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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遺失物
撿到的東西,先問它離開誰的手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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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的背包、第 16 題的提款機吐錯鈔,考的是同一件事:物離開誰的手了沒。
在解決什麼
東西脫手的那一刻,沒有人正在持有它。
竊盜要破壞別人的持有,普通侵占要先有受託持有的關係,兩扇門同時關上,撿走不還就掉進刑法的空隙。它是財產犯罪的剩餘閘門:物不在任何人持有中,才輪到它。也因為失主自己脫了手,它只罰罰金,是財產罪章最輕的一條。
判斷路徑
行為當時,物在誰的持有支配中?
拿到以後,他還做了什麼?
一共幾個行為?
在分配什麼
考題偏寬:鬆了還算持有,風險留在拾得的人身上,不確定有沒有人在管,就別動。
先問物在哪;再數每一環;最後算罪數
動手寫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甲在醫院家屬休息室看見A起身至旁邊之樓梯間打電話,甲臨走時將A放在休息室椅子上的背包取走。A於10分鐘後回到休息室時,發現背包已不見。甲成立何罪?
先不看答案:背包還在不在 A 的持有中?寫兩句理由,再寫罪名。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B) 竊盜。A 走到旁邊樓梯間、十分鐘就回來,背包還在他放的椅子上—持有鬆了但沒脫離。選 (D) 的人,把『人暫時不在場』讀成『物已脫離持有』。
- 理由指向物的狀態(還在原位、隨時回得來),不是只寫『人不在場』。
- 『人離開』和『物脫離持有』分成兩件事。
- 結論落到構造: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竊盜。
你剛拿下什麼 一把三分法的尺:物在他人持有中、在自己受託持有中、不在任何人持有中,各走一條路。下一步把尺帶到機器前面:提款機吐錯鈔、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
接著讀 → 不正利用收費/付款設備
界線實測:持有還在,還是已經脫離
| 持有還在 → 竊盜 | 持有已脫離 → 侵占遺失物 | |
|---|---|---|
| 人離開了現場 | 起身到旁邊樓梯間打電話、十分鐘後回來,背包還在他放的椅子上(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 皮夾掉在路旁,失主不知道掉在哪裡(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
| 東西不在明處 | 竊得的電纜藏在路旁草叢、藏的人已入監服刑,對藏匿處的支配仍在;持有不以合法為前提(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 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持卡人已離去(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
| 東西是怎麼出來的 | 失主自己並沒有脫手,物仍在他能支配的範圍內 | 提款機故障吐出的鈔票,超出的部分不是銀行依其意思交付(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不慎遺落在路上的身分證、健保卡、駕照(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
三扇門:差在行為當時物在誰手上
這張表在比:同樣是把別人的東西弄成自己的,三個罪名差在行為當時物的持有歸屬
| 竊盜(刑法第 320 條) | 普通侵占(刑法第 335 條) | 侵占脫離物(刑法第 337 條) | |
|---|---|---|---|
| 行為當時物的狀態 | 在他人持有支配中 | 在自己持有中,基於委託信任關係持有他人之物 | 不在任何人持有中: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
| 行為構造 | 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 | 易持有為所有 | 拾得+據為己有 |
| 進場的第一道門檻 | 有沒有破壞他人的持有 | 有沒有受託持有的關係 | 物是不是已經離開本人的持有 |
| 法定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 考卷上的別稱 | — | — | 『侵占脫離物罪』與『侵占遺失物罪』指同一條,看到別慌 |
誘答模式庫
鬆弛包裝成脫離
讓被害人『暫時離開』,或把東西『藏起來』,誘你選侵占遺失物(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的休息室背包、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的草叢電纜)。
解毒劑 記得地點、隨時可取回=持有還在,走竊盜。
罪名錯門
拿普通侵占、贓物罪當誘答(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選項 (A)(C)、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選項 (C)(D))。
解毒劑 普通侵占要有受託持有關係;贓物要有前行為的財產犯罪,路上的遺失物兩者都沒有。
鏈環漏列+競合對調
選項少列一環(最常被拿掉的是行使偽造私文書),或把數罪併罰寫成想像競合(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選項 (A)(B)(C))。
解毒劑 逐環清點;異時異行為=併罰。
機器情境錯掛
機器吐錯錢,誘你選詐欺、不正利用付款設備或入侵電腦(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選項 (A)(B)、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選項 (B)(D))。
解毒劑 機器沒有意思,不會陷於錯誤;用自己合法的卡正常操作不是不正方法;在提款機按密碼不是入侵電腦。
真題逐項解剖(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甲利用銀行提款機提領500元,提款機竟然吐出5張千元大鈔,甲逕自將5張千元大鈔取走。問:甲應負何刑責?
考選部公布答案:C(考選部公布答案)
- (C) 應選:甲要領五百,機器吐了五千—超出的部分不是銀行基於其意思交付,因機器故障脫離銀行持有,屬『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甲明知不是自己應得仍逕自取走,據為己有。
- (A) 錯:詐欺要施詐術使人陷於錯誤,提款機是機器、沒有意思可騙;不作為詐欺另需有告知義務的保證人地位,甲對銀行並沒有。
- (B) 錯:這裡的『不正方法』指操作手段本身不正(偽卡、盜錄密碼、冒用他人卡片);甲用自己的卡正常操作,吐錯錢是機器單方故障。
- (D) 錯:漏看甲取走時已經有不法所有意圖—不是撿到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秒殺 機器自己吐錯的錢=離本人持有之物;人騙人才是詐欺,手段本身不正才是不正利用付款設備。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甲於路旁拾獲A遺失之皮夾,內有一張金融卡,乃將其取走,並將皮夾丟棄於路旁,隨即持金融卡至郵局自動提款機欲提領現金,然因無法鍵入正確密碼,而未得逞。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C(考選部公布答案)
- (C) 應選:皮夾與金融卡是 A 的遺失物,甲取走據為己有—這是整題唯一站得穩的罪名。
- (B) 錯:入侵電腦罪要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而入侵;甲根本不知道密碼、也沒破解任何東西,在提款機上按錯密碼不是入侵電腦。
- (D) 錯:公布答案只給 C。冒用他人真卡提款算不算『不正方法』、著手未得逞要不要論未遂,學理上有討論空間,這題的命題者沒有採;爭議整理在 b14。
- (A) 錯:丟棄皮夾屬於侵占既遂後的處分行為,不另外成罪。
秒殺 拾卡題先鎖第一環(侵占遺失物必成立),再用排除法清其他選項。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甲在上學途中撿到A之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隔日又撿到B不慎遺失之汽車駕駛執照,均未交警處理,而據為己有。甲之行為構成何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考選部公布答案)
- (D) 應選:今天撿 A 的證件、隔天撿 B 的駕照,兩次拾得時地各別、犯意各別=兩個行為,兩個侵占遺失物罪,數罪併罰。
- (B) 錯:法條競合處理的是『一行為、數法條、用一條評價完畢』;這裡是兩個行為,輪不到它出場。
- (A) 錯:普通侵占以自己原已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
- (C) 錯:遺失物沒有前行為的財產犯罪,不是贓物。
秒殺 幾次撿=幾個罪;不同日各別拾得,原則上併罰。
次考點速覽(事實摘要,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事實摘要)甲見 A 的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持之盜刷加油千餘元,隔日再持卡簽單消費。
考選部公布答案:D(考選部公布答案)
- 取得卡片=侵占遺失物:卡片留在機器上、持卡人已離去,已脫離本人持有。
- 冒用他人的卡自助加油=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冒用他人卡片就是『不正方法』,與 b11 第一題『自己的卡正常操作』對照著記。
- 冒名簽帳單=偽造私文書並行使,這是最常被漏掉的一環。
- 三者時地各別、犯意各別,三罪併罰。誘答的兩個毒點:把行使偽造私文書那一環拿掉((B)(C)),或把併罰寫成想像競合((A))。
秒殺 自己的卡正常操作 vs 冒用他人的卡—這組對照決定走不走不正方法。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事實摘要)乙竊得電纜藏於路旁草叢後入監服刑;甲前往搜得取走,賣給知情的丙,丙以 6 萬元成交、約定轉手後結帳。
考選部公布答案:A(考選部公布答案)
- 甲成立竊盜罪:藏匿不等於脫離持有,乙對該藏匿處的支配仍在,甲取走就是破壞乙的持有—而且持有不以合法為前提,乙的無權持有照樣受竊盜罪保護。
- 丙成立故買贓物罪:知情故買、意思合致成交即為既遂,不以轉手獲利為必要。
- 誘答 (C)(D) 全押在『電纜藏草叢=無人持有』這個錯覺上。
秒殺 藏起來不等於丟掉;被害人知道東西在哪,持有就還在。
秒殺法
被害人記得東西在哪、隨時回得來=竊盜;真的丟了、漂了、吐錯了,才輪到侵占遺失物。
官方答案沒有說到的地方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找錯的錢,算不算『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店主基於有瑕疵的意思把錢交出去,這筆錢是不是脫離持有,學說有異見:一邊認為交付本身就代表持有已經移轉,另一邊認為超出應找金額的部分不在店主的給付意思之內,等於脫離。這一線沒有官方擬答可以對。
考場怎麼辦 兩說並陳+表態,理由寫在『給付意思涵蓋到哪裡』,不要只丟結論。
冒用他人真卡到提款機提款而未得逞
學理上有人主張冒用他人真卡本身就是不正方法、著手後未得逞應成立未遂;也可以理解為『按不出正確密碼』還沒有該當不正方法的使用。選擇題實際怎麼判,看 b11 的第二題。
考場怎麼辦 一試不要押爭議定性,抓確定成立的基本罪名。二試要寫,就把兩種定性都擺出來再選邊。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先做持有歸屬分流再看選項。選項裡出現普通侵占、贓物罪,多半是罪名錯門:普通侵占要有受託持有關係,贓物要有前行為的財產犯罪。
- 一試:機器情境先一刀切,機器沒有意思、不會陷於錯誤,普通詐欺出局;再回頭看操作手段本身正不正。
- 一試:題目同時擺出『確定成立的基本罪名』和『有爭議的未遂定性』時,單選正解偏向前者。抓住站得穩的那一個。
- 二試:分數在排除的過程,不在結論。每個排除配一句理由,比多寫一個罪名有用。
- 二試:碰到概括條款的涵攝爭議(找錯錢型),兩說並陳再表態。
- 近五年沒有直接命題,但它是財產罪綜合題分流的必經匝道:每一題財產罪的第一步都要用到它的判斷框架。時間花在這裡,回收在別的考點上。
申論裡它坐哪、寫多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不會是申論的主角。設問問『甲應負何刑責』或『實現多少構成要件行為?應如何處斷?』時,它坐在分流的最後一格:竊盜排除、詐欺排除、不正利用收費/付款設備排除之後,由它收尾。
別在條文本身灑字:它一句話的條文沒有要件深度可寫,分數全在『怎麼流進來的』。
A 型:利用他人錯誤取得財物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事實是找錯錢、機器故障多吐鈔,設問問『甲應負何刑責』,分數在排除的過程,不在結論
- 竊盜檢驗:物是相對人(店主、銀行)自行交付或吐出的,甲有沒有『破壞他人持有』?沒有破壞就出局。
- 詐欺檢驗:甲施詐術了嗎?單純沉默要成立不作為詐欺,須有告知義務的保證人地位(通說對一般交易相對人原則上否定);對機器則直接一刀:提款機不是人,不會陷於錯誤。
- 不正利用收費/付款設備檢驗:『不正方法』指操作手段本身不正;用合法的卡正常操作、機器單方故障,不是不正方法。
- 侵占遺失物收尾:基於錯誤交付或故障吐出之物,是不是『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這一步本身有爭議(b14),寫出爭議再表態。
- 罪數收尾:多次取得行為依主觀要件的時點分開論,第一次(沒有預見的按錯鍵)與第二次(明知故障再領)罪名可能不同,接著算併罰。
B 型:拾得物後續使用的罪名鏈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設問問『實現多少刑法上的構成要件行為?其行為應如何處斷?』,命題者已經把逐環清點+競合寫在臉上,漏一環就是漏一段分
- 拾得據為己有→侵占遺失物,這是起點環。
- 加工:換貼照片、更改有效日期→變造特種文書(駕照屬證照類文書)。
- 冒他人名義簽租賃契約→偽造私文書,並成立行使。
- 以假身分騙得租車→詐欺取財。
- 處斷收尾:偽造、變造的低度行為為行使所吸收;行使與詐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從一重;與前面各自獨立的拾得、變造行為之間=數罪併罰。這條處斷結構是依題幹重建的骨架,考場上依當年通說表態並附理由。
閱卷委員在找的東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持有歸屬論證明確:脫離持有還是持有鬆弛,附理由句
- 詐欺的排除:機器不會陷於錯誤/沉默沒有告知義務
- 『不正方法』限縮解釋+本案涵攝(合法的卡 vs 冒用的卡對照)
- 侵占遺失物收尾的涵攝+概括條款爭議表態(找錯錢型)
- 罪名鏈逐環清點不漏環,行使偽造私文書最常漏
- 罪數收尾:異時各別犯意=併罰;環內吸收與想像競合分層交代
低分怎麼死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四條變形軸
左鄰:持有歸屬軸
- 竊盜:持有鬆弛、藏匿、持有不以合法為前提(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 普通侵占:受託持有關係之有無
右鄰:機器與卡片軸
- 詐欺取財:人與機器的分水嶺
- 不正利用收費/付款設備,手段不正 vs 機器單方故障;自己的卡 vs 冒用他人的卡
- 無故入侵電腦:誘答常客:在提款機按密碼不是入侵電腦
下游:後續使用軸
- 行使偽造文書:簽帳單、冒名簽約,最常漏的一環
- 贓物罪:有沒有前行為的財產犯罪;遺失物不是贓物
罪數軸
- 數罪併罰:不同日拾得、逐環異行為(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命題創新幾乎都發生在軸的組合,不是新考點,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把侵占遺失物、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數四層疊進一題。看到組合題就一層一層拆,每一層都是練過的。
同一骨架,穿三件外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物已(未)脫離本人持有→取得者起不法所有意圖→侵占遺失物(或竊盜)
吐錢皮(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的事實)
提款機故障多吐鈔。
超出的部分不是銀行基於其意思給付→脫離持有→侵占遺失物。寫完再自問一句:如果他明知機器故障又操作一次,主觀的時點變了,罪名會不會翻成竊盜或不正利用付款設備?兩說並陳再表態。
拾卡皮(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的事實)
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皮夾裡的金融卡掉在路旁。
卡=遺失物→侵占遺失物;後續冒用盜刷=不正利用收費/付款設備;冒名簽單=偽造私文書並行使;各次行為異時異地,原則上併罰。
錯手皮(民國 92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的事實)
店主找錯 800 元,甲佯裝不知攜款而去;店主事後來電詢問,甲矢口否認。
非竊盜(店主自行交付,沒有持有的破壞)、非詐欺(未施詐術、無告知義務),剩下概括條款的涵攝爭議(基於瑕疵意思的交付算不算脫離持有,看 b14);矢口否認那段另外檢驗有沒有施詐術取得新的利益,或只是事後不罰的行為。這條鏈是依題幹重建的骨架,寫進答案卷前請自行核對。
反模板警告
分流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四步排除拿去逐條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流水帳。規範段(機器不會陷於錯誤、不正方法的限縮)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A 只是走到旁邊樓梯間、背包還在他放的椅子上』『甲要領五百、機器吐了五千』,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話。
另一個特別警告:侵占遺失物的結論很輕(罰金),不要因為結論輕就寫得草率,這個題型的分數全部在你排除了什麼、為什麼排除。
三件事實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是,這個考點就是你的;不是,回 b3 重走一次。
寫完先自己勾
- A 型:我先做了持有歸屬分析(誰持有→鬆弛還是脫離),不是直接宣告罪名(b3 第一問)
- A 型:竊盜檢驗,我寫了『未破壞他人持有』或『持有已脫離』的理由句(b17 第 1 步)
- A 型:詐欺檢驗,我寫了機器不會陷於錯誤/沉默沒有告知義務(b17 第 2 步)
- A 型:不正利用付款設備,我用『操作手段本身不正』做限縮涵攝(b17 第 3 步)
- A 型:收尾我做了概括條款涵攝+爭議表態(b17 第 4 步、b14)
- A 型:多次取得行為,我依主觀要件的時點分段論罪(b17 第 5 步)
- B 型:我從拾得這個起點環開始逐環清點(b18 第 1 步)
- B 型:加工環的文書性質我有定性,私文書還是特種文書(b18 第 2、3 步)
- B 型:行使那一環我沒有漏(b19)
- B 型:罪數收尾,吸收/想像競合/併罰三種關係我分層交代了(b18 第 5 步)
- 我的結論回答了設問動詞:應負何刑責,還是如何處斷
- 勾到『否』的項目,我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下次遇到同型題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離開這個考點前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3 的持有歸屬判斷,含兩個限定:鬆弛不等於脫離、持有不以合法為前提。
- 不看書寫得出 b19 得分點清單的八成以上。
- 默寫刑法第 337 條全文(只有一句話,一字不差),並口頭說出三種客體。
- b22 的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00 字以內的擬答,過 b24 的 A 型全項。
- b10 的每一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沒過的地方這樣補:持有判斷錯→回 b6、b12;機器情境錯→回 b11、b27;漏環→回 b12、b18;罪數錯→回 b11、b28。
- 這道閘門目前是自評。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刑法第 337 條修正,罰金額提高為一萬五千元以下;同日修正公布的還有第 335 條普通侵占(三萬元以下罰金)。
影響:三扇門的刑度落差以現行版為準,本考點的『輕』仍然是輕在只有罰金、不罰未遂。
舊題要重解:舊考古題若出現『五百元以下罰金』之類的舊制數字,做舊題時用現行條文重解。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37 條(侵占脫離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三個讀點:客體有遺失物、漂流物,以及『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第三種是概括條款,也是考場主戰區,機器故障吐出的鈔票、錯交到你手上的錢都往這裡涵攝。法定刑只有罰金,是財產罪章最輕的一條,也不罰未遂。考卷上『侵占脫離物罪』與『侵占遺失物罪』指的是同一條。
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竊取=破壞他人的持有並建立自己的持有。門檻在『他人之動產』還在他人持有支配中;同一組事實流到這裡,刑度與侵占遺失物差一個天地。
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關鍵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要先有基於委託信任關係的持有,才談得上易持有為所有。路上撿到的東西沒有這層關係,第一關就進不去。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關鍵字是『使人』—詐欺的對象必須是人。機器沒有意思、不會陷於錯誤,所以對著提款機、加油機做的事不會是普通詐欺。
刑法第 339 條之 1(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收費設備=投錢取物或取服務的機器,自動販賣機、自助加油機。
刑法第 339 條之 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自動付款設備=吐錢的機器,提款機。這兩條的『不正方法』指操作手段本身不正(偽卡、盜錄密碼、冒用他人卡片);用自己的合法卡片正常操作、機器自己出錯吐錢,不是不正方法。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現行版 拾得信用卡後冒名簽署簽帳單,就是偽造私文書—罪名鏈裡最常被漏掉的一環從這裡開始。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現行版 把偽造好的簽帳單交出去用,就是行使。偽造、變造的低度行為為行使所吸收。
刑法第 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拾得駕照後換貼照片、改有效日期=變造特種文書;駕照屬於這一類證照文書。
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要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不知道密碼、在提款機上亂按,不該當這一條。
刑法第 349 條(贓物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贓物=出於他人財產犯罪所得之物。路上的遺失物沒有前行為犯罪,不是贓物—拿贓物罪當誘答是這個考點的固定戲碼。
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本文(數罪併罰)|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不同日各別拾得、拾得與後續各次使用,時地與犯意都各別,原則上走這一條。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前提是『一行為』。出題者把想像競合放進選項,多半是要釣你和數罪併罰對調。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題目全文與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立場由各題公布答案反推並標註題號;不憑記憶引字號。
民國 92 年、97 年的申論事實取自該年律師卷題幹;民國 106 年那題的分流結構僅供參照,未當作已驗證的事實引用。
選擇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第 16 題、第 17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第 24 題。
申論:民國 92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民國 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25 分);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100 分)。三題都不是以它為主角,它埋在財產罪綜合題裡。
常一起考的考點:不正利用收費/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竊盜罪、數罪併罰。
刑法第 337 條(侵占脫離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三個讀點:客體有遺失物、漂流物,以及『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第三種是概括條款,也是考場主戰區,機器故障吐出的鈔票、錯交到你手上的錢都往這裡涵攝。法定刑只有罰金,是財產罪章最輕的一條,也不罰未遂。考卷上『侵占脫離物罪』與『侵占遺失物罪』指的是同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
現行;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對照組:這一條處罰的是破壞他人持有的過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白話 三個要件:自己持有(物已在行為人事實支配中,且來源合法)、他人之物(所有權屬於別人)、侵占(易持有為所有的客觀顯現+不法所有意圖)。每個字都會單獨出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白話 關鍵字是『使人』—詐欺的對象必須是人。機器沒有意思、不會陷於錯誤,所以對著提款機、加油機做的事不會是普通詐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之 1(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白話 收費設備=投錢取物或取服務的機器,自動販賣機、自助加油機。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之 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白話 自動付款設備=吐錢的機器,提款機。這兩條的『不正方法』指操作手段本身不正(偽卡、盜錄密碼、冒用他人卡片);用自己的合法卡片正常操作、機器自己出錯吐錢,不是不正方法。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現行版
白話 拾得信用卡後冒名簽署簽帳單,就是偽造私文書—罪名鏈裡最常被漏掉的一環從這裡開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現行版
白話 把偽造好的簽帳單交出去用,就是行使。偽造、變造的低度行為為行使所吸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拾得駕照後換貼照片、改有效日期=變造特種文書;駕照屬於這一類證照文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要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不知道密碼、在提款機上亂按,不該當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9 條(贓物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白話 贓物=出於他人財產犯罪所得之物。路上的遺失物沒有前行為犯罪,不是贓物—拿贓物罪當誘答是這個考點的固定戲碼。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本文(數罪併罰)|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白話 不同日各別拾得、拾得與後續各次使用,時地與犯意都各別,原則上走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前提是『一行為』。出題者把想像競合放進選項,多半是要釣你和數罪併罰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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