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0/11 站
次要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

侵害墳墓屍體罪

這一章罰的不是死者受害,是活人的敬虔感情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一把鑰匙就夠

這個考點歷屆只在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出現過,記住這把鑰匙就夠。死者本人不是法益主體;少了刑法第247條到第250條,毀屍、挖墳找不到被害人。它保護的是遺族與社會對死者的敬虔感情與善良風俗。界線怎麼實測,見 b8。

對象身上沒有敬虔感情可以被傷害,就沒有這一章的罪。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史前人類古墳」「年代久遠、已無從辨識祭祀對象」
敬虔感情無所依附,原則上不是本章說的「墳墓」(界線見 b8)
「棺木」「遺骨、遺髮、火葬遺灰」
走刑法第247條第2項:損壞、遺棄、盜取,這一項沒有「污辱」

「因為仇恨」「因為癖好」「為了取暖」是煙霧彈。

三個問題按順序問

客體是哪一個?

屍體/遺骨、遺髮、殮物、遺灰/墳墓

這個客體那一格,有沒有題目寫的那個動詞?

敬虔感情還在嗎?

不在,客體就不在

兩邊在爭什麼

遺族與社會的祭祀感情
希望死者安眠、墳不被動
對舊墳的正當處置
考古與學術發掘要動得了土

線不畫在「埋了幾年」,而在「還有沒有敬虔感情可以被侵害」,久到無人可祭祀,被動的風險就落到死者這一側。

動筆:本考點唯一一道真題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

以下何者,不構成侵害墳墓屍體罪? (A) 因為仇恨鞭打遺骨 (B) 挖掘史前人類古墳 (C) 因為癖好姦淫屍體 (D) 盜取墓穴中安放屍體之棺木用以燃燒取暖

先寫一行再看答案:你排除另外三個選項,靠的是哪一個問題?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B。史前古墳已無現存遺族、敬虔感情無所依附,失去「墳墓」性質,發掘不該當刑法第248條。另外三個都構成:鞭打遺骨=損壞遺骨(刑法第247條第2項)、姦淫屍體=污辱屍體(刑法第247條第1項)、棺木=殮物,自墓穴盜取=盜取殮物(刑法第247條第2項);(D) 若係發掘墳墓後取得,更可能該當刑法第249條第2項的結合罪,刑度往上跳(見 b11)。

  • 我先問的是對象,還是先被動機吸走?
  • 棺木我有沒有落到殮物那一格?
  • 我說得出史前古墳為什麼出局,而不是背答案?

接著讀 → 把同一個問法帶去其他社會法益犯罪:先問法益長在誰身上,客體與行為才有意義。

你拿下一把鑰匙:這一章罰的是活人的敬虔感情,先定客體、再對動詞、最後問感情還在不在。

哪個客體,罰哪些行為

客體可罰的行為態樣依據一句提醒
屍體損壞、遺棄、污辱、盜取刑法第247條第1項唯一寫進「污辱」的客體
遺骨、遺髮、殮物、火葬之遺灰損壞、遺棄、盜取刑法第247條第2項這一項條文沒有「污辱」;棺木=殮物
墳墓發掘刑法第248條須現有敬虔感情依附才是「墳墓」
墳墓+屍體/遺骨等發掘並侵害刑法第249條結合罪,刑度大跳

刑法第247條、第248條的未遂犯罰之。

「墳墓」的界線實測

是本章的墳墓
  • 仍有遺族或社會敬虔感情依附的埋葬處所,發掘該當刑法第248條
已不是本章的墳墓
  • 年代久遠、已無從辨識祭祀對象的史前古墳:敬虔感情無所依附,已失「墳墓」性質,考古發掘不該當刑法第248條

判斷軸不是「埋了幾年」,而是「還有沒有敬虔感情可以被侵害」。法益不在,客體就不在。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正面採這條界線。

四種騙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動機煙霧彈

題幹寫「因為仇恨」「因為癖好」「為了取暖」,誘你比誰惡劣

解毒劑 本章原則上不問動機,只問客體與行為

把「污辱」搬到第2項

用遺骨、遺灰配上污辱型的事實

解毒劑 「污辱」只寫在屍體那一項;遺骨、遺髮、殮物、遺灰只有損壞、遺棄、盜取

棺木漏格

敘述得像只是拿走一塊木頭

解毒劑 棺木=殮物,落在刑法第247條第2項

年代久遠就想選不成立

只要寫「很久以前的墳」就急著出局

解毒劑 久遠只是外觀,要問的是還有沒有人祭祀、敬虔感情是否仍有依附

秒殺法

選項排排站的時候先掃「對象」:誰身上的敬虔感情已經沒有依附了。動機寫得再惡劣,都先放旁邊。

刑度往上跳的兩種情形

情形條件效果依據
結合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9條第1項
結合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9條第2項
身分加重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47條至第249條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250條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歷屆能查到的出處只有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這一道選擇題,沒有申論的出題紀錄,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不放採分點:把不存在的題型補上去,只會讓你把時間花在沒有的地方。真的在申論題裡碰到它,就照 b3 的順序當段落骨架寫。

條文異動警示

刑法第247條至第250條,在現行版本(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115年7月22日)中查不到逐條修正記錄。舊年份的題目可以直接照現行條文重解,不必擔心條文中途換過。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247條 屍體那一項多一個「污辱」;遺骨、遺髮、殮物、遺灰只有損壞、遺棄、盜取;兩項都罰未遂。

刑法第248條 單純把墳挖開就成立,未遂也罰;前提是那個地方還是有敬虔感情依附的「墳墓」。

刑法第249條 先挖墳再動屍骨,兩個動作綁成一條,刑度大跳。

刑法第250條 對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本章各罪一律往上加重至二分之一。

歷屆出處與來源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綜合法學(一).刑法),本考點在該題是主考點,考的是要件辨識,考選部公布答案:B。

沒有查到其他年度的出題紀錄,也沒有固定跟它同題出現的考點。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115年7月22日)。

上一站的表格回答的是「成不成立」:這個客體配這個動作,有沒有那一格。 最後這一站把問題往前推一步:成立了,那要算幾筆帳。這是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而且是這一章唯一正面處理它的地方。前面十站你都在判斷有沒有罪,只有這裡在數。 為什麼一定要用它收尾?因為它給的那個答案,表面上像一句冷知識,挖開一座墳,裡面幾副棺木不是計帳的單位。實際上它是一道很標準的應用題:先找做了幾個動作,再找被侵害的單位有幾個,兩邊都是一,答案就是一。而命題的人最愛的伎倆就是拿一個看得見、數得出來、卻根本不算數的東西來引誘你多算幾筆。 這個動作不屬於這一章,它屬於 E 格「算幾筆帳」。把它放在全章最後,是要你帶著走出去:這一章教你先問線在哪,最後這一站教你問完之後怎麼收帳。兩件事湊起來,這一區才真的讀完了。

上一個考點

侵害屍體罪

下一個考點

發掘墳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