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4/5 站
不正利用收費/付款設備
先分人與機器,再認那台機器給的是貨、是錢還是帳
快速跳轉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釣魚線騙兌幣機吐零錢,答案不是這三條,那台機器給出來的是什麼?
題幹出現店員、櫃檯的那一段,才回到普通詐欺。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詐欺罪要騙的是「人」,機器不會陷於錯誤,拿代幣騙販賣機、拿撿來的卡去 ATM 領錢,普通詐欺一條都罩不住。
刑法因此補了三條專罪,接住「被騙的是機器」這一整格;代價是它們的射程以那三種設備為限。
判斷路徑
對象是人,還是機器?
它真的是那三種機器之一嗎?
手段算不算「不正方法」?
他拿到的是物,還是利益?
先問人機、再認機種、最後驗手段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分配的是「機器出錯」的風險歸誰:算給使用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專條,留在設置機器的一方只剩罰金。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正面考它。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甲見 A 的信用卡插在自助加油機上,持之盜刷加油;隔日再持該卡買日用品,簽帳單上簽 A 的名字。三句寫完:卡怎麼來的、加油那段是哪一條哪一項、簽單有沒有另一罪。
一個時間點一句,每句指名條文。
寫完了,對照看看
公布答案與逐項解剖在 b10。
- 撿卡我單獨論侵占遺失物,沒直接跳到刷卡。
- 加油機給的是汽油這個物,我寫第 1 項取財型,不是得利型。
- 簽單冒簽另論偽造私文書並行使,三行為數罪併罰。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下了整條路徑:分人與機器、認機種(不是那三種就回竊盜)、驗手段(機器自己壞就不是你不正)、分取財型或得利型。
接著讀 → 侵占遺失物 撿到的卡先論這一罪,再談刷卡;兩者原則上時空可分,數罪併罰。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機器給出來的是什麼,案子落到哪一條(只比設備定性,罪數與競合不在這張表)
| 機器給你的是什麼 | 罪名 | 條文 | 法定刑上限 |
|---|---|---|---|
| 商品或服務:自動販賣機、自助加油機、自動售票機、停車場自動繳費機 |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財得利 | 刑法§339-1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 鈔票:自動櫃員機 | 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得利 | 刑法§339-2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財產權得喪、變更的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線上變動帳戶紀錄 | 電腦詐欺 | 刑法§339-3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只做等值面額交換、不給商品或服務:兌幣機 | 不在這三條之內,回到竊盜 | 刑法§320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年、三年、七年往上疊,方向是設備離錢與帳越近。三條都有第 2 項得利型:拿到的是物走第 1 項,拿到的是免付費、餘額變動走第 2 項。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人機錯置
機器的案例,選項卻擺出詐欺取財,甚至擺出「不作為詐欺」。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的 (A)、102 年律師一試第 29 題的 (A)、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的 (A)、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的 (B) 都是這一型。
解毒劑 機器不會陷於錯誤:看到機器案例,先把詐欺選項劃掉,再回頭看題幹裡有沒有店員。
T2 機種錯置
把這三條互換,或把根本不是這三種的機器硬塞進來。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9 題的 (C)、(D) 拿販賣機誘答付款設備與電腦;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的 (D) 拿兌幣機誘答收費設備。
解毒劑 給貨→刑法§339-1;給錢→刑法§339-2;改帳→刑法§339-3;都不是→回竊盜。機種這一關過不了,手段再不正也輪不到第三步。
T3 故障機誘答
機器自己出錯,選項誘答「不正利用」或竊盜。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的 (B) 是原型;同題的 (D) 更直接拿「無罪」釣過度限縮的考生。
解毒劑 先驗手段:自己的卡加正常程序,不正性欠缺;多吐之物是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論刑法§337,是輕罪,不是沒事。
T4 漏罪與競合錯置
複合案例故意漏列一罪,或把數罪併罰包裝成想像競合。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的 (A) 錯置詐欺又寫想像競合、(B) 漏掉行使偽造私文書、(C) 把取財誤標成得利;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則用毀損、無故入侵電腦佈陣。
解毒劑 逐一行為各自定罪,再談競合。撿卡、刷卡、簽單是三個時空可分的行為。
真題解剖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甲在家將百元紙鈔黏貼於釣魚線上,再至某停車場,將黏貼於線上之百元紙鈔放到硬幣兌換機內,待機器感應紙鈔並吐出等值零錢時,甲即拉線取回紙鈔,重複數次取走機器內的零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零錢仍在機器設置者的持有支配下,甲以和平而非法的手段破壞持有、建立新持有,成立竊盜。
- (D) 不選:這題最狠的陷阱。手段確實「不正」,但兌幣機只做等值面額交換、不給商品或服務,不是收費設備—機種這一關沒過,根本輪不到檢驗手段。
- (C) 不選:機器不會陷於錯誤。
- (B) 不選:零錢從未脫離機器設置者的持有,不是「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秒殺 手段再花,先問那台機器賣不賣東西。不賣,這三條全出局。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甲利用銀行提款機提領 500 元,提款機竟然吐出 5 張千元大鈔,甲逕自將 5 張千元大鈔取走。問:甲應負何刑責?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應選:甲用自己的卡、走正常程序提款,手段沒有不正可言;ATM 自己故障多吐的四千五百元,是離本人(銀行)所持有之物,取走成立刑法§337。
- (B) 不選:「不正方法」這一關過不了—正常操作不因為結果異常就變成不正。
- (A) 不選:機器不會陷於錯誤,更談不上不作為詐欺。
- (D) 不選:不是沒事,是輕罪(刑法§337 只科罰金)。命題者用「無罪」釣過度限縮的考生。
秒殺 機器出錯你照單全收→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你出招而機器照常運作→這三條。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甲駕駛自小客車,前往加油站自助加油,見 A 之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即持之盜刷加油新臺幣一千餘元。隔日,甲再持該卡購買日用品,簽單消費。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應選:三個時空可分的行為逐一定罪—取走插在加油機上的卡,是侵占遺失物(刑法§337);自助加油機是收費設備,盜刷取得汽油這個「物」,是刑法§339-1 第 1 項取財型;隔日在簽帳單上冒簽他人名義,是偽造私文書並行使(刑法§210、§216)。三行為數罪併罰。
- (A) 不選:對店員簽單那一段才有「人」被騙的空間,加油那一段面對的是機器—罪名與競合兩錯。
- (B) 不選:漏了簽單那一罪。
- (C) 不選:加油拿到的是汽油,是「物」不是利益,取財型與得利型選反了。
秒殺 複合案例先切行為再定罪;題幹每多一個時間點(「隔日」「其後」),就多檢查一次有沒有漏罪。
其餘選擇題速覽: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撿皮夾取出金融卡、密碼按不對而未得逞,公布答案 (C) 侵占遺失物既遂,未遂誘答不採);102 年律師一試第 29 題(電玩代幣投自動販賣機,公布答案 (B) 刑法§339-1,代幣冒充通用貨幣即屬不正方法,分工者論共同正犯);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持偽卡刷影城自動售票機取得電影票與餐飲券,公布答案 (A) 刑法§339-1,售票機給的是「物」)。
界線實測對照
這張表在比:手段算不算「不正方法」(只比手段這一件事;機種定性在 b8)
| 算不正方法 | 手段的不正性欠缺 | |
|---|---|---|
| 用的是誰的卡 | 他人的真卡,未經權利人授權而使用(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 自己的卡(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
| 投進去、刷進去的是什麼 | 電玩代幣冒充通用貨幣(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9 題);偽造的卡(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 正常的錢、正常的卡 |
| 是誰出的錯 | 你出招,機器照常運作 | 你照常操作,機器自己算錯,多吐的那一筆走刑法§337 |
第三列正是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的戰場:明知機器故障仍再操作一次,還算不算「照常操作」,兩說對立(b5)。
秒殺法
選項掃過去,先刪詐欺(對手是機器),再問機器賣不賣東西(不賣就往竊盜找),最後看拿到的是物還是利益(決定第 1 項或第 2 項)。題幹裡有「撿到」「拾獲」「插在機器上」,答案裡就該有侵占遺失物。
應試策略
- 一試方向:這個考點的選擇題全落在要件辨識,給一個機器案例,選項擺出詐欺、竊盜、侵占與這三條讓你挑。不考刑度、不考程序,所以那張區辨表比背條文有用。
- 二試方向:申論題都出在司法官卷,而且只有兩種身分,整題的主菜(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正面考「不正方法」的學說對立),或大題收尾的小子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110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 二試站隊:碰到故障機那一型,兩說並陳之後要表態。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明文要求「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不站隊等於放棄這題最貴的分。
- 看到沒見過的機器(超商自助結帳機、電動車充電樁)不必慌:先問它給貨、給錢還是改帳,同一條路徑(b3)照走。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在申論裡有兩種身分:整題的主菜,或大題收尾的小子題。身分認錯,字數與時間會差三倍,收尾小題寫成小論文,等於拿主考點的分去補它。
學說對立題最忌把兩說寫成教科書抄寫。每寫完一說,立刻接一句「依此說,本案甲第二次提款……」的涵攝句,說理才有對價。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乙從自動櫃員機提款之行為,如何論處?」「甲之刑事責任如何?」,單純涵攝,機器與手段都沒有爭議
- 排除詐欺:自動櫃員機(繳費機)是機器,無意思能力、不會陷於錯誤,不成立刑法§339。這句永遠先寫,它就是這幾條專罪存在的理由。
- 設備定性:吐鈔→自動付款設備;給商品或服務→收費設備;製作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電腦或其相關設備。順手寫一句這台機器怎麼運作,涵攝才有顆粒度。
- 手段檢驗:無權使用他人真卡加密碼,屬「不正方法」(未經權利人授權而使用、違反設備設置目的),要附理由不要只宣告。
- 型別選項:取得鈔票、汽油屬第 1 項取財型;免繳費、餘額變動屬第 2 項得利型。
- 罪數收尾:前行為(撿卡=刑法§337 侵占遺失物)別漏;與前後其他犯罪原則上時空可分,數罪併罰;同一台機器因程式限額而連續提領數次,以接續犯一罪處理較有力。
按錯鍵發現 ATM 吐十倍鈔,明知故障再領一次,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那一型
- 切行為又切主觀:第一次(按錯鍵、不知會多吐)與第二次(明知故障仍操作)分開論,主觀狀態不同,結論可能不同。混成一團論罪,第一次欠缺故意的問題就被吃掉。
- 兩說並陳「不正方法」的射程:肯定說(廣義)=違反設備設置目的之使用即屬不正,明知故障仍提款成立刑法§339-2;否定說(限縮)=不正方法以無權使用他人卡、偽卡、代幣這類非常規操作為限,用自己真卡走正常程序、機器自己算錯不算不正。
- 交代否定說的下游:多吐之鈔是離本人(銀行)所持有之物,論刑法§337;另有見解認為鈔票未脫離銀行持有而論刑法§320 竊盜,一併交代並擇一。
- 管見收尾:題目明文要求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兩說並陳後不站隊,等於放棄這題最貴的得分點。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開場排除刑法§339,並寫出理由:機器不會陷於錯誤。
- 設備定性明確點名是收費設備、自動付款設備還是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 「不正方法」的檢驗附理由(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卡/違反設備設置目的),不是直接宣告。
- 取財型與得利型選對項:以他人儲值卡感應繳停車費,拿到的是「免繳 100 元」這個利益,屬第 2 項。
- 前行為刑法§337 侵占遺失物不漏:撿到的卡先論罪,再談刷卡。
- 故障機那一型:兩說並陳,而且涵攝到本案的兩次提款。
- 罪數收尾:與前後犯罪數罪併罰;同一台機器多次提領以接續處理並給理由。
上面每一點值多少分,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判斷,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上游軸|那張卡怎麼來的
- 侵占遺失物:撿到卡、卡插在機器上(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110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的固定前菜)
- 強盜、擄人勒贖所得之卡:前行為換成重罪,這個考點照樣坐在收尾(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
同格軸|機器×財產的分類格
- 竊盜:設備定性失敗的出口(兌幣機)
- 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手段正常而機器故障的出口(多吐鈔)
- 詐欺取財:面對「人」的那一段(簽單交給店員)
- 無故入侵電腦、毀損:選擇題佈陣用的煙霧彈
下游軸|刷完卡之後
- 行使偽造私文書與數罪併罰,簽帳單冒簽(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 共同被告陳述之證據能力,複合大題的程序後半(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同卷)
出題人動的幾乎都是「機器換型號」與「卡的來源換故事」:兌幣機、販賣機、加油機、售票機、繳費機、ATM 輪流上場,判斷路徑沒換過。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的殺傷力不在機器,在學說對立加上兩次提款的主觀切分,它把這個考點跟「故意」「行為數」兩個刑總格子疊起來考。
同骨架三事實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排除詐欺 → 設備定性 → 不正方法 → 取財型或得利型 → 罪數
咖啡機皮(收費設備)
甲拾獲他人悠遊卡,至超商自助咖啡機感應購得咖啡一杯。
拾卡=刑法§337;咖啡機給的是「物」=收費設備;以他人儲值卡感應=不正方法→刑法§339-1 第 1 項取財型。拿它跟民國 110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那段「感應繳停車費=得利型」對拍,最能練型別。
ATM 皮(自動付款設備)
乙撿到金融卡,背面寫著密碼,至 ATM 分三次領走 6 萬元。
拾卡=刑法§337;ATM 吐鈔=自動付款設備;無權使用真卡加密碼=不正方法→刑法§339-2 第 1 項;三次提領以接續一罪處理,與拾卡數罪併罰。
網銀皮(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丙偷看室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登入後把室友存款 5 萬元轉進自己帳戶。
沒有實體卡也沒有實體機器:輸入他人帳密=「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轉帳=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刑法§339-3;另檢討刑法§358 無故入侵電腦(保護法益不同,依行為數決定數罪併罰或想像競合)。
三件皮寫完,檢查你的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機器與手段被代換。不是,就回判斷路徑重走一次。
反模板警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機器不會陷於錯誤」這句開場白人人會背,差距在涵攝的顆粒度:兌幣機為什麼不是收費設備(只做等值面額交換、沒有對價給付)、悠遊卡繳停車費為什麼是得利不是取財(你得到的是「不用付這 100 元」這件事,不是一張鈔票),把機器怎麼運作、對價結構長什麼樣寫進去,那些字才是分數。每一段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那張機器區辨表(機器給什麼、罪名、法定刑上限三欄)。
- 不看書默寫判斷路徑的四個問題,以及那句口訣。
- 寫出採分點清單裡的至少六項。
- 從三件事實皮挑一件沒寫過的,8 分鐘寫 200 字內擬答,並過得了第 1 層那三條檢核。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並且說得出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兌幣機)與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多吐鈔)為什麼都不落在這三條。
這是自評版的閘門。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區辨表默不出→回多欄比較表;路徑斷鏈→回判斷路徑;取財型與得利型分不清→回採分點第四項與咖啡機皮;故障機兩說講不清→回兩邊真正在爭什麼與拆解模板的 B 型。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39 條之 1(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財得利罪) 投錢或感應之後會給你商品或服務的機器:販賣機、加油機、售票機、停車場繳費機。拿到的是物走第 1 項,拿到的是免付費這種利益走第 2 項。
刑法第 339 條之 2(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得利罪) 操作之後會吐鈔給錢的機器,典型是自動櫃員機。刑度比收費設備重一級。
刑法第 339 條之 3(電腦詐欺罪) 沒有實體機器也可以:把假資料或不正指令輸進系統,讓財產權的紀錄跟著變動。三條裡刑度最重。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要件是使「人」交付。機器沒有意思能力、不會陷於錯誤,對機器施用手段不成立本罪—這就是前面三條專罪存在的理由。
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兩個用場:撿到卡再去盜刷,撿卡本身先成立本罪;機器故障多吐的鈔票是離本人(銀行)所持有之物,取走論本罪。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設備定性失敗時案子流回這裡:兌幣機不給商品或服務、只做面額交換,不是收費設備。
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選擇題常拿它當誘答。它在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保護的是電腦使用安全,不是財產法益—持他人金融卡在 ATM 輸入密碼,處理的是財產犯罪的問題。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這幾條的最後修正都在民國 108 年以前,沒有新修法需要重解舊題。
來源
選擇題:選擇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撿皮夾取出金融卡,密碼按不對;公布答案 C);選擇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釣魚線黏紙鈔騙兌幣機;公布答案 A);選擇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ATM 多吐五張千元鈔;公布答案 C);選擇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9 題(電玩代幣投自動販賣機;公布答案 B);選擇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自助加油機盜刷加簽單;公布答案 D);選擇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偽卡刷影城自動售票機;公布答案 A)
申論:申論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強盜、擄人勒贖複合大題,末小題是乙持提款卡分次提領 10 萬元,約 10 分);申論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ATM 故障、兩次提款,100 分整題,正面考「不正方法」的學說對立,並要求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申論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縱火大題,收尾一段是拾得無記名悠遊卡感應繳停車費)
申論題都出在司法官卷,律師卷只見於選擇題。;題目原文與判分依據:歷屆考題與考選部公布答案資料集。;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相關立場由公布答案反推或依通說歸納。同卷搭配的釋字第 582 號屬刑事訴訟法段(共同被告陳述之證據能力),與收費、付款設備的實體要件無關。;第 3 層關於配分、字數與高低分的判斷,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上一個考點
準詐欺罪(§341)下一個考點
電腦詐欺(不正方法製作財產權變動)刑法第 339 條之 1(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財得利罪)
白話 投錢或感應之後會給你商品或服務的機器:販賣機、加油機、售票機、停車場繳費機。拿到的是物走第 1 項,拿到的是免付費這種利益走第 2 項。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之 2(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得利罪)
白話 操作之後會吐鈔給錢的機器,典型是自動櫃員機。刑度比收費設備重一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之 3(電腦詐欺罪)
白話 沒有實體機器也可以:把假資料或不正指令輸進系統,讓財產權的紀錄跟著變動。三條裡刑度最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白話 第 1 項是取財(客體是物),第 2 項是得利(客體是財產上不法利益:免掉債務、白吃一餐、白坐一趟車),第 3 項明文罰未遂—所以「有沒有交付」永遠是活考點。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白話 兩個用場:撿到卡再去盜刷,撿卡本身先成立本罪;機器故障多吐的鈔票是離本人(銀行)所持有之物,取走論本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白話 設備定性失敗時案子流回這裡:兌幣機不給商品或服務、只做面額交換,不是收費設備。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白話 選擇題常拿它當誘答。它在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保護的是電腦使用安全,不是財產法益—持他人金融卡在 ATM 輸入密碼,處理的是財產犯罪的問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