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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

先驗門再談謊:具結沒生效,說謊也不成偽證罪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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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哪個字,往哪邊走

往偽證罪走
具結 證人/鑑定人/通譯 審判中、偵查中 與記憶不符
先停,門可能沒過
被告 警詢 未具結 未滿十六歲 未告知得拒絕證言 記憶不清 判決未受影響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法院和檢察官沒有讀心術,真相只能靠人講的話拼。偽證罪保護的不是被謊話害到的人,是國家發現真實的能力。

所以正犯只能是親自具結陳述的人,旁人上限是教唆或幫助。

所以同一案件內反覆說謊,依實務見解仍只成立一個偽證罪(對立見解見 b13)。

判斷路徑

誰、在哪裡說的?

限證人、鑑定人、通譯,在審判時或偵查時。被告為自己脫罪說謊不成立;警詢不算。『審判時』不以刑事審判為限,民事審判也在內。

這個結,具得有效嗎?

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不解具結意義者,不得令其具結,縱令具結亦無效;有自證己罪之虞而未告知得拒絕證言,具結亦無效。門沒過就不成罪。

話違背他自己的記憶嗎?

以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限,且跟記憶比、不跟事實比;記憶不清誤述、個人意見都不算。

對的人+對的場合+有效具結+違背記憶

缺一塊就不成罪;拼齊了,法院有沒有真的被騙都不影響,抽象危險犯,話說完即既遂。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國家要真相
偵審靠證言拼真相,說謊直接侵蝕審判機能。
不該逼人自證己罪
證人講真話可能把自己送進去,法律先給他拒絕證言的出口。

錯誤成本這樣分:程序沒做對就錯歸國家,具結無效、不成罪;程序做對,風險才落回證人。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董事丙在總經理甲哭求下,偵查中具結證稱甲不知情;實則丙明知甲知情。丙成立何罪?200 字內。

照 b3 三問走一遍;被哭求的動機留最後一句,不阻卻故意。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丙是證人不是被告,我確認了。
  • 『具結』我引進答案了,沒略過。
  • 虛偽跟丙自己的記憶比,不跟客觀事實比。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的是順序:門先驗完,才輪到『他說謊了嗎』。回頭路只有一條: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接著讀 → 誣告罪 偽證是被傳來說謊,誣告是主動去告。

界線實測對照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偽證罪成不成立

門過了門沒過,本罪不成立
主體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為自己脫罪而虛偽陳述,他不是證人,無具結義務
場合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檢察官偵查時;『審判時』不以刑事審判為限,民事等其他案件之審判亦包含在內警詢中說謊:不在本罪的場合內
具結依法有效具結,供前或供後皆可根本未具結;未滿十六歲依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不得令其具結,縱令具結亦無效;有自證己罪之虞而未告知得拒絕證言,具結無效
虛偽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所述與自己的記憶相違背記憶不清致與事實不符;依個人意見所作之判斷;證述與客觀真實不符而稱『忘記了』的消極隱瞞
危險抽象危險犯,陳述完畢即該當(這一列沒有出局事由)「判決未受影響、證言未被法院採納所以不成立」是誘答,不是免責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具結門陷阱

讓具結悄悄失效,再誘你答成立:15 歲證人被令具結(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未告知得拒絕證言(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根本沒具結(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解毒劑 先驗具結年齡與告知義務,再談他說了什麼謊。

T2 虛偽定義陷阱

用客觀說、結果犯來誘答:記憶不清算不算偽證(102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個人意見的判斷算不算(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證言沒被採納是不是就不成立(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解毒劑 虛偽跟記憶比;抽象危險犯,陳述完畢即該當。

T3 己手犯結構陷阱

給錯共犯身分:把親自具結說謊的人標成幫助犯(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寫成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律師教唆說成正當業務行使(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解毒劑 親自具結陳述者是正犯;旁人上限教唆或幫助;職業身分不是護身符。

T4 罪數與鄰罪陷阱

用審級數、被告數灌罪數,或混淆家族罪名與減免制度:一審二審各說一次是幾罪(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能不能用中止犯減免(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被偽證害到的人能不能告訴(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解毒劑 法益一個就是一罪;回頭路只有刑法第 172 條自白減免;被害人是國家。

真題解剖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

甲在擔任證人時,因為自己的記憶不清而在法庭上作出與事實不符之陳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成立偽證罪,因為欠缺偽證故意
(B) 只要所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甲即可成立偽證罪
(C) 甲成立隱匿刑事證據罪
(D) 甲成立誣告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虛偽與否跟自己的記憶比,不跟客觀事實比。記憶不清而誤述,欠缺「明知與記憶相悖仍陳述」的故意。
  • (B) 錯:客觀說的誘餌。採客觀說等於把每個記錯事情的證人都變成犯罪人。
  • (C) 錯:湮滅證據罪處理的是實體證據,且以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為限,口頭陳述不在其中。
  • (D) 錯:誣告要有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主動申告;被傳喚作證答話不是申告。
  • (考選部公布的是答案本身,不含理由;以上四段理由為本書重建。)

秒殺 題幹見『記憶不清』,直接找「不成立+欠缺故意」的選項。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關於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
✓ (B) 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 168 條之罪
(C) 刑法第 168 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 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 168 條之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應選:具結門。證人有自證己罪之虞時,法官應告以得拒絕證言;未告知即令其具結,具結無效,本罪的前提崩塌。
  • (A) 錯:主體門。被告不是證人、無具結義務;為自己脫罪的謊話是防禦行為。
  • (C) 錯:危險門。抽象危險犯,陳述完畢危險即該當,判決有沒有被帶偏不影響成罪。
  • (D) 錯:具結門。未具結就是門沒過;程序面同步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證言連證據能力都沒有。
  • (考選部公布的是答案本身,不含理由;以上四段理由為本書重建。)

秒殺 四個選項各踩一道門,把主體、場合、具結、危險默想一遍,答案自己浮出來。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甲目睹乙、丙二人強盜丁,檢察官將乙、丙犯強盜罪案件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傳喚甲作證時,甲具結後虛偽陳述丁是自願贈與乙、丙二人財物而無強盜事實,本案上訴二審後,二審法院再度傳喚甲作證時,甲仍為相同之虛偽陳述。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偽證之對象各為乙、丙,故甲在第一審、第二審之偽證行為共成立四個偽證罪
(B) 甲在第一審、第二審之偽證行為各僅成立一個偽證罪,共成立兩個偽證罪
✓ (C) 甲在第一審、第二審之偽證行為僅成立一個偽證罪
(D) 甲在第一審及第二審之偽證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同種想像競合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核心一句:偽證罪保護的是國家司法權,不是乙、丙的個人法益。同一案件不管替幾個被告圓謊、跨幾個審級說幾次,審判機能只被侵害一個。
  • (A) 把被告人數當法益數;(B) 把審級數當罪數;(D) 想像競合要「一行為」,兩次到庭兩次具結不是一行為,實務逕以同一法益評價為一罪,不繞想像競合。
  • 互相印證: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官方也把「同一案件先後於檢察官、地院、高院偽證,成立一個偽證罪」列為正確敘述。
  • (考選部公布的是答案本身,不含理由;上述理由為本書重建。)

秒殺 同一案件、問偽證罪數,選罪數最少的那個。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每一題官方認定的正確敘述是什麼

題號考選部公布答案一句話帶走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D偵查中受訊問但未具結而說謊:偽證(未具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筆錄照實記下你說的話)、湮滅證據(不是實體證據)都不成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B親自具結虛偽陳述的乙是偽證正犯,標成幫助犯是錯的;教唆的被告甲論教唆偽證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C、D同一案件多次偽證=一罪、一狀誣告三人=一誣告罪,這兩句對;C、D 兩句罪數敘述官方認定錯誤(見 b13)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C具結後虛偽陳述、經檢察官叮囑而坦承:沒有中止犯的適用,走刑法第 172 條自白減免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A被誣告人是誣告罪的直接被害人,得提告訴;偽證罪的被害人是國家,個人不得告訴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B依個人意見所作之判斷不是虛偽陳述;稱『忘記了』的消極隱瞞不該當;不以證言被採納為必要;民事審判也算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D律師教唆證人偽證不是正當業務行使,成立教唆偽證罪;被告教唆他人為自己偽證亦成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B頂替與同次具結偽證=一行為想像競合,從偽證罪處斷;未告知得拒絕證言則具結無效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C己手犯那幾句全對,錯的是「審判時專指刑事審判」,民事審判也在內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C15 歲證人不得令其具結,縱令具結亦不生效力,不成立本罪;偽證罪沒有間接正犯

秒殺法

題幹見『記憶不清』:直接找「不成立+欠缺故意」。;同一案件、問偽證罪數:選罪數最少的那個。;四個選項各踩一道門:把主體、場合、具結、虛偽默想一遍。;看到被告在說謊、看到警詢:先想不成立,別急著找罪名。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法益只有一個所以一罪」不能無限外推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裡,「同一案件先後於檢察官、地院、高院偽證,成立一個偽證罪」與「一狀誣告三人只成立一個誣告罪」被官方列為正確敘述;但同一題的「一狀同時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與懲戒處分,僅成立一個誣告罪」「偽造證據後持以告發,僅成立一個誣告罪」兩句,官方認定為錯誤。

考場怎麼辦 把「一罪」的射程限縮在有官方答案背書的那一句:同一案件內的反覆偽證。跨到誣告罪的罪數,是另一套判準。

實務一罪這件事,可查證到什麼程度

同一案件多次具結偽證成立一罪,有兩個一試官方答案背書(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這件事本身可查證。至於學理上的對立見解、以及二試要怎麼站隊,屬於本書的教練判斷,見 b14。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站實務:問罪數就往「同一案件=一個偽證罪」收,不要自己加戲。
  • 二試要站隊:題目寫『依實務見解』就直接一罪;沒有指定就兩說並陳,最後採實務收尾。
  • 理由句可以背:偽證罪保護國家司法權之單一法益,同一案件內之反覆虛偽陳述仍僅侵害一個法益,應為包括之評價。
  • 對立見解長這樣:每次具結各自獨立擔保一次陳述,應各自成罪、數罪併罰。學理上有這條路,但本考點沒有官方答案背書。
  • 偽證與頂替、誣告併存時,先數行為數再決定想像競合或併罰:這一步的判準在 b11 那兩列有官方答案背書。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妨害司法的動作,落到哪個罪名

行為罪名關鍵區辨
具結後就案情重要事項說謊偽證(刑法第 168 條)家族裡要具結的那一個;刑度最重,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申告不實誣告(刑法第 169 條)主動去告,不是被動作證
冒充犯人頂罪、藏匿犯人藏匿人犯及頂替(刑法第 164 條)對象是『人』
偽造、變造、湮滅、隱匿他人刑案證據湮滅證據(刑法第 165 條)對象是實體證據,且以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為限
使公務員把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 214 條)以公務員無實質審查權為前提;對訊問筆錄說謊不算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偽證在申論裡多半不是主角,是複合案例的收尾件,頂替案、行賄案、公司護航案裡「那個出庭說謊的人」。偶爾它自己就是整棟樓:程序交錯型巨題把訊問程序合法性、具結效力、罪數、自白減免串成一條(原題事實見 b21 第二件皮)。

當次考點時
約佔 8 到 12 分,寫 200 到 300 字、4 到 6 分鐘:正犯過門 2 到 3 句、教唆者 1 到 2 句、罪數與競合 1 到 2 句
當主考點時
每小題配分就是時間表:30 分約 11 分鐘、15 分約 6 分鐘、10 分約 4 分鐘

偽證當次考點時,不要把每道門都展開成論文:挑題目動手腳的那一兩道門寫深,其他門一句話過門。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A 型

多人案例裡的偽證收尾段(頂替、行賄、護航案中那個出庭說謊的人)

  1. 定位正犯:誰親自具結、誰虛偽陳述,己手犯,只有這個人能當正犯。
  2. 過門:場合(審判或偵查)→ 主體(證人)→ 具結(題目有寫具結就要引用,沒寫就補一句假設)→ 事項(案情有重要關係)→ 虛偽(跟記憶比)與故意。
  3. 具結有效性伏擊檢查:說謊內容若涉及自己犯罪,有自證己罪之虞;未告知得拒絕證言則具結無效、本罪不成立。題目明示已諭知就正常成罪;題目沉默時,點一句「設具結程序合法」再往下走。
  4. 共犯段:唆使的人論教唆偽證(被告為自己教唆、律師教唆都成立);只提供方便的論幫助。
  5. 罪數段:同一案件多次具結,實務一罪;與頂替、誣告的關係先數行為數:同次到庭一面頂替一面具結陳述是一行為,想像競合從偽證罪處斷;先冒名應訊、後另日到庭作證是數行為。
B 型

程序交錯巨題(偽證×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式)

  1. 先答訊問程序合法性:這個程序到底能不能訊問證人。
  2. 再答具結有效性:程序不合法時具結是否無效、本罪前提還在不在;有兩說就展開。
  3. 再答罪數:偵查加上歷審的多次偽證怎麼算;誣告與偽證的關係。
  4. 收尾刑法第 172 條: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注意是自白不是中止。設問若問到陳述任意性,回證據法答。
共通紀律

設問動詞決定文體

  1. 問「應如何論罪」就把每個人走完模板;問「是否成立偽證罪」就只答成立與否,不要把全案罪名倒出來。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定位親自具結陳述的人是正犯,並點出己手犯(排除共同正犯與間接正犯)。
  2. 逐門涵攝,具結要件明白引用,題目有寫具結就一定要用。
  3. 虛偽陳述採主觀說,而且帶理由,不是只丟結論。
  4. 具結有效性檢查:十六歲門檻、自證己罪的告知義務。
  5. 唆使的人論教唆偽證(含被告為自己教唆、律師教唆)。
  6. 罪數:同一案件多次偽證依實務為一罪,兩說並陳。
  7. 與頂替、誣告的競合:先數行為數,再定想像競合或併罰。
  8. 刑法第 172 條自白減免收尾:有自白事實就要檢查,並區辨它不是中止犯。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漏引具結 寫成「丙作偽證,在檢察官面前說謊」,題目明寫具結卻不引用,成立要件根本沒搭起來。
把被告說謊寫成偽證 被告不是證人,防禦性的謊言不成罪;主體那一關直接翻車。
罪數只給結論 不寫法益論證、不交代行為數:罪數段的分全在理由句上。
共犯身分亂套 己手犯寫成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或漏掉教唆的人:唆使作證的往往才是題目主角。
高分卷長這樣 具結有引用;主觀說有理由;罪數兩說並陳、採實務收尾;教唆鏈完整;刑法第 172 條有檢查。這五件齊了,這一段就滿裝。

變形軸

共犯軸

  • 教唆犯:被告本人、律師、親友都可能是教唆者,正犯永遠只有具結的那個人。
  • 故意:主觀說把虛偽與故意焊在一起,攻其一即動其二。

鄰罪軸

  • 誣告:主動去告,對比被傳來說謊。
  • 頂替:同次具結時是想像競合。
  • 湮滅證據:以實體證據為限。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對訊問筆錄說謊不成立。

程序軸

  • 具結與告知義務走完,才輪到實體:未告知得拒絕證言=具結無效=偽證不成立。
  • 同一道門的另一面是證據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證言無證據能力。

減免軸

  • 刑法第 172 條: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 中止犯:陳述完畢即既遂,沒有中止的空間。

命題創新都發生在軸的交叉點:有的題疊了教唆+頂替+具結告知+想像競合,有的疊了誣告+罪數+自白減免+任意性。疊層題不要慌,每一層都是你練過的單卡。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證人+偵審場合+有效具結+違背記憶之陳述→偽證罪;唆使者→教唆偽證;同一案件多次→實務一罪。

頂替作證皮

丙替乙頂罪,先向警方自承犯案,再於偵查、審理中具結證稱自己犯案(原題事實取自 109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與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向警方冒充=頂替,警詢無具結所以沒有偽證問題;偵審具結自承犯案→逐門過一遍;伏擊點在自承犯案有自證己罪之虞,題目對告知程序沉默時要點一句;頂替與偽證先數行為數再定競合;乙論教唆頂替加教唆偽證。

連環誣告皮

甲誣告乙販毒,為了圓謊又以證人身分歷審具結偽證,最後在檢察官曉諭法定減免規定後吐實(原題事實取自 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80 分)。

先答準備程序能否訊問證人、具結是否有效,不可跳過程序層直接論罪;同案多次偽證依實務一罪;誣告與偽證是數行為;以法定減免規定曉諭而吐實,是合法偵查作為;裁判確定前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公司護航皮

董事丙為挽救公司,在偵查中具結證稱經理甲不知情(原題事實取自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具結題目有寫就必引;主觀說(丙明知甲知情);動機不阻卻故意→偽證罪成立;行有餘力再檢查競合。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規範段(主觀說、己手犯、法益一罪)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丙在審判長諭知拒絕證言權後仍供前具結」「甲明知乙是買毒而非賣毒」,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題目沒動手腳的門,一句話過門,別逐門寫小論文。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刑法第 168 條全文,並逐門點名。
  • 寫出採分點清單(b18)裡的八點中至少七點。
  • 口述三個為什麼:同一案件跨審級偽證為何一罪、被告說謊為何不成立、為何沒有共同正犯,每個都要講到法益或己手犯。
  • 三件事實皮(b21)挑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50 字內擬答,再過一次 b6 的檢核。
  • 四型誘答(b9)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罪數兩說各一句、二試操作策略一句,並說得出「實務立場有一試官方答案背書」這個可靠程度事實。

這個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其嚴重,通過它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達標。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 一句條文五道門:場合、主體、事項、具結、虛偽。(現行版;沿革欄查無逐條修正記錄,這是沿革資料闕如,不是修法年。)

刑法第 172 條(偽證、誣告自白減免) 本罪不罰未遂、陳述完畢即既遂,回頭路只有這條: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是必減免(規定寫的是「減輕或免除」,不是「得減」)。

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 誣告是主動去告,偽證是被傳來作證後說謊—最常跟本罪連環出現的鄰罪。

刑法第 28 條、第 29 條、第 30 條(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己手犯結構全靠這三條運轉:正犯只能是親自具結陳述的人,旁人上限是教唆或幫助,不能成立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三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應命具結與例外) 具結門的正面:本文命證人應具結,但書列出兩種不得令其具結的人;第二項課予法官告知義務。(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拒絕證言) 自證己罪之虞的出口。有這個情形而未受告知即具結,具結無效,偽證罪的前提不成立。(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187 條(具結程序) 具結怎麼做的程序面規定。(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未具結的證據效果) 同一道門的另一面:實體面是偽證罪不成立,程序面是證言沒有證據能力。(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刑法第 164 條、第 165 條、第 214 條(家族鄰罪) 頂替看的是人,湮滅證據看的是實體證據且以他人刑案為限,登載不實以公務員無實質審查權為前提。(三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14、69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19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19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8 年司法官二試(25 分,次考點);102 年律師二試(30 分,主考點);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80 分,主考點);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30 分,次考點);109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100 分,次考點)。

條文逐字引自法規現行版本:中華民國刑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訴訟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實務見解的來源方式: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所有實務立場均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註年份題號,不憑記憶引用字號。

給分面(採分點、高低分分水嶺、時間與配分劑量)全部是本書的教練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相關區塊已掛 我們的推估眉標。

本考點的歷屆考過的紀錄範圍為民國 98 年至 112 年。

上一節的人是被傳喚來的,坐上證人席才開始說謊。下一節的人是自己走進去的,沒人叫他,他主動去告。同一批謊言,一個被動、一個主動,而考卷幾乎不會只考一個:先去告、再出庭圓謊,這個劇本在申論裡反覆出現。分開讀,你會把組合題答完上半場就交卷。

上一個考點

湮滅刑事證據

下一個考點

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