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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犯罪之加重(假借職務)

加重規定不是罪名:先有底罪、再過但書,最後才問假借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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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往加重走 「值勤中」「執行職務時」,人和職務綁在同一個時間點;配槍、警車、拘票、門禁鑰匙:手上這東西是職務給的;底罪落在瀆職罪章以外,而且是故意犯
先別加重 「不小心」「疏未查證」,條文以故意犯為限;圖利、剋扣這類瀆職罪章內的罪:條文只管「本章以外」;底罪自己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公務侵占),但書擋住,只論該罪;只有公務員身分,客觀上沒有可資假借的情狀

「公務」兩字不等於但書:利用權勢性交罪的監督關係雖含公務,卻不以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仍可加重(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把「假借」講定了:權力、機會或方法有其一即足,不限於合法執行職務,但不能只憑公務員身分。

沒有這一條會怎樣

公務員用國家給的權力、機會與工具犯罪,成功率更高,被害人更難閃躲;只按普通刑度算,等於權力被拿去當犯罪工具卻不必多付代價。刑法§134 補的是這個洞:對於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也因此它永遠寄生在別的罪上,底罪不成立就沒有東西可放大;底罪本身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者,依但書也不再疊。

它不創造罪名,只把已經成立的罪放大。

三個開關,依序開

手上有沒有一個成立的故意犯罪?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警員要求文具行打折後未付餘款,公布答案是民事糾葛、不構成刑事犯罪。底罪不成立,後兩步都不用問。

底罪自己有沒有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

有就落入但書、只論該罪(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查扣手機帶回家給配偶用,公布答案是公務侵占罪單獨論);沒有才續下一步。疊與不疊的完整對照在 b7。

他假借的是權力、機會,還是方法?

有其一即足,不限於合法執行職務;只有身分而客觀上沒有可資假借的情狀還不夠(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持偽造公文書騙取拘票=假借職務上的方法)。

「假借」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往寬認
只要職務讓他更做得成,就算假借,照顧的是躲不掉權力落差的被害人。
往緊認
客觀上要有可資假借的情狀,不能只憑身分,否則公務員的私人衝突也被身分本身拉高刑度。

「假借」要認得多寬

條文只寫「假借」兩個字,這兩端決定風險由誰承擔:被害人吃下權力落差,還是公務員被身分本身綁著加重。

寫一次再往下

先自己寫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警員值勤時持配槍,朝妻子娘家開槍脅迫妻子離婚。他成立什麼罪?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公布答案=成立強制罪,並依刑法§134 加重其刑。只選「甲成立強制罪」,就是中了漏掉加重的誘答。

  • 我有先確定底罪(強制罪)成立,才談加重嗎?
  • 我有問配槍為什麼在他手上—是值勤才配發的職務上方法嗎?
  • 我的結論句把加重寫出來了嗎?只寫「成立強制罪」就漏了。

兩句話就好:先寫底罪,再寫要不要加重。

接著讀 → 利用權勢性交罪(刑法§228)、它的監督關係含公務,卻不以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正好是但書那一關的反面教材。

刑法§134 是加重規定不是罪名,寄生在一個成立的故意底罪上

三個開關依序是:底罪成立、但書過濾、假借認定

這一題到底要不要疊刑法§134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最後要不要疊刑法§134

要疊
  • 利用權勢性交罪:監督關係含公務,但不以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不落但書(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 剝奪行動自由:警員持偽造公文書騙取拘票拘提無辜者,假借的是職務上的方法(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 強制罪:值勤持配槍朝人開槍脅迫(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
不疊
  • 公務侵占(刑法§336 第 1 項):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落入但書,只論該罪(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 底罪根本不成立:沒有東西可放大(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 過失犯:條文以故意犯為限
  • 瀆職罪章內各罪:條文以「本章以外」為限

四種騙法

例外遺漏

選項只寫「成立強制罪」,把加重那半句拿掉

解毒劑 事實裡出現值勤、配槍、職務工具,結論就要帶到刑法§134(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

民刑界線設誘

把民事糾葛包裝成剋扣、圖利、詐欺讓你挑一個

解毒劑 先殺底罪:剋扣以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為限,圖利以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且明知違背法令為限(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拆罪疊加

把公務侵占拆成竊盜/詐欺/背信,再各自掛上刑法§134 加重

解毒劑 先問底罪條文自己有沒有為公務員身分另定刑;有就走但書,不疊(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但書誤用

看到罪狀裡有「公務」兩字就往但書套

解毒劑 但書問的是這條罪有沒有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不是罪狀文字裡有沒有出現公務(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四條鄰罪各自的限定詞

條文關鍵限定與刑法§134 的關係出處
刑法§336 第 1 項 公務侵占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落入但書,只論該罪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刑法§228 第 1 項 利用權勢性交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皆可,不以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不落但書,仍可加重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刑法§131 圖利以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為限,且明知違背法令位在瀆職罪章內,不在「本章以外」的射程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誘答)
刑法§129 第 2 項 剋扣以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為限位在瀆職罪章內,不在「本章以外」的射程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誘答)

唯一以本考點為主考點的題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這一題的正解與誘答都圍繞「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怎麼認定。

(此題無公布答案紀錄)

權力、機會或方法,滿足其一即足(正解)

不限於合法執行職務

不能只憑公務員身分,客觀上須有可資假借之情狀

同一題中,執勤爭執中舉槍殺人的情境,官方未採「殺人罪+加重」為正確選項。

同樣是值勤配槍,兩題落點不同

兩題都出自民國 102 年,事實同樣有值勤與配槍,公布答案的落點卻不同。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

值勤持配槍朝妻子娘家開槍脅迫離婚,公布答案是強制罪並依刑法§134 加重其刑。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執勤爭執中舉槍殺人:官方未採「殺人罪+加重」為正確選項。

一試怎麼站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是依歷屆落點做的應試取捨判斷,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題目在問「假借」的要件怎麼寫(敘述型選項)時,跟著官方三句走最穩:有其一即足、不限於合法執行職務、不能只憑身分。

題目丟一段事實、底罪又是重罪時,先把有條文可依的兩關算清楚:底罪成立與否、但書擋不擋:再處理職務關聯的認定。

一句話

先問底罪成不成立,再問底罪自己有沒有為公務員身分另定刑;兩關都過,才輪到問「假借」。

申論怎麼準備

在收錄的民國 101 至 113 年題目裡,這個考點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申論題沒有出現過。

把時間放在辨識三步與但書判斷;申論模板留給有申論出處的考點。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先有一個成立的故意犯罪,而且該罪不在瀆職罪章內,才談加重;但底罪本身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 公務上持有之物的侵占,條文自己就把刑度另定,是但書「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的代表罪名。

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 監督關係包含公務,但不以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所以不落但書。

這一站的題目出處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刑法)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刑法)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刑法)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綜合法學一・刑法)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刑法)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刑法)

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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