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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益侵占

判準是這東西為什麼在他手上,不是他是誰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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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判的是這東西為什麼在他手上,不是他是誰。

沒有這道分級,經管公款的出納和借相機不還的鄰居就同罪。

先圈出「這東西怎麼到他手上」

公益|§336 Ⅰ
募得 勸募 賑災
公務|§336 Ⅰ
經管公款 職務保管
業務|§336 Ⅱ
會計 司機 受僱經手

都不是→刑法§335。

判斷路徑

為什麼在他手上?

問原因,不問頭銜:物非基於其公務職掌,公務員也不成立公務侵占。

公務或公益嗎?

是就走刑法§336 第 1 項;公益持有不以公務員為限。

那是業務嗎?

反覆從事同種類之事務才算,一次性持有不算。

在分配什麼

為什麼加重
東西是被託付的,同一個吞掉的動作,刑度跳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加重到哪停
但鑰匙在持有原因,不在頭銜。

加重的是被辜負的託付。

先自己寫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

里長為抗爭活動向里民募得 50 萬,挪用 10 萬以自己名義捐廟。哪一款侵占?

先寫這筆錢為什麼在他手上。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C:公益上所持有之物。

  • 寫的是持有原因,還是頭銜?
  • 募抗爭經費是里長的職掌嗎?
  • 一次性募款算業務嗎?

你剛拿下什麼 看到侵占題,先問這東西為什麼在他手上,再挑罪名。

接著讀 → 業務侵占 常跟公益擺在同一組選項。

真題解剖: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

甲為某里里長,為支應該里抗爭興建垃圾掩埋場活動之經費,向里民募得新臺幣 50 萬元,挪用其中 10 萬元以自己名義捐贈某寺廟修建用。問甲應負何刑責?

(A) 普通侵占罪
(B) 侵占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罪
✓ (C) 侵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罪
(D) 業務侵占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應選;為地方抗爭活動向里民募款,是基於公益目的而持有這 50 萬元;挪用 10 萬元以自己名義捐廟,把持有變成所有,不法所有意圖也寫死了—刑法§336 第 1 項。
  • (B);錯(本題的靈魂陷阱);看到「里長」就想到公務員。但募集抗爭經費不是里長的公務職掌,這筆錢不是基於公務而持有;身分不能取代持有原因的檢驗。
  • (A);錯;持有既然有公益原因,就適用加重款;普通侵占被排擠,不再並列。
  • (D);錯;一次性的募款活動不是反覆從事之業務。

秒殺 四個選項就是四個家族成員時,答案由題幹裡那個講「錢怎麼來的」的動詞決定:募得→公益。

四個家族成員,按持有原因排隊

這張表在比:持有原因(不是行為人身分)

罪名持有原因典型例法定刑
公務侵占(刑法§336 第 1 項前段)基於公務職務而持有出納公務員經管之公款、警員扣案保管之贓物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公益侵占(刑法§336 第 1 項後段)基於公益目的而持有賑災募款、為社區公共事務向居民募得之款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業務侵占(刑法§336 第 2 項)基於反覆從事之業務而持有公司會計經手之貨款、貨運司機承運之貨物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普通侵占(刑法§335 第 1 項)以上皆非的單純持有借用他人相機後拒不返還五年以下

這張表只回答一件事:持有原因把它分到哪一款。

三種騙法,各有解毒劑

用頭銜換答案

題幹放一個里長、村長、公務員,把你推向公務侵占: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的 (B)。

解毒劑 問這筆錢是不是基於他的公務職掌而持有。募集抗爭經費不是職掌,所以是公益不是公務。反過來也一樣:公益侵占的主體不以公務員為限,任何人募款而持有都能成立。

把一次性活動說成業務

只要看到「經手款項」就選業務侵占,同題的 (D)。

解毒劑 業務指反覆從事同種類之事務。一次性的募款活動不算。

加重款成立還去並列普通侵占

答案寫成同時成立刑法§335 與§336,同題的 (A)。

解毒劑 兩者是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持有原因該當加重款時,普通侵占被排擠,只論加重款。

秒殺法

選項是四個侵占罪名時,別讀行為,先讀「錢怎麼到他手上」:募得、勸募、賑災→公益;經管、職務保管→公務;會計、司機、受僱經手→業務;都不是→刑法§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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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個考點薄、天花板低:把刑度階梯(公務公益 1–7 年>業務 6 月–5 年>普通 5 年以下)和一句判準背起來就收手。
  • 別單獨讀:出題者習慣把四個家族擺成四個選項,一題測完分類力,所以它和業務侵占、侵占罪要排在同一輪讀完。
  • 帶進考場的反射只要一條:先定持有原因,再定罪名。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在歷屆留下的出題紀錄全部落在選擇題,申論沒有出現過。所以這裡不給申論的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寫出來只能是編的。要練,就把第 1 層那三個問題練到不用想;它和業務侵占、侵占罪常一起出現,排在同一輪讀完更划算。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普通侵占) 基本款:東西本來就在你手上,你把它變成自己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公務、公益、業務侵占) 第 1 項把公務與公益兩種持有原因綁在同一個刑度;第 2 項是業務;第 3 項罰未遂。加重的鑰匙是「對於什麼所持有之物」,不是行為人是誰。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逐字引自現行版條文(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歷屆紀錄與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綜合法學一)第 21 題,以這個考點為主角,考的是要件辨識,考選部公布答案 C。

申論:歷屆沒有申論題紀錄。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所以這裡的實務立場都從各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明年份題號。

這個考點到這裡就結束了。它留下的東西不會停在這一章:往後只要題幹裡出現公款、募款、代收、經手,你會自動先問一句「這東西是誰放上去的、為了什麼放」。下一段路上,東西不再是別人主動交到他手上的,可是第一個問句還是同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