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2/5 站
使用竊盜
拿了又還,卡在主觀第二層:欠的是意圖不是故意
快速跳轉
取走那一刻,他打算還嗎?
「不成立」只指竊盜、搶奪、強盜、侵占這幾個取得罪,不等於沒事;東西已在他自己手上時,戰場是侵占不是竊盜。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拿了就算偷的話,順手借用一下都是竊盜,「不法所有意圖」是刑法替「借用」和「奪走」畫的那道牆。
主觀有兩層:故意問「知不知道是別人的」,意圖問「打不打算當自己的」。借用的人卡在第二層。
主觀缺一塊,連未遂都不成立(未遂要主觀完整、只差客觀沒做成)。我國又沒有處罰使用竊盜的明文,罪刑法定,只能不罰。
判斷路徑
取走那一刻,他打算還嗎?
欠的是哪一層?
用完放回原處了嗎?
取得罪倒了,手段呢?
行為時看意圖,界線先看原處,取得罪倒了還有強制罪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沒有處罰使用竊盜的明文,罪刑法定要求維持不罰;立法論或有檢討空間,解釋論不能拿漏洞倒填。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
甲取走機車去另犯強盜,1 小時後停在距原處數百公尺外,成立竊盜;同題另外三人用完都放回原處,不成立。寫三句話:甲差在哪。
三句:打算怎麼處置→放回原處了嗎→缺哪一層主觀。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從取走那一刻判斷,沒被事後還不還牽走
- 我寫欠缺的是意圖不是故意,也不是只成立未遂
- 我抓未還原處加取車去另犯強盜,不是「用比較久」
你剛拿下什麼 你會鎖行為時判斷意圖、看有沒有放回原處,也知道取得罪倒了還有強制罪。
接著讀 → 意圖犯與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下一站處理:為什麼有些要件只要心裡有,客觀上不必實現。
界線實測對照:四個因素:返還原處、使用短暫、價值耗損、犯罪工具(本書自公布答案歸納)
| 成立該取得罪 | 不成立(使用竊盜/使用侵占) | |
|---|---|---|
| 日常小物・短暫使用後放回原處 | — | 考試中取走隔壁同學桌上的橡皮擦,使用 5 秒後歸還原處;取走便利商店門口的拖板車,使用約 10 分鐘後放回原處;取走教室外傘桶內雨傘,10 分鐘內放回原傘桶(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 A、B、D,均不成立竊盜) |
| 日常小物・取走時就打算返還 | — | 餐廳外天降大雨,私取傘架中他人雨傘一把,打算稍後返還(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公布答案 D: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 |
| 交通工具・當場試用、人在現場 | — | 公園中見新穎自行車、未見車主無法商借,基於好奇牽來試騎,讚嘆之際被車主當場逮到(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公布答案 D:欠缺據為己有的所有意圖,不成立竊盜) |
| 交通工具・未還原處+另有犯罪用途 | 取走停車區機車一輛,用以另犯強盜罪,1 小時後將車停至距原停放處數百公尺的停車區(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 C,公布答案:成立竊盜) | — |
| 保管中之物・用後寄還 | — | 百貨公司店員將替顧客修改保管之套裝穿去參加喜宴,然後寄還顧客(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公布答案 A:不構成犯罪) |
同一句「用完就還」打在各罪上的結局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一條要求的「意圖」是什麼,以及取走時就打算返還的人有沒有這個意圖
| 罪名 | 條文要求的意圖 | 「取走時就打算還」的人 |
|---|---|---|
| 竊盜(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 沒有這個意圖→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本罪不成立,未遂亦同 |
| 搶奪(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 | 開頭逐字相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 同上結論;歷屆尚無使用型考過的紀錄 |
| 強盜(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 | 開頭逐字相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 同上結論(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即此型) |
| 侵占(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業務侵占(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 | 開頭逐字相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 同上結論(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這一列另有客觀前提:物必須已在行為人自己持有中;東西還在別人手上時走竊盜那一列 |
| 背信(刑法第 342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不是所有意圖;條文另設門檻「為他人處理事務」 | 意圖內容根本不同,補不了竊盜、侵占的位(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D 出局) |
| 強制罪(刑法第 304 條) | 條文不要求任何不法意圖 | 有沒有意圖都不影響:強暴、脅迫的手段行為照樣該當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仍論竊盜
用判決腔寫「不得謂無不法所有意圖」,或寫「使用竊盜仍為竊盜之類型」誘你定罪,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選項 B、C 就是這兩句。
解毒劑 使用竊盜是竊盜罪的否定,不是竊盜罪的一種類型;我國沒有處罰明文。名詞對、法效錯的半對選項,錯在法效。
T2 錯層
拿「甲並不具備竊盜之故意」「已有竊取行為但僅屬未遂」偷換「欠缺意圖」,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選項 A、C。
解毒劑 故意有、竊取行為也完成,欠的是意圖那一層。主觀缺一塊時未遂也不成立:未遂要的是主觀完整、客觀未完成。
T3 換皮侵占
把場景換成保管物短暫使用,誘你答業務侵占,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選項 B。
解毒劑 侵占同樣要不法所有意圖,「使用侵占」同樣不罰。先分流客觀(誰持有),再殺主觀。
T4 界線
四個選項都長得像使用竊盜,要你挑出「其實成立竊盜」的那一個,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整題。
解毒劑 先掃「用完放回原處了嗎」,唯一沒放回原處的就是答案;再加一問:是不是取來當犯罪工具。
真題解剖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故意與意圖正面對決
甲於某家餐廳用餐後,離開時發現天降大雨,於是私取傘架中 A 所有之雨傘一把,打算稍後再將傘返還。有關甲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錯:甲明知傘是 A 的還拿走,認知與意欲俱全,故意成立。這是錯層誘答的原型。
- (B) 錯:破壞 A 對傘的持有、建立自己的持有,竊取行為客觀上完整發生。
- (C) 錯兩層:傘已入手,客觀上沒有「未得逞」;而且真正的問題不在既未遂,在主觀要件根本不齊—主觀本身缺一塊時,未遂也不成立。
- (D) 對:「打算稍後再將傘返還」寫在題幹裡,行為時就沒有把 A 排出支配關係的打算,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秒殺 題幹主動告訴你行為人「打算返還」,等於命題者把答案塞給你;剩下的只是別被 A、C 的層次偷換騙走。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實務見解定性
甲於公園中散步,見一部相當新穎奇特之自行車,卻未見車主,無法商借。基於好奇心之驅使,遂將其牽來試騎。正當其讚嘆車子好騎之際,為車主當場逮到。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錯:結論碰巧也是不成立,但理由全錯—「不得已借騎」不是法定阻卻事由,好奇試騎更談不上緊急避難。不罰的理由只有一個:主觀要件不該當。選項的理由錯,整個選項就錯。
- (B) 錯:最強誘答,「不得謂無不法所有意圖」是標準判決腔。但題幹事實是好奇試騎、人在現場、當場被逮,沒有任何排除車主支配的意思表徵。
- (C) 錯:半對半錯—名詞對(這確實叫使用竊盜),法效錯(它是竊盜罪的否定,不是竊盜罪的類型)。
- (D) 對:名詞對、法效也對。
秒殺 C 與 D 共用「使用竊盜」一詞、結論相反—這種鏡像選項出現時,答案幾乎必在兩者之一,比的是你記的是名詞還是法效。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換皮:使用侵占,三罪全排除
百貨公司店員甲,將其替顧客修改保管之套裝,穿去參加喜宴,然後寄還給顧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第一刀切客觀:套裝是顧客交給甲保管的,物已在甲自己持有中。竊盜要「破壞他人持有」,無從發生,(C) 出局。誰持有,決定你檢驗哪一條:他人持有走竊盜,自己持有走侵占。
- 第二刀切主觀:侵占的核心是易持有為所有—把手上的東西開始當自己的。甲穿去喜宴然後寄還,行為時無所有意圖,客觀上也沒有把套裝處分掉的舉動,屬使用侵占,與使用竊盜同一邏輯,不罰,(B) 出局。
- 第三刀切背信門檻:背信要的是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不是所有意圖;且條文設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門檻,本書依本題公布答案歸納,保管、修改衣物屬機械性勞務,不該當該門檻,(D) 出局。
- 三刀切完就是 (A)。
秒殺 看到「保管物+用一下+歸還」,先默念:竊盜死於客觀(自己持有)、侵占死於主觀(無所有意圖)、背信死於門檻(非處理事務)。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界線涵攝快篩(b6 已先請你寫過)
下列敘述何者成立竊盜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B)(D) 共同基因:使用短暫(5 秒、10 分鐘)加上返還原處(原桌、原店門口、原傘桶),教科書級的使用竊盜,不罰。
- (C) 成立竊盜。本書自本題公布答案歸納出兩個把它踢出使用竊盜的因素:一是未返還原處—停到數百公尺外的停車區,A 要靠運氣才找得回,取走時顯然不在乎 A 能否回復支配;二是取車是為了另犯強盜—把別人的車當犯罪工具,不是借用的劇本。
- 本書再從本題與前三題一併歸納出四個界線因素:用完返還原處了嗎、使用短暫嗎、物的價值被吃掉了嗎、是拿去當犯罪工具嗎。其中返還原處與否是本題四個選項的實際分水嶺,其餘三個是本書的歸納,不是官方標準。
秒殺 四選項排排站時直接掃「用完放回原處了嗎」—唯一沒放回原處的就是答案。
秒殺法
看到「拿了→用了→還了」的小劇場,先別背罪名,先問「取走那一刻他打算還嗎」,再問「東西在誰手上」,選項自己會塌一半。
應試策略
- 一試的面孔很固定:給一段「拿→用→還」的小劇場,問成不成立竊盜或侵占。這個考點的一試考過的紀錄全落在辨識,競合從未出現,不要在選擇題裡想罪數。
- 選項的理由錯,整個選項就錯: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的 (A) 結論也是不成立,但理由寫「不得已借騎」,不是法定阻卻事由,照樣是錯的。
- 二試站隊:先讓最重罪名的客觀構成要件成立,再在主觀翻盤;學說段要有兩說加自己的取捨,收尾寫「立法論上或有檢討空間,解釋論上仍應維持不罰」。
- 取得罪全滅不等於無罪。設問問「應否負何刑責」時,一定要走完手段行為的強制罪檢驗。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個考點的二試考過的紀錄是整題型: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主觀翻盤就是主菜。若它只是大題裡的一個角色(例如竊盜題中被害人辯稱「我只是借用」),它就縮成一個段落。
學說對立段超過全題三分之一就是超支:它是亮點段,不是全部。當配角時只寫兩層主觀切開加時點,界線因素只挑題目有給的講。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題目給一段強取後又歸還的完整事實,設問是「甲應否負何刑責」。原型是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甲因急事亟需用車,見鄰居 A 開車返家,將 A 拉下車強行開走,辦完事後才將車開回還 A。這個考點無官方或素材解析可對表,以下是本書重建的結構。
- 從最重罪名下手(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先給客觀該當,把 A 拉下車、強行開走,是對人施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先讓客觀成立,再在主觀翻盤,這是本題的戲劇結構;直接寫「不成立強盜」而不鋪客觀,會被當成沒看懂手段強度。
- 主觀翻盤:強盜故意有;但「辦完事後始將該車開回返還」代表行為時就打算用畢歸還,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強盜罪不成立,未遂亦同(主觀缺角,不是客觀未得逞)。
- 學說對立段(本題的亮點):爭點一是所有意圖的內涵,若有見解從寬認定,主張汽車使用利益重大、擅自駕駛已實質排除所有人支配,結論可能翻成有罪,兩說結論不同必須表態;爭點二是使用竊盜應否處罰的立法論,外國立法例有對無權使用交通工具設專罰之明文,我國刑法無此規定,解釋論上不能用處罰漏洞倒填。收尾句寫「立法論上或有檢討空間,解釋論上仍應維持不罰」。
- 手段行為獨立評價(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取得罪全數卡在同一個所有意圖,但把 A 拉下車的強暴不會蒸發,迫使 A 離車、妨害 A 行使自己汽車之權利,強制罪該當;違法性上,甲的急事未達緊急危難程度、亦非別無他法,不成立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
- 結論收尾:甲負強制罪之刑責;拉人下車與駕車離去屬同一強制行為之接續,論以一罪即可。題目沒給傷害事實就不要自己編「A 受傷」加論傷害,用題目給的事實,只用題目給的事實。
二試原題:限時寫完再逐項勾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
甲某日因有急事,亟需用車,其自用車又適故障,見並非十分熟稔之鄰居 A 開車返家,不分青紅皂白,即將其拉下車,並強行開車而去,俟辦完事後,始將該車開回返還予 A。試問甲應否負何刑責?(25 分)
22 到 25 分鐘、700 到 900 字寫完再往下勾。下面七項出自本書的自我批改工作簿,對照的是 b15 重建的擬答結構,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有先讓最重罪名的客觀構成要件成立,再進主觀翻盤
- 我有寫出「行為時」作為意圖判斷的時點
- 我有點名使用竊盜(使用強盜)這個概念,並寫出不罰的理由是無處罰明文加罪刑法定
- 學說段我有兩說加表態,不是只背一說
- 取得罪全滅後我有檢驗手段行為的強制罪
- 我沒有編題目沒給的事實
- 結論回答了設問問的「應否負何刑責」,不是只寫不成立強盜就收筆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先肯定強盜罪客觀該當: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
- 分層寫出強盜故意有、不法所有意圖沒有,並指明判斷時點是行為時
- 點名使用竊盜(使用強盜)概念,並寫出不罰理由:無處罰明文加罪刑法定
- 學說對立展開:所有意圖的內涵二要素、從寬說的相反結論、立法論與解釋論分開講
- 手段出口: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的檢驗與成立
- 結論明確:不成立強盜(含未遂),成立強制罪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概念上游
- 意圖犯與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故意與意圖的分層是這個考點地基:不法所有意圖只存在行為人心裡,客觀上不需要對應實現
換皮軸(客觀手段輪替,主觀考點不動)
- 竊盜(刑法第 320 條)→ 使用竊盜:100、103、110 年司法官一試已考
- 侵占(刑法第 335 條)與業務侵占(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 使用侵占:104 年司法官一試已考
- 強盜(刑法第 328 條)→ 使用強盜:93 年律師二試已考
- 搶奪(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 條文開頭與前三罪逐字相同,歷屆尚無使用型考過的紀錄
出口軸
- 強制罪(刑法第 304 條),取得罪因欠缺所有意圖而全滅時,強暴、脅迫的手段行為在這裡落地
對照軸與時點軸
- 背信罪(刑法第 342 條),意圖內容不同(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且另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門檻
- 取走時想還、後來反悔不還了:那已經不是使用竊盜,而是易持有為所有,進入侵占的世界
出題人視角:這張卡的創新空間全在「換皮」與「界線」兩處,把同一個主觀考點裝進不同的客觀手段,或把界線因素往灰色地帶推(還到隔壁棟的傘桶算不算返還原處?)。皮再怎麼換,你要寫的那幾句話不變。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行為時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沒有把權利人排出支配的打算)→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該取得罪不成立,含未遂
日常小物皮
雨傘、橡皮擦、拖板車:短暫使用後放回原處。
骨架句照走,結論不罰。對照組:同一把傘撐去外縣市一去不回,或隨手丟在超商門口,未返還原處,行為時就不在乎物主能否回復支配,竊盜成立。
保管物皮
替顧客修改保管的套裝、公司筆電、代收包裹:用一下再歸還。
先分流客觀:物在自己持有中,戰場是侵占不是竊盜;再殺主觀:用後歸還,沒有易持有為所有的意思,屬使用侵占,不罰;背信被「為他人處理事務」的門檻擋在外面。
強暴取車皮
93 年律師二試原題:把鄰居拉下車強行開走,辦完事開回來還。
強盜客觀該當→意圖翻盤→取得罪全滅→強制罪收網。多出來的是學說對立與出口那兩段,前面的骨架句一字不改。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骨架句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規範段(兩層主觀、意圖的內涵)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
「用了 5 秒放回原桌」「停到數百公尺外的停車區」「辦完事才開回來還」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界線因素只挑題目有給的講;題目沒給的因素硬套,就是自曝套版。
破關條件
- 闔上書,12 分鐘內默寫兩層主觀結構(故意/不法所有意圖)加判斷時點一句話
- 默寫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全文(原文見 b23)
- 說出界線的四個因素:返還原處、使用短暫、價值耗損、犯罪工具
- 寫出 b17 六個得分點中的至少五個
- b20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00 字內擬答,並通過 b16 的七項勾選
- 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沒過怎麼辦:兩層切不開→回 b2、b11 第一題;界線判斷錯→回 b3 第 3 步與 b8;換皮就慌→回 b19 與 b11 第三題;二試結構散→回 b15 逐步補;學說段空洞→回 b15 第三步的兩個爭點。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這個考點引用的竊盜、侵占、業務侵占、強盜、強制各罪,最後修正公布日均落在民國 108 年,晚於這個考點多數考過的紀錄的作答年代。
影響:93、100、103、104 年作答當時的條文文字與本書所引現行版可能有出入。
舊題要重解:重解舊題時,一律以 b23 所引現行版條文為準。這個考點的主觀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在這幾條的開頭並未因此改變。
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這是查詢狀態,不是修法年份。
影響:不要把它當成「從未修正」寫進考卷。
舊題要重解:引用時只寫條文原文,不評論其沿革。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第 1 項「意圖」在前、「竊取」在後—立法者自己就把主觀拆成兩塊:竊取行為背後的故意,加上獨立於故意之外的所有意圖。
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開頭的意圖與竊盜一字不差,差別在客觀:物已在自己持有中。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的最強誘答就設在這一條。
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手段最重,開頭的意圖要求卻和竊盜完全相同—這就是「使用強盜」可以被考出來的原因。
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搶奪罪)(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此為查詢狀態,不是修法年) 同一個開頭的第四件外衣,歷屆尚無使用型考過的紀錄。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它要的是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不是所有意圖,而且門檻在「為他人處理事務」。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這個考點唯一的出口罪名:條文不要求任何不法意圖,所以取得罪倒了它還站著。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
【題目語料範圍】民國 93 至 110 年;語料凍結於民國 113 年
【條文來源】全數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實務立場的性質】這個考點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立場是以上列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年份題號與公布答案屬可查證事實);「意圖的內涵」「界線四因素」「背信的事務門檻」則是本書依語料所作的歸納,不是官方明文,本書禁憑記憶補判例字號
【擬答對照來源】93 年律師二試該題無官方或素材解析可對表,b15 的五步結構、b17 的得分點、b18 的高低分分水嶺全屬本書 我們重建,僅供結構參照,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第 1 項「意圖」在前、「竊取」在後—立法者自己就把主觀拆成兩塊:竊取行為背後的故意,加上獨立於故意之外的所有意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開頭的意圖與竊盜一字不差,差別在客觀:物已在自己持有中。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的最強誘答就設在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手段最重,開頭的意圖要求卻和竊盜完全相同—這就是「使用強盜」可以被考出來的原因。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搶奪罪)(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此為查詢狀態,不是修法年)
白話 同一個開頭的第四件外衣,歷屆尚無使用型考過的紀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白話 它要的是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不是所有意圖,而且門檻在「為他人處理事務」。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這個考點唯一的出口罪名:條文不要求任何不法意圖,所以取得罪倒了它還站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