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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未遂

著手之後、既遂之前自己回頭,刑法用必減免買下這個選擇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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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找「他為什麼停手」那句話

可能是中止
不忍哀嚎 央請醫師救治 報警說出位置
掉回障礙未遂
警察巡邏經過 奮力反抗 袋中空無一物
窗沒開
埋伏等待 容貌無法復原 已性交既遂

左=能為而不欲,中=欲為而不能,右=時間窗沒開。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沒有這條,回頭的人只剩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的「得」減輕,法官給不給隨他,這種價碼買不動一個回頭。

中止未遂就是用刑罰折扣買下那個回頭:刑法第 27 條把獎勵升級成「減輕或免除其刑」,必減免,不由法官決定。三道門任一道沒過,就掉回障礙未遂(僅「得」減輕),甚至是既遂。

判斷路徑

他停在哪一站?

預備與既遂後都不開場;只有著手後、既遂前這扇窗,刑法第 27 條才上場(既遂後另有特別減刑,見 b10)。

他為什麼停?

能為而不欲=己意;欲為而不能=外在障礙,掉回障礙未遂。動機不必高尚。

停手夠不夠?

還沒做完,因己意放棄就夠;已做完在等結果,須積極防止結果發生且結果確未發生。防果不以親自為必要,但須真摯努力。結果不是他擋下的,只要己意仍在又已盡力,一樣走準中止、一樣必減免;多人犯罪要防的是全部結果。

這條在分配什麼

折扣開大
賭他真的回頭:多一人在最後一秒收手,就少一個被害人
折扣不給
守住已發生的不法;但回頭沒好處,人乾脆做完,風險全落在被害人。

刑法選了買回頭,用「己意」控制成本:只給自己決定收手的人

哪一站 → 為什麼停 → 擋住了沒

三問各鎖一道門,順序不可倒。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之 C(改寫)

甲基於傷害的意思持刀割除乙的上下唇與雙耳,因乙哀求而停手;乙經治療容貌無法復原。甲成立中止未遂嗎?寫三句。

先定位時間窗,再談為什麼停,最後寫效果。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第一句就處理時間窗,沒急著談他為什麼停
  • 傷害結果已發生=既遂,停手再早也回不去
  • 效果寫精確:中止=必減免、障礙=得減;本題已既遂,兩者都不是

你剛拿下什麼 三問跑完,中止、障礙、既遂各自歸位;這份減免以中止者本人為限,不外送。

接著讀 → 準中止犯 結果不是他救成的,法律還認不認?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後半句在等你。

這段事實成不成立中止未遂

成立中止未遂不成立(預備/障礙未遂/既遂)
他為什麼停手不忍幼子哀嚎而送醫急救(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之 B)警察巡邏經過、被害人奮力反抗(同題之 A、D);發現殺錯對象(100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擔心被捕而空手離去(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行為停在哪一站著手之後、既遂之前還在埋伏等待的預備階段(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傷害結果已生且容貌無法復原(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之 C);隊友已性交既遂(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已經做完之後央請鄰居醫師救治,被害人得免於死(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防果不以親自實施為必要已做完卻只是心裡後悔,沒有任何防止結果的動作
結果不是他擋下的已盡力為防止行為,且結果確未發生=準中止(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後段),同樣必減免結果已經發生=既遂,全部免談
多人一起做因己意防止「全部」犯罪結果之發生(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只收自己的手,放任隊友把結果做完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己意翻轉

把外在障礙包裝成中止:發現殺錯對象而停止(100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警察巡邏經過作罷、被害人奮力反抗(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之 A、D);擔心被捕空手離去(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解毒劑 欲為而不能=障礙。目的落空、風險升高而停,都不是己意。

T2 三胞胎混淆

用「袋中無物」同時誘答不能犯與中止犯:車站月台行竊,伸手入袋卻空無一物(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解毒劑 無物可偷=欲取而不能,走障礙未遂;扒竊行為仍有一般危險性,不是不能犯;車站場所該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加重事由,別漏掉。

T3 時間窗踩空

在預備階段或既遂之後誘答中止:埋伏等待時即勸止(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傷害結果已發生(102 年律師一試第 5 題);隊友已性交既遂(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強盜既遂後鬆綁(101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擄人既遂後釋放(101 年律師一試第 20 題)。

解毒劑 中止的窗口=著手後、既遂前,一站都不能錯。

T4 準中止要件排列

拿「因己意」×「已盡力」×「結果歸因」×「結果是否發生」做排列組合,四個選項各缺一角(100 年律師一試第 8 題);或說「消極放棄即可成立」而漏掉因己意(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解毒劑 準中止三件套:因己意+已盡力為防止行為+結果確未發生(只是不歸功於你)。結果一旦發生就是既遂,全部免談。

T5 效果級距與人別

考「必減免 vs 得減」一字之差(101 年律師一試第 3、30 題);把中止的減免送給沒中止的人(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把既遂後釋放人質當成中止(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解毒劑 刑法第 27 條=必減免,且是一身專屬的個人事由;效果級距表(b10)背熟。

折扣是法律必給,還是法官說了算

這張表在比:刑期折扣是法律必給還是由法官斟酌,全表只有刑法第 27 條是無條件的必減免

情形條文怎麼寫必給還是看法官
中止犯/準中止犯(刑法第 27 條)減輕或免除其刑必減免
障礙未遂(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得減,法官可以不給
防衛過當(刑法第 23 條但書)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得減免
避難過當(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得減免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得減輕其刑得減
親屬相盜(刑法第 324 條第 1 項)得免除其刑得免
擄人勒贖,未經取贖而釋放(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減輕其刑必減,但只減不免
擄人勒贖,取贖後而釋放(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得減輕其刑得減

真題解剖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甲於車站月台上行竊,利用人多擁擠時,伸手進入被害人 A 的手提袋中,卻發現袋中空無一物,遂縮手而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車站月台上之竊盜行為,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未遂
(B) 甲之竊取行為,因袋中無物可得,應屬不能犯
(C) 甲於車站月台上之竊盜行為,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未遂
(D) 甲之竊取行為,因袋中無物隨即縮回,應論以竊盜罪之中止犯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正確:車站行竊該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6 款(公眾運輸場所),伸手入袋已著手而不遂,成立加重竊盜未遂。
  • (B) 錯:袋中無物是個案偶然,扒竊行為本身具一般危險性,不是「無危險」的不能犯。
  • (C) 錯:漏了加重款—場所加重不因未遂而消失。
  • (D) 錯:因無物而縮手=欲取而不能,不是因己意。

秒殺 一題同時踩 T1 與 T2—「無物」既不給你不能犯也不給你中止犯,只給障礙未遂;先掃加重款再作答。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成立中止未遂犯?

(A) 甲持刀接續刺乙腹部,因警察巡邏經過,甲乃作罷離開
✓ (B) 甲持刀欲殺害自己之幼子乙後自殺,但砍殺乙之後因乙疼痛不堪哀嚎,乃將乙送醫急救而未生死亡結果
(C) 甲基於傷害之意思持刀割除乙之上下唇、雙耳後,因乙哀求而停手直接離開現場,乙雖經治療但容貌已經無法復原
(D) 甲男對乙女施以強暴並褪去乙女衣褲後因乙女奮力反抗而放棄性交離開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錯:警察出現=外在障礙,障礙未遂。
  • (B) 對:不忍哀嚎=己意(動機是憐憫,仍屬自主決定);送醫急救=積極防果;死亡結果未發生,中止未遂成立。
  • (C) 錯:基於傷害故意,傷害結果已發生且無法復原=既遂,停手再早也回不去。
  • (D) 錯:被害人奮力反抗=外在障礙。

秒殺 四個選項=三道閘門的展示櫃:(A)(D) 死在第二道、(C) 死在第一道,只有 (B) 三門全過。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甲持刀砍殺其妻 A 後,見 A 重傷倒地,央請鄰居醫師 B 救治,A 得免於死。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之行為尚屬預備階段
(B) 甲之行為已進入著手階段,但僅為未了未遂
(C) 甲之行為不能發生結果,係不能未遂
✓ (D) 甲雖未親自救治 A,仍可成立中止犯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錯:已砍殺=著手之後。
  • (B) 錯:砍至重傷倒地,依行為人計畫已足以致死,屬既了未遂。
  • (C) 錯:重傷倒地明明有具體危險。
  • (D) 對:既了未遂須積極防止結果之發生,但防果行為不以親自實施為必要—央請醫師救治而結果確未發生,防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之間有連結,中止犯成立。

秒殺 「找人來救」不扣分,關鍵是真摯努力加上救成功了。若 A 是被路人救活的,才切換到準中止去檢驗「已盡力」。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甲花錢僱請乙殺 A,支付前金,約定事成之後給付後酬,乙於砍殺 A 數刀之後,不忍 A 之幼子在旁哭求,遂召救護車,乙於救護車抵達之前,即行離去,A 因救護車即時救援送醫倖免於難。就甲所為之論處,何者正確?

(A) 共同殺人未遂
(B) 共同殺人中止未遂
✓ (C) 教唆殺人未遂
(D) 教唆殺人中止未遂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甲出錢唆使、未分擔實行=教唆犯而非共同正犯,先排除 (A)(B)。
  • 乙不忍哭求而召救護車且 A 獲救,乙自己成立中止(或準中止);但中止的減免是個人事由、一身專屬,不及於未中止的教唆犯,故排除 (D)。
  • 甲依刑法第 29 條第 2 項論以教唆殺人未遂,沒有中止的減免。

秒殺 先分正犯與共犯,再問「中止的人是誰」—誰踩煞車,減免就只屬於誰。

秒殺法

停手的原因決定一切:能為而不欲=中止,欲為而不能=障礙。但先確認他停在著手後、既遂前:時間窗沒開,原因寫得再感人都沒用。

官方自己打結的地方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該題官方登錄一律給分

這題把中止未遂疊在擄人勒贖的特別減刑上。擄人勒贖是繼續犯,擄到人時即已既遂,其後釋放人質不是中止未遂,只能走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的特別減刑;題目纏繞的程度,從該題官方最後一律給分看得出來。

考場怎麼辦 看到既遂後才釋放、鬆綁的事實,先把中止的門關上,再去找該罪有沒有自己的減刑條文:101 年律師一試第 20 題(擄人既遂後釋放)、第 31 題(強盜既遂後鬆綁)是同一招。

應試策略

  • 一試絕大多數是要件辨識題:給一段小案例,要你在 60 秒內把它丟進中止/障礙/不能哪一格。考的不是會不會背刑法第 27 條,是會不會分揀。
  • 不能未遂是平行線不是鄰居:它問行為有沒有危險,中止問行為人為何停手。「袋中無物」是誘答不能犯的固定招式,一般竊盜情境仍有危險性。
  • 先掃加重款再作答:車站月台行竊該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6 款,場所加重不會因為未遂而消失。
  • 申論不會出「請論述中止未遂」,它藏在殺人、竊盜、強盜、擄人勒贖案例的收尾;行為人「悔悟送醫」「通報警察」「釋放人質」每一個動作,都在逼你檢驗刑法第 27 條。
  • 二試站隊:問「得否主張減免刑責」就直球檢驗刑法第 27 條要件;問「甲之刑責」就把中止當量刑收尾寫,不要倒過來寫成中止犯專論。
  • 共犯題先定角色(共同正犯/教唆/幫助),再問「中止的人是誰」,中止的減免不外送。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它當量刑收尾寫,不要當成中止犯專論,除非整題就繞著一個悔悟動作轉。

當收尾(次考點)
250–350 字、5–6 分鐘:時間窗 1 句、己意涵攝 2–3 句、防果與準中止 2–3 句、效果 1 句
當主考點(整題繞悔悟動作轉)
400–500 字、8–10 分鐘,把真摯性的正反論寫開

構成要件與著手的篇幅不可被中止段吃掉,閱卷委員先看你會不會定罪,才看你會不會減刑。

拆解模板

A 型

未遂型態定性:「甲之刑責為何」裡內嵌中止與障礙之辨(97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101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113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1. 構成要件該當+著手認定,附理由(密接性/依行為人計畫)
  2. 確認不遂:結果未發生、尚未既遂
  3. 型態定性:先排除既遂與預備,再論己意(能為而不欲/欲為而不能)
  4. 涵攝理由句:把題目給的停手原因(屋主出現/擔心被捕/嫌不值錢)明確歸邊
  5. 效果:中止走刑法第 27 條必減免;障礙走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得減
B 型

防果與準中止:悔悟送醫、報警型(99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100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1. 確認既了未遂:消極放棄已經不夠,防果義務升級
  2. 防止行為的真摯性:做了什麼、夠不夠力(報警卻拒關瓦斯、電召救護車後離去),正反並陳再下管見
  3. 結果歸因:結果不發生是防止行為所致(走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還是他人所致(改檢驗「已盡力」走後段準中止)
  4. 效果同為必減免,但論證路徑必須寫對
C 型

共犯之中止與脫離:多人犯罪一人反悔(98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102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同構的選擇題出現在 109、111 年司法官一試)

  1. 先定行為人角色:共同正犯/教唆/幫助
  2. 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檢驗:反悔者是否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防止的是全部結果,單純自己退出、放任他人做完並不成立
  3. 防止不成但已盡力(通報警察、告知被害人防範)→ 走準中止路徑
  4. 另闢共犯脫離之檢驗:著手前撤回自己的貢獻並切斷因果(取回槍枝、鑰匙),對脫離後他人另行起意之罪不負責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時間窗定位句:預備無中止、既遂後無中止,一句話先卡位
  2. 著手認定附理由(密接性/依行為人計畫),不憑空宣告
  3. 己意判斷用「能為而不欲/欲為而不能」,並把題目給的停手原因拿來涵攝
  4. 區分既了與未了未遂,說明防果義務何時升級
  5. 準中止三要件逐一涵攝:因己意+已盡力為防止行為+結果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
  6. 真摯性論證:防果不必親自,但須盡力(報警卻不關瓦斯/電召救護車後離去)
  7. 共犯題: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的「防止全部結果」意識,並辨析共犯脫離
  8. 效果寫精確:「減輕或免除其刑」是必減免,且屬個人事由,只及於中止者本人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看到停手就寫中止 「乙喊甲停手,可以主張中止未遂減刑」,性交已既遂、結果已發生,客觀上不可能中止;不先過時間窗,整段歸零。
己意當標籤不給理由 只寫「甲出於己意中止」而不涵攝。題目故意給你「擔心被捕」「屋主出現」這些字,就是要你拿去餵能為而不欲的判準,不撿就是白丟分。
準中止漏件 寫了「甲有報警所以是中止犯」,卻不處理「結果不發生是誰的功勞」與「有沒有已盡力」,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與後段的分岔沒走,論證斷鏈。
共犯題只寫自己收手 「乙放棄了所以成立中止」,沒檢驗乙有沒有防止隊友把結果做完。
高分卷長這樣 開頭一句時間軸定位;己意有判準也有涵攝;準中止三要件分行處理;共犯題有「防止全部結果」的意識;效果精確寫「減輕或免除其刑」。

變形軸

未遂三型態軸(一試分揀機)

  • 障礙未遂=左鄰:己意一翻轉,必減免掉成「得」減(100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 不能未遂=平行線:問行為危險有無,不問行為人為何停手(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 準中止犯=深水區:因己意×已盡力×結果歸因的排列組合(100 年律師一試第 8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上游閘門軸

  • 著手實行=時間窗的起點:著手認定一動,中止未遂整個開場或關場(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預備擄人)

共犯軸(二試最愛)

  • 教唆犯×共犯之從屬性:正犯未著手=教唆不成罪;正犯中止=教唆不沾光(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特別減刑軸(既遂後的世界)

  • 擄人勒贖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與強盜罪:既遂後釋放、鬆綁都不是中止,只剩特別減刑或量刑斟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20、31 題)

出題人的創新幾乎都發生在「軸的組合」: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把三道閘門塞進四個選項一次考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把中止疊上擄人勒贖的特別減刑;113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把中止藏在強盜加性侵的百分大題裡只值幾分。看到組合題不要慌,一層一層過閘門,每一層都是你練過的。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著手後既遂前 → 因己意 →(既了時)防果奏效或已盡力 → 刑法第 27 條必減免

送醫皮

甲砍殺幼子後不忍哀嚎,送醫急救,未生死亡結果(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之 B)

第一道過(著手後、既遂前)→ 第二道過(憐憫=己意)→ 第三道過(積極防果且奏效)→ 中止未遂,必減免。

報警皮

甲開瓦斯尋短,報警說出姓名與位置卻拒絕關瓦斯,消防隊 2 分鐘趕到疏散住戶(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結果不發生並非甲之防止行為直接所致 → 轉入後段檢驗「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正反並陳後論準中止。

勸止皮

甲教唆乙丙綁架,乙丙埋伏等待時甲來電勸止,乙丙放棄(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第一道閘門就關場:尚在預備、未著手,刑法第 27 條全程不適用;乙丙論預備擄人勒贖,甲依共犯從屬性不成罪。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三道閘門拿去每題機械跑完全文,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既遂案一句話關門就走,不要對屍體做心肺復甦。規範段(刑法第 27 條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不忍幼子在旁哭求」「拒絕關瓦斯但說出姓名與位置」「嫌電腦機型老舊而笨重」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刑法第 27 條全文(含第 2 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一字不錯)
  • 默寫三道閘門,以及「能為而不欲/欲為而不能」各一句話
  • 寫出申論得分點清單(b17)裡至少八成的項目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50 字以內的擬答
  • 三皮寫完檢查骨架句是否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結論代換:勸止皮在第一道閘門就出場,正是骨架運作正常的證明
  • 五型誘答(b9)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未過怎麼辦:時間窗判斷錯→回 b3 第一問與 b9 的 T3;己意涵攝空洞→回 b11 的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與 b17;準中止斷鏈→回 b9 的 T4 與 b16 的 B 型;共犯題只寫自己收手→回 b16 的 C 型與 b11 的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效果寫錯→回 b10 重背。

判準的極限案例(本書重建,結論尚待回查出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97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他是不欲,還是不能?

甲入乙宅搜尋 5 分鐘,因「未發現值得偷的貴重物品」而放棄。屋內明明有電腦(能偷)只是嫌舊(不欲)?還是甲所欲的「貴重物品」根本不存在(欲偷而不能)?這是這個考點唯一以學說對立為主軸的申論考過的紀錄,也是「能為而不欲」判準的極限。

考場怎麼辦 本書手上沒有可對照的官方或既有解析,這個拆解屬 我們重建的骨架,教學使用前需另行回查出處。考場上把「他所欲的客體究竟存不存在」點破、正反並陳,比硬押一邊安全。

修法警示

民國 94 年

教唆犯改採共犯從屬性(刑法第 29 條)

影響:正犯沒有著手實行,教唆的人就不成立犯罪,「教唆別人之後又打電話勸他收手、對方還停在預備階段」這種題型的答案由此決定(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另一面:中止的減免屬個人事由,正犯中止了,教唆犯照樣論未遂之教唆(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一條拆四塊:第 1 項前段前半=未了中止(還沒做完,消極放棄加上因己意即足);前段後半=既了中止(已做完,須積極防果且奏效);後段=準中止(結果不發生不是你擋下的,但你已盡力);第 2 項=共犯中止(要防止的是全部結果)。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已著手」同時是刑法第 27 條的入場券—預備階段沒有中止未遂。第 2 項的「得」減就是障礙未遂的效果,和中止的必減免只差一個字。

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 它問的是行為有沒有危險,不問行為人為什麼停手—所以不能未遂是中止的平行線,不是鄰居。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共犯題的第一步:先分清楚誰是共同正犯、誰是教唆或幫助,才知道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要往誰身上套。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正犯中止了,教唆犯照樣依其所教唆之罪論未遂之教唆—中止的減免是個人事由,不會順著共犯關係流下去。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6 款(加重竊盜) 「車站月台行竊」該當本款,是這個考點誘答題的固定場景;同條第 2 項處罰未遂,場所加重不因未遂而消失。

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第 5 項(擄人勒贖罪) 擄人勒贖是繼續犯,擄到人時就已既遂,之後釋放人質不是中止未遂,只能走第 5 項的特別減刑。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民國 97 至 113 年):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100 年律師一試第 8、25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3、20、30、31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5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14、62、65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26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民國 97 至 113 年):97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98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99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99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100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101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102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113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這個考點所引各條均無民國 114 年之後的修正。

實務見解: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字號索引為空。書中所稱「實務見解」,指該年度該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所採的立場,並標明年份題號。

語料範圍:試題與解析取材凍結於民國 113 年(含)以前。

給分面聲明:這個考點關於得分點配比、字數與時間劑量、高低分特徵的判斷,均為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上一節的最後一關會卡住一種人:他真的回頭了,也真的動手救了,結果救回來的功勞不是他的。開場那個「路人先把人送走」的假設就是這一格。條文沒有漏掉這種人:因為它本來就寫在同一句話的後半段。拆開來讀,你會把它當成一個新東西重背一次,然後在考卷上引錯位置;接著讀,它只是上一節的續句。

上一個考點

障礙未遂

下一個考點

準中止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