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8/9 站
不罰之前行為
前一步只是過站:原則上只論後罪,超出的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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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歷屆只在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申論第 3 題出現過那一次。記住一句:前行為是預告片,預告片不另外賣票。
沒有它會出什麼事
為了偽造而收下整套器械,收受本身就是一條獨立的罪;假鈔真的印出來以後兩條都算,等於同一個人朝同一個法益推進的同一段過程被評價兩次。這個概念就是扣掉重複的那一次,後罪的評價,原則上已經把前一步算進去了。
三個問題走完
前後是兩個行為嗎?同一個人做的嗎?
前一步是後一步的必經前站(預備、收受工具、低度參與)嗎?同一個犯意、同一個法益?
前一步有沒有超出後罪已經評價的範圍,另一個法益、另一個被害人?
前兩問是、第三問否,才收在「只論後罪」;超出的那一部分不被吸收,另行成罪。
兩邊在分配什麼
分界只有一條:前行為的不法有沒有超出後罪已經算過的範圍。
寫一題再往下
先自己寫
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申論第 3 題(事實摘要):甲欲大量偽造千元新臺幣,委託乙製造器械原料;乙製成後交付甲,甲據以偽造千元鈔完成。問甲、乙各成立何罪。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甲那段有先數行為嗎:收受器械、偽造既遂是兩個行為?
- 有沒有寫出刑法§199 該當,但不法未逾偽造既遂的評價範圍,所以不另論罪?
- 乙那段有沒有處理刑法§199 正犯與偽造罪幫助犯這兩個罪名的關係?
甲、乙分兩段寫:先寫各該當哪幾條,再寫最後論幾罪。
寫完再打開對照
接著讀 → 下一站走它的鏡像「不罰之後行為」,以及只有一個行為時的「法條競合」。
同一個人、前後兩個行為、朝同一個法益推進時,前面那條原則上收進後罪,超出的部分另算。
四條賽道怎麼分
| 情形 | 怎麼看 | 走哪一條 |
|---|---|---|
| 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 | 行為數只有一個 | 法條競合/想像競合,不是這一站 |
| 同一人先預備、後既遂 | 前行為是後行為的必經前站 | 不罰之前行為:原則上只論後罪 |
| 同一人做成之後才拿去用、賣掉 | 往後收的那一端 | 不罰之後行為,另一站 |
| 為取得原料另去竊盜 | 另一個法益、另一個被害人 | 這部分不被吸收,另行成罪 |
選擇題部分沒有可對照的歷屆題。真的碰上競合家族,先決定走哪一條。
遇到它怎麼配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選擇題若遇到:先數行為決定賽道,再檢查有沒有超出,兩關過完就選,不必展開。申論遇到:它是收尾段不是主菜,構成要件檢驗做完再短短收掉。
它在申論裡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坐的是收尾位置:主菜是前面的構成要件檢驗(偽造既遂、刑法§199 該當、幫助的從屬性),競合這一段約 150 字內收掉,別戀戰。
甲三步、乙兩線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甲(自己做的人)
收受乙交付的器械原料=意圖供偽造之用而收受,該當刑法§199。
偽造千元鈔完成=偽造通用紙幣既遂(刑法§195 第 1 項);新臺幣屬國幣,須一併檢驗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3 條是否優先適用(條文見 b14)。
競合:主體同一、同一犯意、同一法益(貨幣的公共信用),不法未逾偽造既遂的評價範圍 → 刑法§199 不另論罪,原則上僅論偽造既遂一罪。
乙(供給器械的人)
製造並交付器械原料=刑法§199 的正犯(製造、交付都是條文明文的態樣)。
明知甲的偽造計畫而供給工具,同時該當對刑法§195 的幫助(刑法§30)。
兩個罪名怎麼收,學理兩說:一說刑法§199 是獨立犯罪,逕依該條論處,幫助偽造的不法已被涵蓋;另一說正犯既遂時幫助偽造貨幣的不法內涵較高,刑法§199 的預備型評價被吸收,應論刑法§195 的幫助犯。兩說並陳、擇一附理由表態即可。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破關檢核
- 我能一句話講出理由:前行為的不法已被後行為的評價涵蓋。
- 我記得判準:主體同一/同一犯意同一法益的階段推進/不法未逾後罪範圍。
- 我分得清它與不罰之後行為(往前收、往後收),以及與法條競合(一個行為、數個行為)的賽道。
- 我記得刑法§199 的行為態樣包含製造、交付、收受:收受器械的人也是正犯。
- 看到「先收工具、後偽造既遂」,我會把刑法§199 收掉,原則上只論刑法§195。
- 看到供給器械的第三人,我會討論刑法§199 正犯與刑法§195 幫助犯的兩說。
- 偽造新臺幣時,我會檢查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3 條的特別法優先。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195 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打算拿出去用,而做出假幣或改造真幣,就是這一條。
刑法§199(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為了偽造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器械原料,這件事本身就是一條罪;收受的人也在裡面。
刑法§30(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幫別人實行犯罪的是幫助犯;對方不知道自己被幫,也一樣算。
歷屆出處
申論: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申論第 3 題(競合罪數,配分 25 分,是該題的次要考點)。
選擇題:歷屆沒有出現紀錄。
查閱範圍:民國 92 年至 113 年歷屆試題。
這個概念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見解以各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民國 96 年律師卷沒有官方解析,b10、b11 的拆解是依條文與通說重建的骨架,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刑法§195 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打算拿出去用,而做出假幣或改造真幣,就是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199(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為了偽造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器械原料,這件事本身就是一條罪;收受的人也在裡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30(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幫別人實行犯罪的是幫助犯;對方不知道自己被幫,也一樣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