬有價證券;先定正犯的罪名,幫助犯跟著走。
促進有無(鏡像雙陷阱)
工具沒用到就誘你答不成立;單純喊叫又誘你答成立。借槍未用但「因此提振殺人之勇氣」(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成立;市場邊喊「加油!出拳!」(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不成立。
解毒劑 判準是有沒有實際強化犯罪決意:題目給了心理促進的事實=成立;犯意早決加上喊叫沒效果=不成立。
片面幫助讀反了
選項寫「乙雖不知其所為係幫助,仍應論以幫助犯」(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把「他人不知」讀成幫助者自己不知。
解毒劑 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後段的「他人不知」指的是正犯不知道有人在幫他;不知情的是幫助者自己時,欠缺幫助故意,不成立幫助犯,這種被利用的人是工具,責任要回頭找利用他的那個人。
真題解剖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精神幫助
小華欲前往殺害仇人A,向小明借手槍一把,小華取得手槍後,因此提振殺人之勇氣,但小華到現場,卻搶過A 手中的木棍,而將A 打死。小明所成立犯罪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第二問先殺 (B):小華「欲前往殺害」才來借槍,犯意早已自備,小明沒有引發任何東西,教唆出局。
- (C)(D) 卡在促進效果:手槍確實沒被用上,物理因果斷了;但題幹白紙黑字寫「因此提振殺人之勇氣」—心理促進有了,精神幫助補位。這一句是命題者放進去的判斷依據,不是修辭。
- 同一個骨架 108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也考過(丁借木棍、丙改用鋁棒,拆解在 b19)—一試二試共用骨架。
秒殺 題幹出現「壯膽」「為表示支持」「因此提振勇氣」=命題者在餵你精神幫助;工具用沒用是煙霧彈。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促進效果的反面
甲乙二人交惡,欲分出勝負,乃約定在市場互毆。丙是好事之徒,雖不認識甲乙,見此二人在市場大街上拳腳相向互打,興奮在一旁大聲喊叫『加油!出拳!踢腳!』爾後,乙被甲打倒在地,身體多處挫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刑法第 283 條兩個要件都不成:條文寫的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乙只有多處挫傷;甲乙二人約定互毆,也談不上聚眾 →(B)(D) 出局。
- 傷害罪的幫助犯:甲乙事先約定互毆,犯意鐵板一塊;丙在旁喊叫,題目沒有給任何「因此打得更起勁」的事實,精神幫助的因果空轉 →(C) 出局。
- 跟 111 年那題對照著背:「因此提振勇氣」=成立;「興奮喊叫但正犯無感」=不成立。命題者就在這兩極之間出題。
秒殺 先找題幹有沒有給你「正犯因此更起勁」的事實—沒給,精神幫助就別硬掛。
秒殺法
先看正犯的進度條停在哪,再決定發哪張牌,停在預備,幫助犯這張牌根本不在牌堆裡。
應試策略
- 一試的面孔幾乎固定:一段多人小劇場,問某個配角成立何種參與型態,四個選項就是四張牌(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不成立犯罪)。你的工作是正確發牌,不是背定義。
- 一試依實務見解作答:正犯停在預備=幫助不成立;提供人頭帳戶=幫助詐欺而不是加重詐欺的共同正犯;親自具結而為虛偽陳述=偽證正犯。
- 二試不會叫你「試論幫助犯」,它坐在多人劇場裡配角的定性段。寫作順序先正犯後配角,審查順序本身就是從屬性的展演。
- 遇到「工具沒被使用」的學說對立題,兩說並列之後要選邊加一句理由;用「二說均有理由」收尾等於沒有管見。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坐在「甲、乙、丙、丁各應負何刑責」這類多人案例裡,配角的定性段:不是主菜。主考點(正當防衛、中止犯、著手)沒寫完之前,不要在配角身上超支。
例外是「工具未被使用」的學說對立題:值得放大到 300 到 400 字、6 到 8 分鐘(兩說各 2 句+涵攝 2 句+管見 1 句),108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的百分大題,高分關鍵就壓在這一段。
拆解模板
設問長成「甲、乙、丙、丁各應負何刑責?」,配角是借東西、給資訊、交帳戶的那一個(91、93、96 年律師二試;97、102 年司法官二試;98 年律師二試都是這一型)。
- 先寫正犯:主行為定罪定性(罪名+既未遂),共犯段寫在正犯段之後,審查順序本身就是從屬性的展演
- 幫助行為認定:物理(工具、資訊、帳戶)或精神(壯膽),並指出促進了什麼
- 從屬性檢查:正犯已著手實行故意不法主行為(一句帶過;正犯停在預備時,這句反轉成整段結論,幫助犯不成立)
- 雙重幫助故意+範圍切割:知道幫的是哪個罪;正犯超出的部分(臨時起意傷人、準強盜)不歸幫助者
- 法效:成立某罪之幫助犯(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得按正犯之刑減輕(第 2 項)
設問把焦點壓在「幫的東西沒被用上」或「按日常業務照做」(100 年律師二試、105 年與 108 年司法官二試)。爭點展開四步:定性爭點一句話→兩說並列各給理由→涵攝本案事實→管見收尾。
- 戰場一(工具未被使用):肯定的心理幫助說與否定的因果關係必要說並列,兩說內容在 b5
- 戰場一的涵攝關鍵:抓題目給的心理事實,寫了「為表示支持」「因此提振勇氣」,肯定說有據;正犯根本不知道有這份幫助、或早已自備替代工具,否定說有力
- 戰場二(中性的日常業務行為,105 年司法官二試瓦斯行送貨員預見客戶可能用於輕生仍照送):按平日流程完成工作是否成立幫助?先分流幫助的對象:幫助自殺與公共危險各自檢驗故意;職業上的通報義務走過失軸另行處理
- 管見收尾:選邊+一句理由
設問對應紀律:問「得否主張減免刑責」=幫助犯定性之後必須接共犯中止(刑法第 27 條的脈絡,例如 102 年司法官二試裡乙事前透過他人通報警察防止結果);問「應如何評價」=逐人逐行為,幫助犯那一段不要越位去寫正犯的量刑。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寫作順序:正犯先定罪定性,幫助犯段落後從屬
- 幫助行為明確指認+促進效果一句話(幫了什麼、怎麼幫到)
- 從屬性檢查句:正犯已著手之故意不法主行為
- 雙重幫助故意+範圍切割:正犯超出的部分不歸幫助者
- 工具未被使用時,心理幫助兩說並列+涵攝題目給的心理事實
- 片面幫助的方向正確:正犯不知情仍成立
- 法效收尾寫「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不要寫成必減
- 加分位:共犯中止、不作為幫助,點到即止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參與體系軸(上游分流)
-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第一問:共謀共同正犯(司法院釋字第 109 號的脈絡)一出現,幫助犯選項多半是誘答
- 教唆犯:第二問的鏡像:犯意誰點的火?已決=教唆死、精神幫助活
從屬性軸(正犯的進度條)
- 預備犯:正犯停在預備=幫助不成立(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 客體錯誤:正犯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幫助者跟著正犯的罪名走(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同題合考)
事實皮輪替
- 偽造貨幣與有價證券(美鈔陷阱:刑法第 195 條、第 201 條、第 199 條)
- 竊盜與加重竊盜(借鑰匙、破壞門鎖、帶刀建議:刑法第 320 條、第 321 條)
- 人頭帳戶(幫助詐欺,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出題人視角:這個考點的「創新題」幾乎都是骨架不動、換角色換道具,借槍(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借木棍(108 年司法官二試)、借匕首(97 年司法官二試)、借萬能鑰匙(100 年律師二試)是同一題。看到新道具不要慌,先過 b3 的三個問題。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正犯已著手的主行為+有促進效果的幫助行為+雙重幫助故意(含範圍切割)+法效「得」減
借工具皮
丁借木棍給要去砸店的丙,丙嫌木質不耐敲,改用自己的鋁棒(108 年司法官二試的事實)。
物理因果斷了→心理促進補位(兩說戰場在 b5,肯定說抓住「出借當時丙尚未決定用什麼工具」的決策促進);丁只知砸店、不知丙會打人→傷害切割,僅成立毀損罪之幫助犯。
給資訊皮
乙把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告訴想行搶的甲,甲其後單獨著手行搶;乙事前心生不安,透過他人通報警察(102 年司法官二試的事實)。
資訊型的物理幫助→正犯已著手→乙成立幫助;設問若問「得否主張減免」,接共犯中止的防果努力評價。
人頭帳戶皮
甲收 5000 元,把提款卡、存摺、密碼交給不認識的乙(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的事實)。
無共同犯罪意思、未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不是加重詐欺的共同正犯,論幫助詐欺。
三件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同構、只有角色與道具代換。是=考點到手;不是=回 b3 重走三個問題。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正犯著手+促進效果+雙重故意」三句每題照抄,會變成閱卷委員一眼識破的空殼。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的血肉,「出借當時丙尚未決定用什麼工具」「甲乙事先約定互毆、犯意早決」,這些從題目事實裡撿出來的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個配角至少要有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寫完擬答,逐項自評
- A 型|我先寫完正犯才寫幫助犯
- A 型|我有過三個問題:支配→犯意來源→促進(b3)
- A 型|我有指認幫助行為,也寫了它促進了什麼
- A 型|我有一句從屬性檢查:正犯已著手
- A 型|正犯超出幫助故意的部分,我有切割
- A 型|共謀又分工的人,我沒把他降級成幫助犯(b10 第一型)
- A 型|法效我寫的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不是必減
- B 型|工具沒被用:我有寫兩說,不是直接下結論(b5、b15)
- B 型|我的涵攝有引用題目給的心理事實
- B 型|中性行為題:我有先分流幫助的對象,再各驗故意
- B 型|有「減免」設問時我有接共犯中止
- B 型|管見有選邊加一句理由,不是「二說均有理由」混過
凡是勾「否」的項目,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寫在旁邊;下次遇到同型題之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精熟閘門:全部達成才離開這個考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三個問題的決策樹:支配→犯意→促進
- 默寫刑法第 30 條全文(含「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並口頭說明片面幫助的方向:誰不知情才成立、誰不知情就不成立
- 寫出 b16 採分點清單裡的大部分項目(我們設的通過線是八成,這是初值,會依科目校準)
- b19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00 字以內的擬答,並通過 b21 的 A 型全項
- b10 的誘答型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無卡頓;促進有無那一型要能同時說出成立(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與不成立(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兩極
這個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分流錯→回 b3 第一問與 b10 第一型;從屬斷鏈沒抓到→回 b6;工具未被使用寫成不成立→回 b5 與 b11;故意切割漏了→回 b16 第四點;片面幫助方向搞反→回 b23 的刑法第 30 條與 b10 最後一型。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三個考點藏在這兩句裡:「實行」是從屬性的錨,正犯要著手實行,幫助犯才有依附對象;第 1 項後段的「他人不知」指正犯不知道有人在幫他,照樣成立;第 2 項的「得」是裁量減輕,不是必減。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沒有幫助犯那種「得」減的優惠—這是兩張牌在法效上的分岔。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共同實行就是正犯;共謀又分工的人不會因為沒親自下手就退到幫助那一格。
刑法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沒有身分的人參與有身分才成立的罪,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第 2 項處理身分致刑有輕重或免除時,無該身分者科以通常之刑。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從屬性的檢查點藏在這:正犯著手了沒。第 2 項也提醒未遂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雙重幫助故意的素材庫:幫助故意常以間接故意的面貌出場,例如送貨員預見客戶可能用於輕生仍照送(105 年司法官二試)。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第 3 項的預備殺人是幫助犯的斷頭台:正犯停在預備,幫助犯無從成立(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刑法第 195 條(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罪) 關鍵字是「通用」—美鈔不在此列。
刑法第 201 條(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外國紙幣實務上認屬有價證券:幫人偽造美鈔走這一條的幫助犯,不是第 195 條(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 偽證是己手犯:親自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的人是正犯,不會因為「是被告拜託的」就降級成幫助犯(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助勢罪) 條文明定「致人於死或重傷」—只有多處挫傷就套不上(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這個考點引用的條文都沒有 114 到 115 年的修正。
來源
【選擇題】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共謀竊車分工)|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幫助預備殺人)、第 62 題(偽證己手犯)|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美鈔特殊用紙)、第 66 題(不知情借美工刀+客體錯誤)|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從屬性原則綜合)|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借槍精神幫助)、第 32 題(人頭帳戶)|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市場互毆喊叫)
【申論題】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藥房售墮胎藥)|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暗中破壞門鎖+丙臨時準強盜)|95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醫師未告誡酒駕,不作為幫助辨析)|96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偽鈔器械原料與刑法第 199 條)|9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輾轉教唆+借匕首未用)|98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夜店表演)|100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帶把小刀+萬能鑰匙未用)|10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農會資訊+事前通報)|10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瓦斯送貨中性行為)|108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借木棍百分大題)
【題目語料範圍】民國 91 至 112 年;語料凍結於民國 113 年
【判分依據】選項對錯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本書不使用民國 114 年以後的題目
【條文來源】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引用條文均無 114 到 115 年修正,因此沒有修法警示事項
【解釋字號】司法院釋字第 109 號、第 630 號、第 777 號、第 617 號經字號索引核實存在,它們是與這個考點同題共現的背景(共謀共同正犯、準強盜、肇事逃逸明確性、公然猥褻定性),要旨與適用脈絡是本書依歷屆題目重建,未逐字比對解釋原文
【擬答對照來源】108、105、100 年三題的申論骨架取材自本書重建的解析素材,僅供結構參照,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幫助也要有一個在實行犯罪的人可以依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被教唆的人要去實行犯罪行為,教唆犯才有依附的對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白話 一起下手的都是正犯;歸責基礎是犯意聯絡加行為分擔,把風、看守只要在共同犯罪計畫內,仍是正犯而不是幫助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第 1 項只寫了共同實行、教唆、幫助,沒有寫「利用」—無身分者利用有身分之人能不能擠進純正身分犯,題目就從這個縫隙長出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第 2 項是限縮:沒有處罰未遂的明文,同夥的未遂就罰不下去。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白話 這條是天花板:『能預見』住在加重結果犯的世界;升級成『有預見且不違背本意』就進了第 2 項的間接故意,罪名從傷害致死跳到殺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白話 被害人工具軸的其中一個出口。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95 條(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罪)
白話 關鍵字是「通用」—美鈔不在此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01 條(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白話 外國紙幣實務上認屬有價證券:幫人偽造美鈔走這一條的幫助犯,不是第 195 條(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
白話 偽證是己手犯:親自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的人是正犯,不會因為「是被告拜託的」就降級成幫助犯(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助勢罪)
白話 條文明定「致人於死或重傷」—只有多處挫傷就套不上(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