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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1 次

互毆與正當防衛

兩個人互打,誰能喊正當防衛?原則上沒有人,除非攻防關係斷裂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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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往哪一邊想

原則:兩邊都不能防衛
互毆 還擊 扭打 無法分別何方先動手
例外:防衛的門重開
突然撿鐵管 打頭部要害 武力明顯升級 一方停手、他方續打

原則答案不是看誰有理,是誰都證不了自己在防衛。緊急避難為何永遠錯,見 b12。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正當防衛給你「不必等警察來」的權利;但兩人互打,若誰都能事後喊防衛,它就成了打贏的人的免罰通行證。

所以要先擋一道門檻:這一拳是防衛,還是攻擊?互毆的答案是攻擊:雙方互為不法侵害,在無法分別何方先為不法侵害時,原則上都不得主張正當防衛。門沒焊死,但要打開它有條件,見 b3 第三步。

判斷路徑

這是互毆嗎?

口角、還擊、扭打,雙方都基於攻擊意思出手。

分得出誰先為不法侵害嗎?

分不出來,誰都證不了自己在防衛:雙方都不得主張;緊急避難也不行,攻擊不是避難。

有沒有質變訊號?

一方突然以不對等武力攻擊要害,或一方停手他方續打,關係一斷,被攻擊那方防衛情狀重開;沒訊號就照原則。

反擊過當了嗎?

必要性站在急迫當下判斷;逾越必要程度的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不是不罰。

互毆雙不防,質變才重開

前半是原則,後半是能翻盤的例外。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站原則這邊
自己走進互相攻擊的人,事後誰都能挑一個時點喊防衛,舉證不能的風險兩邊一起扛,代價是只挨打的那個可能陪葬。
站例外這邊
法秩序不要求正當者對不法者退讓,所以防衛不以法益均衡為要件;代價是留下「先動手、等對方升級」的空間。

分配的是:分不清楚時誰倒楣。實務放在雙方,關係斷裂才移回被攻擊方。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改寫)

甲想教訓乙,以言詞及動作挑釁;乙出手攻擊甲,甲還擊扭打。乙能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嗎?

兩句話:結論一句、理由一句。先問—挑釁算不算「現在不法之侵害」?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挑釁只是言詞及動作,尚非不法侵害,乙不是在防衛
  • 乙先出手的攻擊即不法侵害,欠缺阻卻違法之正當性
  • 沒把「情有可原」「被動」當成不罰理由

你剛拿下什麼 一個問法:動態衝突裡先問「在防衛還是在攻擊」,再進要件;一組原則與例外:互毆原則上雙方都不得主張正當防衛,除非對等攻防關係斷裂。

接著讀 → 防衛過當 重開的防衛權若逾越必要程度,就換它接手。

界線實測對照

這一方能主張正當防衛這一方不能主張
口角互毆,無法分別何方先為不法侵害兩邊都不能:互為攻擊,誰都證不出自己在防衛
徒手扭打中,一方突然撿鐵管猛打對方頭部被升級攻擊的一方:對等關係終結,面對單方的現在不法之侵害升級武力的一方:他的攻擊就是不法侵害
一方已停手求饒,他方仍續打停手的一方:與武力升級同一法理,不同觸發器續打的一方:續打=單方不法侵害
甲以言詞及動作挑釁,乙先出手乙:挑釁尚非不法侵害,先動手的手就是不法侵害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學說空間包裝

用「任何一方可主張正當防衛」設誘。學理上確有「互毆仍應逐案檢驗防衛情狀」的討論空間,專釣帶著教科書進考場的人(101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選項 A、D)。

解毒劑 題幹寫「依實務見解」就站實務:無法分別先後,兩邊都出局。學說留到申論再展開。

T2 要件混淆

用「情有可原,故不罰」「屬於被動行為,故不罰」「得主張緊急避難」設誘,把量刑話術與無名概念包裝成阻卻違法事由(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選項 A、C、D)。

解毒劑 「不罰」要指得出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的依據;被激、被挑釁翻不動違法性,攻擊行為也不可能是避難行為。

真題解剖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

甲乙雙方因口角互毆,若無法分別何方先為不法侵害,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任何一方可主張正當防衛
(B) 任何一方可主張緊急避難
✓ (C) 雙方皆不可主張正當防衛
(D) 雙方皆得主張正當事由而免責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 互毆雙方互為攻擊,各自的行為都是不法侵害;「無法分別何方先為不法侵害」=沒有人舉得出自己在防衛。
  • (A) ❌ 與實務見解正面對撞,是把學說討論空間搬進實務題。
  • (B) ❌ 緊急避難處理的是危難,且須「出於不得已」;互相攻擊跟這兩件事都沾不上邊。
  • (D) ❌「正當事由」講不出條號,是連依據都沒有的籠統免責選項。

秒殺 題幹自己遞了鑰匙—出現「無法分別何方先為不法侵害」,答案就是兩邊都不行。

秒殺法

挑釁是嘴,攻擊是手:先動手的那隻手就是不法侵害;反過來,只要題幹出現武器升級或一方停手,就往例外走。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兩個制度的要件差在哪,以及互毆為什麼兩邊都靠不上

比較項目正當防衛(刑法第 23 條)緊急避難(刑法第 24 條)
對抗的對象不法侵害人(正對不正)把危難轉嫁給無辜第三人(正對正)
法益均衡不以法益均衡為要件要利益衡量
「出於不得已」條文未要求;但防衛行為仍須具必要性條文明文要求
互毆中的攻擊行為原則上不得主張;對等攻防關係斷裂後才重開攻擊不是避難,軌道從頭就不對

應試策略

  • 一試考的是實務對打架的態度,不是條文默寫、不是計算:題面通常給一段互毆小劇場,問「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題幹寫「依實務見解」就把學說收起來,這張卡的一試面孔就是這種定性快篩,學說留到申論再展開。
  • 二試要明講站隊:正當防衛不以法益均衡為要件,並把利益衡量點名還給緊急避難;只寫結論不給法理,拿不滿分。
  • 正當防衛母考點常年活躍,互毆隨時能以子題或選項回歸,低成本、高保險的一張卡,不必多花時間,但不能空白。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它出現過的申論位置不是罪責論收尾的配角,而是整題以互毆為骨架的正面決戰: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25 分),題幹甚至附了提示句「從打架之情形,是否有成立正當防衛之可能展開論述」,等於把論證路徑寫在考卷上。兩小題分別問「乙之行為是否得構成正當防衛」(13 分)與「正當防衛是否有受防衛法益與被反擊法益之均衡問題」(12 分)。

設問對應紀律:兩小題各自獨立計分,不要在第 1 小題就把法益均衡寫完,第 2 小題會無話可說;跳過互毆門檻直接檢驗要件=沒接到球。

時間與字數怎麼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以整題主考點出現時的分配建議。

全題預算
約 22–25 分鐘
第 1 小題(成立與否)
約 350–450 字:原則 2 句、質變例外 3–4 句、要件涵攝 3–4 句、過當收尾 2 句
第 2 小題(法益均衡)
約 250–300 字:站隊 1 句、法理 2–3 句、緊急避難對照 2 句、本案適用 1 句
省時間的地方
在別題,不在這裡:它是主菜就按主菜煮

拆解模板

A 型

問「乙之行為是否得構成正當防衛?」

  1. 開場定性:本件為互毆,先處理「互毆可否主張正當防衛」的門檻,不要直接跳進要件。
  2. 原則:雙方均基於攻擊意思出手、互為不法侵害,無從分別何方先為不法侵害時,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3. 例外:侵害質變:一方突然使用明顯不對等之武力攻擊要害(撿鐵管猛打頭部),對等攻防關係終結,轉為單方的現在不法之侵害,他方重新取得防衛情狀。
  4. 逐要件檢驗:現在不法之侵害(攻擊正在進行)/防衛意思(自認將被打死、為求自衛)/防衛行為之必要性(急迫中以手邊工具反擊,就防衛當時情狀整體判斷,不以事後冷靜視角苛求最溫和手段)。
  5. 過當檢視收尾:若認反擊逾越必要程度,依刑法第 23 條但書,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過當的認定」與「減免的效果」兩層都要寫,最後附管見。
B 型

問「正當防衛有無法益均衡問題?」

  1. 明確站隊:正當防衛不以法益均衡為要件。
  2. 給法理:正對不正,防衛者對抗的是不法侵害人,法秩序不要求正當者對不法者退讓;若要求防衛結果不得大於被侵害法益,防衛制度會被實質架空。
  3. 對照組收尾:利益衡量(法益均衡)是緊急避難的要件,這是兩制度的核心區分,點名寫出才算完整。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互毆原則上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並給理由(雙方互為攻擊、欠缺防衛意思)
  2. 侵害質變例外:武力明顯升級 → 互毆關係終結 → 防衛情狀重開
  3. 防衛必要性:就急迫情狀整體判斷,不以事後諸葛苛求
  4. 法益均衡非要件,並給正對不正的法理
  5. 與緊急避難之區分:利益衡量歸避難,防衛不要求均衡
  6. 刑法第 23 條但書防衛過當的要件與效果(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句話否決 「互毆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寫完就走,例外一個字沒提。題幹特地寫鐵管、頭部、頭破血流、肋骨斷兩根,就是在喊:這裡有質變。
「太過分」式論述 「拿螺絲起子刺人也太過分了」,沒有標準(是否逾越必要程度)、沒有涵攝、沒有但書效果。情緒不是法律。
法益均衡答反 把緊急避難的利益衡量搬進正當防衛,答成「防衛造成死亡大於身體傷害,所以不成立」,一個動作同時答錯兩個制度。
高分卷長這樣 原則、例外兩層都有;質變認定有事實理由句(不對等武器×攻擊要害);法益均衡明確說「不是要件」並給正對不正法理;過當以但書兩層效果收尾並附管見。

變形軸

母考點軸(違法性章內變形)

  • 正當防衛(母卡):互毆是它的「防衛情狀否定類型」,母卡的要件論全部沿用
  • 防衛過當(刑法第 23 條但書):下游收尾站,質變後的反擊若逾越必要程度,減免其刑
  • 緊急避難(刑法第 24 條):永遠的錯誤選項,攻擊不是避難,利益衡量歸它、不歸防衛

變奏軸(下一題最可能長的樣子)

  • 挑唆防衛/自招侵害:考過的是被挑釁的乙,故意引戰的甲至今未正面考,挑唆者的還擊難以主張正當防衛(防衛權濫用/限縮)
  • 互毆中止型:一方停手求饒、他方續打,互毆關係終結,被打方防衛權重開
  • 誤想防衛橋接:誤以為對方要動手而先出手,從互毆滑進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地界

命題創新空間在「關係終結的觸發器」:武力升級、停手求饒、武器掉落、一方逃跑被追擊都可以觸發。觸發器千變萬化,法理只有一句,對等攻防關係一斷,防衛情狀就重開。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互毆原則雙不防 → 關係終結/侵害質變 → 防衛情狀重開 → 要件檢驗 → 過當收尾

口角基本皮

甲乙口角互毆,無法分別何方先動手。

骨架只走到第一步就收工:雙方皆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各就對方傷勢負傷害罪責。沒有質變訊號,不要自己加戲。

武力升級皮

徒手互毆中甲撿起約 6 尺長鐵管猛打乙頭部,乙頭破血流、肋骨斷兩根,乙以為將被打死,抓起螺絲起子刺甲胸膛,甲失血過多死亡。

質變 → 乙的防衛情狀重開 → 要件檢驗 → 若認逾越必要程度,退一步走但書減免。防衛若完全不成立,才進罪名端(依乙的主觀犯意定性)。

挑釁引戰皮

甲以言詞及動作挑釁,乙先出手攻擊,甲還擊扭打。

乙端:攻擊即不法侵害,無阻卻違法可言。甲端(申論延伸):故意造成防衛情狀再「還擊」,防衛權是否因自招侵害而受限縮或排除,原則、例外、學說爭議都要展開。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互毆雙方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惟侵害質變時例外」這種句子默寫上卷,正是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規範段(原則與例外的法理)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6 尺鐵管」「猛打頭部」「肋骨斷兩根」「以為將被打死」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質變的認定尤其要用事實說話(武器對比×攻擊部位×傷勢程度)。

破關條件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口訣並展開成決策樹(互毆判定 → 誰先不法侵害 → 質變訊號)
  • 寫出採分點清單裡至少五項,並說明法益均衡為何不是正當防衛的要件、是誰的要件
  • 默寫刑法第 23 條全文(含但書),把「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兩層效果講清楚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300 字內擬答
  • 自我批改:有先處理互毆門檻嗎?有寫原則+理由而非單句宣告嗎?有抓到質變事實訊號並寫「關係終結→防衛重開」嗎?必要性是站在急迫當下判斷嗎?
  • 兩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本閘門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進下一單元,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民國 108 年

刑法第 277 條修正公布。

影響:本考點的歷屆考過的紀錄出題當時,第 277 條與現行條文不同。

舊題要重解:做舊題一律以現行條文重解;互毆定性的結論不受影響。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 三塊:防衛情狀(現在不法之侵害)+防衛行為(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通說另要求的主觀防衛意思。互毆的戰場在頭尾兩塊—對方在攻擊沒錯,但你自己也在攻擊。

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 正對正:把危難轉嫁給無辜第三人,所以要求「出於不得已」+利益衡量。這也是它在互毆題裡永遠當誘答的原因。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事實皮罪名:質變後的反擊致死時,防衛不成立才會走到這裡。

刑法第 277 條(傷害) 事實皮罪名:互毆原則題的收尾—雙方都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時,各就對方傷勢負責。

來源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C)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B)

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25 分)

條文逐字來源: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文未引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一律由各題公布答案反推,並標年份題號。

給分面、時間劑量、高低分判斷為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上一站的結局只有兩種:門關著,誰都不能主張;或者對等關係斷裂,門重新打開。麻煩的是第二種:門一旦重開,那個人往往不會只還手一下。被壓著打了十分鐘的人拿回主動權,很少剛剛好停在該停的那一格。於是問題從「他能不能防衛」變成「他防衛得過不過頭」,而這正是開場那十五秒裡最貴的一段。下一站處理的就是這個轉折:手段超出去之後,法律是把你整個踢出門外,還是留一道折扣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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