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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

判進去不一定關到最後一天:假釋考數字、時點、效果三組精度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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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整題只錯一個數字: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寫成逾 20 年。這兩句台詞先分邊。

「以已執行論」=關完了
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刑法§79 I)
「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當作沒判過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法§76)

前者接得上累犯,後者接不上。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沒有它,刑期一旦宣告就只能關到最後一天,在監悛悔沒有出口。

假釋是刑罰執行的出口閥: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非法院裁定),得許假釋出獄,是「得許」而非應許,且以受徒刑之執行者為限;刑法§77 II 另列三種除外情形不得假釋(b18)。

出獄不是自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殘刑期間就是觀察期,走完才以已執行論。

判斷路徑

假釋期滿了沒?

題目給日期就是要你算殘刑起訖。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還在假釋中=刑仍在執行。

再犯是故意還是過失?

撤銷假釋與累犯都以故意為限,過失犯罪兩道門都過不了。

是故意的話,撤銷的三個門過得了嗎?

假釋中犯的?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還在判決確定後六月內、假釋期滿未逾三年?原則上逾六月應撤銷;受緩刑或六月以下之宣告,須有再入監執行之必要才得撤銷。

25 是門,20 是觀察期,對調就是錯的那一肢。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關好關滿
確定性最高,社會不承擔提前放人的風險;代價是在監改過沒有出口。
附條件提前放
用可撤銷的自由換更生機會;代價是這段期間的再犯風險由社會先扛。

每個數字都是風險分界線:門檻決定多早放,觀察期決定看多久,撤銷要件決定犯錯賠多少。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甲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判 4 年,90 年 1 月 1 日入監,93 年 2 月 1 日假釋,94 年 4 月 1 日再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假釋撤不撤銷?累犯嗎?

先畫時間軸。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D:期滿未經撤銷即以已執行論;過失再犯,撤銷與累犯都不成立。

  • 我算了殘刑起訖,再犯時假釋已期滿
  • 我指出是過失—撤銷與累犯都以故意為限
  • 我的結論:不撤銷,但新罪徒刑另行發監執行

你剛拿下什麼 你能照同一條路走:先算期滿了沒,再過故意之門,最後對數字。

接著讀 → 累犯 假釋期滿「以已執行論」就是它要的執行完畢。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個數字綁在哪一條、量的是什麼

數字條文量的是什麼
逾 25 年刑法§77 I無期徒刑得報請假釋的門檻,進得去的那道門
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刑法§77 I有期徒刑得報請假釋的門檻
未滿 6 月刑法§77 II ①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得假釋
滿 20 年刑法§79 I無期徒刑假釋後的觀察期,走完才以已執行論
逾 6 月刑法§78 I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撤銷其假釋
6 月內/逾 3 年刑法§78 III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假釋期滿逾三年,不得撤銷
5 年刑法§47 I、刑法§74 I ②執行完畢後的累犯窗口,也是不得宣告緩刑的排除窗口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個情境算不算「執行完畢」

情境條文寫的效果算不算執行完畢
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刑法§79 I)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刑法§44)
羈押折抵後把餘刑執行完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76)不算:宣告消滅,沒有刑可執行
還在假釋中(尚未期滿)刑仍在執行中不算

秒殺法

看到「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出現在假釋題,那個選項就是要你選的錯誤肢,它是緩刑的專屬台詞。

界線實測對照

過得了這道門過失犯罪的下場
撤銷假釋(刑法§78 I)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過失犯罪進不了這一條,不撤銷
累犯(刑法§47 I)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過失再犯,不成立累犯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數字改造

把 25 與 20 對調、或把年限微調一格,其餘部分照條文抄:正確的部分越多,藏起來的那個數字越毒。

解毒劑 b8 逐格背:25 是門,20 是觀察期。

期滿效果錯置

把假釋期滿寫成「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或反過來把緩刑期滿當成執行完畢,接上累犯。

解毒劑 b9 的三欄表加 b4 的口訣。

故意之門+時點計算雙重設誘

用過失再犯誘你去答撤銷或累犯;同時把假釋期滿的時點藏在日期裡,要你自己算。

解毒劑 先算期滿了沒,再問故意與否,順序顛倒就會被選項牽走。

新舊法混淆

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寫成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解毒劑 刑法§1 後段: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同受罪刑法定拘束,適用行為時法;刑法§2 II 適用裁判時法的,是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真題解剖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有關假釋之要件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受刑人須受徒刑之執行而具有悛悔實據者
(B) 假釋以執行徒刑的受刑人為限,死刑、拘役、罰金等,均不能適用假釋的規定
✓ (C) 無期徒刑須逾 20 年,有期徒刑須執行滿 6 個月而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D) 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嗣後如於 5 年內再故意犯罪者,不能諭知緩刑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是應選的錯誤肢: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是逾 25 年;20 年是假釋後「以已執行論」的觀察期(刑法§79 I),出題人把兩個數字對調。選項其餘部分全部貼著刑法§77 寫。
  • (A) 對:刑法§77 I 開頭的白話重述。
  • (B) 對:條文明定受徒刑之執行—死刑無從假釋,拘役、罰金非徒刑。
  • (D) 相對可接受:前段是刑法§79 I 原文;後段對應刑法§74 I ②,只是漏了「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寫得比較粗。一試選相對最錯的那一個。

秒殺 假釋題先掃數字—25 與 20 對調是這一站的第一號陷阱。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對於無期徒刑假釋後滿 20 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未執行之刑,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B) 嗣後如於 5 年以內故意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不能宣告緩刑
(C) 如於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D)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者,其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是應選的錯誤肢:假釋期滿的效果是「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刑法§79 I)—視同關完,執行紀錄都在;「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是緩刑期滿的效果(刑法§76)。
  • (B) 對:以已執行論=執行完畢,落入刑法§74 I ② 的五年排除窗口,不得宣告緩刑。
  • (C) 對:同一條邏輯接刑法§47 I,累犯成立。(B)、(C) 正是「以已執行論」的兩個下游效果,出題人用正確肢幫你把體系圖畫好了。
  • (D) 對:刑法§79 II 前段;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不在此限。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以現行條文重解)

甲因案入監服刑,經提報假釋出獄,於何種情境下,其假釋應被撤銷?

✓ (A) 甲於假釋中故意犯罪,甫於假釋期滿後,受有期徒刑 3 年宣告確定
(B) 甲於假釋中犯殺人罪,於假釋期滿前,受死刑之宣告確定
(C) 甲於假釋期滿後故意犯罪,受無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D) 甲於假釋中駕車不慎撞死人,受有期徒刑 10 月之宣告確定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假釋中故意犯罪,且受 3 年(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該當刑法§78 I。判決確定落在假釋期滿之後沒關係—刑法§78 III 明定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都可以撤銷,只有假釋期滿逾三年才關門;且依刑法§79 I 但書,這種撤銷不受期滿「以已執行論」的保護。
  • (B) 不撤銷:受死刑之宣告確定,非刑法§78 I「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文義所及(考選部未公布理由,本書的讀法見 b16)。
  • (C) 不撤銷:假釋期滿後才犯罪,不是「假釋中」,撤銷無從發動—那是累犯(刑法§47)要處理的事。
  • (D) 不撤銷:駕車不慎是過失,非「因故意更犯罪」。

秒殺 撤銷假釋依序問三件事:假釋中犯的嗎?故意嗎?逾六月徒刑確定且還在時限內嗎?

應試策略

  • 這一站歷屆全是選擇題,問的清一色是要件辨識,沒有涵攝、沒有計算式、沒有學說之爭,是純條文精度的戰場。b8、b9、b11 三張表背到反射,歷屆題全解。
  • 它常常不是主角,而是累犯題的供血者:歷屆有兩題整題其實在考累犯,假釋只負責提供「前罪算不算執行完畢」這個前提。看到「五年以內故意再犯」先回頭確認前罪是怎麼結束的。
  • 刑法§77 II 的三種不得假釋情形(執行未滿六個月、特定重罪累犯於五年內再犯重罪、性侵害罪犯經鑑定評估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在歷屆只當過正確肢,背了就是送分。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一站近五年沒有再出現,但沉寂不等於退場:民國 111 年撤銷假釋改成二階制、民國 115 年撤銷後的殘刑執行整組重寫,兩波修法都落在它正中央。修法點回歸命題,向來是一試補新血的常見動作。
  • 如果它再出題,最省事的題材就是新制三階再假釋年限與舊制(滿二十五年、全部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他刑)的對照:這個對照本身就是一題。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死刑確定為什麼不撤銷假釋,官方沒說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的 (B):假釋中犯殺人罪、受死刑之宣告確定。條文面看得出來的只有一句,死刑不是「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至於為什麼立法上不必撤銷,本書的讀法是死刑定讞後再撤銷假釋執行殘刑已無實益;這是我們的推想,不是官方解析。

考場怎麼辦 考場只用得上文義那一層:先比對宣告刑的種類與刑度,不要花時間想立法理由。

同一題的 (D) 在流通版本裡尾端黏了另一個情境

尾端黏著「假釋中犯強盜罪、期滿後五年始受八年徒刑判決確定」一段,看起來是選項殘缺後的黏接。就算把它當成獨立情境,依刑法§78 III 但書(假釋期滿逾三年)也不得撤銷,正好是 (A) 的對照組,一併記下不吃虧。

考場怎麼辦 遇到選項讀起來像兩題黏在一起,先各自判斷,再挑與題幹問法相符的那個。

官方答案的選項本身寫得粗,也照樣是正確肢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的 (D) 少寫了「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這個要件,嚴格說並不精確,但它仍被列為正確肢。

考場怎麼辦 一試要的是相對最錯,不是絕對正確;四個選項排完序再下筆。

申論裡它坐哪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申論沒有出現過。因此這一站不提供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假釋是執行階段的制度,離申論最愛的構成要件—違法—罪責主戰場遠;要練申論,把它當成累犯題的前提,到「累犯」那一站去練。

修法警示

民國 115 年 3 月 13 日修正公布

增訂刑法§78-1、§78-2,並同步修正刑法§79-1:撤銷假釋後的殘刑執行整組重寫。

影響: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依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的宣告刑輕重,分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三階可再報請假釋;有期徒刑的殘刑,十年以下者關滿再接續執行他刑(不合併計算),逾十年者執行滿十年後回到刑法§77 I 的一般軌道。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的選項 A 描述舊制(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者,無期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當年是正確肢;它依附的舊條文已被刑法§78-1、§78-2 取代。做舊題請用現行條文重標正誤。

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

刑法§276 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的加重規定。

影響: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裡的罪名,今日就是過失致死。

舊題要重解:罪名皮換了,這一站的考點不受影響,過失就是過不了故意之門。

修法警示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修正公布

刑法§78 撤銷假釋改為二階制。修正前的內容為本書依修法年代與版本註記重建,未逐字核對舊條文:舊制為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應撤銷,沒有裁量空間。

影響:現行法多了一層裁量: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須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才得撤銷。

舊題要重解:這一站歷屆九題全部出在民國 111 年修法之前。練舊題的正確姿勢:用題目練辨識框架,用現行條文校正答案。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77 條(假釋之要件) 三個實體門檻加一個程序:無期逾 25 年/有期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程序是監獄報請法務部,不是法院裁定。第二項是不得假釋的名單。

刑法第 78 條(假釋之撤銷) 現行是二階制:逾六月徒刑宣告確定則應撤銷;緩刑或六月以下之宣告,有再入監執行必要才得撤銷。入口只有一個—「假釋中」加「因故意更犯罪」。

刑法第 79 條(假釋期滿之效果) 兩件事:期滿效果是視同執行完畢,不是宣告失效;以及假釋期間的碼表暫停規則—另被關的日子不算入假釋期,但事後獲不起訴或無罪確定的羈押期間要還給你。

刑法第 79-1 條(合併執行之假釋) 記到第一、二項即可,其餘處理合併計算後的假釋期間,超出歷屆命題射程。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的選項 B 就是第一項的改寫。

刑法第 78-1 條(撤銷假釋後之無期徒刑執行) 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不再是一關到底:依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的宣告刑輕重,分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三階,可再報請假釋。

刑法第 78-2 條(撤銷假釋後之有期徒刑殘刑執行) 有期徒刑撤銷假釋的殘刑:十年以下者關滿再接續執行他刑,不合併計算;逾十年者執行滿十年後,回到刑法§77 I 的一般假釋軌道。

刑法第 93 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第 2 項 出獄不等於自由,殘刑期間有人看著。

刑法第 44 條(易刑之效力) 與假釋期滿同一句話:以已執行論=視同執行完畢,接得上累犯。

刑法第 47 條(累犯)第 1 項 假釋這一站的下游:它要的「執行完畢」,正是假釋期滿以已執行論所提供的。

刑法第 76 條(緩刑之效力) 整個宣告消滅,不是視同關完—所以接不上累犯。

刑法第 74 條(緩刑要件)第 1 項 第二款的五年窗口,是假釋期滿以已執行論的另一個下游。

刑法第 1 條(罪刑法定原則)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同受罪刑法定拘束,適用行為時法。

刑法第 2 條第 1、2 項 適用裁判時法的只有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這一組加上刑法§1,是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8 題(性侵害罪犯強制治療)的解題鑰匙。

來源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8 題,配角:整題的戰場是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的新舊法適用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整題就在考這一站;考選部公布答案:C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整題就在考這一站;考選部公布答案:D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3 題,整題就在考這一站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配角:整題在考累犯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整題就在考這一站;考選部公布答案:A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整題就在考這一站;考選部公布答案:A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配角:整題在考執行完畢的認定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整題就在考這一站

二試申論:歷屆沒有出現過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第 1、2、44、47、74、76、77、78、78-1、78-2、79、79-1、93 條)

這一站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不憑記憶引用任何裁判字號

三扇門讀完了,你手上有三種不同的「出去」。現在把它們排成一列,問同一個問題:這個人,到底算不算被國家執行過刑?前面三站各自給了答案,散在三個地方;這一站就是那張驗收表。它還會把你送回這一章的第二站,因為加重動到的是哪一階,正是選擇題年年設誘的地方,而你早就走過那條階梯了。

上一個考點

緩刑

下一個考點

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