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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私文書
罰的是冒名不是說謊:先定性客體,再問名義人=製作人嗎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文書能用全靠一個信任:這份文件真的是署名的人做的。若誰都能借別人的名字簽紙,簽收、申請、契約就不能再只看名字來信。所以刑法§210 管的是名義造假;以自己名義寫假話原則上不在本條,只有法律點名的登載不實條文才罰。
它罰的是冒名,不是說謊。
四問走完一題
這是什麼東西?
名義人=製作人嗎?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嗎?
拿去用了嗎?誰吸收誰?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分配的是:文件不實的風險何時由國家用刑罰扛,何時由對方自己扛。
證券偽造吸行使,文書行使吸偽造
票真、只有背書偽→走文書線,最後論行使偽造私文書。
先寫再看:四句話
先自己寫
會首甲未經活會會員 A 同意,在互助會標單偽簽 A 名投標,再向其他會員收會款。
四句寫完:①標單是什麼文書 ②誰冒名 ③誰有受損害之虞 ④論幾罪、怎麼收束。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第一句先定性(標單是私文書),還是直接跳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 冒名那句寫的是「名義人≠製作人、未經同意」,不是只寫「內容不實」?
- 行使吸收偽造;行使與詐欺一行為→想像競合從一重,有沒有誤寫併罰或吸收?
4
你剛拿下什麼 定性快篩:名義人是誰、它證明什麼;固定產線:定性→冒名→足生損害→行使→競合收束
接著讀 → 行使偽造文書 實際論的就是它、偽造盜用印章印文署押 前站:簽名有沒有在說話、偽造有價證券 票真票偽的分岔
成立/不成立的界線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成不成立刑法§210 偽造私文書
- 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無製作權),內容是否真實非所問
- 無代理權而冒稱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簽約,縱加註自己姓名及「代」字
- 名義人是虛擬人物或已死亡之人
- 客體是文書影本
- 真正票據上偽造他人背書(背書是文書,不是證券本身)
- 簽名承載收受/申請意思:違規通知單、逮捕通知書收受簽章欄偽簽;金融機關存款單偽填儲戶姓名
- 真正文書被無權更改內容,這是變造,同條處罰
- 以自己名義作成內容不實之文書,至多業務上登載不實(刑法§215)
- 雙方通謀合意簽立的假借據、假契約:名義人=製作人,沒有冒名;持向地政機關登記另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214)
- 調查筆錄上偽簽他人姓名,只表示同一性,停在署押(刑法§217)
- 冒用他人名字製作名片:不構成偽造文書
- 學位證書、駕照:特種文書(刑法§212),定性成特種文書就不再論刑法§210
- 完全無損害之虞:欠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101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正面考過無罪結論
客體定性速查表
| 客體 | 掉進哪一格 | 出處 |
|---|---|---|
| 郵政儲金簿 | 私文書(不是有價證券、公文書、特種文書) |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
| 真正本票/支票上偽造他人背書 | 偽造私文書(背書是文書,不是證券本身) |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24 題 |
| 汽車引擎號碼磨滅改打 | 變造準私文書(刑法§220 物品上之符號) |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 |
| 碩士學位證書、駕照 | 特種文書(刑法§212) |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
| 互助會標單 | 私文書 |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 |
| 冒用他人名字製作名片 | 不構成偽造文書 |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
| 違規通知單/逮捕通知書收受簽章欄偽簽 | 偽造私文書(簽名承載「已收受」的意思) |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
| 調查筆錄上偽簽他人姓名 | 僅偽造署押(刑法§217,簽名只表同一性) |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
| 金融機關存款單偽填儲戶姓名 | 非僅署押,是偽造私文書 |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
| 完稅戳印 | 以文書論(刑法§220);不是公印 |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
| 文書影本/虛擬人名義/死者名義 | 均得成立偽造私文書 |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這個東西掉進哪一格
誘答四型
T1 客體錯標
拿證券/公文書/特種文書的外衣包私文書 儲金簿誘答有價證券(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本票背書誘答刑法§201(100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
解毒劑 背書、簽收欄=表示意思的文字,是文書;郵局是公司不是官署
T2 偽變不分
在偽造與變造之間對調 借據金額 50 萬改 500 萬誘答偽造(101 年律師一試第 9 題);引擎號碼誘答偽造準私文書(102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
解毒劑 動名義=偽造;文書是真的、動內容=變造
T3 有形無形混淆
用「內容假」誘你成立刑法§210 通謀假契約誘答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會議紀錄不實誘答亦構成偽造私文書(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解毒劑 刑法§210 只罰冒名;自己名義而內容假,改查刑法§214/§215,不進本條
T4 吸收鏈斷點
鏈內誘你併罰、鏈外誘你吸收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誘答併罰(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誘答背信(101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簽帳單偽簽誘答「行使偽造署押罪」掛刑法§219(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解毒劑 鏈內(印章→偽造→行使)吸收;鏈外(詐欺)想像競合;刑法§219 是沒收規定,不是罪名
真題解剖:真票偽背書
歷屆真題
甲簽發本票後,為使他人相信該紙本票之信用,在本票背面擅自寫上 A 名義之背書,依實務見解,在刑法上應構成何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本票是甲自己真實簽發的—證券本身是真的,偽的只有背書。
- 背書是「表示擔保責任意思」的文字記載,是文書,不是證券的創設行為。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
對照組是 92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那種票本身就偽造的案型,背書隨證券一起被偽造有價證券吸收(此對照結論為本書依該題事實重建,非官方公布答案)。
先問「票是誰簽的」。自己簽的真票,上面的偽簽名走文書線。
真題解剖:署押與文書的分界
歷屆真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行為僅成立刑法第 217 條之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分界線只有一句:這個簽名有沒有在「說話」。
- (A)(B) 簽收欄的簽名=「我收到了這份文書」的意思表示;(C) 申請人欄的簽名=「我申請門號」的意思表示,都升級成偽造私文書。
- (D) 筆錄上的簽名只在確認受詢問者是誰,純粹表示同一性,停在署押。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簽名貼在「欄位」上就去讀欄位標題;欄位承載意思→文書。
真題解剖:通謀假契約的翻轉
歷屆真題
甲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並積欠大批債務,為防止其自家住宅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乃與其朋友乙共謀虛偽簽立假借據,並訂立虛偽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持之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僅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 假借據、假契約是甲乙用自己的名義通謀做的—名義人=製作人,沒有冒名,不成立偽造私文書。內容假?私人以自己名義寫的內容不實,原則上不罰。
- 但把不實事項拿去地政機關登記(形式審查即登載)=刑法§214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 對照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同樣是假契約實價登錄,但那題是盜刻買家印章冒名做的→偽造私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全成立;若買家知情配合,偽造私文書消滅、刑法§214 仍在(該題「亦不成立任何犯罪」的選項為誤)。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假契約題先問一句「名義是偷來的還是雙方合意的?」偷來的→全鏈成立;合意的→只剩刑法§214。
真題解剖:吸收鏈的方向盤
歷屆真題
甲……將客戶 A 交付之支票持向乙貼現,因擔心 A 債信不足,乃在該支票背面偽簽另一上市公司經理人 B 之簽名,再持以向乙貼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吸收偽造,僅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第一步定性:真支票上偽背書→文書線,證券線的選項出局。
- 第二步鏈方向:文書鏈是「行使吸收偽造」—偽造是低度行為、行使是高度行為。誘答故意寫成「偽造吸收行使」(那是有價證券鏈的方向),雙重設誘。
- 把客體降級成署押或業務登載不實的選項也錯:偽簽背書承載擔保意思,是文書不是純簽名。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背一句「證券偽造吸行使,文書行使吸偽造」,這型全解。
秒殺法
陌生客體先問兩句:名義人是誰、它證明什麼。新皮就會掉回舊格子。;票據題先問票是真是偽:真票偽背書走文書線。;簽名題先讀欄位標題:欄位承載意思→文書;只表示這個人是誰→署押。;假契約題先問名義是偷來的還是合意的:偷來的全鏈成立,合意的只剩刑法§214。;看到刑法§219 想到沒收,那不是罪名。
一試怎麼跟、二試怎麼站
這一站的一試考法是定性快篩,不是背條文:先把客體放進正確的格子,再看選項在吵什麼。
選項裡冒出「有價證券」「公文書」「特種文書」,多半就是在測你有沒有先定性。
題幹寫「依實務見解」=跟實務走,不要拿學說去對抗公布答案。
它幾乎不會是主菜,而是罪責綜合題的中繼站:案例裡只要出現一張假文件,就走完固定產線再回主線。
106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的主菜是殺人罪的間接正犯,偽造求死信只是入場券,在中繼站寫爆=主菜沒時間。
它在申論裡佔多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坐在罪責綜合題的中繼站,不單獨成題。
以上配分與時間是本書的教學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定性 1–2 句、冒名+損害 2 句、行使+吸收 2 句、競合收束 2 句。
五步產線
- 客體定性句;這張東西是私文書/特種文書/準文書/有價證券?(駕照→特種文書;引擎號碼→準文書;真票偽背書→文書)定性錯,後面全錯。
- 冒名認定;名義人是誰、製作人是誰、有無授權?虛擬人、死者、加註「代」字都不妨礙偽造。通謀合意=名義真實,跳出刑法§210,改查刑法§214/§215。
- 足生損害;具體危險即可,但要點名誰有受損害之虞(名義人?相對人?公眾對文書的信賴?)。內容全真、名義人本負該義務時,要停下來想無罪的可能。
- 行使;有沒有拿去用、對人主張其內容?有→刑法§216,行使吸收偽造。
- 競合收束;鏈內(盜用印章/偽簽署押→偽造→行使)吸收,只論最後一站;鏈外撞詐欺→刑法§55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不同犯意的其他罪→數罪併罰。
問「如何處斷」必須寫到罪數結論(吸收後剩哪一罪、跟詐欺怎麼競合),只列罪名不收束=沒回答。
問「實現多少構成要件行為」要先逐一清點再收束,直接跳結論會漏分。
抓分抓這幾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客體定性明確(私文書/特種文書/準文書、與有價證券之辨)+一句理由
- 冒名認定:名義人≠製作人、未經授權;通謀情形排除刑法§210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有點名、有涵攝
- 行使行為認定+行使吸收偽造
- 偽刻印章/偽簽署押=階段行為被吸收,不另論罪
-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想像競合從一重(不是併罰、不是吸收)
- 與異犯意的其他罪=數罪併罰
「這一點值分」的判斷是本書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低分怎麼死、高分長什麼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高低分特徵為本書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
客體軸
- 偽造有價證券:票據案型的對照組:票真背書偽→文書;票偽→證券吸收一切
- 偽造公文書/特種文書:名義人是官署?是「品行、能力、服務」的證書?定性即勝負
-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署押:前站:簽名有沒有「說話」決定升不升級
定性快篩的輪替題庫
行為軸
- 偽造 ←→ 變造:動名義 vs 動內容
- 公務員登載不實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業務登載不實,自己名義而內容假時的唯一出口
有形/無形的翻轉開關
競合軸
- 盜用印章 → 偽造私文書 → 行使偽造文書=鏈內吸收(只論行使)
- 行使 × 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從一重(法條競合、併罰都是誘答)
罪數收束的固定管線
這一站的創新從來不是新法理,而是換一個沒見過的客體(儲金簿→標單→引擎號碼→簽帳單→實價登錄契約)。看到陌生物件不要慌:回到「名義人是誰、它證明什麼」兩問,新皮就會掉回舊格子。
同骨架穿三件外衣
骨架 定性→冒名→足生損害→行使→競合收束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客體與競合出口代換。是=你已擁有這個考點;否=回 b3 重走四問。
冒標皮
會首甲未經活會會員 A 同意,在標單寫標息並偽簽 A 名=偽造私文書(標單);投標=行使(吸收偽造);向其他會員收會款=詐欺取財;行使×詐欺一行為→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行使偽造私文書。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的原題事實
票貼皮
甲在客戶交來的真支票背面偽簽上市公司經理人 B 的背書,持向乙貼現=真票偽背書走文書線→偽造私文書+行使,行使吸收偽造。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的原題事實
過戶皮
為防拍賣而做假抵押權契約送地政登記,盜刻對方印章版:偽造私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通謀合意版:偽造私文書全滅,只剩刑法§214。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雙題對照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
「定性→冒名→損害→行使→競合」拿去逐字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產線文。
規範段(刑法§210 罰什麼、鏈怎麼吸收)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
「這張標單上的『A』三千元標息不是 A 寫的」「簽收欄的簽名在替乙說『我收到了』」這種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張假文件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走到這裡才算過關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限時完成:默寫 b3 的四問;b9 客體定性表任意重現八格以上(含真票偽背書、筆錄簽名、通謀契約這三個反直覺的格子)。
- 默寫刑法§210 全文,口述「證券偽造吸行使,文書行使吸偽造」並各造一例。
- b19 的採分點寫出至少六項。
- b22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300 字內擬答,通過 b6 的三條檢核與 b18 第五步的競合收束。
- 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本閘門是純自評版,門檻與時限為本書設定的初值。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定性錯→回 b9 與 b11、b12
有形無形混淆→回 b13 與 b8
鏈方向錯→回 b14
競合出口錯→回 b18 第五步與 b21 競合軸
修法警示
牽連犯廢除
影響:「偽造→行使→詐欺」不能再寫成牽連犯一罪。現在的寫法是:鏈內吸收只論行使偽造私文書,鏈外與詐欺想像競合從一重,異犯意的其他罪數罪併罰。
民國 95 年以前的舊題與舊解答只要出現「牽連犯」,一律要自行改寫;申論裡寫牽連犯=直接暴露年代錯誤。
刑法§212、§214、§215、§201 最後一次修正公布
影響:條文文字為現行版,此後無新修正紀錄。
引用時以現行條文文字為準。
刑法§339 最後一次修正公布
影響:條文文字為現行版。
—
刑法§220、§55 最後一次修正公布
影響:條文文字為現行版。
—
刑法§210、§211、§216、§217、§219 查無逐條修正記錄,條文文字穩定。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三個要件全在這一行:客體是私文書;行為是偽造(冒名新作)或變造(無權改真文書的內容);「足以生損害」是具體危險,不必真有人受害,但完全無損害之虞就不成罪。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把假文書當真文書用、對他人主張其內容(簽約、投標、申請、出示)。實務慣行: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最後論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
刑法第 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署押=簽名畫押,是偽造私文書的前站:偽簽名若承載意思表示(簽收、申請、投標)就升級成文書;若只表示這個人是誰(筆錄簽名)就停在署押。偽刻印章、偽簽署押若是偽造文書的階段行為,被偽造私文書吸收不另論罪。
刑法第 219 條(沒收之特例) 這是沒收規定,不是罪名—考題會用「行使偽造署押罪」掛在這一條設誘。義務沒收:縱未尋獲仍應宣告。
刑法第 220 條(準文書) 引擎號碼、完稅戳印都靠這一條「以文書論」。
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名義人是官署時走這一格,刑度比私文書重。
刑法第 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特種文書=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學位證書、駕照落在這一格。它是偽造罪章的輕罪特別規定:定性成特種文書就不再論刑法§210。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名義真、內容假的出口之一:自己沒冒名,但把假事項送去讓公務員登載。
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無形偽造的例外處罰名單:名義是真的、內容是假的,私人只有掛在這裡(或刑法§213 公務員自己登載)才有罪。
刑法第 201 條(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票據案型的對照格:偽的是證券本身才進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鏈外那一罪:行使假文書騙到財物時會撞上它。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從一重的法源;注意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歷屆考過的紀錄與來源
申論:92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25 分,次考點);97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第 1、3 小題共 15 分,次考點);97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25 分,主考點);106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100 分大題中的一段,次考點)
語料範圍:民國 92 年至 113 年之歷屆試題。;這個考點不引裁判字號: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表中的實務見解均由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回推,並標明年份題號。;條文全部逐字引自現行版法規全文。;掛「我們的推估」眉標的區塊(b17 申論劑量、b19 採分點、b20 高低分特徵、b24 破關門檻)是本書的教學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第 20 題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
101 年律師一試第 9 題、第 10 題、第 25 題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第 22 題、第 24 題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第 23 題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第 27 題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上一個考點
干擾電腦系統下一個考點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署押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白話 三個要件全在這一行:客體是私文書;行為是偽造(冒名新作)或變造(無權改真文書的內容);「足以生損害」是具體危險,不必真有人受害,但完全無損害之虞就不成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白話 行使=把假文書當真文書用、對他人主張其內容(簽約、投標、申請、出示)。實務慣行: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最後論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白話 署押=簽名畫押,是偽造私文書的前站:偽簽名若承載意思表示(簽收、申請、投標)就升級成文書;若只表示這個人是誰(筆錄簽名)就停在署押。偽刻印章、偽簽署押若是偽造文書的階段行為,被偽造私文書吸收不另論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9 條(沒收之特例)
白話 這是沒收規定,不是罪名—考題會用「行使偽造署押罪」掛在這一條設誘。義務沒收:縱未尋獲仍應宣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0 條(準文書)
白話 引擎號碼、完稅戳印都靠這一條「以文書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白話 名義人是官署時走這一格,刑度比私文書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白話 特種文書=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學位證書、駕照落在這一格。它是偽造罪章的輕罪特別規定:定性成特種文書就不再論刑法§210。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白話 名義真、內容假的出口之一:自己沒冒名,但把假事項送去讓公務員登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白話 無形偽造的例外處罰名單:名義是真的、內容是假的,私人只有掛在這裡(或刑法§213 公務員自己登載)才有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01 條(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白話 票據案型的對照格:偽的是證券本身才進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白話 鏈外那一罪:行使假文書騙到財物時會撞上它。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白話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從一重的法源;注意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