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4/8 站
中止未遂
著手之後、既遂之前自己回頭,刑法用必減免買下這個選擇
快速跳轉
先找「他為什麼停手」那句話
左=能為而不欲,中=欲為而不能,右=時間窗沒開。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沒有這條,回頭的人只剩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的「得」減輕,法官給不給隨他,這種價碼買不動一個回頭。
中止未遂就是用刑罰折扣買下那個回頭:刑法第 27 條把獎勵升級成「減輕或免除其刑」,必減免,不由法官決定。三道門任一道沒過,就掉回障礙未遂(僅「得」減輕),甚至是既遂。
判斷路徑
他停在哪一站?
他為什麼停?
停手夠不夠?
這條在分配什麼
刑法選了買回頭,用「己意」控制成本:只給自己決定收手的人
哪一站 → 為什麼停 → 擋住了沒
三問各鎖一道門,順序不可倒。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之 C(改寫)
甲基於傷害的意思持刀割除乙的上下唇與雙耳,因乙哀求而停手;乙經治療容貌無法復原。甲成立中止未遂嗎?寫三句。
先定位時間窗,再談為什麼停,最後寫效果。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第一句就處理時間窗,沒急著談他為什麼停
- 傷害結果已發生=既遂,停手再早也回不去
- 效果寫精確:中止=必減免、障礙=得減;本題已既遂,兩者都不是
你剛拿下什麼 三問跑完,中止、障礙、既遂各自歸位;這份減免以中止者本人為限,不外送。
接著讀 → 準中止犯 結果不是他救成的,法律還認不認?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後半句在等你。
這段事實成不成立中止未遂
| 成立中止未遂 | 不成立(預備/障礙未遂/既遂) | |
|---|---|---|
| 他為什麼停手 | 不忍幼子哀嚎而送醫急救(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之 B) | 警察巡邏經過、被害人奮力反抗(同題之 A、D);發現殺錯對象(100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擔心被捕而空手離去(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
| 行為停在哪一站 | 著手之後、既遂之前 | 還在埋伏等待的預備階段(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傷害結果已生且容貌無法復原(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之 C);隊友已性交既遂(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
| 已經做完之後 | 央請鄰居醫師救治,被害人得免於死(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防果不以親自實施為必要 | 已做完卻只是心裡後悔,沒有任何防止結果的動作 |
| 結果不是他擋下的 |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且結果確未發生=準中止(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後段),同樣必減免 | 結果已經發生=既遂,全部免談 |
| 多人一起做 | 因己意防止「全部」犯罪結果之發生(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 | 只收自己的手,放任隊友把結果做完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己意翻轉
把外在障礙包裝成中止:發現殺錯對象而停止(100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警察巡邏經過作罷、被害人奮力反抗(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之 A、D);擔心被捕空手離去(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解毒劑 欲為而不能=障礙。目的落空、風險升高而停,都不是己意。
T2 三胞胎混淆
用「袋中無物」同時誘答不能犯與中止犯:車站月台行竊,伸手入袋卻空無一物(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解毒劑 無物可偷=欲取而不能,走障礙未遂;扒竊行為仍有一般危險性,不是不能犯;車站場所該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加重事由,別漏掉。
T3 時間窗踩空
在預備階段或既遂之後誘答中止:埋伏等待時即勸止(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傷害結果已發生(102 年律師一試第 5 題);隊友已性交既遂(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強盜既遂後鬆綁(101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擄人既遂後釋放(101 年律師一試第 20 題)。
解毒劑 中止的窗口=著手後、既遂前,一站都不能錯。
T4 準中止要件排列
拿「因己意」×「已盡力」×「結果歸因」×「結果是否發生」做排列組合,四個選項各缺一角(100 年律師一試第 8 題);或說「消極放棄即可成立」而漏掉因己意(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解毒劑 準中止三件套:因己意+已盡力為防止行為+結果確未發生(只是不歸功於你)。結果一旦發生就是既遂,全部免談。
T5 效果級距與人別
考「必減免 vs 得減」一字之差(101 年律師一試第 3、30 題);把中止的減免送給沒中止的人(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把既遂後釋放人質當成中止(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解毒劑 刑法第 27 條=必減免,且是一身專屬的個人事由;效果級距表(b10)背熟。
折扣是法律必給,還是法官說了算
這張表在比:刑期折扣是法律必給還是由法官斟酌,全表只有刑法第 27 條是無條件的必減免
| 情形 | 條文怎麼寫 | 必給還是看法官 |
|---|---|---|
| 中止犯/準中止犯(刑法第 27 條)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必減免 |
| 障礙未遂(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 | 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得減,法官可以不給 |
| 防衛過當(刑法第 23 條但書) |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得減免 |
| 避難過當(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 |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得減免 |
|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 | 得減輕其刑 | 得減 |
| 親屬相盜(刑法第 324 條第 1 項) | 得免除其刑 | 得免 |
| 擄人勒贖,未經取贖而釋放(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 | 減輕其刑 | 必減,但只減不免 |
| 擄人勒贖,取贖後而釋放(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 | 得減輕其刑 | 得減 |
真題解剖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甲於車站月台上行竊,利用人多擁擠時,伸手進入被害人 A 的手提袋中,卻發現袋中空無一物,遂縮手而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正確:車站行竊該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6 款(公眾運輸場所),伸手入袋已著手而不遂,成立加重竊盜未遂。
- (B) 錯:袋中無物是個案偶然,扒竊行為本身具一般危險性,不是「無危險」的不能犯。
- (C) 錯:漏了加重款—場所加重不因未遂而消失。
- (D) 錯:因無物而縮手=欲取而不能,不是因己意。
秒殺 一題同時踩 T1 與 T2—「無物」既不給你不能犯也不給你中止犯,只給障礙未遂;先掃加重款再作答。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成立中止未遂犯?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錯:警察出現=外在障礙,障礙未遂。
- (B) 對:不忍哀嚎=己意(動機是憐憫,仍屬自主決定);送醫急救=積極防果;死亡結果未發生,中止未遂成立。
- (C) 錯:基於傷害故意,傷害結果已發生且無法復原=既遂,停手再早也回不去。
- (D) 錯:被害人奮力反抗=外在障礙。
秒殺 四個選項=三道閘門的展示櫃:(A)(D) 死在第二道、(C) 死在第一道,只有 (B) 三門全過。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甲持刀砍殺其妻 A 後,見 A 重傷倒地,央請鄰居醫師 B 救治,A 得免於死。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錯:已砍殺=著手之後。
- (B) 錯:砍至重傷倒地,依行為人計畫已足以致死,屬既了未遂。
- (C) 錯:重傷倒地明明有具體危險。
- (D) 對:既了未遂須積極防止結果之發生,但防果行為不以親自實施為必要—央請醫師救治而結果確未發生,防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之間有連結,中止犯成立。
秒殺 「找人來救」不扣分,關鍵是真摯努力加上救成功了。若 A 是被路人救活的,才切換到準中止去檢驗「已盡力」。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甲花錢僱請乙殺 A,支付前金,約定事成之後給付後酬,乙於砍殺 A 數刀之後,不忍 A 之幼子在旁哭求,遂召救護車,乙於救護車抵達之前,即行離去,A 因救護車即時救援送醫倖免於難。就甲所為之論處,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甲出錢唆使、未分擔實行=教唆犯而非共同正犯,先排除 (A)(B)。
- 乙不忍哭求而召救護車且 A 獲救,乙自己成立中止(或準中止);但中止的減免是個人事由、一身專屬,不及於未中止的教唆犯,故排除 (D)。
- 甲依刑法第 29 條第 2 項論以教唆殺人未遂,沒有中止的減免。
秒殺 先分正犯與共犯,再問「中止的人是誰」—誰踩煞車,減免就只屬於誰。
秒殺法
停手的原因決定一切:能為而不欲=中止,欲為而不能=障礙。但先確認他停在著手後、既遂前:時間窗沒開,原因寫得再感人都沒用。
官方自己打結的地方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該題官方登錄一律給分
這題把中止未遂疊在擄人勒贖的特別減刑上。擄人勒贖是繼續犯,擄到人時即已既遂,其後釋放人質不是中止未遂,只能走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的特別減刑;題目纏繞的程度,從該題官方最後一律給分看得出來。
考場怎麼辦 看到既遂後才釋放、鬆綁的事實,先把中止的門關上,再去找該罪有沒有自己的減刑條文:101 年律師一試第 20 題(擄人既遂後釋放)、第 31 題(強盜既遂後鬆綁)是同一招。
應試策略
- 一試絕大多數是要件辨識題:給一段小案例,要你在 60 秒內把它丟進中止/障礙/不能哪一格。考的不是會不會背刑法第 27 條,是會不會分揀。
- 不能未遂是平行線不是鄰居:它問行為有沒有危險,中止問行為人為何停手。「袋中無物」是誘答不能犯的固定招式,一般竊盜情境仍有危險性。
- 先掃加重款再作答:車站月台行竊該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6 款,場所加重不會因為未遂而消失。
- 申論不會出「請論述中止未遂」,它藏在殺人、竊盜、強盜、擄人勒贖案例的收尾;行為人「悔悟送醫」「通報警察」「釋放人質」每一個動作,都在逼你檢驗刑法第 27 條。
- 二試站隊:問「得否主張減免刑責」就直球檢驗刑法第 27 條要件;問「甲之刑責」就把中止當量刑收尾寫,不要倒過來寫成中止犯專論。
- 共犯題先定角色(共同正犯/教唆/幫助),再問「中止的人是誰」,中止的減免不外送。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它當量刑收尾寫,不要當成中止犯專論,除非整題就繞著一個悔悟動作轉。
構成要件與著手的篇幅不可被中止段吃掉,閱卷委員先看你會不會定罪,才看你會不會減刑。
拆解模板
未遂型態定性:「甲之刑責為何」裡內嵌中止與障礙之辨(97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101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113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 構成要件該當+著手認定,附理由(密接性/依行為人計畫)
- 確認不遂:結果未發生、尚未既遂
- 型態定性:先排除既遂與預備,再論己意(能為而不欲/欲為而不能)
- 涵攝理由句:把題目給的停手原因(屋主出現/擔心被捕/嫌不值錢)明確歸邊
- 效果:中止走刑法第 27 條必減免;障礙走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得減
防果與準中止:悔悟送醫、報警型(99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100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 確認既了未遂:消極放棄已經不夠,防果義務升級
- 防止行為的真摯性:做了什麼、夠不夠力(報警卻拒關瓦斯、電召救護車後離去),正反並陳再下管見
- 結果歸因:結果不發生是防止行為所致(走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還是他人所致(改檢驗「已盡力」走後段準中止)
- 效果同為必減免,但論證路徑必須寫對
共犯之中止與脫離:多人犯罪一人反悔(98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102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同構的選擇題出現在 109、111 年司法官一試)
- 先定行為人角色:共同正犯/教唆/幫助
- 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檢驗:反悔者是否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防止的是全部結果,單純自己退出、放任他人做完並不成立
- 防止不成但已盡力(通報警察、告知被害人防範)→ 走準中止路徑
- 另闢共犯脫離之檢驗:著手前撤回自己的貢獻並切斷因果(取回槍枝、鑰匙),對脫離後他人另行起意之罪不負責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時間窗定位句:預備無中止、既遂後無中止,一句話先卡位
- 著手認定附理由(密接性/依行為人計畫),不憑空宣告
- 己意判斷用「能為而不欲/欲為而不能」,並把題目給的停手原因拿來涵攝
- 區分既了與未了未遂,說明防果義務何時升級
- 準中止三要件逐一涵攝:因己意+已盡力為防止行為+結果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
- 真摯性論證:防果不必親自,但須盡力(報警卻不關瓦斯/電召救護車後離去)
- 共犯題: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的「防止全部結果」意識,並辨析共犯脫離
- 效果寫精確:「減輕或免除其刑」是必減免,且屬個人事由,只及於中止者本人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未遂三型態軸(一試分揀機)
- 障礙未遂=左鄰:己意一翻轉,必減免掉成「得」減(100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 不能未遂=平行線:問行為危險有無,不問行為人為何停手(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 準中止犯=深水區:因己意×已盡力×結果歸因的排列組合(100 年律師一試第 8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上游閘門軸
- 著手實行=時間窗的起點:著手認定一動,中止未遂整個開場或關場(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預備擄人)
共犯軸(二試最愛)
- 教唆犯×共犯之從屬性:正犯未著手=教唆不成罪;正犯中止=教唆不沾光(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特別減刑軸(既遂後的世界)
- 擄人勒贖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與強盜罪:既遂後釋放、鬆綁都不是中止,只剩特別減刑或量刑斟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20、31 題)
出題人的創新幾乎都發生在「軸的組合」: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把三道閘門塞進四個選項一次考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把中止疊上擄人勒贖的特別減刑;113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把中止藏在強盜加性侵的百分大題裡只值幾分。看到組合題不要慌,一層一層過閘門,每一層都是你練過的。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著手後既遂前 → 因己意 →(既了時)防果奏效或已盡力 → 刑法第 27 條必減免
送醫皮
甲砍殺幼子後不忍哀嚎,送醫急救,未生死亡結果(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之 B)
第一道過(著手後、既遂前)→ 第二道過(憐憫=己意)→ 第三道過(積極防果且奏效)→ 中止未遂,必減免。
報警皮
甲開瓦斯尋短,報警說出姓名與位置卻拒絕關瓦斯,消防隊 2 分鐘趕到疏散住戶(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結果不發生並非甲之防止行為直接所致 → 轉入後段檢驗「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正反並陳後論準中止。
勸止皮
甲教唆乙丙綁架,乙丙埋伏等待時甲來電勸止,乙丙放棄(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第一道閘門就關場:尚在預備、未著手,刑法第 27 條全程不適用;乙丙論預備擄人勒贖,甲依共犯從屬性不成罪。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三道閘門拿去每題機械跑完全文,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既遂案一句話關門就走,不要對屍體做心肺復甦。規範段(刑法第 27 條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不忍幼子在旁哭求」「拒絕關瓦斯但說出姓名與位置」「嫌電腦機型老舊而笨重」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刑法第 27 條全文(含第 2 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一字不錯)
- 默寫三道閘門,以及「能為而不欲/欲為而不能」各一句話
- 寫出申論得分點清單(b17)裡至少八成的項目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50 字以內的擬答
- 三皮寫完檢查骨架句是否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結論代換:勸止皮在第一道閘門就出場,正是骨架運作正常的證明
- 五型誘答(b9)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未過怎麼辦:時間窗判斷錯→回 b3 第一問與 b9 的 T3;己意涵攝空洞→回 b11 的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與 b17;準中止斷鏈→回 b9 的 T4 與 b16 的 B 型;共犯題只寫自己收手→回 b16 的 C 型與 b11 的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效果寫錯→回 b10 重背。
判準的極限案例(本書重建,結論尚待回查出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97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他是不欲,還是不能?
甲入乙宅搜尋 5 分鐘,因「未發現值得偷的貴重物品」而放棄。屋內明明有電腦(能偷)只是嫌舊(不欲)?還是甲所欲的「貴重物品」根本不存在(欲偷而不能)?這是這個考點唯一以學說對立為主軸的申論考過的紀錄,也是「能為而不欲」判準的極限。
考場怎麼辦 本書手上沒有可對照的官方或既有解析,這個拆解屬 我們重建的骨架,教學使用前需另行回查出處。考場上把「他所欲的客體究竟存不存在」點破、正反並陳,比硬押一邊安全。
修法警示
教唆犯改採共犯從屬性(刑法第 29 條)
影響:正犯沒有著手實行,教唆的人就不成立犯罪,「教唆別人之後又打電話勸他收手、對方還停在預備階段」這種題型的答案由此決定(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另一面:中止的減免屬個人事由,正犯中止了,教唆犯照樣論未遂之教唆(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一條拆四塊:第 1 項前段前半=未了中止(還沒做完,消極放棄加上因己意即足);前段後半=既了中止(已做完,須積極防果且奏效);後段=準中止(結果不發生不是你擋下的,但你已盡力);第 2 項=共犯中止(要防止的是全部結果)。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已著手」同時是刑法第 27 條的入場券—預備階段沒有中止未遂。第 2 項的「得」減就是障礙未遂的效果,和中止的必減免只差一個字。
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 它問的是行為有沒有危險,不問行為人為什麼停手—所以不能未遂是中止的平行線,不是鄰居。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共犯題的第一步:先分清楚誰是共同正犯、誰是教唆或幫助,才知道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要往誰身上套。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正犯中止了,教唆犯照樣依其所教唆之罪論未遂之教唆—中止的減免是個人事由,不會順著共犯關係流下去。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6 款(加重竊盜) 「車站月台行竊」該當本款,是這個考點誘答題的固定場景;同條第 2 項處罰未遂,場所加重不因未遂而消失。
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第 5 項(擄人勒贖罪) 擄人勒贖是繼續犯,擄到人時就已既遂,之後釋放人質不是中止未遂,只能走第 5 項的特別減刑。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民國 97 至 113 年):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100 年律師一試第 8、25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3、20、30、31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5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14、62、65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26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民國 97 至 113 年):97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98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99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99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100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101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102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113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這個考點所引各條均無民國 114 年之後的修正。
實務見解: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字號索引為空。書中所稱「實務見解」,指該年度該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所採的立場,並標明年份題號。
語料範圍:試題與解析取材凍結於民國 113 年(含)以前。
給分面聲明:這個考點關於得分點配比、字數與時間劑量、高低分特徵的判斷,均為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白話 注意開頭那句「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中止犯的大門開在著手線之後。著手前的放棄(預備階段縮手)不進本條,只能看該罪有無預備明文,以及量刑上斟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白話 第 1 項給定義:著手加不遂=未遂。第 2 項給門檻:沒有「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這句明文的罪,連未遂都不罰,著手了也一樣。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
白話 它問的是行為有沒有危險,不問行為人為什麼停手—所以不能未遂是中止的平行線,不是鄰居。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白話 共犯題的第一步:先分清楚誰是共同正犯、誰是教唆或幫助,才知道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要往誰身上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白話 94 年修法後教唆犯採限制從屬形式:正犯至少要進入著手且不法,教唆犯才有依附對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6 款(加重竊盜)
白話 「車站月台行竊」該當本款,是這個考點誘答題的固定場景;同條第 2 項處罰未遂,場所加重不因未遂而消失。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第 5 項(擄人勒贖罪)
白話 擄人勒贖是繼續犯,擄到人時就已既遂,之後釋放人質不是中止未遂,只能走第 5 項的特別減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