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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2 次

偽造信用卡

先分卡的真假,再分卡體與簽帳單,罪名就定了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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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閱讀:

被動手腳的是哪一個?

卡本身是假的
偽造悠遊卡 變造磁條 資料轉錄到廢卡 儲值卡/金融卡
卡是真的
盜刷 撿到他人信用卡 冒充合法持卡人
假的是那張紙
簽帳單冒簽持卡人姓名 卡背簽 A 名 交給店員

先問卡的真假,再問簽了什麼;一案可同時踩到不只一條。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保護的不是那張塑膠片,是卡裡那筆能刷出錢的電磁紀錄。

沒有專條,卡就得在偽造有價證券與準文書之間硬挑一個抽屜,同一種行為換個抽屜差好幾年。刑法§201-1 就是為支付工具開的;代價是射程以卡與卡內紀錄為限,冒簽簽帳單不在這條裡。

判斷路徑

卡是真的還是假的?

偽造、變造過才進這條;真卡盜刷,本條缺席。

假的是卡體還是那張紙?

卡體=磁條或晶片裡的紀錄;紙上冒簽持卡人姓名=偽造私文書,交店員=行使。

他是做卡的還是用卡的?

偽造、變造在第 1 項,刑度重;持偽卡刷、收受、交付於人在第 2 項。第 1 項與第 2 項的收受、交付,都以有意圖供行使之用者為限。

有沒有人被騙走東西?

店家誤信而交出商品=詐欺取財;罪數怎麼算是申論的事(b14)。

卡假→§201-1;單假→§210;卡真→§339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看外觀像什麼
像錢、像證券、像車票,就往重罪抽屜塞:三年起跳。
看實際靠什麼付錢
悠遊卡再像車票,本質是可加值扣款的電磁紀錄物,專條優先適用。

在分配刑度的重量:綁外觀,還是綁功能。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限時 5 分鐘

甲盜刷乙的信用卡買皮包,在簽帳單冒簽乙的名字,老闆沒核對簽名。三句話寫完:卡真假/各物成立什麼罪/誰被騙走東西。

一句一物,每句指名條文。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公布答案與逐項解剖在 b10。

  • 卡是真的,所以我全篇沒寫出偽造信用卡罪。
  • 簽帳單冒簽單獨寫成偽造私文書、交店員為行使,沒併進卡的罪名。
  • 我寫出老闆因誤信交付皮包;他沒核對簽名,不代表沒陷於錯誤。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下的是九成的輸贏:先分卡真假,再分假的是卡體還是那張紙,罪名就定了;後面的共犯、罪數、沒收都往這地基疊。

接著讀 → 偽造有價證券 升格誘答最愛的原料。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東西被動了手腳,落到哪一條(只比定性,不比罪數)

被動手腳的是什麼罪名條文位置
卡片本體(磁條/晶片內的紀錄):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悠遊卡)偽造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刑法§201-1 第 1 項
偽卡被拿去刷、收受、交給別人行使/收受/交付刑法§201-1 第 2 項
簽帳單(冒簽持卡人姓名)偽造私文書→行使刑法§210、§216
什麼都沒被偽造(真卡盜刷)詐欺取財(簽帳單冒簽另論文書罪)刑法§339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升格誘答

把信用卡、悠遊卡升格成有價證券、通用貨幣、往來客票。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就用 A(偽造通用貨幣)、B(偽造有價證券)、D(偽造往來客票)三面包夾。

解毒劑 支付工具電磁紀錄物有專條刑法§201-1;悠遊卡再像車票,本質是儲值卡。

T2 盜刷偷渡

真卡盜刷的案子配上偽造卡罪選項,賭你看到信用卡就選刑法§201-1。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的 B、D 就是這一型。

解毒劑 卡是真的就沒有偽造卡可言,先問卡的真假。

T3 標籤陷阱

選項把條號與罪名亂配。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的 C,把刑法§219(沒收之特例)寫成行使偽造署押罪。

解毒劑 記住三個號碼的真身:刑法§217 偽造署押是罪名、刑法§219 是沒收規定、刑法§201-1 罰卡體不罰冒簽。

真題解剖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臺北捷運悠遊卡,依刑法甲應如何論罪?

(A) 第 195 條偽造通用貨幣罪
(B) 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 (C) 第 201 條之 1 偽造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罪
(D) 第 203 條偽造往來客票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應選:悠遊卡是靠卡內電磁紀錄扣款的儲值票卡,落在刑法§201-1 第 1 項所稱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偽造即成立本條。
  • (A) 不選:悠遊卡能付錢但不是通用貨幣—通貨指國家發行、有強制流通力的貨幣。
  • (B) 不選:悠遊卡不表彰獨立財產權利之證券性質,不是有價證券。
  • (D) 不選:最強干擾項。悠遊卡確實拿來搭車,長得最像往來客票;但其本質是可反覆加值扣款的電磁紀錄物,刑法§201-1 為專門規定,優先於刑法§203。

秒殺 看到悠遊卡、儲值卡、金融卡被偽造,直接找有電磁紀錄物字樣的選項。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甲盜刷乙的信用卡購買皮包,甲在簽帳單上偽造乙的簽名,老闆丙沒有核對該簽名是否與卡片後面的簽名相符。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
(B) 甲成立刑法第 201 條之 1 偽造信用卡罪
(C) 甲成立刑法第 219 條行使偽造署押罪
(D) 甲成立刑法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甲冒充合法持卡人刷卡,使店家陷於錯誤而交付皮包,成立詐欺取財。店家沒核對簽名不等於沒有陷於錯誤—被害人有疏失,不阻卻詐術與錯誤之因果。
  • (B) 不選:卡是乙的真卡,甲從頭到尾沒有偽造任何電磁紀錄物,刑法§201-1 出局。
  • (C) 不選:雙重錯誤。刑法§219 是偽造署押的沒收規定,不是罪名;且冒簽簽帳單已構成偽造私文書,署押偽造為其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 (D) 不選:簽帳單是記載交易意思之私文書,不是有價證券;信用卡本體也不是,何況它還是真卡。
  • 延伸一步(二試視角):甲冒簽簽帳單並交付店員,另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想像競合從一重—一試選項沒給這個組合,二試就是要自己寫出來的完整版。

秒殺 題幹寫盜刷加冒簽,就是卡真單假的世界,選項裡只有詐欺是對的敘述。

秒殺法

偽造的是卡,就找選項裡有電磁紀錄物字樣的那一個;題幹寫盜刷加冒簽,先把偽造信用卡罪刪掉。

應試策略

  • 一試方向:這個考點的選擇題考過的紀錄都落在要件辨識,不考計算、不考程序,只考這東西被動了手腳成立哪一條。先問卡真假就能過濾大半選項。
  • 罪名辨識這一層 20 年沒變過,變的是掛在上面的分工結構與程序考點。看到偽卡題先把分流表放好,再看今天要考哪條軸。
  • 二試設問清一色如何論處甲與乙、刑責各如何:多人分工加多次行為的罪責綜合題,站隊要表態並附理由。
  • 偽卡案常被拿來當綜合卷的事實皮:102 年就用同一個案子接上刑事訴訟法的考點,刑法段別戀戰。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個考點在申論裡不是配角,是整題的地基:兩個二試考過的紀錄都是多人分工加多次行為的罪責綜合題。定性寫錯,後面的吸收、競合、沒收全部蓋在錯的地基上。

25 分整題型(98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
約 22–25 分鐘:偽造者 8 分鐘、行使者 10 分鐘、罪數收尾 3 分鐘
綜合題刑法段(10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訴第 5 題)
約 28–33 分鐘:偽造者 8 分鐘、行使者 12 分鐘、沒收 5 分鐘
沒收段
三條對三物,是最好拿的一段,寧可先寫完沒收再回頭補罪數細節

定性爭議(專條與準私文書之爭)點到即止,不超過 3 行,它是入場券不是主菜。從一重的比較過程 2–3 行足矣,寫出比較基準是法定刑就收手,別當競合論文寫。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如何論處甲與乙/刑責各如何

多人分工加多次行為的偽卡案

  1. 分人:一人一大段(上游偽造者/下游行使者),不混寫。
  2. 分物定罪名:卡體→刑法§201-1 第 1 項;持偽卡刷→第 2 項;簽帳單冒簽→刑法§210、§216;騙得財物→刑法§339 第 1 項。每個客體各給一個罪名句。
  3. 共犯關係:犯意聯絡加行為分擔(功能支配)。分帳約定是共同正犯的旗語;單純交卡給人用、自己不參與後續,則有幫助犯(刑法§30)之爭:表態並給理由。
  4. 罪數三層:同一人偽造後交付或行使,後者為低度行為而被偽造吸收;一次刷卡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刑法§55)從一重;數次刷卡,逐次分析既未遂後,論數罪併罰或接續犯並給理由。
  5. 沒收收尾(題目有問才寫):偽卡→刑法§205;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刑法§219;犯罪所得→刑法§38-1,但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卡體偽造定性為刑法§201-1,不是刑法§201,也不是單純刑法§210。
  2. 簽帳單冒簽獨立拉出來寫:偽造私文書到行使(刑法§210→§216)。
  3. 真卡盜刷的辨識:沒有偽造卡可言,核心是詐欺。
  4. 偽造與行使、交付之間的高低度吸收關係要寫明。
  5. 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涵攝(分帳約定是犯意聯絡的旗語)。
  6. 多次刷卡逐次分析既遂與未遂,並就罪數表態(併罰或接續)。
  7. 一次刷卡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從一重,並點名重罪與比較基準。
  8. 沒收三件套各歸各位:刑法§205 偽卡、§219 署押、§38-1 犯罪所得。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罪名層一步定錯 開場一句甲偽造信用卡成立偽造文書罪,或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專條沒登場,後面吸收、競合全部蓋在錯的地基上。
人物混寫 甲乙的行為攪在同一段,一句他們都成立詐欺,共犯關係與各自罪數全沒了。
刷幾次寫一次 三次刷卡寫成乙多次刷卡成立詐欺罪,第二、三次的未遂與逐次行為的罪數,整包分數蒸發。
沒收忘記有專條 用刑法§38 泛泛帶過,不知道刑法§205 把信用卡明文寫進沒收,署押另有刑法§219。
高分卷長這樣 分人、分物、分次;每個客體一個罪名句;吸收與想像競合分層交代;共犯與罪數的表態都附理由;沒收逐物歸條。

變形軸

罪名辨識軸(選擇題最愛)

  • 偽造有價證券:升格誘答的原料:卡與簽帳單都不是有價證券
  • 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文書:簽帳單的家;也是專條增訂前卡體的舊解

案內結構軸(申論主戰場)

  •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上游偽造加下游行使怎麼算帳(分帳是共同正犯旗語)
  • 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幾次刷卡等於幾個行為;接續犯或數罪併罰

下游軸

  • 犯罪物沒收:刑法§205 偽卡、§219 署押、§38-1 所得,三條對三物

程序軸(綜合卷)

  • 準備程序:10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訴第 5 題把偽卡案直接當成刑事訴訟法考點的事實皮

出題人視角:偽卡案是劇本引擎。罪名辨識層 20 年沒變過,變的是掛在上面的分工結構與程序考點。看到偽卡題先把分流表放好,再看題目今天想考哪條軸。

同骨架三事實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先問卡真假 → 分物定罪名 → 分工算共犯 → 逐次算罪數

悠遊卡皮

甲偽造悠遊卡(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的事實)。

儲值卡之電磁紀錄物→刑法§201-1 第 1 項。變奏點:拿去搭捷運等於行使(第 2 項),加上對捷運公司之詐欺得利(刑法§339 第 2 項),想像競合。

盜刷真卡皮

甲撿到乙的真卡盜刷並冒簽簽帳單(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的事實)。

刑法§201-1 全程缺席;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216、§210)加詐欺取財(刑法§339 第 1 項),想像競合從一重。

偽卡工廠皮

上游批量偽造、下游持卡行使,事後分帳(98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的事實)。

刑法§201-1 第 1 項加第 2 項吸收,共同正犯(刑法§28),逐次刷卡既未遂,最後罪數表態。

反模板警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卡假就寫刑法§201-1 這種口訣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腔。規範段(專條兩項怎麼分工)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數百張廢棄磁條金融卡、同一日下午三個專櫃、卡背簽 A 名再於簽帳單冒簽,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2 分鐘內默寫分流表(客體、罪名、條文三欄)。
  • 寫出採分點清單(b15)中的至少七項。
  • 口述刑法§201-1 兩項各罰什麼行為、刑度誰重誰輕、吸收方向。
  • 從三件事實皮(b18)挑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50 字內擬答,並過得了 b6 的三條檢核。
  • 三型誘答(b9)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沒過怎麼辦:分流表寫錯回 b8 與 b10;共犯段空洞回 b14 第三步與 98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的骨架;罪數層次亂回 b14 第四步(先吸收、再想像競合、最後併罰);沒收漏條回 b21。本閘門是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法§201-1 與§201 最後修正公布:罰金數額調整,行為態樣未變動。

影響:罪名結構、客體範圍與刑度層級都沒動,舊題的定性結論照舊適用,只有罰金數額換算基準不同。

舊題要重解:不必重解,但引罰金數額時以現行條文為準。

民國 90 年 6 月 20 日

刑法§205 最後修正公布: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與其他相類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明文列入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影響:偽卡沒收有專條可用,不必繞道刑法§38。

舊題要重解:答沒收段時直接引刑法§205,別只寫刑法§38。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01 條之 1 第一項罰做卡(偽造、變造),第二項罰用卡、收卡、交卡。客體是電磁紀錄物—卡這個載體連同其中紀錄,冒簽簽帳單不在本條射程。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一語,把悠遊卡這類票卡也收了進來。

刑法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 三年起跳的重罪—所以誘答最愛把信用卡升格成有價證券。實務不採:信用卡與簽帳單都不是表彰財產權之有價證券。

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 簽帳單上冒簽持卡人姓名,是以他人名義製作表示交易意思之私文書。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文書) 把冒簽好的簽帳單交給店員,就是行使。

刑法第 217 條(偽造署押) 卡背冒簽持卡人姓名走這裡;但署押偽造若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刑法第 220 條(準文書) 刑法§201-1 增訂前,偽造信用卡究屬有價證券或準私文書曾有爭議;專條增訂後,卡體偽造以刑法§201-1 為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刑法第 205 條(沒收物) 信用卡三個字直接寫在條文裡—偽卡沒收有專條,不用繞道刑法§38。

刑法第 219 條(沒收之特例) 簽帳單上偽造的署押走這一條。它是沒收規定,不是罪名。

刑法第 38 條之 1(犯罪所得沒收) 刷來的商品若已發還店家,即不再宣告沒收。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一次刷卡同時觸犯行使偽造電磁紀錄物、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時的處理依據。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刷卡被拒、被識破時,逐次判斷既未遂的依據。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上游偽造者與下游行使者怎麼算帳的起點。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真卡盜刷案的主戰場;刷得財物走第一項,刷得利益(例如搭車)走第二項。

來源

選擇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主考點,要件辨識)

選擇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次考點,要件辨識)

申論題:98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主考點,整題 25 分)

申論題:10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訴第 5 題(主考點,綜合題 80 分,其中刑責與沒收兩段屬這個考點射程,其餘為刑事訴訟法考點)

這個考點考過的紀錄全在司法官卷,律師卷未見。

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引文逐字。

題目與答案:歷屆考題與考選部公布答案資料集;判分以公布答案為準。

實務見解: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立場均由公布答案反推或依通說歸納;給分面的判斷全屬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上一個考點

偽造貨幣

下一個考點

偽造往來客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