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0/11 站
侵害墳墓屍體罪
這一章罰的不是死者受害,是活人的敬虔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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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鑰匙就夠
這個考點歷屆只在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出現過,記住這把鑰匙就夠。死者本人不是法益主體;少了刑法第247條到第250條,毀屍、挖墳找不到被害人。它保護的是遺族與社會對死者的敬虔感情與善良風俗。界線怎麼實測,見 b8。
對象身上沒有敬虔感情可以被傷害,就沒有這一章的罪。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因為仇恨」「因為癖好」「為了取暖」是煙霧彈。
三個問題按順序問
客體是哪一個?
這個客體那一格,有沒有題目寫的那個動詞?
敬虔感情還在嗎?
兩邊在爭什麼
線不畫在「埋了幾年」,而在「還有沒有敬虔感情可以被侵害」,久到無人可祭祀,被動的風險就落到死者這一側。
動筆:本考點唯一一道真題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
以下何者,不構成侵害墳墓屍體罪? (A) 因為仇恨鞭打遺骨 (B) 挖掘史前人類古墳 (C) 因為癖好姦淫屍體 (D) 盜取墓穴中安放屍體之棺木用以燃燒取暖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B。史前古墳已無現存遺族、敬虔感情無所依附,失去「墳墓」性質,發掘不該當刑法第248條。另外三個都構成:鞭打遺骨=損壞遺骨(刑法第247條第2項)、姦淫屍體=污辱屍體(刑法第247條第1項)、棺木=殮物,自墓穴盜取=盜取殮物(刑法第247條第2項);(D) 若係發掘墳墓後取得,更可能該當刑法第249條第2項的結合罪,刑度往上跳(見 b11)。
- 我先問的是對象,還是先被動機吸走?
- 棺木我有沒有落到殮物那一格?
- 我說得出史前古墳為什麼出局,而不是背答案?
接著讀 → 把同一個問法帶去其他社會法益犯罪:先問法益長在誰身上,客體與行為才有意義。
你拿下一把鑰匙:這一章罰的是活人的敬虔感情,先定客體、再對動詞、最後問感情還在不在。
哪個客體,罰哪些行為
| 客體 | 可罰的行為態樣 | 依據 | 一句提醒 |
|---|---|---|---|
| 屍體 | 損壞、遺棄、污辱、盜取 | 刑法第247條第1項 | 唯一寫進「污辱」的客體 |
| 遺骨、遺髮、殮物、火葬之遺灰 | 損壞、遺棄、盜取 | 刑法第247條第2項 | 這一項條文沒有「污辱」;棺木=殮物 |
| 墳墓 | 發掘 | 刑法第248條 | 須現有敬虔感情依附才是「墳墓」 |
| 墳墓+屍體/遺骨等 | 發掘並侵害 | 刑法第249條 | 結合罪,刑度大跳 |
刑法第247條、第248條的未遂犯罰之。
「墳墓」的界線實測
- 仍有遺族或社會敬虔感情依附的埋葬處所,發掘該當刑法第248條
- 年代久遠、已無從辨識祭祀對象的史前古墳:敬虔感情無所依附,已失「墳墓」性質,考古發掘不該當刑法第248條
判斷軸不是「埋了幾年」,而是「還有沒有敬虔感情可以被侵害」。法益不在,客體就不在。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正面採這條界線。
四種騙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動機煙霧彈
題幹寫「因為仇恨」「因為癖好」「為了取暖」,誘你比誰惡劣
解毒劑 本章原則上不問動機,只問客體與行為
把「污辱」搬到第2項
用遺骨、遺灰配上污辱型的事實
解毒劑 「污辱」只寫在屍體那一項;遺骨、遺髮、殮物、遺灰只有損壞、遺棄、盜取
棺木漏格
敘述得像只是拿走一塊木頭
解毒劑 棺木=殮物,落在刑法第247條第2項
年代久遠就想選不成立
只要寫「很久以前的墳」就急著出局
解毒劑 久遠只是外觀,要問的是還有沒有人祭祀、敬虔感情是否仍有依附
秒殺法
選項排排站的時候先掃「對象」:誰身上的敬虔感情已經沒有依附了。動機寫得再惡劣,都先放旁邊。
刑度往上跳的兩種情形
| 情形 | 條件 | 效果 | 依據 |
|---|---|---|---|
| 結合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49條第1項 |
| 結合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49條第2項 |
| 身分加重 | 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47條至第249條之罪 |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刑法第250條 |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歷屆能查到的出處只有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這一道選擇題,沒有申論的出題紀錄,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不放採分點:把不存在的題型補上去,只會讓你把時間花在沒有的地方。真的在申論題裡碰到它,就照 b3 的順序當段落骨架寫。
條文異動警示
刑法第247條至第250條,在現行版本(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115年7月22日)中查不到逐條修正記錄。舊年份的題目可以直接照現行條文重解,不必擔心條文中途換過。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247條 屍體那一項多一個「污辱」;遺骨、遺髮、殮物、遺灰只有損壞、遺棄、盜取;兩項都罰未遂。
刑法第248條 單純把墳挖開就成立,未遂也罰;前提是那個地方還是有敬虔感情依附的「墳墓」。
刑法第249條 先挖墳再動屍骨,兩個動作綁成一條,刑度大跳。
刑法第250條 對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本章各罪一律往上加重至二分之一。
歷屆出處與來源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綜合法學(一).刑法),本考點在該題是主考點,考的是要件辨識,考選部公布答案:B。
沒有查到其他年度的出題紀錄,也沒有固定跟它同題出現的考點。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115年7月22日)。
刑法第247條
白話 屍體那一項多一個「污辱」;遺骨、遺髮、殮物、遺灰只有損壞、遺棄、盜取;兩項都罰未遂。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248條
白話 單純把墳挖開就成立,未遂也罰;前提是那個地方還是有敬虔感情依附的「墳墓」。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249條
白話 先挖墳再動屍骨,兩個動作綁成一條,刑度大跳。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250條
白話 對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本章各罪一律往上加重至二分之一。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