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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公文書
不背要件:考的是這份假文書該落在哪一條罪名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法院書記官謊稱代收罰金,收了錢再交出一張自己做的收據。他是公務員,文件也像公務文件,答案卻不是登載不實,分界只有一句話:他對這份文書有沒有製作權。
這一章在保什麼
這一章保護的不是那張紙,也不是被騙走的錢(那由詐欺處理),而是「掛著機關名義的文件可以被直接相信」。所以條文只要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反過來,被冒名的東西如果不是刑法上的文書,這一章就伸不進去。
公文書好用,是因為看到的人不必再查證:罰單上的違規事由、法院開的收據,收到就當真。
四個問題,走完就定位
這份文件掛誰的名義?
動手的人對這份文書有沒有製作權?
不實內容如果是公務員寫的,是誰讓他寫的?
這份文書被當真,有沒有可能損及公眾或他人?
偽造管冒名,登載管說謊
前者假的是名義人,後者名義是真的、假的是內容。
兩邊在分配什麼
分配的是誰承擔錯誤。把有權者的說謊留在登載不實,等於承認公務員的形式權限有效,代價是必須證明他「明知」,這個舉證難度由國家承擔;刑法第214條把責任推回申報的一般人,則是承認承辦人員審查能力有限。至於護照、學位證書這類證書被拉出來輕罰,是立法先做了取捨。
寫寫看
先自己寫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法院書記官向當事人謊稱可以代收罰金,收下款項後,交付一張自己製作的收據。他成立什麼罪?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偽造公文書(刑法第211條)與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
- 我有沒有先確認「代收罰金」是不是他的職務範圍—不是,就沒有製作權,落在偽造(刑法第211條)而非登載不實(刑法第213條)。
- 我有沒有把錢分開處理—款項是騙來的,不是基於職務持有,指向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不是公務侵占。
- 我有沒有被「收賄」帶走—收賄以與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為前提,代收罰金既然不是他的職務行為,這條就進不來。
你剛拿下什麼 你手上多了一條分界線(有沒有製作權)和一組文書分類(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這一章的題目幾乎都在相似罪名之間要你單選,認得出分界就夠用。
接著讀 → 公務員登載不實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把刑法第213條與第214條的主體分工拆到底、偽造私文書:名義人換成私人之後怎麼判斷、特種文書:哪些證書優先適用刑法第212條、共同正犯:一人下令、一人動手時的責任分擔、湮滅刑事證據:行政程序的文件為什麼進不了刑法第165條
秒殺法
先問名義,再問製作權:不是他職務上該做的文件,他碰了就是偽造;是他職務上該做的文件,他寫假才是登載不實。
這組事實落在哪一條
| 條號 | 動手的人 | 文書怎麼來的 |
|---|---|---|
| 偽造公文書(刑法第211條) | 對該文書沒有製作權的人,可能是一般人,也可能是做非其職務文件的公務員 | 冒公務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做出一份新的文書 |
| 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213條) | 對該文書有製作權的公務員 | 文書是他職務上所掌,明知不實仍登載 |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214條) | 一般人 | 自己不動手,以不實申報使承辦公務員登載於公文書 |
| 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0條) | 對該文書沒有製作權的人 | 文書掛私人名義;郵政儲金簿在實務上即屬私文書 |
| 偽造特種文書(刑法第212條) | 對該證書沒有製作權的人 | 護照、許可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的證書,原則上優先於刑法第210條、第211條適用 |
| 偽造公印(刑法第218條第1項) | 冒刻機關印章的人 | 對象是印章、印文本身,不是文書 |
本表只比一件事:依名義與製作權,該歸哪一條。
是不是刑法上的文書
- 投標用的標單
- 在他人簽收欄偽簽姓名
- 偽造完稅戳印
- 冒名印製的名片:就這一題而言,公布答案認為名片不是刑法上的文書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問「何者不成立偽造文書」,比的只有一件事:眼前這個東西算不算刑法上的文書。
先確認眼前的東西是不是刑法上的文書,再談偽造;順序反了就會在選項裡亂走。
誘答清一色是相似罪名混淆
有權者寫假被說成「變造」
題幹寫「警員把闖紅燈記成未帶駕照」「改開較輕的罰單」,選項擺上變造公文書。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7 題
解毒劑 變造是對別人已經做好的文書動手腳;他自己有製作權而寫進不實內容,原則上仍是登載不實(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自己登載被說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題幹裡出現第三人得利(例如非真漁民領到補助),選項就擺刑法第214條。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公布答案落在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
解毒劑 刑法第214條的主體是那個一般人;登載的人就是公務員自己時,「使」字沒有著落。
證書類被拉去公文書或私文書
學位證書、護照看起來很正式,選項就給你刑法第211條或第210條。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解毒劑 屬於關於品行、能力、服務的證書者,原則上走特種文書(刑法第212條),刑度反而最輕。
存摺類被當成公文書或有價證券
「郵政」兩字讓人以為是公務機關文書。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解毒劑 實務認屬私文書(刑法第210條),既非流通證券,也不是以公務機關名義作成。
改罰單被牽去湮滅刑事證據
題幹提到酒駕,選項就擺湮滅罪證。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解毒劑 刑法第165條以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為限,行政裁罰程序的罰單不在其內。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派出所所長指示屬下員警,把一張酒駕的舉發通知單改開成違規情節較輕的罰單。所長與該員警成立什麼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213條),所長與員警成立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
- 罰單本來就是員警職務上所掌,他有製作權,把不實事由寫進去是登載不實,既不是偽造,也不是變造。
- 所長沒有親手寫,但與員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同負正犯之責。
- 湮滅刑事證據以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為限,該罰單屬行政裁罰程序的文件,不在刑法第165條的範圍。
偽造公文書
湮滅刑事證據
這一站怎麼投時間
一試跟「鄰罪切分」的方向走:把時間放在判斷路徑與條號對照,不必去背各罪的要件文字,題目幾乎都是在相似罪名之間單選,認得出分界就結束。
二試它通常不是主戰場,而是詐欺或貪污案件事實裡的一段背景罪名;站隊的重點在罪數處理(偽造與行使誰吸收誰、與詐欺怎麼競合),不在要件的展開。
複習劑量控制在判斷路徑與鄰罪對照兩塊,不要外溢去讀偽造罪章的學說爭論。
假公文詐財案的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設問型態:行為人偽刻機關印章、製作假公文,再由同夥冒充公務員取款(民國 103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的文書段)。
- 印章;偽刻機關印章=偽造公印(刑法第218條),屬偽造公文書的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 文書;製作假公文=偽造公文書(刑法第211條);寄給被害人=行使(刑法第216條),偽造的低度行為為行使所吸收。
- 競合;行使偽造公文書與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成立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刑法第55條);現行法另須檢討加重詐欺(刑法第339條之4)。
- 參與與沒收;數人分工=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偽造的印章、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刑法第219條)。
它在申論卷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申論題裡它幾乎不會是主軸,而是詐欺、貪污案件事實中的一段。出題者用它檢查你會不會把文書行為單獨拉出來評價,再收回罪數處理。
文書這一段在整題中約值 6–8 分。
建議 250–350 字、8–10 分鐘寫完:吸收鏈與競合關係寫清楚就足夠,不必展開偽造罪保護法益的學說論述。
以上為教練端的重建估計,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能全部打勾才算過
- 我能一句話說出偽造(冒名)與登載不實(有權者說謊)的分界。
- 看到「公務員改自己開的單」,我直接想到刑法第213條,不被「變造」帶走。
- 我能說出書記官偽開收據為什麼是偽造而不是登載不實,關鍵在代收罰金不在他的職務範圍。
- 我記得學位證書、護照這類證書走刑法第212條,原則上特別規定優先。
- 我記得郵政儲金簿在實務上屬私文書;行政罰單不是刑法第165條所稱的刑事證據。
- 我能默寫吸收鏈:偽造公印 → 偽造公文書 → 行使,再與詐欺取財想像競合。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211條 沒有製作權的人做出或竄改公文書,只要可能造成損害就成立。
刑法第213條 有權製作的公務員把假的寫進自己掌管的公文書。
刑法第212條 列舉的證書類另有規定,刑度遠低於公文書與私文書。
刑法第218條第1項 偽刻機關印章本身另有處罰規定。
刑法第210條 名義人是私人時走這條;與公文書罪的刑度差,就是辨析的實益所在。
歷屆出處
申論:民國 103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30 分;本考點在該題居次要地位,負責文書段的涵攝)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本考點為該題主軸)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7 題
各題答案依考選部公布答案。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
上一個考點
特種文書下一個考點
公務員登載不實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211條
白話 沒有製作權的人做出或竄改公文書,只要可能造成損害就成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213條
白話 有權製作的公務員把假的寫進自己掌管的公文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212條
白話 偽造或變造證明資格、身分、能力那一類文件,並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就成立;法定刑是偽造罪章裡最輕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218條第1項
白話 偽刻機關印章本身另有處罰規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210條
白話 假簽名一旦表彰法律意思,戰場就搬到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