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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
東西本來就在他手上:先持有,後起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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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店員把顧客送修的套裝穿去喜宴,再寄還,往哪一邊?
有委託關係不等於侵占,東西到他手上也不等於侵占。原則上先問:動手之前,這件物在誰的事實支配裡。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把「替人拿著」偷換成「當成自己的」。
竊盜守的是別人手上的東西。但替公司代收貨款的送貨員,東西本來就合法地在他手上,沒有持有可以破壞,他花用、變賣、拒不返還,竊盜這道網接不住。侵占接的就是這一段:先持有,後起意。少了它,這種人不是無罪可掛,就是被硬塞進竊盜或背信。
判斷路徑
動手之前,物在誰的事實支配裡?
這個持有是哪裡來的?
他是要用,還是要吞?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把「律師侵吞受託轉交的賄款」列為侵占行為,公布答案站在後者:原因不法不是私吞的通行證。
誰在持有、持有哪來、用還是吞
順序就是判斷路徑的三問。順序顛倒,罪名就跟著錯。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甲的房屋被法院拍賣,A 得標並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但尚未辦移轉登記、法院也還沒點交。甲趁這期間把屋內鋁製門窗拆下變賣,成立什麼罪?
分兩條線寫:鋁窗的所有權此刻在誰?事實支配又在誰?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所有權那條線: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時即取得所有權,不待登記—鋁窗已是「他人之物」
- 持有那條線:尚未點交,房屋還在甲的事實支配中,拆下變賣就是易持有為所有
-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罪;寫竊盜的,回頭找哪來的他人持有可破壞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的是一條主線,不是一個罪名:動手前物在誰手上 → 這個持有是誰託的 → 他是要用還是要吞。四個財產罪擺成四個選項時,先追持有軌跡。
接著讀 → 背信罪 同樣被辜負的信任,抓得到具體那件物就是侵占;抓不到,才輪到它上場。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同一件物,動手前在誰手上、持有怎麼移轉
| 罪名 | 動手前物在誰的事實支配 | 持有怎麼移轉 | 題目裡認得出來的訊號 |
|---|---|---|---|
| 竊盜(刑法第 320 條) | 被害人(含暫置、人在附近、封緘物的內容物) | 未經同意、秘密破壞持有 | 未熄火、剛離座、拆開託運紙箱取出內容物 |
| 搶奪(刑法第 325 條) | 被害人(只是暫時放手) | 乘人不備、公然取走 | 趁老闆轉身、借了手機就騎車走、騙人下車後載行李駛離 |
| 詐欺(刑法第 339 條) | 被害人 | 被害人受詐術,帶著終局處分的意思親手交付 | 結帳、匯款、當場點交給他 |
| 侵占(刑法第 335、336 條) | 行為人自己,而且來源合法 | 不必移轉:把替人拿著改成當成自己的 | 受託保管、代收貨款、業務上經手、公務或公益持有 |
| 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刑法第 337 條) | 誰都不在 | 物先脫離持有,行為人再撿走 | 遺失物、漂流物、誤送的包裹、機器誤吐的鈔票 |
| 背信(刑法第 342 條) | 不以持有特定物為前提 | 不是持有的問題,是違背任務致生損害 | 為他人處理事務,但抓不到具體是哪一件物 |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物的持有軌跡。刑度、罪數、告訴乃論與否不在這張表上。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持有歸屬:看起來到手,其實沒移轉
機車未熄火停在餐廳旁,甲正要跨上就被逮,物仍在被害人的支配裡,論竊盜未遂(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快遞員拆開託運紙箱取走手機,封緘委託物的內容物,持有仍屬託運人,論竊盜(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解毒劑 問一句:被害人的支配力鬆手了嗎?人在附近、物有封緘=沒鬆手,侵占直接出局。
T2 交付意思:有放手動作,就想寫詐欺或侵占
計程車司機佯稱故障騙乘客下車,再載行李駛離,乘客沒有處分行李的意思,不是詐欺,論搶奪(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借了手機就騎車揚長而去(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在手機店趁老闆轉身攜機逃逸(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依實務同樣論搶奪。
解毒劑 詐欺要的是帶著終局處分意思的交付;只是暫時放手,持有還在被害人身上,乘人不備公然取走依實務論搶奪。
T3 特別關係:看到委託關係就寫背信
受託保管名畫擅自變賣,論侵占而非背信(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受託代購彩券、交給妻子去兌領,論侵占的共同正犯而非背信(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送貨員私吞代收貨款,論業務侵占(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解毒劑 對特定之物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先上(侵占是背信的特別規定);背信是抓不到具體那件物時的補位。
T4 樓層與行為:在三層之間、或用與吞之間錯置
里長挪用抗爭募款,是公益侵占而非公務或業務侵占(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異日分別撿走 A 的證件、B 的駕照,論兩個侵占遺失物罪併罰而非法條競合(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書記官謊稱代收罰金,那筆錢自始不是他「持有中」的錢,論偽造公文書與詐欺而非公務侵占(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
解毒劑 樓層看持有來源的信任類型;異時數行為各自成罪;騙來的錢從來就不曾是持有中的錢。
真題解剖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百貨公司店員甲,將其替顧客修改保管之套裝,穿去參加喜宴,然後寄還給顧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甲基於業務持有套裝沒錯,但他只是擅自穿用之後歸還—自始打算還、也真的還了,欠缺易持有為所有的不法所有意圖,刑法不處罰這種擅自使用。
- (B) 業務侵占的「侵占」要件與刑法第 335 條相同,同樣要易持有為所有;只用不吞,第一關就過不了。
- (C) 竊盜要破壞他人的持有;套裝本來就在甲手上,沒有持有可以破壞。
- (D) 短暫穿用後完好歸還,難以認定有背信罪所要求「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的結果。
秒殺 問一句:他是要用,還是要吞?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下列敘述何者不是刑法上的侵占行為?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是侵占:把約定僅供展出的花瓶賣掉,等於行使只有所有權人才能行使的處分權,是易持有為所有的教科書型態。
- (B) 是侵占:花用公司現金的那一刻就既遂;事後存回是犯罪後填補損害,罪不因回復而消滅。
- (C) 應選(不是侵占):載家人出遊是擅自使用公務車,用完會還,欠缺易持有為所有—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同一把鑰匙。
- (D) 是侵占:託交法官的賄款屬於不法原因給付,官方答案把它列為侵占行為,可以反推實務採肯定說。
秒殺 找「用完會還」的那個選項。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甲受在大陸工作之友人 A 委託代為簽購威力彩,甲依其指示購買。俟開獎後 A 得知其所簽號碼中頭獎,並告知甲。詎甲未經 A 同意,將代購之彩券交給妻子乙,由乙填寫其個人資料,持之向臺灣彩券兌領獎金。依實務見解,甲、乙應如何論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彩券是 A 出錢委託購買,所有權歸 A、由甲持有;甲交給乙去兌領,等於把 A 的財物變成自家獎金,就是易持有為所有。乙知情且親自分擔填資料與兌領的實行行為,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都齊了。
- 侵占罪是身分犯,主體限於持有他人之物之人(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正面考過);乙沒有這個身分,靠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接上,與甲同論侵占的共同正犯。
- (B)(D) 對特定之物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先於背信。(C) 彩券在甲持有中,沒有持有可以破壞。
秒殺 東西已經在受託人手上,竊盜先跳過;有委託關係還吞掉「特定的那件物」,是侵占不是背信。
秒殺法
四個財產罪擺成四個選項時:東西已經在他手上,竊盜與搶奪先出局;他用完會還,侵占也出局;剩下的那個才是答案。
應試策略
- 選項裡出現「受託/代收/保管」的字眼,先問吞掉的是不是持有中的特定物:是=侵占先上,背信是抓不到具體物時才補位。
- 題目問「何者不是侵占行為」,優先掃「用完會還」的那個選項。
- 考「他人之物」是什麼時候誕生的(法拍屋發證後、點交前那種),記得所有權與持有要分成兩條線各寫一句。
- 近年它很少單獨掛帥出題,但它幾乎場場都在選項裡當誘答,竊盜、搶奪、詐欺、背信的鑑別題,第四個選項常常就是侵占。練它的報酬不在這一題,在鄰罪的每一題。
- 申論戰場上侵占很少當主角,它多半是「甲、乙各應如何論處」大題裡的一個檢查站。持有歸屬寫錯,那個節點以下的罪名會整串倒。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裡它很少當主角,多半是罪名鑑別大題裡的一個檢查站。兩種劑量情境差很多,先認清自己在寫哪一種。
設問寫「各應負何罪責」就是要你每個人都答到,漏掉一個人,那塊配分歸零;反過來,在次要節點寫出主考點的篇幅,也是時間配置失敗。
拆解模板
罪名鑑別綜合題:「甲、乙之行為各應如何論處?」
- 節點盤點:把題目切成一個個財產變動節點(誰/何時/對什麼物/做了什麼),一節點一論,別把兩次提款、一次代購混成一鍋。
- 每個節點先問持有:用判斷路徑的三問定持有歸屬,鎖定候選罪名。
- 侵占節點寫齊三件套:持有來源(決定樓層)+易持有為所有的客觀行為+不法所有意圖。
- 鄰罪排除要寫出理由:為什麼不是詐欺、竊盜、背信,閱卷看的是鑑別力,不是只看結論。
- 競合收尾:侵占與背信是特別關係;數節點若是數行為,寫數罪併罰。
學說對立題:受託轉交的物沒交出去,反而自己用掉(不法原因給付與侵占)
- 定持有與所有:物在受託人持有中,真正的爭點是,它還算是交付者的「他人之物」嗎?
- 亮出對立:兩說各附理由,哪一說在保護什麼、代價又是什麼,都要寫出來。
- 實務立場:以官方答案反推並標出年份題號;這個考點沒有可引用的裁判字號,不要憑記憶補字號。
- 涵攝與收尾:依你採的說給結論並附理由,然後把設問裡的每一個行為人都答完(知情收受者的贓物與共犯之辯、第三人另外竊取的部分,都不能漏)。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每個財產變動節點都先寫持有歸屬(動手前物在誰的事實支配)並附理由。
- 侵占三件套齊備:持有來源合法+他人之物+易持有為所有的客觀顯現與不法所有意圖。
- 樓層選對:一般委託用刑法第 335 條、業務用第 336 條第 2 項、公務或公益用第 336 條第 1 項、脫離持有用第 337 條。
- 鄰罪排除寫出理由:不是竊盜(沒有他人持有可破壞)、不是詐欺(沒有帶終局處分意思的交付)、不是背信(對特定物易持有為所有時,侵占這個特別規定先上)。
- 遇到不法原因給付:兩說並陳+交代實務立場+自己表態。
- 沒有持有身分的參與者:先點出侵占是身分犯,再用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接線論共同正犯。
- 競合收尾:侵占與背信是特別關係;異時的數行為各自成罪,寫數罪併罰(別寫成法條競合)。
這份清單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高低分的判斷是我們重建的,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持有軌跡軸(主戰場:物怎麼到行為人手上)
- 破壞持有型:竊盜(秘密取走)/搶奪(乘人不備公然取走)
- 瑕疵交付型:詐欺(詐術+帶終局處分意思的交付)
- 合法持有型:侵占(先持有,後起意)
- 脫離持有型:刑法第 337 條(遺失、誤吐、誤送)
信任層級軸(侵占章內的樓層電梯)
- 一般委託(刑法第 335 條)→ 業務(第 336 條第 2 項)→ 公務、公益(第 336 條第 1 項)
- 特定物或事務整體:抓得到具體物=侵占;抓不到=背信補位
- 親屬之間:刑法第 338 條準用第 324 條(得免除其刑/告訴乃論)
下游與罪數軸
- 侵占所得之物流向第三人:知情收受、搬運、寄藏=贓物罪
- 異時的數行為:數罪併罰(別誤寫法條競合)
- 沒有持有身分的人參與: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論共同正犯
命題的創新幾乎都發生在「軸的組合」,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是信任層級軸(背信誘答)疊上下游軸(沒有身分的妻子);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是持有軌跡軸(不法原因給付)疊上下游軸(知情之妻收受、第三人另竊取空皮包)。看到組合題不要慌:一個行為人一個節點拆,每個節點都是你練過的。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合法持有他人之物 → 易持有為所有+不法所有意圖 → 依持有來源選樓層
代收貨款皮
送貨員甲反覆替公司收貨款,某月起連續私吞花用。
業務上持有(反覆從事的同種類事務)+花用=易持有為所有 →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誘答陷阱是詐欺:客戶是自願交付沒錯,但交付對象是公司的收款員,甲取得持有本來就合法,吞錢才是犯罪。
法拍屋皮
屋主甲在法院發權利移轉證明書後、點交前,把屋內鋁門窗拆下變賣。
所有權已移轉給拍定人(他人之物在這一刻誕生)、持有還在甲(尚未點交)→ 刑法第 335 條。誘答陷阱是竊盜:物在甲自己支配中,沒有他人持有可以破壞。
誤送包裹皮
宅配把 A 網購的手機誤投到甲家門口,甲拆封留用。
包裹不是甲受託持有,也已脫離 A 與物流業者的持有支配 → 刑法第 337 條的「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誘答陷阱是普通侵占:甲從來沒有受託持有過,樓層直接掉到第 337 條,刑度只剩罰金。
三件皮寫完,檢查你的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樓層被代換。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不是=回判斷路徑的三問重走一次。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先持有後起意」「易持有為所有」拿去每題照抄,會寫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
規範段(侵占的構造)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權利移轉證明書已經核發、尚未點交,鋁窗的所有權已經不是甲的,但螺絲還鎖在甲住的牆上」這種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一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出三步決策樹(誰在持有→持有哪來→用還是吞)。
- 默寫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全文,並說出它與第 336 條兩項的樓層差在哪。
- 採分點清單裡的項目,至少寫得出六項。
- 從三件事實皮挑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50 字以內的擬答,並逐項對過 A 型模板。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道閘門目前是純自評。自評普遍偏樂觀(剛開始練的人尤其明顯),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採分點缺漏→回採分點清單逐點補;持有歸屬判斷錯→回判斷路徑,加上 T1、T2 兩型誘答;樓層錯→回判斷路徑的第二問與 T4;學說對立寫不出來→回第 1 層的兩說與 B 型模板。
修法警示
刑法第 335 條至第 337 條修正的是罰金數額(配合貨幣單位換算調整),構成要件沒有動。
影響:論罪的推理完全照舊,只有罰金的數字換了。
舊題要重解:做修法前的舊題,看到「一千元以下罰金」這種舊數額不必緊張,換算成現行條文的數字即可,解題邏輯不受影響。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三個要件:自己持有(物已在行為人事實支配中,且來源合法)、他人之物(所有權屬於別人)、侵占(易持有為所有的客觀顯現+不法所有意圖)。每個字都會單獨出題。
刑法第 336 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加重的理由不是物比較貴,而是持有的來源背後有更重的信任:公務、公益重於業務,業務又重於一般委託。考題最愛在這三層之間搬家。
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注意主詞的差別:這裡的物不是受託持有,而是脫離任何人持有之後被撿走,所以刑度輕到只剩罰金。「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是個大口袋,誤吐的鈔票、誤送的包裹實務都往這裡裝。
刑法第 338 條(準用規定) 侵占章借用竊盜章的兩條規定,其中第 324 條就是親屬相盜的特例。
刑法第 324 條(親屬間犯罪之特例) 第一項是得免除其刑(不是不成立犯罪),第二項是把追訴改成告訴乃論—兩項的親屬範圍不一樣,別混。
刑法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侵占是身分犯,主體限於持有他人之物的人。沒有這個身分的人參與時,靠這一條接線。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現行版本。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8 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6、31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32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33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33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申論: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學說對立);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100 分綜合題)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現行版本;這個考點沒有可引用的裁判字號,實務立場是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出年份與題號。
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白話 三個要件:自己持有(物已在行為人事實支配中,且來源合法)、他人之物(所有權屬於別人)、侵占(易持有為所有的客觀顯現+不法所有意圖)。每個字都會單獨出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6 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白話 加重的理由不是物比較貴,而是持有的來源背後有更重的信任:公務、公益重於業務,業務又重於一般委託。考題最愛在這三層之間搬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白話 注意主詞的差別:這裡的物不是受託持有,而是脫離任何人持有之後被撿走,所以刑度輕到只剩罰金。「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是個大口袋,誤吐的鈔票、誤送的包裹實務都往這裡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8 條(準用規定)
白話 侵占章借用竊盜章的兩條規定,其中第 324 條就是親屬相盜的特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4 條(親屬間犯罪之特例)
白話 第一項是得免除其刑(不是不成立犯罪),第二項是把追訴改成告訴乃論—兩項的親屬範圍不一樣,別混。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白話 侵占是身分犯,主體限於持有他人之物的人。沒有這個身分的人參與時,靠這一條接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