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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票行為之可罰性

亮自己的票,刑法三條都接不住,考的是罪刑法定的煞車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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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它測的不是妨害投票,是「覺得該罰」和「找得到條文可罰」本來就是兩件事。少了這道煞車,處罰範圍就由誰的法感大聲決定,人民事前看不出自己會不會被論罪。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秘密的主人亮自己的秘密,刑法那三條都接不住。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張票是誰的
亮自己的票(這個考點方向) 公然出示自己圈選的內容;議會內部互選議長;為了向派系交代,故意讓人看見
探別人的票(刑法§148 的射程) 刺探;票載之內容;探知別人圈了誰

題幹寫的是民選公職選舉時要換軌道,見 b3 第 1 步。

四個問題問完就有答案

先問:這是議會內部互選,還是民選公職選舉?

民選公職之亮票,另有選舉罷免法制之特別規範,與議會內部互選屬不同軌道,不走刑法這三條。

這個秘密是誰的?

無記名投票的秘密設計是為保護投票人自己的意思自由,秘密的主人是投票人、他自己可以處分,非刑法§132 第 1 項的「應秘密」消息。

他是在探,還是在亮?

刑法§148 的動詞是「刺探」,指向探知他人票載之內容;公開自己的圈選在文義上接不住。

主體在列舉名單上嗎?

刑法§316 主體以醫師、律師等列舉之業務者為限,議員不在其中;客體又以「他人秘密」為限。

四步都接不住,就停在罪刑法定:覺得該罰是立法論,法官不能拿類推去補洞。

這裡在分配什麼

守文義
處罰範圍事前可預見,代價是留下漏洞,只能等立法補。
用最像的罪名補洞
看起來該罰的都罰得到,代價是罰不罰要等事後才知道。

真正在分配的是立法留白的成本:由社會忍受漏洞,還是由被告承擔事前看不見的處罰。

寫寫看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縣議員甲於議長選舉時,故意將自己圈選的內容公然出示給他人看。甲的行為在刑法上如何評價?

用三句話寫完:刑法§148、刑法§132 第 1 項、刑法§316,各卡在哪一個要件上。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甲不構成犯罪。

  • §148 那句,有沒有寫到條文動詞是「刺探」,罰的是探知他人票載之內容?
  • §132 那句,有沒有寫到這個秘密的主人是投票人自己、可以自己處分?
  • §316 那句,有沒有同時處理主體(以列舉之業務者為限)與客體(以他人秘密為限)?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下的是一套處理「很該罰、條文卻接不住」的順序:秘密是誰的 → 行為是探還是亮 → 主體在不在列舉名單上。

接著讀 → 妨害投票秘密罪 同一條文的反方向:罰的是去探別人的票。、洩漏國防以外機密 同一份考卷上常一起出現:洩漏的是不屬於自己的秘密。

三個誘答與解毒劑

客體錯置

選項給刑法§132 第 1 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用「秘密」兩個字把你拉過去。

解毒劑 圈選內容之秘密屬投票人可處分之事項,不是國家應秘密之消息。

行為錯置

選項給刑法§148 妨害投票秘密罪,用罪名裡的「投票秘密」誘你對號入座。

解毒劑 條文罰的是「刺探」他人票載內容,不罰公開自己的圈選。

主體+客體雙錯

選項給刑法§316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靠「洩漏」兩個字混過去。

解毒劑 議員不在列舉的業務主體內;自己的圈選內容也不是「他人秘密」。

三條的構成要件對照

條文主體處罰的行為客體法定刑
刑法§148 妨害投票秘密罪不限刺探無記名投票之票載內容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132 第 1 項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16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以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為限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秒殺法

先問這張票是誰的。票的主人自己公開,「刺探」(§148)與「他人秘密」(§316)兩個要件就對不上,含這兩條的選項先往後排。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題型考的不是背條文,是能不能在「這樣不罰說不過去」的直覺前面踩煞車。

    一試遇到亮票、洩密這類題,先跟條文的文義射程走,再回頭看罪名叫什麼。

    選項出現「不構成犯罪」時,不要因為它看起來太乾脆就先刪掉,它常常就是命題者要測的那一格。

    這一站不給申論模板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沒有申論出處。

    所以這裡不放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把沒考過的東西補成一整套,只會讓你把時間花在不會考的地方。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48 條(妨害投票秘密罪) 罰的是去探知別人票上寫了什麼,行為方向是「探別人的」。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 客體要是「應秘密」的國家事項;秘密的主人是國家,不是把自己事情說出去的個人。

    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主體採列舉、客體限「他人秘密」;兩道門都要過得去才談得上這一條。

    歷屆出處與依據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1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本考點之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三條都不成立的理由,是依條文文義並從考選部公布答案回推。條文出處見 b12。

    上一個考點

    妨害投票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