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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6 次・申論考過 3 次

侵占遺失物

撿到的東西,先問它離開誰的手了沒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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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的背包、第 16 題的提款機吐錯鈔,考的是同一件事:物離開誰的手了沒。

物還在別人持有中 → 想竊盜
起身到旁邊打電話、十分鐘後回來 記得放在哪、隨時回得來 藏在只有他知道的地方(小偷藏起來的東西也一樣)
物不在任何人持有中 → 想侵占遺失物
路旁拾獲、不慎遺失、漂流 提款機竟然吐出、店主找錯錢 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持卡人已離去

在解決什麼

東西脫手的那一刻,沒有人正在持有它。

竊盜要破壞別人的持有,普通侵占要先有受託持有的關係,兩扇門同時關上,撿走不還就掉進刑法的空隙。它是財產犯罪的剩餘閘門:物不在任何人持有中,才輪到它。也因為失主自己脫了手,它只罰罰金,是財產罪章最輕的一條。

判斷路徑

行為當時,物在誰的持有支配中?

在他人持有中=竊盜;在自己受託持有中=普通侵占;不在任何人持有中=侵占遺失物。持有從寬認定:暫時離開、記得位置、藏在只有自己知道的地方,原則上持有都還在(鬆弛不等於脫離),而且持有不以合法為前提。界線實測在 b8。

拿到以後,他還做了什麼?

卡片證件類,拾得只是第一環:提款、加油機消費、冒名簽單、對人行騙,每個動作分開清點,各自可能另外成罪。

一共幾個行為?

時地各別、犯意各別=數個行為,原則上數罪併罰;把併罰寫成想像競合,是選項最常見的對調。

在分配什麼

把持有認寬
東西還在原位、失主記得位置,就算他人還持有著;拿走的人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竊盜。
把持有認窄
人一離開就算脫離持有;失主自負保管不周,拿走的人只罰罰金。

考題偏寬:鬆了還算持有,風險留在拾得的人身上,不確定有沒有人在管,就別動。

先問物在哪;再數每一環;最後算罪數

動手寫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甲在醫院家屬休息室看見A起身至旁邊之樓梯間打電話,甲臨走時將A放在休息室椅子上的背包取走。A於10分鐘後回到休息室時,發現背包已不見。甲成立何罪?

先不看答案:背包還在不在 A 的持有中?寫兩句理由,再寫罪名。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B) 竊盜。A 走到旁邊樓梯間、十分鐘就回來,背包還在他放的椅子上—持有鬆了但沒脫離。選 (D) 的人,把『人暫時不在場』讀成『物已脫離持有』。

  • 理由指向物的狀態(還在原位、隨時回得來),不是只寫『人不在場』。
  • 『人離開』和『物脫離持有』分成兩件事。
  • 結論落到構造: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竊盜。

你剛拿下什麼 一把三分法的尺:物在他人持有中、在自己受託持有中、不在任何人持有中,各走一條路。下一步把尺帶到機器前面:提款機吐錯鈔、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

接著讀 → 不正利用收費/付款設備

界線實測:持有還在,還是已經脫離

持有還在 → 竊盜持有已脫離 → 侵占遺失物
人離開了現場起身到旁邊樓梯間打電話、十分鐘後回來,背包還在他放的椅子上(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皮夾掉在路旁,失主不知道掉在哪裡(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東西不在明處竊得的電纜藏在路旁草叢、藏的人已入監服刑,對藏匿處的支配仍在;持有不以合法為前提(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持卡人已離去(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東西是怎麼出來的失主自己並沒有脫手,物仍在他能支配的範圍內提款機故障吐出的鈔票,超出的部分不是銀行依其意思交付(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不慎遺落在路上的身分證、健保卡、駕照(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三扇門:差在行為當時物在誰手上

這張表在比:同樣是把別人的東西弄成自己的,三個罪名差在行為當時物的持有歸屬

竊盜(刑法第 320 條)普通侵占(刑法第 335 條)侵占脫離物(刑法第 337 條)
行為當時物的狀態在他人持有支配中在自己持有中,基於委託信任關係持有他人之物不在任何人持有中: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行為構造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易持有為所有拾得+據為己有
進場的第一道門檻有沒有破壞他人的持有有沒有受託持有的關係物是不是已經離開本人的持有
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考卷上的別稱『侵占脫離物罪』與『侵占遺失物罪』指同一條,看到別慌

誘答模式庫

鬆弛包裝成脫離

讓被害人『暫時離開』,或把東西『藏起來』,誘你選侵占遺失物(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的休息室背包、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的草叢電纜)。

解毒劑 記得地點、隨時可取回=持有還在,走竊盜。

罪名錯門

拿普通侵占、贓物罪當誘答(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選項 (A)(C)、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選項 (C)(D))。

解毒劑 普通侵占要有受託持有關係;贓物要有前行為的財產犯罪,路上的遺失物兩者都沒有。

鏈環漏列+競合對調

選項少列一環(最常被拿掉的是行使偽造私文書),或把數罪併罰寫成想像競合(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選項 (A)(B)(C))。

解毒劑 逐環清點;異時異行為=併罰。

機器情境錯掛

機器吐錯錢,誘你選詐欺、不正利用付款設備或入侵電腦(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選項 (A)(B)、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選項 (B)(D))。

解毒劑 機器沒有意思,不會陷於錯誤;用自己合法的卡正常操作不是不正方法;在提款機按密碼不是入侵電腦。

真題逐項解剖(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甲利用銀行提款機提領500元,提款機竟然吐出5張千元大鈔,甲逕自將5張千元大鈔取走。問:甲應負何刑責?

(A) 不作為詐欺罪
(B) 不正利用付款設備詐欺罪
✓ (C) 侵占脫離物罪
(D) 無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C(考選部公布答案)

  • (C) 應選:甲要領五百,機器吐了五千—超出的部分不是銀行基於其意思交付,因機器故障脫離銀行持有,屬『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甲明知不是自己應得仍逕自取走,據為己有。
  • (A) 錯:詐欺要施詐術使人陷於錯誤,提款機是機器、沒有意思可騙;不作為詐欺另需有告知義務的保證人地位,甲對銀行並沒有。
  • (B) 錯:這裡的『不正方法』指操作手段本身不正(偽卡、盜錄密碼、冒用他人卡片);甲用自己的卡正常操作,吐錯錢是機器單方故障。
  • (D) 錯:漏看甲取走時已經有不法所有意圖—不是撿到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秒殺 機器自己吐錯的錢=離本人持有之物;人騙人才是詐欺,手段本身不正才是不正利用付款設備。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甲於路旁拾獲A遺失之皮夾,內有一張金融卡,乃將其取走,並將皮夾丟棄於路旁,隨即持金融卡至郵局自動提款機欲提領現金,然因無法鍵入正確密碼,而未得逞。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將皮夾丟棄於路旁,應成立毀棄他人之物罪
(B) 甲無權輸入金融卡密碼,應成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 (C) 甲持有他人之金融卡提領現金,易持有為所有,應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D) 甲使用他人金融卡提領現金,而未得逞,應成立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未遂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C(考選部公布答案)

  • (C) 應選:皮夾與金融卡是 A 的遺失物,甲取走據為己有—這是整題唯一站得穩的罪名。
  • (B) 錯:入侵電腦罪要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而入侵;甲根本不知道密碼、也沒破解任何東西,在提款機上按錯密碼不是入侵電腦。
  • (D) 錯:公布答案只給 C。冒用他人真卡提款算不算『不正方法』、著手未得逞要不要論未遂,學理上有討論空間,這題的命題者沒有採;爭議整理在 b14。
  • (A) 錯:丟棄皮夾屬於侵占既遂後的處分行為,不另外成罪。

秒殺 拾卡題先鎖第一環(侵占遺失物必成立),再用排除法清其他選項。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甲在上學途中撿到A之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隔日又撿到B不慎遺失之汽車駕駛執照,均未交警處理,而據為己有。甲之行為構成何罪?

(A) 二個普通侵占罪
(B) 二個侵占遺失物罪,成立法條競合
(C) 二個收受贓物罪
✓ (D) 二個侵占遺失物罪,二罪併罰

考選部公布答案:D(考選部公布答案)

  • (D) 應選:今天撿 A 的證件、隔天撿 B 的駕照,兩次拾得時地各別、犯意各別=兩個行為,兩個侵占遺失物罪,數罪併罰。
  • (B) 錯:法條競合處理的是『一行為、數法條、用一條評價完畢』;這裡是兩個行為,輪不到它出場。
  • (A) 錯:普通侵占以自己原已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
  • (C) 錯:遺失物沒有前行為的財產犯罪,不是贓物。

秒殺 幾次撿=幾個罪;不同日各別拾得,原則上併罰。

次考點速覽(事實摘要,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事實摘要)甲見 A 的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持之盜刷加油千餘元,隔日再持卡簽單消費。

考選部公布答案:D(考選部公布答案)

  • 取得卡片=侵占遺失物:卡片留在機器上、持卡人已離去,已脫離本人持有。
  • 冒用他人的卡自助加油=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冒用他人卡片就是『不正方法』,與 b11 第一題『自己的卡正常操作』對照著記。
  • 冒名簽帳單=偽造私文書並行使,這是最常被漏掉的一環。
  • 三者時地各別、犯意各別,三罪併罰。誘答的兩個毒點:把行使偽造私文書那一環拿掉((B)(C)),或把併罰寫成想像競合((A))。

秒殺 自己的卡正常操作 vs 冒用他人的卡—這組對照決定走不走不正方法。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事實摘要)乙竊得電纜藏於路旁草叢後入監服刑;甲前往搜得取走,賣給知情的丙,丙以 6 萬元成交、約定轉手後結帳。

考選部公布答案:A(考選部公布答案)

  • 甲成立竊盜罪:藏匿不等於脫離持有,乙對該藏匿處的支配仍在,甲取走就是破壞乙的持有—而且持有不以合法為前提,乙的無權持有照樣受竊盜罪保護。
  • 丙成立故買贓物罪:知情故買、意思合致成交即為既遂,不以轉手獲利為必要。
  • 誘答 (C)(D) 全押在『電纜藏草叢=無人持有』這個錯覺上。

秒殺 藏起來不等於丟掉;被害人知道東西在哪,持有就還在。

秒殺法

被害人記得東西在哪、隨時回得來=竊盜;真的丟了、漂了、吐錯了,才輪到侵占遺失物。

官方答案沒有說到的地方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找錯的錢,算不算『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店主基於有瑕疵的意思把錢交出去,這筆錢是不是脫離持有,學說有異見:一邊認為交付本身就代表持有已經移轉,另一邊認為超出應找金額的部分不在店主的給付意思之內,等於脫離。這一線沒有官方擬答可以對。

考場怎麼辦 兩說並陳+表態,理由寫在『給付意思涵蓋到哪裡』,不要只丟結論。

冒用他人真卡到提款機提款而未得逞

學理上有人主張冒用他人真卡本身就是不正方法、著手後未得逞應成立未遂;也可以理解為『按不出正確密碼』還沒有該當不正方法的使用。選擇題實際怎麼判,看 b11 的第二題。

考場怎麼辦 一試不要押爭議定性,抓確定成立的基本罪名。二試要寫,就把兩種定性都擺出來再選邊。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先做持有歸屬分流再看選項。選項裡出現普通侵占、贓物罪,多半是罪名錯門:普通侵占要有受託持有關係,贓物要有前行為的財產犯罪。
  • 一試:機器情境先一刀切,機器沒有意思、不會陷於錯誤,普通詐欺出局;再回頭看操作手段本身正不正。
  • 一試:題目同時擺出『確定成立的基本罪名』和『有爭議的未遂定性』時,單選正解偏向前者。抓住站得穩的那一個。
  • 二試:分數在排除的過程,不在結論。每個排除配一句理由,比多寫一個罪名有用。
  • 二試:碰到概括條款的涵攝爭議(找錯錢型),兩說並陳再表態。
  • 近五年沒有直接命題,但它是財產罪綜合題分流的必經匝道:每一題財產罪的第一步都要用到它的判斷框架。時間花在這裡,回收在別的考點上。

申論裡它坐哪、寫多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不會是申論的主角。設問問『甲應負何刑責』或『實現多少構成要件行為?應如何處斷?』時,它坐在分流的最後一格:竊盜排除、詐欺排除、不正利用收費/付款設備排除之後,由它收尾。

25 分題裡的一個環節
5–8 分,150–250 字、3–5 分鐘
100 分綜合題的整條分流
竊盜→詐欺→不正利用付款設備→侵占遺失物,約值一個 25–30 分的子題,預算 20–25 分鐘;收尾那一段 5 分鐘內解決
時間往哪擺
把時間留給該題真正的主考點

別在條文本身灑字:它一句話的條文沒有要件深度可寫,分數全在『怎麼流進來的』。

A 型:利用他人錯誤取得財物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分流論證題

事實是找錯錢、機器故障多吐鈔,設問問『甲應負何刑責』,分數在排除的過程,不在結論

  1. 竊盜檢驗:物是相對人(店主、銀行)自行交付或吐出的,甲有沒有『破壞他人持有』?沒有破壞就出局。
  2. 詐欺檢驗:甲施詐術了嗎?單純沉默要成立不作為詐欺,須有告知義務的保證人地位(通說對一般交易相對人原則上否定);對機器則直接一刀:提款機不是人,不會陷於錯誤。
  3. 不正利用收費/付款設備檢驗:『不正方法』指操作手段本身不正;用合法的卡正常操作、機器單方故障,不是不正方法。
  4. 侵占遺失物收尾:基於錯誤交付或故障吐出之物,是不是『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這一步本身有爭議(b14),寫出爭議再表態。
  5. 罪數收尾:多次取得行為依主觀要件的時點分開論,第一次(沒有預見的按錯鍵)與第二次(明知故障再領)罪名可能不同,接著算併罰。

B 型:拾得物後續使用的罪名鏈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罪名鏈題

設問問『實現多少刑法上的構成要件行為?其行為應如何處斷?』,命題者已經把逐環清點+競合寫在臉上,漏一環就是漏一段分

  1. 拾得據為己有→侵占遺失物,這是起點環。
  2. 加工:換貼照片、更改有效日期→變造特種文書(駕照屬證照類文書)。
  3. 冒他人名義簽租賃契約→偽造私文書,並成立行使。
  4. 以假身分騙得租車→詐欺取財。
  5. 處斷收尾:偽造、變造的低度行為為行使所吸收;行使與詐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從一重;與前面各自獨立的拾得、變造行為之間=數罪併罰。這條處斷結構是依題幹重建的骨架,考場上依當年通說表態並附理由。

閱卷委員在找的東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持有歸屬論證明確:脫離持有還是持有鬆弛,附理由句
  2. 詐欺的排除:機器不會陷於錯誤/沉默沒有告知義務
  3. 『不正方法』限縮解釋+本案涵攝(合法的卡 vs 冒用的卡對照)
  4. 侵占遺失物收尾的涵攝+概括條款爭議表態(找錯錢型)
  5. 罪名鏈逐環清點不漏環,行使偽造私文書最常漏
  6. 罪數收尾:異時各別犯意=併罰;環內吸收與想像競合分層交代

低分怎麼死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步到位定罪 『甲撿錢不還,成立侵占遺失物』,竊盜、詐欺、不正利用付款設備的排除論證全部跳過,分流過程零分。
機器詐欺 讓提款機『陷於錯誤』,這句是這個題型的照妖鏡,一出手就暴露基本功。
漏環 罪名鏈題只寫侵占+詐欺,漏掉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每漏一環漏一段。
兩次行為混寫 第一次(按錯鍵、沒有預見)與第二次(明知故障、故意再領)不分開論:主觀要件的時點正是這型題的精華。
高分卷長這樣 每個排除都有理由句;爭議點寫兩說+表態;鏈環齊全;罪數收尾乾淨分層。

換皮不換骨:四條變形軸

左鄰:持有歸屬軸

  • 竊盜:持有鬆弛、藏匿、持有不以合法為前提(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 普通侵占:受託持有關係之有無

右鄰:機器與卡片軸

  • 詐欺取財:人與機器的分水嶺
  • 不正利用收費/付款設備,手段不正 vs 機器單方故障;自己的卡 vs 冒用他人的卡
  • 無故入侵電腦:誘答常客:在提款機按密碼不是入侵電腦

下游:後續使用軸

  • 行使偽造文書:簽帳單、冒名簽約,最常漏的一環
  • 贓物罪:有沒有前行為的財產犯罪;遺失物不是贓物

罪數軸

  • 數罪併罰:不同日拾得、逐環異行為(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命題創新幾乎都發生在軸的組合,不是新考點,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把侵占遺失物、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數四層疊進一題。看到組合題就一層一層拆,每一層都是練過的。

同一骨架,穿三件外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物已(未)脫離本人持有→取得者起不法所有意圖→侵占遺失物(或竊盜)

吐錢皮(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的事實)

提款機故障多吐鈔。

超出的部分不是銀行基於其意思給付→脫離持有→侵占遺失物。寫完再自問一句:如果他明知機器故障又操作一次,主觀的時點變了,罪名會不會翻成竊盜或不正利用付款設備?兩說並陳再表態。

拾卡皮(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的事實)

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皮夾裡的金融卡掉在路旁。

卡=遺失物→侵占遺失物;後續冒用盜刷=不正利用收費/付款設備;冒名簽單=偽造私文書並行使;各次行為異時異地,原則上併罰。

錯手皮(民國 92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的事實)

店主找錯 800 元,甲佯裝不知攜款而去;店主事後來電詢問,甲矢口否認。

非竊盜(店主自行交付,沒有持有的破壞)、非詐欺(未施詐術、無告知義務),剩下概括條款的涵攝爭議(基於瑕疵意思的交付算不算脫離持有,看 b14);矢口否認那段另外檢驗有沒有施詐術取得新的利益,或只是事後不罰的行為。這條鏈是依題幹重建的骨架,寫進答案卷前請自行核對。

反模板警告

分流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四步排除拿去逐條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流水帳。規範段(機器不會陷於錯誤、不正方法的限縮)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A 只是走到旁邊樓梯間、背包還在他放的椅子上』『甲要領五百、機器吐了五千』,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話。

另一個特別警告:侵占遺失物的結論很輕(罰金),不要因為結論輕就寫得草率,這個題型的分數全部在你排除了什麼、為什麼排除。

三件事實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是,這個考點就是你的;不是,回 b3 重走一次。

寫完先自己勾

  • A 型:我先做了持有歸屬分析(誰持有→鬆弛還是脫離),不是直接宣告罪名(b3 第一問)
  • A 型:竊盜檢驗,我寫了『未破壞他人持有』或『持有已脫離』的理由句(b17 第 1 步)
  • A 型:詐欺檢驗,我寫了機器不會陷於錯誤/沉默沒有告知義務(b17 第 2 步)
  • A 型:不正利用付款設備,我用『操作手段本身不正』做限縮涵攝(b17 第 3 步)
  • A 型:收尾我做了概括條款涵攝+爭議表態(b17 第 4 步、b14)
  • A 型:多次取得行為,我依主觀要件的時點分段論罪(b17 第 5 步)
  • B 型:我從拾得這個起點環開始逐環清點(b18 第 1 步)
  • B 型:加工環的文書性質我有定性,私文書還是特種文書(b18 第 2、3 步)
  • B 型:行使那一環我沒有漏(b19)
  • B 型:罪數收尾,吸收/想像競合/併罰三種關係我分層交代了(b18 第 5 步)
  • 我的結論回答了設問動詞:應負何刑責,還是如何處斷
  • 勾到『否』的項目,我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下次遇到同型題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離開這個考點前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3 的持有歸屬判斷,含兩個限定:鬆弛不等於脫離、持有不以合法為前提。
  • 不看書寫得出 b19 得分點清單的八成以上。
  • 默寫刑法第 337 條全文(只有一句話,一字不差),並口頭說出三種客體。
  • b22 的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00 字以內的擬答,過 b24 的 A 型全項。
  • b10 的每一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沒過的地方這樣補:持有判斷錯→回 b6、b12;機器情境錯→回 b11、b27;漏環→回 b12、b18;罪數錯→回 b11、b28。
  • 這道閘門目前是自評。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法第 337 條修正,罰金額提高為一萬五千元以下;同日修正公布的還有第 335 條普通侵占(三萬元以下罰金)。

影響:三扇門的刑度落差以現行版為準,本考點的『輕』仍然是輕在只有罰金、不罰未遂。

舊題要重解:舊考古題若出現『五百元以下罰金』之類的舊制數字,做舊題時用現行條文重解。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37 條(侵占脫離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三個讀點:客體有遺失物、漂流物,以及『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第三種是概括條款,也是考場主戰區,機器故障吐出的鈔票、錯交到你手上的錢都往這裡涵攝。法定刑只有罰金,是財產罪章最輕的一條,也不罰未遂。考卷上『侵占脫離物罪』與『侵占遺失物罪』指的是同一條。

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竊取=破壞他人的持有並建立自己的持有。門檻在『他人之動產』還在他人持有支配中;同一組事實流到這裡,刑度與侵占遺失物差一個天地。

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關鍵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要先有基於委託信任關係的持有,才談得上易持有為所有。路上撿到的東西沒有這層關係,第一關就進不去。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關鍵字是『使人』—詐欺的對象必須是人。機器沒有意思、不會陷於錯誤,所以對著提款機、加油機做的事不會是普通詐欺。

刑法第 339 條之 1(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收費設備=投錢取物或取服務的機器,自動販賣機、自助加油機。

刑法第 339 條之 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自動付款設備=吐錢的機器,提款機。這兩條的『不正方法』指操作手段本身不正(偽卡、盜錄密碼、冒用他人卡片);用自己的合法卡片正常操作、機器自己出錯吐錢,不是不正方法。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現行版 拾得信用卡後冒名簽署簽帳單,就是偽造私文書—罪名鏈裡最常被漏掉的一環從這裡開始。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現行版 把偽造好的簽帳單交出去用,就是行使。偽造、變造的低度行為為行使所吸收。

刑法第 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拾得駕照後換貼照片、改有效日期=變造特種文書;駕照屬於這一類證照文書。

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要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不知道密碼、在提款機上亂按,不該當這一條。

刑法第 349 條(贓物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贓物=出於他人財產犯罪所得之物。路上的遺失物沒有前行為犯罪,不是贓物—拿贓物罪當誘答是這個考點的固定戲碼。

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本文(數罪併罰)|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不同日各別拾得、拾得與後續各次使用,時地與犯意都各別,原則上走這一條。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前提是『一行為』。出題者把想像競合放進選項,多半是要釣你和數罪併罰對調。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題目全文與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立場由各題公布答案反推並標註題號;不憑記憶引字號。

民國 92 年、97 年的申論事實取自該年律師卷題幹;民國 106 年那題的分流結構僅供參照,未當作已驗證的事實引用。

選擇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第 16 題、第 17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第 24 題。

申論:民國 92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民國 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25 分);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100 分)。三題都不是以它為主角,它埋在財產罪綜合題裡。

常一起考的考點:不正利用收費/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竊盜罪、數罪併罰。

走到這裡,「東西在誰手上」三種答案已經問完了:在他手上、在別人手上、不在任何人手上。可是有一類案子,你怎麼找都指不出被吞掉的是哪一件東西,錢是照規矩付出去的,簽字的人本來就有權簽,每一步都合法,公司就是變窮了。最後一站接的就是這種:被交到他手上的不是物,是替別人做決定的權限。順序不能顛倒:先學會找那件特定的東西,找不到,才輪得到這一站。

上一個考點

業務侵占

下一個考點

背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