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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21 次・申論考過 4 次

偽造私文書

罰的是冒名不是說謊:先定性客體,再問名義人=製作人嗎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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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閱讀: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 刑法§210 偽造私文書 「冒用○○名義」「偽簽」「未經同意」「盜刻印章蓋契約」;簽名落在「收受人簽章欄」「申請人欄」,欄位在替他說話
→ 先別進這一格 「以自己名義」「雙方通謀合意」,名義真,原則上不成立本罪,改查刑法§214/§215(界線見 b8);「駕照」「學位證書」「品行、能力、服務之證書」,特種文書刑法§212;「筆錄上偽簽姓名」,只表示這個人是誰,停在署押刑法§217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是獨立要件:具體危險就夠,但完全無損害之虞不成罪。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文書能用全靠一個信任:這份文件真的是署名的人做的。若誰都能借別人的名字簽紙,簽收、申請、契約就不能再只看名字來信。所以刑法§210 管的是名義造假;以自己名義寫假話原則上不在本條,只有法律點名的登載不實條文才罰。

它罰的是冒名,不是說謊。

四問走完一題

這是什麼東西?

私/公/特種/準文書、有價證券,還是只是署押?先問「名義人是誰、它證明什麼」。

名義人=製作人嗎?

不一致(冒名、無權製作)=偽造;一致但內容假,原則上不進本條,改查刑法§213/§214/§215;真文書被無權改內容=變造。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嗎?

具體危險即可,不必真有人受害;但完全無損害之虞就不成罪。

拿去用了嗎?誰吸收誰?

對人主張其內容=行使。鏈內(印章/署押→偽造→行使)吸收只論最後一站;鏈外撞詐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從一重,不是併罰。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罰冒名 保護「文件真的是署名者做的」這份公共信用;一份假文件傷的是所有人對文書的信賴。
不罰說謊 以自己名義寫不實內容,原則上留給民事與詐欺;刑法只在公務員登載不實、業務登載不實這幾格開例外。

分配的是:文件不實的風險何時由國家用刑罰扛,何時由對方自己扛。

證券偽造吸行使,文書行使吸偽造

票真、只有背書偽→走文書線,最後論行使偽造私文書。

先寫再看:四句話

先自己寫

會首甲未經活會會員 A 同意,在互助會標單偽簽 A 名投標,再向其他會員收會款。

四句寫完:①標單是什麼文書 ②誰冒名 ③誰有受損害之虞 ④論幾罪、怎麼收束。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第一句先定性(標單是私文書),還是直接跳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 冒名那句寫的是「名義人≠製作人、未經同意」,不是只寫「內容不實」?
  • 行使吸收偽造;行使與詐欺一行為→想像競合從一重,有沒有誤寫併罰或吸收?

4

你剛拿下什麼 定性快篩:名義人是誰、它證明什麼;固定產線:定性→冒名→足生損害→行使→競合收束

接著讀 → 行使偽造文書 實際論的就是它、偽造盜用印章印文署押 前站:簽名有沒有在說話、偽造有價證券 票真票偽的分岔

成立/不成立的界線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成不成立刑法§210 偽造私文書

成立
  • 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無製作權),內容是否真實非所問
  • 無代理權而冒稱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簽約,縱加註自己姓名及「代」字
  • 名義人是虛擬人物或已死亡之人
  • 客體是文書影本
  • 真正票據上偽造他人背書(背書是文書,不是證券本身)
  • 簽名承載收受/申請意思:違規通知單、逮捕通知書收受簽章欄偽簽;金融機關存款單偽填儲戶姓名
  • 真正文書被無權更改內容,這是變造,同條處罰
不成立(掉到哪一格)
  • 以自己名義作成內容不實之文書,至多業務上登載不實(刑法§215)
  • 雙方通謀合意簽立的假借據、假契約:名義人=製作人,沒有冒名;持向地政機關登記另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214)
  • 調查筆錄上偽簽他人姓名,只表示同一性,停在署押(刑法§217)
  • 冒用他人名字製作名片:不構成偽造文書
  • 學位證書、駕照:特種文書(刑法§212),定性成特種文書就不再論刑法§210
  • 完全無損害之虞:欠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101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正面考過無罪結論

客體定性速查表

客體掉進哪一格出處
郵政儲金簿私文書(不是有價證券、公文書、特種文書)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真正本票/支票上偽造他人背書偽造私文書(背書是文書,不是證券本身)100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24 題
汽車引擎號碼磨滅改打變造準私文書(刑法§220 物品上之符號)102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
碩士學位證書、駕照特種文書(刑法§212)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互助會標單私文書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
冒用他人名字製作名片不構成偽造文書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違規通知單/逮捕通知書收受簽章欄偽簽偽造私文書(簽名承載「已收受」的意思)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調查筆錄上偽簽他人姓名僅偽造署押(刑法§217,簽名只表同一性)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金融機關存款單偽填儲戶姓名非僅署押,是偽造私文書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完稅戳印以文書論(刑法§220);不是公印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文書影本/虛擬人名義/死者名義均得成立偽造私文書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這個東西掉進哪一格

誘答四型

T1 客體錯標

拿證券/公文書/特種文書的外衣包私文書 儲金簿誘答有價證券(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本票背書誘答刑法§201(100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

解毒劑 背書、簽收欄=表示意思的文字,是文書;郵局是公司不是官署

T2 偽變不分

在偽造與變造之間對調 借據金額 50 萬改 500 萬誘答偽造(101 年律師一試第 9 題);引擎號碼誘答偽造準私文書(102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

解毒劑 動名義=偽造;文書是真的、動內容=變造

T3 有形無形混淆

用「內容假」誘你成立刑法§210 通謀假契約誘答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會議紀錄不實誘答亦構成偽造私文書(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解毒劑 刑法§210 只罰冒名;自己名義而內容假,改查刑法§214/§215,不進本條

T4 吸收鏈斷點

鏈內誘你併罰、鏈外誘你吸收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誘答併罰(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誘答背信(101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簽帳單偽簽誘答「行使偽造署押罪」掛刑法§219(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解毒劑 鏈內(印章→偽造→行使)吸收;鏈外(詐欺)想像競合;刑法§219 是沒收規定,不是罪名

真題解剖:真票偽背書

歷屆真題

甲簽發本票後,為使他人相信該紙本票之信用,在本票背面擅自寫上 A 名義之背書,依實務見解,在刑法上應構成何罪?

(A) 刑法第 201 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 (B) 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C) 刑法第 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D) 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之偽造準文書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本票是甲自己真實簽發的—證券本身是真的,偽的只有背書。
  • 背書是「表示擔保責任意思」的文字記載,是文書,不是證券的創設行為。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

對照組是 92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那種票本身就偽造的案型,背書隨證券一起被偽造有價證券吸收(此對照結論為本書依該題事實重建,非官方公布答案)。

先問「票是誰簽的」。自己簽的真票,上面的偽簽名走文書線。

真題解剖:署押與文書的分界

歷屆真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行為僅成立刑法第 217 條之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A) 甲在警察依法製作之逮捕通知書之收受人簽章欄偽簽乙姓名
(B) 甲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的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簽乙姓名
(C) 甲辦理行動電話門號時,於業者所提供之業務服務申請書上申請人欄偽簽乙姓名
✓ (D) 甲在調查局調查官依法製作之調查筆錄上偽簽乙之姓名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分界線只有一句:這個簽名有沒有在「說話」。
  • (A)(B) 簽收欄的簽名=「我收到了這份文書」的意思表示;(C) 申請人欄的簽名=「我申請門號」的意思表示,都升級成偽造私文書。
  • (D) 筆錄上的簽名只在確認受詢問者是誰,純粹表示同一性,停在署押。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簽名貼在「欄位」上就去讀欄位標題;欄位承載意思→文書。

真題解剖:通謀假契約的翻轉

歷屆真題

甲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並積欠大批債務,為防止其自家住宅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乃與其朋友乙共謀虛偽簽立假借據,並訂立虛偽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持之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僅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 假借據、假契約是甲乙用自己的名義通謀做的—名義人=製作人,沒有冒名,不成立偽造私文書。內容假?私人以自己名義寫的內容不實,原則上不罰。
  • 但把不實事項拿去地政機關登記(形式審查即登載)=刑法§214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 對照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同樣是假契約實價登錄,但那題是盜刻買家印章冒名做的→偽造私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全成立;若買家知情配合,偽造私文書消滅、刑法§214 仍在(該題「亦不成立任何犯罪」的選項為誤)。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假契約題先問一句「名義是偷來的還是雙方合意的?」偷來的→全鏈成立;合意的→只剩刑法§214。

真題解剖:吸收鏈的方向盤

歷屆真題

甲……將客戶 A 交付之支票持向乙貼現,因擔心 A 債信不足,乃在該支票背面偽簽另一上市公司經理人 B 之簽名,再持以向乙貼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吸收偽造,僅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第一步定性:真支票上偽背書→文書線,證券線的選項出局。
  • 第二步鏈方向:文書鏈是「行使吸收偽造」—偽造是低度行為、行使是高度行為。誘答故意寫成「偽造吸收行使」(那是有價證券鏈的方向),雙重設誘。
  • 把客體降級成署押或業務登載不實的選項也錯:偽簽背書承載擔保意思,是文書不是純簽名。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背一句「證券偽造吸行使,文書行使吸偽造」,這型全解。

秒殺法

陌生客體先問兩句:名義人是誰、它證明什麼。新皮就會掉回舊格子。;票據題先問票是真是偽:真票偽背書走文書線。;簽名題先讀欄位標題:欄位承載意思→文書;只表示這個人是誰→署押。;假契約題先問名義是偷來的還是合意的:偷來的全鏈成立,合意的只剩刑法§214。;看到刑法§219 想到沒收,那不是罪名。

一試怎麼跟、二試怎麼站

    這一站的一試考法是定性快篩,不是背條文:先把客體放進正確的格子,再看選項在吵什麼。

    選項裡冒出「有價證券」「公文書」「特種文書」,多半就是在測你有沒有先定性。

    題幹寫「依實務見解」=跟實務走,不要拿學說去對抗公布答案。

    它幾乎不會是主菜,而是罪責綜合題的中繼站:案例裡只要出現一張假文件,就走完固定產線再回主線。

    106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的主菜是殺人罪的間接正犯,偽造求死信只是入場券,在中繼站寫爆=主菜沒時間。

    它在申論裡佔多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坐在罪責綜合題的中繼站,不單獨成題。

    劑量
    25 分綜合題中,這一段通常值 8–12 分,建議 300–400 字、6–8 分鐘寫完。

    以上配分與時間是本書的教學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定性 1–2 句、冒名+損害 2 句、行使+吸收 2 句、競合收束 2 句。

    五步產線

    1. 客體定性句;這張東西是私文書/特種文書/準文書/有價證券?(駕照→特種文書;引擎號碼→準文書;真票偽背書→文書)定性錯,後面全錯。
    2. 冒名認定;名義人是誰、製作人是誰、有無授權?虛擬人、死者、加註「代」字都不妨礙偽造。通謀合意=名義真實,跳出刑法§210,改查刑法§214/§215。
    3. 足生損害;具體危險即可,但要點名誰有受損害之虞(名義人?相對人?公眾對文書的信賴?)。內容全真、名義人本負該義務時,要停下來想無罪的可能。
    4. 行使;有沒有拿去用、對人主張其內容?有→刑法§216,行使吸收偽造。
    5. 競合收束;鏈內(盜用印章/偽簽署押→偽造→行使)吸收,只論最後一站;鏈外撞詐欺→刑法§55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不同犯意的其他罪→數罪併罰。

    問「如何處斷」必須寫到罪數結論(吸收後剩哪一罪、跟詐欺怎麼競合),只列罪名不收束=沒回答。

    問「實現多少構成要件行為」要先逐一清點再收束,直接跳結論會漏分。

    抓分抓這幾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客體定性明確(私文書/特種文書/準文書、與有價證券之辨)+一句理由
    2. 冒名認定:名義人≠製作人、未經授權;通謀情形排除刑法§210
    3.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有點名、有涵攝
    4. 行使行為認定+行使吸收偽造
    5. 偽刻印章/偽簽署押=階段行為被吸收,不另論罪
    6.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想像競合從一重(不是併罰、不是吸收)
    7. 與異犯意的其他罪=數罪併罰

    「這一點值分」的判斷是本書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低分怎麼死、高分長什麼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跳過定性直接論罪  「張三偽造駕照成立偽造私文書罪」,駕照是特種文書,第一句就掉進客體錯標,後面刑度全引錯。
    吸收鏈漏站或亂序  只論偽造不論行使;或把盜用印章、偽造署押各自獨立成罪再併罰:鏈內只論最後一站。
    詐欺關係寫錯  把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寫成吸收或併罰。兩者保護法益不同(文書公信 vs 財產),又是一行為→想像競合。
    高分卷長這樣 每張假文件都有「定性→冒名→損害→行使→競合」五步齊;鏈方向正確;票真票偽之辨有寫出對照理由

    高低分特徵為本書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

    客體軸

    • 偽造有價證券:票據案型的對照組:票真背書偽→文書;票偽→證券吸收一切
    • 偽造公文書/特種文書:名義人是官署?是「品行、能力、服務」的證書?定性即勝負
    •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署押:前站:簽名有沒有「說話」決定升不升級

    定性快篩的輪替題庫

    行為軸

    • 偽造 ←→ 變造:動名義 vs 動內容
    • 公務員登載不實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業務登載不實,自己名義而內容假時的唯一出口

    有形/無形的翻轉開關

    競合軸

    • 盜用印章 → 偽造私文書 → 行使偽造文書=鏈內吸收(只論行使)
    • 行使 × 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從一重(法條競合、併罰都是誘答)

    罪數收束的固定管線

    這一站的創新從來不是新法理,而是換一個沒見過的客體(儲金簿→標單→引擎號碼→簽帳單→實價登錄契約)。看到陌生物件不要慌:回到「名義人是誰、它證明什麼」兩問,新皮就會掉回舊格子。

    同骨架穿三件外衣

    骨架 定性→冒名→足生損害→行使→競合收束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客體與競合出口代換。是=你已擁有這個考點;否=回 b3 重走四問。

    冒標皮

    會首甲未經活會會員 A 同意,在標單寫標息並偽簽 A 名=偽造私文書(標單);投標=行使(吸收偽造);向其他會員收會款=詐欺取財;行使×詐欺一行為→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行使偽造私文書。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的原題事實

    票貼皮

    甲在客戶交來的真支票背面偽簽上市公司經理人 B 的背書,持向乙貼現=真票偽背書走文書線→偽造私文書+行使,行使吸收偽造。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的原題事實

    過戶皮

    為防拍賣而做假抵押權契約送地政登記,盜刻對方印章版:偽造私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通謀合意版:偽造私文書全滅,只剩刑法§214。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雙題對照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

    「定性→冒名→損害→行使→競合」拿去逐字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產線文。

    規範段(刑法§210 罰什麼、鏈怎麼吸收)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

    「這張標單上的『A』三千元標息不是 A 寫的」「簽收欄的簽名在替乙說『我收到了』」這種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張假文件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走到這裡才算過關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限時完成:默寫 b3 的四問;b9 客體定性表任意重現八格以上(含真票偽背書、筆錄簽名、通謀契約這三個反直覺的格子)。
    • 默寫刑法§210 全文,口述「證券偽造吸行使,文書行使吸偽造」並各造一例。
    • b19 的採分點寫出至少六項。
    • b22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300 字內擬答,通過 b6 的三條檢核與 b18 第五步的競合收束。
    • 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本閘門是純自評版,門檻與時限為本書設定的初值。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定性錯→回 b9 與 b11、b12

    有形無形混淆→回 b13 與 b8

    鏈方向錯→回 b14

    競合出口錯→回 b18 第五步與 b21 競合軸

    修法警示

    民國 95 年

    牽連犯廢除

    影響:「偽造→行使→詐欺」不能再寫成牽連犯一罪。現在的寫法是:鏈內吸收只論行使偽造私文書,鏈外與詐欺想像競合從一重,異犯意的其他罪數罪併罰。

    民國 95 年以前的舊題與舊解答只要出現「牽連犯」,一律要自行改寫;申論裡寫牽連犯=直接暴露年代錯誤。

    民國 108 年

    刑法§212、§214、§215、§201 最後一次修正公布

    影響:條文文字為現行版,此後無新修正紀錄。

    引用時以現行條文文字為準。

    民國 103 年

    刑法§339 最後一次修正公布

    影響:條文文字為現行版。

    民國 94 年

    刑法§220、§55 最後一次修正公布

    影響:條文文字為現行版。

    刑法§210、§211、§216、§217、§219 查無逐條修正記錄,條文文字穩定。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三個要件全在這一行:客體是私文書;行為是偽造(冒名新作)或變造(無權改真文書的內容);「足以生損害」是具體危險,不必真有人受害,但完全無損害之虞就不成罪。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把假文書當真文書用、對他人主張其內容(簽約、投標、申請、出示)。實務慣行: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最後論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

    刑法第 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署押=簽名畫押,是偽造私文書的前站:偽簽名若承載意思表示(簽收、申請、投標)就升級成文書;若只表示這個人是誰(筆錄簽名)就停在署押。偽刻印章、偽簽署押若是偽造文書的階段行為,被偽造私文書吸收不另論罪。

    刑法第 219 條(沒收之特例) 這是沒收規定,不是罪名—考題會用「行使偽造署押罪」掛在這一條設誘。義務沒收:縱未尋獲仍應宣告。

    刑法第 220 條(準文書) 引擎號碼、完稅戳印都靠這一條「以文書論」。

    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名義人是官署時走這一格,刑度比私文書重。

    刑法第 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特種文書=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學位證書、駕照落在這一格。它是偽造罪章的輕罪特別規定:定性成特種文書就不再論刑法§210。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名義真、內容假的出口之一:自己沒冒名,但把假事項送去讓公務員登載。

    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無形偽造的例外處罰名單:名義是真的、內容是假的,私人只有掛在這裡(或刑法§213 公務員自己登載)才有罪。

    刑法第 201 條(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票據案型的對照格:偽的是證券本身才進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鏈外那一罪:行使假文書騙到財物時會撞上它。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從一重的法源;注意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歷屆考過的紀錄與來源

    申論:92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25 分,次考點);97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第 1、3 小題共 15 分,次考點);97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25 分,主考點);106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100 分大題中的一段,次考點)

    語料範圍:民國 92 年至 113 年之歷屆試題。;這個考點不引裁判字號: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表中的實務見解均由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回推,並標明年份題號。;條文全部逐字引自現行版法規全文。;掛「我們的推估」眉標的區塊(b17 申論劑量、b19 採分點、b20 高低分特徵、b24 破關門檻)是本書的教學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第 20 題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

    101 年律師一試第 9 題、第 10 題、第 25 題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第 22 題、第 24 題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第 23 題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第 27 題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第 1 節的第一問還有一個沒關的缺口:那個假名字為什麼有時候整份文件跟著變成偽造,有時候就停在簽名本身。開場提過的對照就卡在這裡,簽在簽收欄、申請人欄,跟簽在調查筆錄的受詢問人欄,答案不一樣。下一節專門處理這個升不升級的判斷,並且會很誠實地告訴你它在主文裡的地位:它多半不是活到最後的那個罪名,是進偽造私文書、有價證券、詐欺的門票。門票認錯,後面整張票根都錯。

    上一個考點

    干擾電腦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