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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抑留剋扣款物罪
該發的錢被扣住:沒有人得利,照樣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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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這條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該發的錢沒發出去,沒有人得利也成罪。
沒有它,扣住救濟金再原封不動繳回公庫,就沒人管得動。
看到這些字往哪想
先問錢流去哪。
判斷路徑
有公務員身分嗎?
扣的是職務上該發的款項、物品嗎?
是不是「明知」應發給?
錢流去哪?
在分配什麼
錯誤算誰頭上:領不到錢的人,還是經手的公務員。
先自己寫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科員甲與災民 A 有怨隙,又想替公庫省錢,只發給 A 依法應發的半數救濟金。甲成立什麼罪?兩三行就好。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公務員剋扣罪。
- 公務員身分先確認
- 只發半數=剋扣,不是抑留不發
- 錢留公庫、無私人得利→圖利罪不成立
你剛拿下什麼 一問切開三罪:錢留公庫是剋扣,進私人口袋往圖利,擺爛釀災才是廢弛職務。
接著讀 → 圖利罪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同一件「該發的錢被扣住」,三個罪名各自要什麼
| 抑留剋扣(刑法第 129 條第 2 項) | 圖利罪(刑法第 131 條) |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刑法第 130 條) | |
|---|---|---|---|
| 行為長什麼樣 | 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整筆扣住)或剋扣(發而短少) | 對主管或監督的事務,明知違背法令 | 廢弛職務,也就是該做而不做 |
| 要不要有人得利 | 不要求任何人得利 | 須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利益 | 條文未把得利列為要件 |
| 要不要有結果 | 未遂也處罰 | 須因而獲得利益 | 須釀成災害 |
真題解剖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社會局科員甲只發給災民 A 依法應發救濟金的半數,省下的公款留在公庫,A 因而窮困。
考選部公布答案:(A) 公務員剋扣罪
- 身分:縣政府社會局科員是依法令服務於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員,門票拿到。
- 客體與行為:救濟金是職務上發給的款項;依法應發全額卻只發半數,就是條文寫的「剋扣」。
- (D) 之所以錯:刑法第 129 條第 2 項本身就定有刑度,不是只到行政不法。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動機惡劣就往圖利想
題幹寫「與災民有怨隙、想替公庫撙節開支」,讀起來很像圖利。
解毒劑 圖利罪的利益對象以「自己或其他私人」為限,且須因而獲得利益;省下的錢留在公庫,這個罪根本不開場。
有人受害就當成災害
題幹寫「致 A 窮困」,把你引去勾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解毒劑 刑法第 130 條要的是消極廢弛職務並釀成災害;積極短發、單一個人受害,兩頭都對不上。
錢繳回去就只是行政違失
選項寫「不構成犯罪,僅屬行政不法」,用「沒有中飽私囊」安撫你。
解毒劑 本罪不以得利為要件,款項有沒有進私人口袋,不影響成立。
把疏忽短發也算進來
把題幹換成「因作業疏忽而少發」,你照原本的答案走。
解毒劑 主觀以「明知」為限,屬直接故意;未必故意或過失的短發不該當本罪。
秒殺法
公家該發的錢被扣住,先問錢流去哪:留在公庫走抑留剋扣,進了私人口袋才往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想。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方向:刑法第 129 條一條管兩頭,第 1 項是徵收端(不應徵收而徵收),第 2 項是發放端(應發給而不發)。題目給的是收錢還是發錢,先切這一刀。
- 二試站隊:事實裡出現受託辦理公務的民間人員,先用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逐要件涵攝身分,再進罪名;跳過這一步是身分犯題最常見的失分點。
- 兩題共用同一件事實皮:救濟金只發半數。吃透這一個案例,選擇題與申論一起收。
- 這個考點近五年沒有再出現,屬於速覽型。花一分鐘記住「錢流去哪」這一問就夠,不值得再多投時間。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很少當整題主角,多半坐在瀆職罪綜合題的一個段落裡:同一段事實,剋扣罪成立、圖利罪不成立,一進一出,正是閱卷者看區辨力的地方。
這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落點,不是官方配分表。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設問是「甲的行為成立何罪」,而事實裡有受託辦理公務的民間人員時
- 身分先行:不是編制內人員就走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機關依法委託、事務屬委託機關權限內的公共事務,逐要件涵攝完才拿得到瀆職罪章的門票。
- 少發的那一段:明知法定標準應發全額而只發半數=剋扣,該當刑法第 129 條第 2 項。對比句一定要寫出來:餘款繳還公所,沒有自己或其他私人得利,圖利罪不成立(圖利對象以自己或其他私人為限,公所是公法人);但剋扣罪不以得利為要件,錢回公庫不影響成罪。
- 多發的那一段(對照組):加倍發給是多發不是剋扣,刑法第 129 條第 2 項無從適用;戰場移到圖利罪:明知違背法定標準、圖對方的不法利益、對方確實得利。一少一多鏡像收尾。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受託民間人員的公務員身分,逐要件涵攝:依法委託、委託機關權限、公共事務
- 少發部分該當「剋扣」的涵攝:法定應發全額、實發半數
- 圖利罪不成立的理由寫到位:餘款繳還、無自己或其他私人得利
- 點出剋扣罪不以得利為要件,同一段事實兩罪一進一出的關鍵句
- 對照組另行處理:多發部分轉到圖利罪,構成要件逐項交代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破關條件
- 能默寫刑法第 129 條第 2 項四要件:公務員、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抑留不發或剋扣,並記得未遂也處罰
- 分得清同條兩項的鏡像:第 1 項管徵收端,第 2 項管發放端
- 看到該發的錢被扣,第一反應是問錢流:留公庫走剋扣罪,進私人口袋轉往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
- 能用同一個理由排掉兩題的圖利罪:沒有自己或其他私人得利
- 能排除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積極短發不是廢弛職務,單一個人窮困不是災害
- 申論遇到受委託辦理公務的民間人員,先用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逐要件涵攝身分再論罪
- 記得主觀以「明知」為限,過失或未必故意的短發不該當本罪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29 條(違法徵收、抑留剋扣款物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一條管兩頭:第 1 項是徵收端「不應徵收而徵收」,第 2 項是發放端「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抑留不發=整筆扣住,剋扣=發了但短少;主觀都以「明知」為限,未遂也處罰。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公務員定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 瀆職罪章的門票。第 1 款是身分公務員與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者,第 2 款是受機關依法委託辦理公共事務的人—民間人員走的是這一款。
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利益對象以「自己或其他私人」為限,而且要「因而獲得利益」。錢留在公庫,這兩個要件都缺。
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要的是消極的廢弛職務,而且要釀成災害;積極短發款項不走這一條。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以這個考點為主角)
申論: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25 分,這個考點是其中一段)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為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歷屆題目收錄至民國 113 年。
刑法第 129 條(違法徵收、抑留剋扣款物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一條管兩頭:第 1 項是徵收端「不應徵收而徵收」,第 2 項是發放端「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抑留不發=整筆扣住,剋扣=發了但短少;主觀都以「明知」為限,未遂也處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公務員定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
白話 瀆職罪章的門票。第 1 款是身分公務員與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者,第 2 款是受機關依法委託辦理公共事務的人—民間人員走的是這一款。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白話 利益對象以「自己或其他私人」為限,而且要「因而獲得利益」。錢留在公庫,這兩個要件都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白話 要的是消極的廢弛職務,而且要釀成災害;積極短發款項不走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