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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地位
沒做也算犯罪,先問他憑什麼非做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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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走哪邊
第一刀:他被非難的是『做了』還是『沒做』?
它在解決什麼
刑法原則上處罰『做了什麼』,不處罰『沒做什麼』。
要把『沒做』變成犯罪,得先回答:你憑什麼非做不可?這個『憑什麼』就是保證人地位。
沒有它,見死不救原則上無罪;有了它,袖手旁觀能變成不作為殺人。
判斷路徑
罪名本身罰不罰不作為?
他憑什麼非做不可?
有義務就一定要負責?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所以『非做不可』被限縮在那五類來源(學說整理);找不到來源,結果就停在原地,這是取捨,不是漏洞。
先問罪名罰不罰不作為,再問這個人憑什麼非做不可
動筆練一題
先自己寫
17 歲的甲未得父母同意簽約當救生員,上工時見游泳好手乙抽筋溺水,甲怕自己溺斃而逃離(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寫三句:有無保證人地位、來源是哪個、為什麼。
別急著寫罪名,先寫『憑什麼』。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理由寫的是事實上承擔了看池的保護功能,不是契約有效無效。
- 『無自救力』看溺水當下,不是看乙平常會不會游泳。
- 消極不救助落在遺棄罪時,只有違背義務遺棄罪罰得到(b10)。
你剛拿下什麼 你能把『沒做』分三堆:罪名自己就罰的、靠保證人地位轉接的、找不到來源而原則上不罰的;也知道有義務不等於要負責。
接著讀 → 不純正不作為犯 接著處理等價性與未遂;有義務但沒殺意的案子歸遺棄罪。
純正與不純正:兩套系統別混
這張表在比:同樣是不作為,要不要過刑法第 15 條的保證人地位
| 問法 | 純正不作為犯 | 不純正不作為犯 |
|---|---|---|
| 罪名長什麼樣 | 條文本身就處罰不作為(如違背義務遺棄罪:不去做維持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保護,就該當) | 條文原本是作為犯(殺人、傷害、放火),行為人靠不作為去實現 |
| 義務主體從哪來 | 直接寫在各該條文裡:依法令或契約負扶助、養育、保護義務的人 | 靠刑法第 15 條的保證人地位補進來 |
| 要不要保證人地位 | 不以保證人地位為必要 | 必要,這是入場券 |
五個來源,一張檢索表
這張表在比:『憑什麼非做不可』的答案可能來自哪裡
| 來源 | 一句話 | 真題長什麼樣 |
|---|---|---|
| 法令 | 法律明文課予的保護義務(親屬間扶養、警察職務) | 母對嬰、警察對被逮捕人 |
| 契約/自願承擔 | 有效與否看事實上承擔,不看民事效力 | 救生員契約效力未定仍成主體、承包修復平交道、受託看管 |
| 危險前行為 | 刑法第 15 條第 2 項明文:自己製造危險,自己負責防止 | 架電網防賊、踹童致傷 |
| 密切生活關係 | 家庭共同體、危險共同體的相互保護 | 同居人之子、父對子 |
| 危險源監督 | 管好你的狗、你的車、你的工地 | 猛犬撲咬未召回 |
遺棄罪兩條的分工
這張表在比:同樣是不救,這兩條各罰得到誰
| 問法 | 刑法第 293 條(無義務遺棄) | 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 |
|---|---|---|
| 主體 | 不以有保護義務為前提 | 依法令或契約負扶助、養育、保護義務的人 |
| 把人搬去別處丟(積極) | 成立 | 成立 |
| 不為必要之扶助(消極) | 限於積極遺棄行為,消極不該當 | 消極不為必要扶助也罰 |
| 一句話記住 | 路人只有把人搬去丟才成立 | 義務人光是走掉就可能成立 |
五種誘答與解毒劑
罪名錯置
在肇事逃逸的善後案件裡,把有義務/無義務遺棄、湮滅證據/藏匿人犯交叉錯配(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解毒劑 先定行為人的義務來源是危險前行為,他的遺棄就必定走刑法第 294 條;藏匿人犯藏的是人,湮滅證據滅的是物。
事實照顧解套
用『反正另有人照顧、沒有實際危險』誘你答不成罪(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A 選項:嬰兒仍由醫護照顧,故甲不成罪)。
解毒劑 依實務,義務人自己不履行保護義務即成罪;醫護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他們的事實照顧不解甲的套。
概念錯掛
把保證人地位錯掛到純正不作為犯,或把不純正不作為犯限縮在既遂(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A、D 選項)。
解毒劑 保證人地位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入場券;純正不作為犯的主體看各該條文;未遂照樣可罰。
民刑脫鉤
拿民事契約效力未定、被害人很強壯、消極不算遺棄來誘答(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A、C、D 選項)。
解毒劑 刑法的保護義務看事實承擔、不看民法效力;無自救力看當下狀態;刑法第 294 條連消極不救助都罰。
危險前行為濫用
把任何前行為都接上保證人地位,用來掩護真正的考點(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D 選項,另以單純條件因果、信賴原則陪跑)。
解毒劑 加重結果犯要先過刑法第 17 條『能否預見』這一關;被害人自己的異常介入行為會斷開歸責。
三題真題,拆給你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關於不作為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錯:純正不作為犯的義務主體直接規定在各該條文裡,不必也不能拿刑法第 15 條的保證人地位當成立要件。
- (B) 錯:依本題公布答案反推,實務認為『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包括依契約有防止義務的情形。
- (C) 對(應選):飼主對自己的猛犬居於危險源監督的保證人地位,能召回而不召回,就是以不作為實現傷害構成要件。
- (D) 錯:不純正不作為犯有著手(危險升高的時點),就有未遂的空間,不限於既遂。
秒殺 A、B、D 三個錯誤敘述,正好是三個實務立場的反面。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年僅 17 歲的甲在未得父母同意下,私自簽約擔任游泳池救生員,工作期間看見游泳好手乙因抽筋而溺水時,因擔心自己救乙之行為,可能使自己陷於溺斃的危險,遂逃離現場,造成乙性命垂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錯:甲是逃離現場的消極不救助,不是把乙搬到別處的積極遺棄;正因為甲是義務人,消極型也落在刑法第 294 條的射程內。
- (B) 對(應選):17 歲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簽契約在民法上效力未定,但刑法問的是有沒有事實上承擔保護功能—甲已上工看池。
- (C) 錯:無自救力看溺水當下,游泳好手抽筋一樣叫不了自己上岸。
- (D) 錯: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是遺棄行為既遂即成立,不以死亡為既遂要件;死亡是同條第 2 項加重結果的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甲乙素有仇隙。甲在藥房門口遇到乙,上前毆打乙;乙被毆傷無力招架,乃逃往機車停放處,騎上機車立刻駛離,甲遂未追趕。不料乙過於急躁,在十字路口轉彎時自摔,倒在路中間,對向卡車煞車不及輾壓過去,乙一命嗚呼。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對(應選):傷害致死是加重結果犯,依刑法第 17 條,行為人不能預見加重結果之發生時即不適用加重規定—乙騎車逃離後自摔遭輾壓,屬被害人自主的異常因果歷程,甲只負基本犯傷害罪。
- (C) 錯:只講條件因果就定加重結果,跳過了刑法第 17 條的預見可能性門檻。
- (D) 錯:這是本考點最重要的反面教材—危險前行為不是萬用鑰匙。就算論以保證人地位,不作為致死仍要有救助可能與預見可能;此處死亡歷程已脫離甲所創危險的射程。
- (A) 錯:信賴原則是過失犯交通分工的歸責限制工具,用在故意傷害後的加重結果判斷是張冠李戴。
秒殺 看到『危險前行為→保證人地位→致死負責』一條龍的選項,先停下來檢查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有自己的門。
秒殺法
『契約無效/效力未定』出現在保證人地位題,九成是誘答,刑法問的是有沒有事實上承擔保護功能,不是那紙契約在民法上有沒有效。
這一站怎麼考、怎麼應
- 一試往辨識走:這一站的選擇題以要件辨識為主、涵攝適用次之,所以先揮兩刀(作為/不作為、純正/不純正),再進五來源檢索。
- 二試往涵攝走:這一站是申論的主力戰場,出題者要的不是背出五個來源,而是在一團事實裡把義務來源挖出來、論出來。
- 設問動詞決定文體:問『甲乙丙各觸犯何罪』就逐人分段、每人走完自己的模板,不要寫成不作為犯總論文;問『對實務見解有何評論』才輪到學說上場。
- 看到『危險前行為→保證人地位→對死亡負責』一條龍,先停下來檢查加重結果的預見可能性。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多數時候它不是題目本身,而是罪名成立的過門:題目問『甲之刑事責任?』,它決定整題分流到不作為殺人、傷害致死、過失致死還是遺棄致死。少數題目把它當主考點正面問,那時學說對立就是主戰場,典型爭點是:前行為若屬合法(例如正當防衛性質的自設防衛裝置),是否仍生保證人義務?違法性必要說與不要說兩說並陳,再自己站隊。
不要對每個行為人都全展開五個來源,只有義務來源有爭議的人值得放大寫;母親對嬰兒的法令義務一句話就好。
兩種設問,兩張模板
不作為致死流:「甲之刑事責任?」「甲成立何罪?」
- 行為定性:指出被非難的是不作為,一句話交代為何不挑他的積極行為打(或先處理積極行為、再獨立檢驗後續不作為)
- 構成要件結果+準因果:結果已發生;若甲履行義務(送醫/召回/通知),結果是否幾近確定不發生
- 保證人地位:點名來源+涵攝理由,這是這個考點的配分核心,禁一句話帶過
- 作為可能性與期待可能性:他做得到嗎
- 等價性:不作為與作為等價(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把它與積極行為造成結果同等看待,通常一句帶過即可)
- 主觀分流+罪名收尾:有殺人故意(含未必故意)→不作為殺人;無殺意但可預見死亡→傷害致死或過失致死;再與遺棄罪做競合交代
遺棄罪流:「甲、乙、丙各觸犯何罪?」
- 被害人是否為無自救力之人(看當下狀態)
- 行為人有無依法令或契約而生的保護義務,據此分流刑法第 294 條(有)或第 293 條(無)
- 行為態樣:積極遺棄(兩條皆可)或消極不為必要扶助(只有刑法第 294 條)
- 致死致重傷的加重結果(各條第 2 項),並與不作為殺人劃界:對死亡有無(未必)故意
閱卷者在找的東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明確指出評價重點是不作為,並區辨並存的積極行為(雙軌題不漏拆)
- 保證人地位:點名來源+事實涵攝,不是宣告式的一句話
- 危險前行為題:交代前行為與危險的關聯
- 契約題:寫事實承擔優先於民事效力
- 準因果句:若依義務作為,結果幾近確定不發生
- 主觀分流: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分界,決定殺人或致死罪名
- 遺棄罪分流:刑法第 293 條限積極、第 294 條含消極;無自救力看當下
- 收尾競合:不作為殺人(或致死罪)與遺棄致死擇一論處的交代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會往哪三個方向長
義務軸(有沒有『憑什麼』)
- 不純正不作為犯:本體:刑法第 15 條把義務轉接到作為犯的構成要件上
- 遺棄罪:義務的獨立罪名化:刑法第 294 條把依法令或契約而生的義務直接寫進罪名
- 肇事逃逸:義務的立法化:刑法第 185-4 條把危險前行為義務做成獨立罪
歸責軸(義務之後還有幾道門)
-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準因果:作為則結果幾近確定不發生
- 加重結果犯:刑法第 17 條預見可能性之門(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正面考)
- 過失與過失致死:主觀分流的下位出口
邊界軸(義務的天花板)
- 加工自殺與自我負責:被害人自主決定切斷保證人義務(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相互勸酒致心血管疾病者猝死,乙不成立犯罪)
命題創新幾乎都發生在『軸的組合』,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就是危險前行為×加重結果犯×介入因果三層疊。看到組合題不要慌:一層一層拆,每層都是你練過的。
同一副骨架,三件事實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無作為 → 找到保證人地位 → 補齊因果與主觀 → 罪名分流
親屬皮
甲目睹自己兩歲幼童乙落水滅頂而置之不理,乙溺斃。
來源=法令(親權人保護義務)+密切生活關係;有救助可能、死亡幾近確定可避免;對死亡至少有未必故意→不作為殺人。彩蛋:誤認是別人的小孩=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往過失致死走;確信自己無救助義務=禁止錯誤,走罪責層。
職務皮
警察逮捕通緝犯後僅銬雙手、未銬車內橫桿,被逮捕人跳車翻滾撞護欄死亡。
來源=法令(看管職務衍生之保護義務),義務找得到;爭點重心移到過失(注意義務違反)與被害人自主跳車的自我負責切斷歸責,歸責軸與邊界軸把罪名往下修。
危險前行為皮
甲踹兩歲幼童丙撞床角出血後倒頭就睡,兩小時後丙死亡;生母乙在旁未送醫。
來源=傷害之危險前行為+同居共同生活關係雙重;見出血不止而不送醫,依對死亡有無未必故意分流不作為殺人或傷害致死(後者要過預見門檻);生母乙=法令義務人,另軌檢驗。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規範句(等價條款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17 歲、未得父母同意、但已坐上救生員的高台』『踹擊、出血不止、倒頭睡了兩小時』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義務來源永遠附一句『為什麼是他』。
過了這四關才准離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限時無提示重現: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刑法第 15 條兩項全文、默寫五個來源(來源名+各一個真題錨點),並寫出 b17 得分點清單中的至少八成。
- 變奏實作: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50 字內擬答,過 A 型檢核全項。
- 誘答免疫:五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特別是能說出為什麼『危險前行為→保證人地位→致死負責』一條龍是錯的。
- 分流測試:口頭回答『同樣是見死不救,什麼時候是不作為殺人、什麼時候是遺棄致死、什麼時候無罪』,三個分岔各給一句判準(未必故意有無/保證人地位有無/自我負責)。
沒過怎麼辦:得分點缺漏→回 b17 逐點補;義務來源找不到→回 b9 與 b3;加重結果與危險前行為糾纏→回 b12 第三題;遺棄罪分工亂→回 b10。此閘門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做舊題前先看這兩則
刑法第 276 條、第 284 條修法,刪除業務過失加重規定。
影響:舊考古題裡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名已走入歷史。
舊題要重解:遇到就以現行條文重解,不要照抄舊擬答的罪名。
刑法第 185-4 條全文改寫:舊法『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並增訂第 2 項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是釋字第 777 號宣告舊法部分違憲後的立法回應。
影響:110 年以前的肇事逃逸舊題,構成要件用語與減免規定都變了。
舊題要重解:做 95 年、103 年那類肇事逃逸舊題時,涵攝一律用現行條文重跑一次。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第 1 項給出三個骨幹要件—法律上防止義務(=保證人地位)、能防止、不防止,外加『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的等價條款;第 2 項是危險前行為的明文依據。條文只明文了這一種來源,其餘靠學說實務補充。
刑法第 13 條(故意) 不作為犯的主觀分流靠這條:見死不救時想的是『死就死吧』(第 2 項未必故意→不作為殺人),還是『應該不會死』(有認識過失→過失致死)。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加重結果犯自己的那道門:危險前行為接得上保證人地位,也不代表要對加重結果負責。
刑法第 293 條(無義務遺棄) 路人條款:限於積極的遺棄行為。
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義務人條款:主體先有『依法令或契約』的保護義務,所以消極的不為必要扶助也罰。
刑法第 294-1 條(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 義務的例外閥門,記得它存在即可:符合列舉情形時,依民法親屬編負義務者不為必要扶助不罰。(此處為條文要旨整理,非逐字全文)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不作為殺人的落點,與過失致死的法定刑差距,就是主觀分流值得寫理由句的原因。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 無殺意、有過失時的出口。
刑法第 277 條(傷害) 第 2 項傷害致死是加重結果犯,要先過刑法第 17 條的預見可能性。
刑法第 185-4 條(交通事故逃逸) 危險前行為義務被立法化成獨立罪的樣子。
來源
選擇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肇事逃逸善後鏈,公布答案 A)/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棄嬰於醫院,答 C)/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不作為犯概念快篩,答 C)/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17 歲救生員,答 B)/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毆打後自摔,答 B)/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相互勸酒猝死,答 A)。
申論題:92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1 題(圍牆電網,主考點)/94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幼童落水)/95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機車肇事逃逸)/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雨夜計程車)/98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1 題(踹童)/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警察不制止行兇)/100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棄嬰鏈)/102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墓園關童)/104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平交道柵欄,主考點)/105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跳車)/106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借刀殺人)。
b20 三件事實皮的事實,分別取自 94 年、105 年、98 年律師二試原題。
條文引自現行版本逐字;影響這個考點的兩次修法整理在 b24。
釋字第 777 號經字號索引核實存在;其解釋要旨與適用脈絡為 我們重建整理,未經解釋文逐字驗證。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官方公布答案反推。
這個考點的申論考過的紀錄均無對應的素材解析檔可比對,因此第 3 層的申論骨架、得分點與高低分判斷全屬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白話 不作為的因果是「準因果」:問「若有作為,結果是否幾近確定可以避免」;沒有保證人地位,連問都不用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3 條(故意)
白話 不作為犯的主觀分流靠這條:見死不救時想的是『死就死吧』(第 2 項未必故意→不作為殺人),還是『應該不會死』(有認識過失→過失致死)。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白話 故意的基本行為加上加重結果,中間要有直接關聯的因果,還要有客觀預見可能性。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93 條(無義務遺棄)
白話 路人條款:限於積極的遺棄行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白話 車禍後棄被害人不顧的案型,遺棄致死成不成立,取決於遺棄行為與死亡之間有沒有因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94-1 條(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
白話 義務的例外閥門,記得它存在即可:符合列舉情形時,依民法親屬編負義務者不為必要扶助不罰。(此處為條文要旨整理,非逐字全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
刑法第 277 條(傷害)
白話 第 2 項傷害致死是加重結果犯,要先過刑法第 17 條的預見可能性。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85-4 條(交通事故逃逸)
白話 危險前行為義務被立法化成獨立罪的樣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