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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原則

守規矩的人,不必預先把別人的違規算進自己的注意義務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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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字代表它上場,哪些字代表它不在場

戰場:過失的注意義務
綠燈直行 速限內 已注意兩側 對方闖紅燈 依醫療常規開藥
不是戰場:先排除
不知道要許可 不知法律 加重結果預見 保證人地位 作為義務

先問戰場,再過三關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沒有它,別人闖紅燈撞上你,你還得回答「為什麼沒想到有人會違規」,注意義務沒有邊界。

參與交通或分工的人,只要自己遵守規則,原則上可以信賴其他參與者也會遵守,無須把他人違規預先算進自己該注意的範圍。

它只做一件事:否定過失。別的罪不跟著消失:守規駕駛人仍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b16);分工中仍有不可轉嫁的核心安全義務(b8)。

判斷路徑

這題在吵注意義務嗎?

不知法律、加重結果預見、作為義務都是別的樓層。

主張的人自己乾淨嗎?

自身違規者不得主張;「小心地」跨雙黃線也是違規。

他人違規看得出來嗎?

已預見、或違規事實極為明顯者,不得主張。

還躲得掉嗎?

有充足時間可避免結果者,不得主張。

三關全過呢?

注意範圍縮小→無過失→本罪不成立;任一關卡住,回刑法第 14 條檢驗。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要你先防違規
守規矩的人要替他人的錯負責,注意義務無限上綱。
准你信賴守規
違規者自己承擔後果;代價是看得見、躲得掉時仍要煞車。

分配的是「別人違規的風險由誰扛」:原則上歸違規者;你已預見、或明顯到躲得掉還直行,才回到你身上。

自己乾淨、看不出來、躲不掉

三關全過,才談得上信賴原則。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

甲依速限直行,老早看到少年違規穿越,本有時間閃避卻仍直行撞上。甲得否主張信賴原則?三句:戰場、三關、結論。

限時 60 秒。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第一關過(速限內);但看得見又躲得掉,第二、三關雙殺→不得主張。

  • 我先確認這題吵的是過失注意義務
  • 三關我逐一檢查,沒有只答一關
  • 結論寫出方向:一關卡住就不得主張

你剛拿下什麼 你能先分辨信賴原則該不該上場,再用三道門檻決定它成不成立。

接著讀 →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三關卡住回到一般過失,下一問是結果算不算你的。

界線實測對照

這張表在比:同一件事:這個人得不得主張信賴原則

得主張不得主張
速限內、綠燈、已注意兩側,遭超速違規左轉的機車撞上三關全過;對向的違規在得信賴的範圍內
早就看見少年違規穿越、本有時間閃避,仍依速限直行看得見又躲得掉,第二、三關雙殺
一路超速直行,兒童突然從人行道衝出自身違規,第一關就出局
為超車而「謹慎小心地」跨越雙黃線心態再好,跨雙黃線仍是違規
醫師依醫療常規正確開藥,藥師調劑時拿錯藥水平分工下,醫師得信賴藥師依專業正確調劑
主刀醫師開刀前未再核對病人身分,說信賴護理師已確認此一說法被考選部公布答案認定為錯誤:人別確認不得轉嫁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T1|自己違規還照樣主張

讓違規的人理直氣壯談信賴:一路超速撞上衝出的兒童;「謹慎小心地」跨雙黃線超車。

解毒劑 自己不乾淨就免談;小心地違規還是違規。

T2|看得見還主張

早就看見對方違規穿越、本有時間閃避仍直行;違規事實極為明顯且有充足時間避免。

解毒劑 信賴以「看不出來、躲不掉」為前提。

T3|概念錯位(換戰場)

經營數十年不知要許可,卻談信賴原則;故意傷人後拿信賴原則躲加重結果;醫師拿信賴護理師迴避核對病人。

解毒劑 先問第一關:這是過失注意義務的戰場嗎。

T4|新舊法混淆

用修法前的刑法第 185-4 條印象命題:主張無過失、或非重傷就不成立逃逸罪。

解毒劑 110 年修法後:無過失仍成立,只是減輕或免除其刑;致人傷害即足。

真題解剖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得主張刑法上「信賴原則」之適用?

(A) 甲依速限駕車直行,前方一少年違規穿越馬路,甲早就看見、本有時間閃避該少年,但卻仍繼續依速限直行,直到撞上該少年始停止
(B) 乙一路超速直行於馬路上,突有一兒童從路邊人行道衝出撿拾玩具,乙不及閃避而撞上該兒童
(C) 丙駕車在山路上行駛,為了超越前方車輛,謹慎小心地跨越雙黃線至對向車道試圖超車,卻在跨越雙黃線當時,撞上對向車道內超速行駛之機車騎士
✓ (D) 丁依速限駕車直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時,見號誌為綠燈,乃注意兩側是否有來車後繼續依速限直行,卻撞上從慢車道超速駛出、違規左轉之機車騎士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速限內=自己乾淨,但「早就看見」加「本有時間閃避」,第二、三關雙殺。
  • (B) 自己超速,第一關就陣亡;兒童突然衝出看似看不出來,但違規者無信賴可言。
  • (C)「謹慎小心地」是包裝過的違規—形容詞是煙霧彈。
  • (D) 速限內+綠燈+已注意兩側=三關全過;對向超速違規左轉,屬得信賴範圍外的他人違規。

秒殺 把每個選項拆成「自己?看見?時間?」三格,三格全綠的那個就是答案。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甲為診所開業醫師,乙則為受僱於甲之藥師。某日丙前來就醫,經甲診治之後,依據醫療常規開立A藥,並交予乙調劑,乙一時未予注意,不小心拿成B藥,丙服用B藥後發生嚴重腹瀉脫水。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 丙之腹瀉脫水應屬普通傷害結果
✓ (B) 甲雖正確開A藥,卻疏於管理乙,依信賴原則之概念,對於丙之腹瀉脫水構成過失致傷害罪
(C) 乙未遵守應仔細調劑之規範,對於丙之腹瀉構成過失
(D) 過失犯不適用共同正犯之規定,甲、乙無論如何均不成立過失共同正犯

考選部公布答案:B(本題選錯誤者)

  • (B) 錯在方向:甲依醫療常規正確開藥=自己乾淨,水平分工下得信賴藥師正確調劑;而信賴原則的效果是否定過失,這個選項卻寫成「依信賴原則……構成過失致傷害罪」。
  • (A) 嚴重腹瀉脫水=身體健康受侵害,屬普通傷害結果。
  • (C) 乙違反仔細調劑的注意義務,就丙之傷害成立過失。
  • (D) 依本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此為正確陳述。

秒殺 選項寫成「依信賴原則……構成過失」就是自打嘴巴,直接選它。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有關過失犯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 在判斷醫療過失時,不得一律以醫學中心之醫療水準為判斷標準
(B) 他人之交通違規事實已極為明顯,且行為人有充足時間可避免發生交通事故時,行為人即不能主張信賴原則免責
✓ (C) 由於醫師在進行手術前,可信賴護理師已先正確確認患者人別,故即使主刀醫師開刀前未再核對患者之身分,而對錯誤之患者開刀時,醫師也不用負過失傷害之責任
(D) 在過失不作為犯的情形,依實務見解,過失犯的注意義務和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屬於不同層次問題,不得混為一談

考選部公布答案:C(本題選錯誤者)

  • (C) 錯:病人人別確認是手術安全的底線義務,主刀醫師仍須親自核對。107 年考「醫師得信賴藥師」,113 年反手考「醫師不能無限信賴護理師」。
  • (B) 對:三關口訣的官方背書—違規極為明顯又有充足時間避免,就不能主張。
  • (A)(D) 對:醫療水準依個案與層級認定;注意義務與作為義務分屬不同層次。

秒殺 兩個談信賴的選項對著看:講界限的對,講無限上綱的錯。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一題真正的戰場是哪個考點

題目在問什麼真正的戰場信賴原則在這題的角色
無照經營數十年,辯稱不知道要許可文件罪責層次的不知法律(刑法第 16 條)煙霧彈:這題沒有「他人違規」,它根本沒開場
毆傷他人,被害人騎車逃離自摔遭輾斃,死亡要不要算加重結果犯(刑法第 17 條)的客觀能預見煙霧彈:故意傷人的人談不上信賴
守規駕駛人被闖紅燈者撞上後離開現場肇事逃逸(刑法第 185-4 條)的成立與減免救得了過失致傷,救不了逃逸罪的成立
守規駕駛人被違規者撞上,要不要負過失責任過失犯的客觀注意義務正戲:三道門檻上場

秒殺法

四情境快篩題:每個選項拆成「自己?看見?時間?」三格,三格全綠就是它;選項寫成「依信賴原則……構成過失」=自打嘴巴,直接選;兩個都談信賴的選項擺一起:講界限的對,講無限上綱的錯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看到「信賴原則」四個字先問戰場,再過三關,這張卡的命題創新幾乎都發生在換戰場,賭你看到熟詞就選。
  • 它的歷屆考過的紀錄集中在司法官卷的過失犯題:一半正面問誰得主張,一半當別的考點的誘答;所以要練的是「會用」加「會認出不該用」兩套動作。
  • 限時策略:看到信賴原則出現在選項,先花 10 秒答出這題的真戰場是哪個考點,再決定要不要進三關,認錯戰場,三關再熟也沒用。

申論裡它坐哪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申論零考過的紀錄。因此這個考點不提供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有出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要練申論,請到「過失」與「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兩站。

修法警示

110 年

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逃逸修正

影響:①成立不以駕駛人有過失為前提,無過失者仍成立本罪,只依第二項減輕或免除其刑;②致人受傷害即足,不以重傷為要件。

舊題要重解:凡用修法前印象作答的舊題全部重解。與信賴原則的接點一句話:救得了過失致傷,救不了逃逸罪的成立。

108 年

刑法第 284 條刪除業務過失加重規定

影響:業務過失傷害的加重刑度不再存在。

舊題要重解:舊題出現「業務過失傷害」,以現行條文重解。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4 條(無認識與有認識之過失) 信賴原則動的是第一項的「應注意」:得主張時,他人違規所致的結果不在你應注意的範圍內,即無過失。信賴原則本身沒有明文條文,是實務與學說為過失犯發展出的法理。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車禍題、醫療分工題的罪名皮:信賴原則成立,本罪即不成立。

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逃逸) 成立不以駕駛人有過失為前提;無過失者依第二項減輕或免除其刑。致人受傷害即足,不以重傷為要件。

刑法第 16 條(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跟信賴原則分屬不同樓層:這裡處理的是罪責層次的「不知法律」,不是注意義務層次的「信賴他人守規」。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加重結果犯的門檻是客觀上能不能預見,與信賴原則無關。

刑法第 277 條(傷害) 傷害致死題常把信賴原則丟進選項堆當煙霧彈。

來源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本考點為該題主考點),醫療水平分工;考選部公布答案:B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本考點為該題主考點),四情境快篩;考選部公布答案:D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本考點為該題主考點),分工的界限;考選部公布答案:C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本考點在此題僅為誘答,真戰場是刑法第 16 條);考選部公布答案:B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本考點在此題僅為誘答,真戰場是刑法第 185-4 條);考選部公布答案:A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本考點在此題僅為誘答,真戰場是刑法第 17 條);考選部公布答案:B

二試申論:歷屆無考過的紀錄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第 14、16、17、185-4、277、284 條)

釋字第 777 號:字號經查驗存在,掛在刑法第 185-4 條的修法脈絡;其要旨為本書重建,未與解釋文逐字比對

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的罪名皮,僅作題目脈絡引用,未逐字驗證

最後一站是來結帳的。前面四站處理的都是還活著的規則,這一站處理一條已經被刪掉的規則。它排在最後,是因為它現在的用途只剩兩個:一個往回看,你做民國 108 年以前的舊題時,會遇到一個現在已經不存在的罪名,得會換算;一個往旁邊看:「什麼算業務」這個判斷本身沒有退場,還在別的罪身上活著,順手練起來不吃虧。讀它的心情跟前四站不同:前四站是學怎麼判,這一站是學怎麼不被舊題誤導。

上一個考點

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