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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6 次・申論考過 3 次

不正利用收費/付款設備

先分人與機器,再認那台機器給的是貨、是錢還是帳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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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釣魚線騙兌幣機吐零錢,答案不是這三條,那台機器給出來的是什麼?

給貨或服務・刑法§339-1
自動販賣機 自助加油機 停車場繳費機
吐鈔給錢・刑法§339-2
自動櫃員機 持金融卡提領
改財產權紀錄・刑法§339-3
網路銀行轉帳

題幹出現店員、櫃檯的那一段,才回到普通詐欺。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詐欺罪要騙的是「人」,機器不會陷於錯誤,拿代幣騙販賣機、拿撿來的卡去 ATM 領錢,普通詐欺一條都罩不住。

刑法因此補了三條專罪,接住「被騙的是機器」這一整格;代價是它們的射程以那三種設備為限。

判斷路徑

對象是人,還是機器?

人走刑法§339;機器不會陷於錯誤,普通詐欺出局。

它真的是那三種機器之一嗎?

射程以那三種設備為限;只換面額的兌幣機都不是,機種這關就出局,往竊盜找。

手段算不算「不正方法」?

無權使用他人真卡加密碼、投代幣、持偽卡,都算。但自己的卡走正常程序而機器自己故障,多吐的錢不正性欠缺,走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界線在 b11)。

他拿到的是物,還是利益?

鈔票、汽油、電影票是物,走第 1 項取財型;免繳費、餘額變動是利益,走第 2 項。

先問人機、再認機種、最後驗手段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違反設備設置目的就算不正
明知 ATM 故障還再領一次,成立刑法§339-2。
不正方法以非常規操作為限
無權使用他人卡、偽卡、代幣才叫不正;自己的真卡走正常程序不算。

分配的是「機器出錯」的風險歸誰:算給使用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專條,留在設置機器的一方只剩罰金。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正面考它。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甲見 A 的信用卡插在自助加油機上,持之盜刷加油;隔日再持該卡買日用品,簽帳單上簽 A 的名字。三句寫完:卡怎麼來的、加油那段是哪一條哪一項、簽單有沒有另一罪。

一個時間點一句,每句指名條文。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公布答案與逐項解剖在 b10。

  • 撿卡我單獨論侵占遺失物,沒直接跳到刷卡。
  • 加油機給的是汽油這個物,我寫第 1 項取財型,不是得利型。
  • 簽單冒簽另論偽造私文書並行使,三行為數罪併罰。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下了整條路徑:分人與機器、認機種(不是那三種就回竊盜)、驗手段(機器自己壞就不是你不正)、分取財型或得利型。

接著讀 → 侵占遺失物 撿到的卡先論這一罪,再談刷卡;兩者原則上時空可分,數罪併罰。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機器給出來的是什麼,案子落到哪一條(只比設備定性,罪數與競合不在這張表)

機器給你的是什麼罪名條文法定刑上限
商品或服務:自動販賣機、自助加油機、自動售票機、停車場自動繳費機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財得利刑法§339-1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鈔票:自動櫃員機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得利刑法§339-2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財產權得喪、變更的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線上變動帳戶紀錄電腦詐欺刑法§339-3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做等值面額交換、不給商品或服務:兌幣機不在這三條之內,回到竊盜刑法§320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年、三年、七年往上疊,方向是設備離錢與帳越近。三條都有第 2 項得利型:拿到的是物走第 1 項,拿到的是免付費、餘額變動走第 2 項。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人機錯置

機器的案例,選項卻擺出詐欺取財,甚至擺出「不作為詐欺」。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的 (A)、102 年律師一試第 29 題的 (A)、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的 (A)、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的 (B) 都是這一型。

解毒劑 機器不會陷於錯誤:看到機器案例,先把詐欺選項劃掉,再回頭看題幹裡有沒有店員。

T2 機種錯置

把這三條互換,或把根本不是這三種的機器硬塞進來。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9 題的 (C)、(D) 拿販賣機誘答付款設備與電腦;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的 (D) 拿兌幣機誘答收費設備。

解毒劑 給貨→刑法§339-1;給錢→刑法§339-2;改帳→刑法§339-3;都不是→回竊盜。機種這一關過不了,手段再不正也輪不到第三步。

T3 故障機誘答

機器自己出錯,選項誘答「不正利用」或竊盜。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的 (B) 是原型;同題的 (D) 更直接拿「無罪」釣過度限縮的考生。

解毒劑 先驗手段:自己的卡加正常程序,不正性欠缺;多吐之物是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論刑法§337,是輕罪,不是沒事。

T4 漏罪與競合錯置

複合案例故意漏列一罪,或把數罪併罰包裝成想像競合。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的 (A) 錯置詐欺又寫想像競合、(B) 漏掉行使偽造私文書、(C) 把取財誤標成得利;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則用毀損、無故入侵電腦佈陣。

解毒劑 逐一行為各自定罪,再談競合。撿卡、刷卡、簽單是三個時空可分的行為。

真題解剖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甲在家將百元紙鈔黏貼於釣魚線上,再至某停車場,將黏貼於線上之百元紙鈔放到硬幣兌換機內,待機器感應紙鈔並吐出等值零錢時,甲即拉線取回紙鈔,重複數次取走機器內的零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乘人不知取得財物,應成立竊盜罪
(B) 甲易持有為所有,應成立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C) 甲以詐術方式取得財物,應成立詐欺取財罪
(D) 甲以不正方式取得財物,應成立不正利用收費設備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零錢仍在機器設置者的持有支配下,甲以和平而非法的手段破壞持有、建立新持有,成立竊盜。
  • (D) 不選:這題最狠的陷阱。手段確實「不正」,但兌幣機只做等值面額交換、不給商品或服務,不是收費設備—機種這一關沒過,根本輪不到檢驗手段。
  • (C) 不選:機器不會陷於錯誤。
  • (B) 不選:零錢從未脫離機器設置者的持有,不是「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秒殺 手段再花,先問那台機器賣不賣東西。不賣,這三條全出局。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甲利用銀行提款機提領 500 元,提款機竟然吐出 5 張千元大鈔,甲逕自將 5 張千元大鈔取走。問:甲應負何刑責?

(A) 不作為詐欺罪
(B) 不正利用付款設備詐欺罪
✓ (C) 侵占脫離物罪
(D) 無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應選:甲用自己的卡、走正常程序提款,手段沒有不正可言;ATM 自己故障多吐的四千五百元,是離本人(銀行)所持有之物,取走成立刑法§337。
  • (B) 不選:「不正方法」這一關過不了—正常操作不因為結果異常就變成不正。
  • (A) 不選:機器不會陷於錯誤,更談不上不作為詐欺。
  • (D) 不選:不是沒事,是輕罪(刑法§337 只科罰金)。命題者用「無罪」釣過度限縮的考生。

秒殺 機器出錯你照單全收→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你出招而機器照常運作→這三條。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甲駕駛自小客車,前往加油站自助加油,見 A 之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即持之盜刷加油新臺幣一千餘元。隔日,甲再持該卡購買日用品,簽單消費。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

(A) 侵占遺失物罪及詐欺取財罪,兩罪為想像競合犯
(B) 侵占遺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罪,兩罪為數罪併罰
(C) 侵占遺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利益罪
✓ (D) 侵占遺失物罪、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罪為數罪併罰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應選:三個時空可分的行為逐一定罪—取走插在加油機上的卡,是侵占遺失物(刑法§337);自助加油機是收費設備,盜刷取得汽油這個「物」,是刑法§339-1 第 1 項取財型;隔日在簽帳單上冒簽他人名義,是偽造私文書並行使(刑法§210、§216)。三行為數罪併罰。
  • (A) 不選:對店員簽單那一段才有「人」被騙的空間,加油那一段面對的是機器—罪名與競合兩錯。
  • (B) 不選:漏了簽單那一罪。
  • (C) 不選:加油拿到的是汽油,是「物」不是利益,取財型與得利型選反了。

秒殺 複合案例先切行為再定罪;題幹每多一個時間點(「隔日」「其後」),就多檢查一次有沒有漏罪。

其餘選擇題速覽: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撿皮夾取出金融卡、密碼按不對而未得逞,公布答案 (C) 侵占遺失物既遂,未遂誘答不採);102 年律師一試第 29 題(電玩代幣投自動販賣機,公布答案 (B) 刑法§339-1,代幣冒充通用貨幣即屬不正方法,分工者論共同正犯);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持偽卡刷影城自動售票機取得電影票與餐飲券,公布答案 (A) 刑法§339-1,售票機給的是「物」)。

界線實測對照

這張表在比:手段算不算「不正方法」(只比手段這一件事;機種定性在 b8)

算不正方法手段的不正性欠缺
用的是誰的卡他人的真卡,未經權利人授權而使用(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自己的卡(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投進去、刷進去的是什麼電玩代幣冒充通用貨幣(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9 題);偽造的卡(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正常的錢、正常的卡
是誰出的錯你出招,機器照常運作你照常操作,機器自己算錯,多吐的那一筆走刑法§337

第三列正是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的戰場:明知機器故障仍再操作一次,還算不算「照常操作」,兩說對立(b5)。

秒殺法

選項掃過去,先刪詐欺(對手是機器),再問機器賣不賣東西(不賣就往竊盜找),最後看拿到的是物還是利益(決定第 1 項或第 2 項)。題幹裡有「撿到」「拾獲」「插在機器上」,答案裡就該有侵占遺失物。

應試策略

  • 一試方向:這個考點的選擇題全落在要件辨識,給一個機器案例,選項擺出詐欺、竊盜、侵占與這三條讓你挑。不考刑度、不考程序,所以那張區辨表比背條文有用。
  • 二試方向:申論題都出在司法官卷,而且只有兩種身分,整題的主菜(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正面考「不正方法」的學說對立),或大題收尾的小子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110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 二試站隊:碰到故障機那一型,兩說並陳之後要表態。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明文要求「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不站隊等於放棄這題最貴的分。
  • 看到沒見過的機器(超商自助結帳機、電動車充電樁)不必慌:先問它給貨、給錢還是改帳,同一條路徑(b3)照走。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在申論裡有兩種身分:整題的主菜,或大題收尾的小子題。身分認錯,字數與時間會差三倍,收尾小題寫成小論文,等於拿主考點的分去補它。

收尾子題型(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110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的位置)
150–250 字、4–6 分鐘:排除詐欺一句、設備定性一句、不正方法涵攝一到兩句,型別、前行為、罪數各一句。超過 6 分鐘就立刻停筆。
整題主菜型(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的位置)
600–900 字、20–25 分鐘:切行為→兩說→逐次涵攝→管見。架構分先拿滿,再回頭堆細節。

學說對立題最忌把兩說寫成教科書抄寫。每寫完一說,立刻接一句「依此說,本案甲第二次提款……」的涵攝句,說理才有對價。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A 型|機器取財定性題

「乙從自動櫃員機提款之行為,如何論處?」「甲之刑事責任如何?」,單純涵攝,機器與手段都沒有爭議

  1. 排除詐欺:自動櫃員機(繳費機)是機器,無意思能力、不會陷於錯誤,不成立刑法§339。這句永遠先寫,它就是這幾條專罪存在的理由。
  2. 設備定性:吐鈔→自動付款設備;給商品或服務→收費設備;製作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電腦或其相關設備。順手寫一句這台機器怎麼運作,涵攝才有顆粒度。
  3. 手段檢驗:無權使用他人真卡加密碼,屬「不正方法」(未經權利人授權而使用、違反設備設置目的),要附理由不要只宣告。
  4. 型別選項:取得鈔票、汽油屬第 1 項取財型;免繳費、餘額變動屬第 2 項得利型。
  5. 罪數收尾:前行為(撿卡=刑法§337 侵占遺失物)別漏;與前後其他犯罪原則上時空可分,數罪併罰;同一台機器因程式限額而連續提領數次,以接續犯一罪處理較有力。
B 型|故障機學說對立題

按錯鍵發現 ATM 吐十倍鈔,明知故障再領一次,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那一型

  1. 切行為又切主觀:第一次(按錯鍵、不知會多吐)與第二次(明知故障仍操作)分開論,主觀狀態不同,結論可能不同。混成一團論罪,第一次欠缺故意的問題就被吃掉。
  2. 兩說並陳「不正方法」的射程:肯定說(廣義)=違反設備設置目的之使用即屬不正,明知故障仍提款成立刑法§339-2;否定說(限縮)=不正方法以無權使用他人卡、偽卡、代幣這類非常規操作為限,用自己真卡走正常程序、機器自己算錯不算不正。
  3. 交代否定說的下游:多吐之鈔是離本人(銀行)所持有之物,論刑法§337;另有見解認為鈔票未脫離銀行持有而論刑法§320 竊盜,一併交代並擇一。
  4. 管見收尾:題目明文要求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兩說並陳後不站隊,等於放棄這題最貴的得分點。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開場排除刑法§339,並寫出理由:機器不會陷於錯誤。
  2. 設備定性明確點名是收費設備、自動付款設備還是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3. 「不正方法」的檢驗附理由(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卡/違反設備設置目的),不是直接宣告。
  4. 取財型與得利型選對項:以他人儲值卡感應繳停車費,拿到的是「免繳 100 元」這個利益,屬第 2 項。
  5. 前行為刑法§337 侵占遺失物不漏:撿到的卡先論罪,再談刷卡。
  6. 故障機那一型:兩說並陳,而且涵攝到本案的兩次提款。
  7. 罪數收尾:與前後犯罪數罪併罰;同一台機器多次提領以接續處理並給理由。

上面每一點值多少分,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判斷,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整份卷都寫竊盜 「乙用提款卡提錢是竊盜」「撿到悠遊卡拿來用構成竊盜」「ATM 壞了還領是竊盜」,機器類財產犯罪的專條體系完全沒出現,閱卷者一眼就看出沒學過這一格。
跳過人與機器那道分水嶺 直接寫「甲詐欺機器」,或直接跳到刑法§339-2,沒交代為什麼普通詐欺不成立,體系理解的分數整段蒸發。
故障機題不切行為 把兩次提款混成一團論罪,第一次欠缺故意的問題被吃掉,學說對立也無從展開。
高分卷長這樣 五步齊全(排除詐欺→設備定性→手段檢驗→型別→罪數);故障機題兩說並陳再加管見;撿卡的前行為與最後的罪數都有交代。

變形軸

上游軸|那張卡怎麼來的

  • 侵占遺失物:撿到卡、卡插在機器上(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110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的固定前菜)
  • 強盜、擄人勒贖所得之卡:前行為換成重罪,這個考點照樣坐在收尾(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

同格軸|機器×財產的分類格

  • 竊盜:設備定性失敗的出口(兌幣機)
  • 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手段正常而機器故障的出口(多吐鈔)
  • 詐欺取財:面對「人」的那一段(簽單交給店員)
  • 無故入侵電腦、毀損:選擇題佈陣用的煙霧彈

下游軸|刷完卡之後

  • 行使偽造私文書與數罪併罰,簽帳單冒簽(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 共同被告陳述之證據能力,複合大題的程序後半(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同卷)

出題人動的幾乎都是「機器換型號」與「卡的來源換故事」:兌幣機、販賣機、加油機、售票機、繳費機、ATM 輪流上場,判斷路徑沒換過。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的殺傷力不在機器,在學說對立加上兩次提款的主觀切分,它把這個考點跟「故意」「行為數」兩個刑總格子疊起來考。

同骨架三事實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排除詐欺 → 設備定性 → 不正方法 → 取財型或得利型 → 罪數

咖啡機皮(收費設備)

甲拾獲他人悠遊卡,至超商自助咖啡機感應購得咖啡一杯。

拾卡=刑法§337;咖啡機給的是「物」=收費設備;以他人儲值卡感應=不正方法→刑法§339-1 第 1 項取財型。拿它跟民國 110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那段「感應繳停車費=得利型」對拍,最能練型別。

ATM 皮(自動付款設備)

乙撿到金融卡,背面寫著密碼,至 ATM 分三次領走 6 萬元。

拾卡=刑法§337;ATM 吐鈔=自動付款設備;無權使用真卡加密碼=不正方法→刑法§339-2 第 1 項;三次提領以接續一罪處理,與拾卡數罪併罰。

網銀皮(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丙偷看室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登入後把室友存款 5 萬元轉進自己帳戶。

沒有實體卡也沒有實體機器:輸入他人帳密=「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轉帳=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刑法§339-3;另檢討刑法§358 無故入侵電腦(保護法益不同,依行為數決定數罪併罰或想像競合)。

三件皮寫完,檢查你的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機器與手段被代換。不是,就回判斷路徑重走一次。

反模板警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機器不會陷於錯誤」這句開場白人人會背,差距在涵攝的顆粒度:兌幣機為什麼不是收費設備(只做等值面額交換、沒有對價給付)、悠遊卡繳停車費為什麼是得利不是取財(你得到的是「不用付這 100 元」這件事,不是一張鈔票),把機器怎麼運作、對價結構長什麼樣寫進去,那些字才是分數。每一段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那張機器區辨表(機器給什麼、罪名、法定刑上限三欄)。
  • 不看書默寫判斷路徑的四個問題,以及那句口訣。
  • 寫出採分點清單裡的至少六項。
  • 從三件事實皮挑一件沒寫過的,8 分鐘寫 200 字內擬答,並過得了第 1 層那三條檢核。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並且說得出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兌幣機)與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多吐鈔)為什麼都不落在這三條。

這是自評版的閘門。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區辨表默不出→回多欄比較表;路徑斷鏈→回判斷路徑;取財型與得利型分不清→回採分點第四項與咖啡機皮;故障機兩說講不清→回兩邊真正在爭什麼與拆解模板的 B 型。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39 條之 1(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財得利罪) 投錢或感應之後會給你商品或服務的機器:販賣機、加油機、售票機、停車場繳費機。拿到的是物走第 1 項,拿到的是免付費這種利益走第 2 項。

刑法第 339 條之 2(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得利罪) 操作之後會吐鈔給錢的機器,典型是自動櫃員機。刑度比收費設備重一級。

刑法第 339 條之 3(電腦詐欺罪) 沒有實體機器也可以:把假資料或不正指令輸進系統,讓財產權的紀錄跟著變動。三條裡刑度最重。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要件是使「人」交付。機器沒有意思能力、不會陷於錯誤,對機器施用手段不成立本罪—這就是前面三條專罪存在的理由。

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兩個用場:撿到卡再去盜刷,撿卡本身先成立本罪;機器故障多吐的鈔票是離本人(銀行)所持有之物,取走論本罪。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設備定性失敗時案子流回這裡:兌幣機不給商品或服務、只做面額交換,不是收費設備。

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選擇題常拿它當誘答。它在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保護的是電腦使用安全,不是財產法益—持他人金融卡在 ATM 輸入密碼,處理的是財產犯罪的問題。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這幾條的最後修正都在民國 108 年以前,沒有新修法需要重解舊題。

來源

選擇題:選擇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撿皮夾取出金融卡,密碼按不對;公布答案 C);選擇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釣魚線黏紙鈔騙兌幣機;公布答案 A);選擇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ATM 多吐五張千元鈔;公布答案 C);選擇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9 題(電玩代幣投自動販賣機;公布答案 B);選擇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自助加油機盜刷加簽單;公布答案 D);選擇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偽卡刷影城自動售票機;公布答案 A)

申論:申論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強盜、擄人勒贖複合大題,末小題是乙持提款卡分次提領 10 萬元,約 10 分);申論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ATM 故障、兩次提款,100 分整題,正面考「不正方法」的學說對立,並要求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申論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縱火大題,收尾一段是拾得無記名悠遊卡感應繳停車費)

申論題都出在司法官卷,律師卷只見於選擇題。;題目原文與判分依據:歷屆考題與考選部公布答案資料集。;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相關立場由公布答案反推或依通說歸納。同卷搭配的釋字第 582 號屬刑事訴訟法段(共同被告陳述之證據能力),與收費、付款設備的實體要件無關。;第 3 層關於配分、字數與高低分的判斷,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上一節給了你一條完整的路:先分人與機器,再認機種,最後驗手段。走到第二關的最後一格時,路已經指向了下一節,那台機器既不給貨也不給鈔,它動的是一串紀錄。這一格值得單獨開一節,有兩個原因。一是它在三條裡最重,重到刑度是收費設備的七倍,你得知道這個落差是從哪裡來的。二是它會拖進一批上一節沒碰過的鄰居:東西不是物、是紀錄的時候,那些以「物」為客體的罪會怎麼一個一個先天出局。上一節教你走進門,下一節才是把最深的那一間房打開。讀完你會發現,這一章從市集攤位一路走到這裡,問的還是同一句話,只是那句話的對象一路換到了盡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