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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貨幣

偽的是新臺幣才走刑法§195;貨幣罪是偽造吸收行使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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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撥兩個開關

偽什麼→刑法§195 貨幣
新臺幣 千元鈔 五十元硬幣
偽什麼→改道刑法§201
美鈔 人民幣 消費券 支票
哪一層→刑法§196 第 2 項
收受後方知 不小心收到 不甘損失

「通用貨幣」依實務以本國貨幣為限,且須具強制流通力;印來當「拍戲道具」者欠缺行使意圖,不成立本罪(界線在 b9)。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保護的不是被偽鈔騙走香菸的老闆,是「收到鈔票不必驗真偽」這件事。

所以重心壓在製造源頭:偽造(刑法§195,五年以上)重於行使(§196 第 1 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也因此拙劣到一般人不致誤信的不構成偽造,混不進流通,公共信用就沒被動搖。

判斷路徑

偽的是什麼?

新臺幣走刑法§195;美鈔、人民幣、消費券依實務屬有價證券,改道§201。判準:具強制流通力,以本國貨幣為限。

你跟偽鈔的關係是哪一層?

自己偽造→§195;取得時已知情而行使、收集或交付→§196 第 1 項;收受後才發現仍花掉或轉手→§196 第 2 項輕罪。時點看取得那一刻。

誰吸收誰?

貨幣、有價證券=偽造吸收行使;文書相反=行使吸收偽造。行使偽幣的詐欺性質被吸收,不另論詐欺;但時空分離的數次行使不是接續犯,數罪併罰。

偽什麼 → 哪一層 → 誰吸誰

三問跑完,選擇題就沒有第四個問題了。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貨幣:重心在製造源頭
假幣一出廠就威脅公共信用,行使只是危險的實現。
文書:重心在拿出來用
私文書鎖在抽屜裡還沒傷到交易安全,行使才是傷害實現點。

分配的是風險從哪一刻起算;誰當家,決定你答案欄寫哪個罪名。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

甲偽造新臺幣百元鈔一批,逐次在各消費場合付款買東西。甲成立什麼罪?

第一句罪名,第二句吸收方向。60 字內。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事實改寫自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僅論偽造通用紙幣罪(刑法§195):偽造吸收其後之行使;行使所含詐欺性質為行使所吸收,不另論詐欺。

  • 寫偽造罪,不是行使罪
  • 有寫理由:貨幣罪偽造當家
  • 有寫不另論詐欺

你剛拿下什麼 三段開關:偽的是什麼、關係哪一層、誰吸收誰。

接著讀 → 偽造有價證券 第一個開關撥到「不是新臺幣」就落到那一站,骨架同構、只換罪名。

吸收方向四格

這張表在比: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之間,誰吸收誰(只比這件事)

罪名家族誰吸收誰結論只論
偽造通用貨幣(刑法§195、§196)偽造吸收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
偽造有價證券(刑法§201)偽造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公文書行使吸收偽造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偽造私文書(刑法§210、§216)行使吸收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成不成立偽造通用貨幣罪

成立刑法§195 偽造通用貨幣罪不成立本罪
偽造的對象新臺幣硬幣、紙鈔(五十元硬幣=通用貨幣、百元鈔=通用紙幣)美鈔、人民幣、消費券:依實務屬有價證券,改論刑法§201
仿真程度足以使一般人誤信為真幣,有混入流通的可能技術拙劣、不足使一般人誤信為真幣(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主觀意圖意圖供行使之用,即把假幣充作真幣流通印來當拍戲道具,欠缺行使意圖
標的是否存在現行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偽造不存在之通貨
單純持有本罪章無處罰單純持有偽幣之罪(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罪名分流錯置

用美鈔/人民幣/消費券誘答「通用貨幣」。偽造美鈔誘答偽造貨幣罪(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選項 A、B);人民幣誘答刑法§195/§206/§210(101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消費券誘答行使偽造貨幣罪(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選項 A)。

解毒劑 強制流通力只有新臺幣具備;外幣與消費券依實務屬有價證券,走刑法§201。

T2 吸收方向反轉

把文書罪的「行使吸收偽造」搬到貨幣罪,或反過來。「偽造公文書罪吸收行使偽造公文書罪」(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選項 C=錯誤);「自己偽造後行使僅論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選項 B=錯誤)。

解毒劑 貨幣、有價證券:偽造刑度重(§195 五年以上>§196 第 1 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偽造吸收行使;文書:不法重心在拿出來用→行使吸收偽造。

T3 三層構造混淆

把「收受後方知」誘答成§196 第 1 項重罪,或把知情層級抹平。「甲既已知係偽鈔竟予行使,應逕論§196 第 1 項」(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選項 A=錯誤,甲是收受後方知)。

解毒劑 判斷時點在取得偽鈔的那一刻:收受時不知、事後才知=§196 第 2 項獨立輕罪。

T4 周邊制度陷阱

用違禁物/沒收/接續犯/預備罪等總則周邊設陷。「偽造紙幣屬於違禁物」(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錯誤);「分四次持往四家檳榔攤=接續犯一罪」(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選項 D=錯誤);供給原料誘答預備罪,實應論幫助犯(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解毒劑 偽鈔非違禁物,但仍依刑法§200 義務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時空分離=數罪;正犯已既遂時協力者論幫助犯。

真題解剖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甲因缺錢花用,利用網路習得之技術,偽造新臺幣五十元硬幣及百元面額紙鈔各一批,其中硬幣部分,以三比一之比例向知情之乙換取現款;而紙鈔部分,則逐次於各種消費場合予以付款。依我國實務見解,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偽造硬幣及紙鈔之行為,應僅成立一個偽造通用貨幣罪
✓ (B) 甲將偽造之紙鈔逐次於各種消費場合予以付款,僅論以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不另論個別之詐欺罪
(C) 甲將偽造之硬幣以三比一之比例向知情之乙換取現款,亦屬行使偽造通用貨幣之罪行
(D) 甲偽造新臺幣五十元硬幣及百元面額紙鈔,均屬偽造通用貨幣之行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應選:陷阱不在「不另論詐欺」(那半句是對的),而在罪名選錯—甲是自己偽造後再行使的人,偽造(刑法§195,五年以上)吸收行使(§196 第 1 項),應論偽造通用貨幣罪,不是「僅論行使罪」。半句對半句錯,是這一站最陰的選項設計。
  • (C) 正確:對知情的乙以三比一換現款,嚴格說是§196 第 1 項後段「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乙知道是假的,不存在充作真幣使用的行使);交付與行使同條同項同刑,廣義稱「行使偽造通用貨幣之罪行」仍屬正確敘述。
  • (D) 正確:五十元硬幣=通用貨幣、百元鈔=通用紙幣,都在刑法§195 文義射程內。

秒殺 看到「自己偽造後行使,僅論行使罪」,直接判錯—偽造端才是重罪。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關於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間罪數認定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 偽造通用貨幣罪吸收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僅論以偽造通用貨幣罪
(B) 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 (C) 偽造公文書罪吸收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僅論以偽造公文書罪
(D)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吸收偽造私文書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這題把 b3 的第三問直接做成考卷:貨幣(A 正確)、有價證券(B 正確)=偽造吸收行使;文書(C 錯誤、D 正確)=行使吸收偽造,公文書私文書都一樣。
  • 刑法§216 以「依偽造、變造文書之規定處斷」的立法方式,把行使定為主罪名。

秒殺 「公文書吸收行使」一出現就是錯—文書家族由行使當家。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甲經營小吃店,平日即須經手大量零鈔、硬幣。某日,甲結束當天營業,清點當天營收時,赫然發現當中有 4 張百元鈔票是同一號碼之偽鈔,一時心疼不已,為免於損失,甲將 4 張百元偽鈔分散於真鈔中,分別於數月間持往 4 家檳榔攤購買香菸及飲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既已知 4 張百元鈔票係屬偽鈔,竟予以行使,應逕論以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之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
✓ (B) 甲係收受後方知該 4 張百元鈔票係屬偽鈔,因不甘損失而仍予行使,應依刑法第 196 條第 2 項前段處罰
(C) 甲不論成立何項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因其性質當然含有詐欺罪成分,一律成立詐欺罪
(D) 甲將 4 張百元偽鈔分散於真鈔中,持往 4 家檳榔攤購物之行為,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應選:判斷時點在收受那一刻—甲收營收時不知是偽鈔,事後清點才發現,正是「收受後方知為偽造之通用紙幣而仍行使」,落在刑法§196 第 2 項前段(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的輕罪)。
  • (A) 錯誤:把「行使時知情」偷換成「取得時知情」。§196 第 1 項要的是收受時即知情;收受後方知者,立法者已另設第 2 項。
  • (C) 錯誤:行使偽幣的詐欺性質被行使行為吸收,不另論詐欺。
  • (D) 錯誤:接續犯要時空密接、犯意單一到自然觀察上是一個行為的延續;數月間、4 家不同檳榔攤,時空全裂開,是 4 個獨立行為。

秒殺 「收受後方知」=§196 第 2 項專屬通關密語;再看到「數月間」「分別持往」=接續犯出局。

其餘考過的紀錄速覽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答 C):技術拙劣到一般人不會誤信=不構成偽造。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答 A):偽造紙幣非違禁物。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答 D):偽造美鈔=偽造有價證券罪,知情進口特殊用紙交付者=該罪幫助犯(不是預備罪)。101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答 B):偽造人民幣=刑法§201。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答 B):行使偽造消費券=僅論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不另論詐欺。

(此題無公布答案紀錄)

有人把偽造人民幣寫成刑法§196,別跟

偽造人民幣到底走哪一條

本書早期自動生成的 97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解析,把偽造人民幣寫成「刑法§196 第 2 項準用§195」。這個條文路徑在現行刑法查無依據,§196 第 2 項是「收受後方知」的減輕構成要件,本罪章沒有外國幣券的準用規定;而且它與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公布答案(人民幣=刑法§201 偽造有價證券罪)直接矛盾。

考場怎麼辦 罪名定性以考選部公布答案錨定:偽造人民幣,答刑法§201。看到準用說法,當它不存在。

應試策略

  • 這一站的選項幾乎都掛「依實務見解」,要背的不是學說對立,是實務怎麼切;罪名分流一律以歷屆公布答案為準。
  • 看到外幣、消費券,先把罪名改道刑法§201,再套同一套吸收邏輯:骨架不動,只換罪名。
  • 看到「收受後方知」「不小心收到」,先鎖定刑法§196 第 2 項,再回頭決定是「仍行使」還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
  • 看到新皮不要慌:先跑 b3 的三問,答案就出來了。這一站的核心骨架二十年沒變過,創新空間只在對象輪替與周邊制度混搭。

特別法要不要寫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偽造新臺幣另有特別法『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加重處罰,但這一站歷屆考過的紀錄的命題與公布答案都以刑法罪章為框架(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選項 D 直接稱偽造新臺幣硬幣紙鈔「均屬偽造通用貨幣之行為」)。考場上依題目指示的法典作答;題目未特別點名特別法時,用刑法§195 系統應答即可。

秒殺法

貨幣三秒判:「自己偽造後行使只論行使罪」=錯;「偽造公文書吸收行使」=錯;「收受後方知」=刑法§196 第 2 項。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版的偽造貨幣不考默寫條文,考的是偽造工廠案例:一個造假鈔的主角+一個提供協力的配角+一串前後行為,要你把罪名、罪數、協力者定位一次理清。它出現時,可能是整題主軸(96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也可能是綜合題裡的一小塊(91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97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

整題主軸(25 分)
全題 22–25 分鐘:主角偽造罪主線 10–12 分鐘、配角定位 6–8 分鐘、罪數收尾 2–3 分鐘
綜合題一小塊
5–8 分鐘、200–300 字,照設問順序答,不要自己重排
「收受後方知」型
三句話:認定時點→套刑法§196 第 2 項→點出獨立輕罪;超過 150 字就是超支

別讓「意圖供行使之用」的涵攝吃掉五分鐘,它是一小段,不是一頁。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A 型

偽造工廠題:「甲與乙各成立何罪?」(96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甲委託乙製造器械原料、偽造千元新臺幣五千張;97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租屋偽造人民幣,查獲成品 3 張半成品 2 張)

  1. 定性偽造對象:新臺幣→刑法§195;外幣(人民幣、美鈔)→依實務屬有價證券→刑法§201。此處要寫一句分流理由:通用貨幣以具強制流通力之本國貨幣為限。
  2. 主觀要件涵攝:「意圖供行使之用」有沒有?題幹說「日後偽造之用」「供行使」→有;說「拍戲道具」→無,直接不成立。
  3. 既未遂與張數罪數:同一犯意、同一時地接續偽造數張=接續犯一罪,不依張數計罪;查獲半成品不影響既遂認定(已有成品即既遂),半成品包入同一罪。
  4. 前後行為吸收:購買、收受器械原料(刑法§199)=偽造的前置行為,偽造既遂後被吸收不另論;偽造後行使=被偽造吸收;行使所含詐欺性質不另論詐欺。
  5. 協力者定位(配角戲肉):乙明知用途而製造、交付器械原料,正犯已著手偽造並既遂時,依實務邏輯論幫助偽造罪(刑法§30),§199 器械原料罪屬前置補充規定被吸納。若正犯尚未著手,才回頭論§199 正犯。
  6. 罪數收尾:偽造罪一罪+其他獨立犯罪(如偽造文書)數罪併罰;牽連犯已於 95 年修法廢除,別再寫從一重處斷。
B 型

「收受後方知」小考點,通常是綜合題裡的一塊(91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乙用數日前不小心收到的千元偽鈔數張抵付賭金)

  1. 認定收受時不知情、事後方知(題幹關鍵字:「不小心所收到」)。
  2. 套刑法§196 第 2 項:仍行使(對不知情者充作真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對知情者轉手),選對支。
  3. 一句話點出這是獨立減輕構成要件,不成立第 1 項重罪,也不另論詐欺。
設問對應紀律

問「甲乙各成立何罪」時

  1. 逐人分段,主角配角都要收尾到罪數。
  2. 配角(幫助犯與刑法§199 之爭)常常才是改卷者眼中的分水嶺,不要把九成篇幅全押在主角。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偽造對象定性:新臺幣→刑法§195;人民幣、美鈔→有價證券→刑法§201,並附「強制流通力」理由句。
  2. 「意圖供行使之用」的主觀要件涵攝,要有題幹依據才認定成立。
  3. 張數罪數:同一犯意同一時地接續偽造=一罪,不依張數計;半成品不影響既遂。
  4. 吸收鏈交代:器械原料(刑法§199)→偽造→行使,前後行為不另論罪,方向寫對(偽造當家)。
  5. 協力者定位:正犯既遂→幫助偽造罪(刑法§30),並交代與§199 的關係。
  6. 行使的詐欺性質被吸收,不另論詐欺罪。
  7. B 型題:「收受後方知」→刑法§196 第 2 項獨立輕罪,非第 1 項。
  8. 罪數收尾:與偽造文書等其他罪名數罪併罰;牽連犯已廢除,不再從一重。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罪名一把抓 「甲偽造人民幣成立偽造貨幣罪」,沒做對象定性,第一步就走錯門,後面吸收、罪數全部連環錯。人民幣題的第一句話必須是分流論證。
配角失蹤 整篇只寫甲,乙(做機器的、進口紙的)一句「乙是幫助犯」帶過。§199 正犯與幫助犯的對決、正犯著手與否的分界,才是這種題的鑑別區。
張數計罪 「偽造五千張成立五千個偽造罪」,或反過來完全不討論罪數。接續犯的認定要件(同一犯意、同一時地、自然觀察一行為)要寫出來再給結論。
寫牽連犯 95 年修法廢除牽連犯之後還寫「偽造文書與偽造貨幣牽連犯從一重」=直接暴露沒更新,數罪併罰才是現行法答案。
高分卷長這樣 第一段就分流定性附理由;主角吸收鏈三層寫全(原料→偽造→行使→不另論詐欺);配角有獨立段落與正反論證;罪數收尾明確點名各罪與併罰關係。

變形軸

罪名分流軸(最高頻)

  • 偽造有價證券:外幣、消費券、支票的去處:刑法§201。
  • 對象一換(新臺幣→人民幣→消費券→支票),整題罪名跟著換。
  • 但吸收邏輯(偽造吸收行使)、不另論詐欺照舊:骨架不動。

罪數競合軸

  • 法條競合(吸收):偽造與行使誰當家,貨幣、有價證券=偽造;文書=行使。
  • 詐欺取財罪:永遠被行使吸收,不另論(誘答常客)。
  • 接續犯:偽造端同時地數張=一罪;行使端分次分地=數罪。
  • 行使偽造文書:偽造工廠題的標配前菜(租屋簽約、假身分)。

參與與周邊軸

  • 幫助犯與預備犯的協力者定位:正犯已著手既遂→幫助犯;未著手→刑法§199 正犯。
  • 沒收:偽鈔非違禁物、刑法§200 專科義務沒收、及於第三人。

出題人視角:創新空間在「對象輪替」與「周邊制度混搭」,113 年把偽造概念的邊界(技術拙劣、不存在之通貨、道具用途)做成整題,108 年把沒收做成整題。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定性對象 → 套對罪名層 → 吸收方向收尾

新臺幣皮

甲自製千元偽鈔一批並持往超商購物。

新臺幣=通用紙幣→刑法§195 偽造罪;後續行使被偽造吸收;購物的詐欺性質被行使吸收,從頭到尾只論一個偽造通用紙幣罪。

人民幣/美鈔皮

甲偽造人民幣一批,乙明知仍代購特殊紙張。

人民幣非通用貨幣、依實務屬有價證券→甲論刑法§201 偽造有價證券罪;乙於甲既遂時論幫助犯(不是預備罪)。

收受後方知皮

店家甲收到偽鈔後才發現,分數月於四家店面花掉。

刑法§196 第 2 項前段輕罪;分次分地行使非接續犯,數罪併罰。

反模板警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偽造吸收行使、不另論詐欺」這兩句默寫上去而不接事實,就是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句。規範段(分流標準、吸收方向)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五千張千元鈔、同一套版模、同一間套房裡連續印製」這些字才撐得起「接續犯一罪」的結論。每題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另外:對象定性寫錯(人民幣答§195)時,後面的吸收寫得再漂亮也是在錯的罪名上蓋大樓,先分流,再蓋樓。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限時無提示重現: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3 的三問(分流/三層/吸收)。
  • 寫出 b18 八個得分點中的至少七個。
  • 默寫刑法§195 第 1 項與§196 第 2 項前段全文,並口頭說出兩罪法定刑落差(五年以上 vs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變奏實作:b21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50 字內擬答。
  • 誘答免疫:b10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特別抽考「偽造公文書吸收行使公文書,對還是錯?」三秒內答「錯,文書是行使吸收偽造」才算過。

未過怎麼辦:分流錯→回 b9 與 b11 第一題;三層構造混→回 b24 的§196 條文與 b11 第三題;吸收方向反→回 b8 四格對照;協力者定位卡→回 b17 的 A 型第五步。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95 年修法

牽連犯廢除。

影響:偽造貨幣與偽造文書等數個獨立犯罪之間,現行法是數罪併罰,不再「從一重處斷」。

舊題要重解:95 年以前的舊題擬答若寫「牽連犯從一重」,要改寫成數罪併罰;91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97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這類綜合題就是需要重解的題型。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95 條(偽造變造通貨、幣券罪) 三個拆解點:①「通用」=依實務以具強制流通力的本國貨幣為限(新臺幣硬幣是「貨幣」、鈔票是「紙幣」);外國貨幣在臺灣可以流通但沒有強制流通力,不在本條範圍。②「意圖供行使之用」是主觀構成要件,要把假幣充作真幣流通的意圖;印來當拍戲道具即欠缺此意圖。③ 本罪法定刑五年以上,比行使罪重—這個輕重排序決定了吸收關係的方向。

刑法第 196 條(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通貨、幣券罪) 三層構造的中下兩層:第 1 項管「一開始就知情」的行使/收集/交付;第 2 項管「收受後才發現是偽鈔」還硬要花掉或轉手的人—立法者體諒不甘損失的人性弱點,給了一個獨立的減輕構成要件,它不是第 1 項的減輕事由,而是另一個罪。

刑法第 199 條(預備偽造變造幣券或減損分量罪) 預備行為正犯化:造假鈔的印刷機、特殊紙張,光是「製造、交付、收受」就獨立成罪。申論的偽造工廠題拿它跟幫助犯對決。

刑法第 200 條(沒收物之特例) 偽鈔的沒收依據是本條專科沒收,不是「違禁物」—偽造之紙幣依實務非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義務沒收、及於第三人。

刑法第 201 條(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外幣(美鈔、人民幣)與消費券的實際去處。依歷屆公布答案反推的實務見解:它們都不是「通用貨幣」,而是「其他有價證券」。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 216 條(行使罪) 吸收方向的對照組:文書罪是「行使吸收偽造」,貨幣罪與有價證券罪是「偽造吸收行使」,方向相反。

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協力者定位的落點:正犯偽造既遂時,供給器械原料者論幫助犯。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拿偽鈔買東西本質上就是騙,但實務認為行使偽幣(偽券)的詐欺性質已被行使行為包含,不另論詐欺罪。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主考點)、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主考點)、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主考點)、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主考點)。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1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25 分,次要考點)、96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25 分,主考點整題)、97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25 分,次要考點)。

常一起考: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文書、法條競合(吸收)、詐欺取財罪、幫助犯與預備犯、接續犯、沒收。

判分基準:題目全文取自歷屆試題語料,答案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條文來源: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逐字引用(§195、§196、§199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30 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339 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實務見解來源:這一站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站零裁判字號引用;實務見解均由各題公布答案反推並標註年份題號。

給分面、時間劑量、高低分判斷=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已於各該區塊掛推估眉標)。

最後一節把全章繞回起點。刷卡這件事同時擺著三個東西:卡體、卡裡的紀錄、還有那張要簽名的單子;而題目通常一次動其中一個。你要做的還是第 1 節的第一問,被動手腳的是哪一個。它題數最少,卻最常被拿來當申論的事實外衣,所以拿它當結業考:如果你能一眼把三者分開,開場那張支票背面的判斷,你就真的拿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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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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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