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4/12 站
主要 選擇題考過 8 次・申論考過 1 次

偽造公文書

不背要件:考的是這份假文書該落在哪一條罪名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6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冒用○○機關名義」 「偽刻印章後製作文件」 「代收、代辦,但那不是他經辦的業務」 「自己另開一張收據、證明」
沒有製作權 → 偽造公文書(刑法第211條)
「他自己開的單」「職務上所掌」 「明知不實仍填載」 「把甲事由改記成乙事由」 「承辦人在自己承辦的紀錄上寫進假事實」
有製作權而寫假 → 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213條)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法院書記官謊稱代收罰金,收了錢再交出一張自己做的收據。他是公務員,文件也像公務文件,答案卻不是登載不實,分界只有一句話:他對這份文書有沒有製作權。

這一章在保什麼

這一章保護的不是那張紙,也不是被騙走的錢(那由詐欺處理),而是「掛著機關名義的文件可以被直接相信」。所以條文只要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反過來,被冒名的東西如果不是刑法上的文書,這一章就伸不進去。

公文書好用,是因為看到的人不必再查證:罰單上的違規事由、法院開的收據,收到就當真。

四個問題,走完就定位

這份文件掛誰的名義?

公務機關或公務員職務上作成=公文書;私人名義=私文書(刑法第210條);屬於護照、許可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的證書這類列舉者=特種文書(刑法第212條),原則上特別規定優先,刑度反而最輕。

動手的人對這份文書有沒有製作權?

有製作權而把不實事項寫進去=登載不實(刑法第213條);沒有製作權而冒名做出一份=偽造(刑法第211條)。

不實內容如果是公務員寫的,是誰讓他寫的?

一般人以不實申報使承辦公務員登載=刑法第214條,處罰的主體是那個一般人;公務員自己決定寫假=回到第 2 問。

這份文書被當真,有沒有可能損及公眾或他人?

各條都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限,門檻是可能性,不以損害實際發生為必要。

偽造管冒名,登載管說謊

前者假的是名義人,後者名義是真的、假的是內容。

兩邊在分配什麼

名義的真正性(刑法第211條)
沒有資格的人一旦冒名,文書從根上就是假的,所以只問「你有沒有權做這份文書」。
內容的真實性(刑法第213條)
有製作權的公務員寫假,名義本身沒問題,能追的只剩內容,所以要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分配的是誰承擔錯誤。把有權者的說謊留在登載不實,等於承認公務員的形式權限有效,代價是必須證明他「明知」,這個舉證難度由國家承擔;刑法第214條把責任推回申報的一般人,則是承認承辦人員審查能力有限。至於護照、學位證書這類證書被拉出來輕罰,是立法先做了取捨。

寫寫看

先自己寫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法院書記官向當事人謊稱可以代收罰金,收下款項後,交付一張自己製作的收據。他成立什麼罪?

按三個順序寫:①這張收據掛誰的名義、書記官對它有沒有製作權;②他拿到錢時,錢是不是基於職務而持有;③兩者怎麼處理。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偽造公文書(刑法第211條)與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

  • 我有沒有先確認「代收罰金」是不是他的職務範圍—不是,就沒有製作權,落在偽造(刑法第211條)而非登載不實(刑法第213條)。
  • 我有沒有把錢分開處理—款項是騙來的,不是基於職務持有,指向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不是公務侵占。
  • 我有沒有被「收賄」帶走—收賄以與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為前提,代收罰金既然不是他的職務行為,這條就進不來。

你剛拿下什麼 你手上多了一條分界線(有沒有製作權)和一組文書分類(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這一章的題目幾乎都在相似罪名之間要你單選,認得出分界就夠用。

接著讀 → 公務員登載不實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把刑法第213條與第214條的主體分工拆到底、偽造私文書:名義人換成私人之後怎麼判斷、特種文書:哪些證書優先適用刑法第212條、共同正犯:一人下令、一人動手時的責任分擔、湮滅刑事證據:行政程序的文件為什麼進不了刑法第165條

秒殺法

先問名義,再問製作權:不是他職務上該做的文件,他碰了就是偽造;是他職務上該做的文件,他寫假才是登載不實。

這組事實落在哪一條

條號動手的人文書怎麼來的
偽造公文書(刑法第211條)對該文書沒有製作權的人,可能是一般人,也可能是做非其職務文件的公務員冒公務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做出一份新的文書
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213條)對該文書有製作權的公務員文書是他職務上所掌,明知不實仍登載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214條)一般人自己不動手,以不實申報使承辦公務員登載於公文書
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0條)對該文書沒有製作權的人文書掛私人名義;郵政儲金簿在實務上即屬私文書
偽造特種文書(刑法第212條)對該證書沒有製作權的人護照、許可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的證書,原則上優先於刑法第210條、第211條適用
偽造公印(刑法第218條第1項)冒刻機關印章的人對象是印章、印文本身,不是文書

本表只比一件事:依名義與製作權,該歸哪一條。

是不是刑法上的文書

成立
  • 投標用的標單
  • 在他人簽收欄偽簽姓名
  • 偽造完稅戳印
不成立
  • 冒名印製的名片:就這一題而言,公布答案認為名片不是刑法上的文書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問「何者不成立偽造文書」,比的只有一件事:眼前這個東西算不算刑法上的文書。

先確認眼前的東西是不是刑法上的文書,再談偽造;順序反了就會在選項裡亂走。

誘答清一色是相似罪名混淆

有權者寫假被說成「變造」

題幹寫「警員把闖紅燈記成未帶駕照」「改開較輕的罰單」,選項擺上變造公文書。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7 題

解毒劑 變造是對別人已經做好的文書動手腳;他自己有製作權而寫進不實內容,原則上仍是登載不實(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自己登載被說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題幹裡出現第三人得利(例如非真漁民領到補助),選項就擺刑法第214條。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公布答案落在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

解毒劑 刑法第214條的主體是那個一般人;登載的人就是公務員自己時,「使」字沒有著落。

證書類被拉去公文書或私文書

學位證書、護照看起來很正式,選項就給你刑法第211條或第210條。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解毒劑 屬於關於品行、能力、服務的證書者,原則上走特種文書(刑法第212條),刑度反而最輕。

存摺類被當成公文書或有價證券

「郵政」兩字讓人以為是公務機關文書。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解毒劑 實務認屬私文書(刑法第210條),既非流通證券,也不是以公務機關名義作成。

改罰單被牽去湮滅刑事證據

題幹提到酒駕,選項就擺湮滅罪證。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解毒劑 刑法第165條以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為限,行政裁罰程序的罰單不在其內。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派出所所長指示屬下員警,把一張酒駕的舉發通知單改開成違規情節較輕的罰單。所長與該員警成立什麼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213條),所長與員警成立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

  • 罰單本來就是員警職務上所掌,他有製作權,把不實事由寫進去是登載不實,既不是偽造,也不是變造。
  • 所長沒有親手寫,但與員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同負正犯之責。
  • 湮滅刑事證據以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為限,該罰單屬行政裁罰程序的文件,不在刑法第165條的範圍。

偽造公文書

湮滅刑事證據

這一站怎麼投時間

    一試跟「鄰罪切分」的方向走:把時間放在判斷路徑與條號對照,不必去背各罪的要件文字,題目幾乎都是在相似罪名之間單選,認得出分界就結束。

    二試它通常不是主戰場,而是詐欺或貪污案件事實裡的一段背景罪名;站隊的重點在罪數處理(偽造與行使誰吸收誰、與詐欺怎麼競合),不在要件的展開。

    複習劑量控制在判斷路徑與鄰罪對照兩塊,不要外溢去讀偽造罪章的學說爭論。

    假公文詐財案的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設問型態:行為人偽刻機關印章、製作假公文,再由同夥冒充公務員取款(民國 103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的文書段)。

    1. 印章;偽刻機關印章=偽造公印(刑法第218條),屬偽造公文書的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2. 文書;製作假公文=偽造公文書(刑法第211條);寄給被害人=行使(刑法第216條),偽造的低度行為為行使所吸收。
    3. 競合;行使偽造公文書與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成立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刑法第55條);現行法另須檢討加重詐欺(刑法第339條之4)。
    4. 參與與沒收;數人分工=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偽造的印章、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刑法第219條)。

    它在申論卷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申論題裡它幾乎不會是主軸,而是詐欺、貪污案件事實中的一段。出題者用它檢查你會不會把文書行為單獨拉出來評價,再收回罪數處理。

    文書這一段在整題中約值 6–8 分。

    建議 250–350 字、8–10 分鐘寫完:吸收鏈與競合關係寫清楚就足夠,不必展開偽造罪保護法益的學說論述。

    以上為教練端的重建估計,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能全部打勾才算過

    • 我能一句話說出偽造(冒名)與登載不實(有權者說謊)的分界。
    • 看到「公務員改自己開的單」,我直接想到刑法第213條,不被「變造」帶走。
    • 我能說出書記官偽開收據為什麼是偽造而不是登載不實,關鍵在代收罰金不在他的職務範圍。
    • 我記得學位證書、護照這類證書走刑法第212條,原則上特別規定優先。
    • 我記得郵政儲金簿在實務上屬私文書;行政罰單不是刑法第165條所稱的刑事證據。
    • 我能默寫吸收鏈:偽造公印 → 偽造公文書 → 行使,再與詐欺取財想像競合。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211條 沒有製作權的人做出或竄改公文書,只要可能造成損害就成立。

    刑法第213條 有權製作的公務員把假的寫進自己掌管的公文書。

    刑法第212條 列舉的證書類另有規定,刑度遠低於公文書與私文書。

    刑法第218條第1項 偽刻機關印章本身另有處罰規定。

    刑法第210條 名義人是私人時走這條;與公文書罪的刑度差,就是辨析的實益所在。

    歷屆出處

    申論:民國 103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30 分;本考點在該題居次要地位,負責文書段的涵攝)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本考點為該題主軸)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7 題

    各題答案依考選部公布答案。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

    製作權這把尺一拿到手,馬上有第二個問題等著:名義是真的、假的是內容,這筆帳要算給誰。上一節你分的是「有沒有資格做」,這一節分的是「誰動的手、對方知不知情、他該不該查」。這是全章暗線最裸露的一節,刑度為什麼一邊重、一邊輕,不是立法者隨手寫的,是在分配誰有能力把關。讀完你會發現,開場那句「你不必查證」在公務端有條件,而條件寫在誰身上,罰的就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