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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誹謗死者罪

沒講事實,擋得掉誹謗,擋不掉侮辱,死者也一樣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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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純罵 → 侮辱線
「王八蛋」「死肥豬」這類單純罵詞 大庭廣眾、公開留言區=公然
講出可查證的事 → 誹謗線
「他生前收賄」這種具體事實 被害人指得出來、可得特定

題幹出現「已死之人」,兩線都換軌到刑法第 312 條;罵的若是公司的經濟評價(如「債台高築」),離開名譽罪,改走第 313 條妨害信用罪。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沒指摘具體事實,擋得掉誹謗,擋不掉侮辱。

這條在解決什麼

人死了,罵他就沒事嗎?刑法第 312 條說:還是能告。

死者自己已經感受不到名譽損害,所以通說認為這條真正保護的是遺族對死者的孝思虔敬感情。它是名譽罪章的延伸款:把公然侮辱與誹謗的骨架,換上「已死之人」這個被害客體。

三問歸位

他講的是一件可以查證的事,還是純罵?

講事走誹謗線,純罵走侮辱線。

被害人還活著嗎?

活人看第 309、310 條;已死之人換軌到第 312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

要件補齊了嗎?

侮辱線以公然為限;誹謗線原則上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被害人並須可得特定。誰能提告另有限制,見 b15。

先問講不講事,再問人死沒死

這條在分配什麼

死者名譽與遺族感受
被踐踏的人已無法出面,若不設這條,錯誤的代價全由遺族承擔;通說認為本罪真正保護的是遺族對死者的孝思虔敬感情。
對已故者的評論空間
公眾人物死後仍會被評價,門檻壓太低會擠掉正當批評。

折衷是只把行為型態照搬過來:公然、散布於眾這些原有門檻一併保留,死者並沒有變成不能談的禁區。

這題現在就寫

先自己寫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有個選項說:丙在大庭廣眾罵已死之人「王八蛋」,因為沒有指摘具體事實,所以不成立侮辱死者罪。這句話對嗎?

寫兩行:錯在哪一步、丙落在哪一條哪一項。
寫完了,對照看看

這句話是錯的。考選部公布本題答案是 A。指摘具體事實是第 310 條誹謗的門檻;第 312 條第 1 項要求的是公然侮辱已死之人。

  • 有沒有點出:指摘具體事實是誹謗的門檻,不是侮辱的門檻
  • 有沒有寫到大庭廣眾=公然,而第 312 條第 1 項以公然為限
  • 結論有沒有落到刑法第 312 條第 1 項

你剛拿下什麼 兩把尺(講不講事、活人或死者)就能把名譽章四罪歸位;拿誹謗的門檻去卡侮辱,是這個考點唯一考過的陷阱

接著讀 → 公然侮辱 公然與抽象謾罵的界線在那一站打、誹謗罪 第 312 條第 2 項借的就是它的要件

四罪歸位表

罪名被害客體行為態樣條文另設的門檻
公然侮辱(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活人抽象謾罵,不講事須公然
誹謗(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活人指摘、傳述具體事實須意圖散布於眾
侮辱死者(刑法第 312 條第 1 項)已死之人抽象謾罵,不講事須公然
誹謗死者(刑法第 312 條第 2 項)已死之人對已死之人犯誹謗罪沿用誹謗罪的要件
妨害信用(刑法第 313 條第 1 項)他人之信用(含法人)散布流言或以詐術須損害信用

名譽與信用四罪怎麼歸位(本表只回答歸哪一條,不處理罪數與告訴)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題目把公然侮辱、誹謗、侮辱死者、妨害信用四罪排排站,四個選項各派一罪代表,問何者正確。

✓ A;正確;在市長社群網站留言「死肥豬、大笨豬」;抽象謾罵、不涉具體事實,網路公開留言=公然,成立公然侮辱罪。
B;錯誤;報導「某王姓校長性騷擾學生」,但查無王姓校長其人;誹謗須有可得特定的被害人,名譽主體不存在,罪名落空。
C;錯誤;丙於大庭廣眾罵死者「王八蛋」,選項稱因無具體指摘事實故不成立侮辱死者罪;錯在把誹謗的門檻搬來卡侮辱。指摘具體事實是第 310 條的要件;侮辱本來就是抽象謾罵即可,第 312 條第 1 項要求的是公然,而大庭廣眾=公然,丙落在該項。
D;錯誤;稱「某公司債台高築」;第 313 條保護的「信用」正是經濟上支付能力的評價,法人也有信用,不是自然人並不能拿來當免責理由。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這一題的設計是在「被害客體」(活人/死者/法人)與「行為態樣」(抽象謾罵/指摘事實)的交叉點設誘,逐選項套 b8 的表就能全數歸位。

誘答四型

 拿誹謗的門檻去卡侮辱 「因為沒有指摘具體事實,所以不成立侮辱(死者)罪」

解毒劑 具體事實是第 310 條誹謗的門檻。侮辱本來就是抽象謾罵即可,第 312 條第 1 項要問的是有沒有公然。

 人死了就沒有名譽罪 題幹強調被害人「已死」,引你去選不成立

解毒劑 換軌,不是落空:純罵走第 312 條第 1 項,講事走第 2 項。

 查無其人也照算誹謗 報導寫得煞有介事,但指的人根本不存在

解毒劑 誹謗須有可得特定的被害人,名譽主體不存在則罪名落空。

 公司不是自然人所以告不成 被害客體換成公司行號

解毒劑 經濟上支付能力的評價由第 313 條妨害信用罪保護,法人也有信用;但要記得這時已經離開名譽罪。

秒殺法

先看有沒有講出一件可以查證的事,再看被害人是活人、死者還是公司:四罪自動歸位。

這一站要投多少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當名譽罪章的配角讀:認得換軌點(人死了→第 312 條)跟那個把誹謗門檻搬來卡侮辱的陷阱,選擇題就夠用,不必再往學說深挖。

    不必為它單獨備考;準備公然侮辱與誹謗罪時,順手把「已死之人」這一格記進去就好。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所以這裡不提供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把沒考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讓你把時間押在不會考的地方。要練申論,回公然侮辱與誹謗罪那兩站。

    歷屆申論沒有出現過這個考點。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12 條(侮辱誹謗死者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第 1 項=純罵,但要公然;第 2 項=對死者做誹謗那套(指摘、傳述具體事實)。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活人版的純罵,同樣以公然為限。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誹謗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要講出一件足以毀損名譽的事,而且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刑法第 313 條第 1 項(妨害信用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保護的是經濟上支付能力的評價,法人也在保護範圍內。

    刑法第 314 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罪都要有人提告才辦。

    刑事訴訟法第 234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死者自己沒辦法告,所以法律另開一張名單,告訴權以名單上的親屬為限—不是任何看不下去的人都能提。

    歷屆出現紀錄與取材範圍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本考點在該題為次要考點,考的是要件辨識;考選部公布答案 A)

    律師一試:未見出題

    申論:未見出題

    同場最常一起出現的鄰居:公然侮辱、誹謗罪、妨害信用。

    歷屆取材範圍:民國 95 至 113 年。條文以現行版為準(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各題的判準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據。

    到這裡為止,三站保護的都是同一種東西:別人心裡怎麼看你,活著死了都算。最後一站把箭頭轉了個方向,被打壞的不是別人怎麼看你這個人,是別人還敢不敢跟你往來;被害人也從一張臉換成一家公司。它排在最後不是因為不重要,而是只有摸熟前三站的手感之後,你才會發現自己有多容易把「錢包」的問題誤讀成「人格」的問題,然後在一個沒有臉的被害人面前直接答不成立。

    上一個考點

    誹謗罪

    下一個考點

    妨害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