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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14 次・申論考過 2 次

公務員登載不實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公文書假了,先問誰動的手:自己填 213、使人填 214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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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份文件誰動的手、假在哪?

§213 公務員登載不實
自己開的罰單自己改 名義真、內容假
§214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遞件申請經核准 向地政機關辦登記 承辦人不知情照登

冒名做出或改動別人的公文書=§211:假的是名義,不是內容。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公文書錯了,刑法先問這筆帳算誰的。

外人冒名做的、承辦人自己填的、民眾餵給不知情公務員的:三種假法混成一個罪名,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和三年以下的刑度就一起糊掉。

判斷路徑

這份文書是公文書嗎?

§10 III: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才算;私經濟契約、診斷書不是。

動手的人有沒有製作權?

冒名做出或改動=§211;改自己有權做的文書,原則上不是偽造變造。

動手的是公務員本人嗎?

是(含指使不知情者代筆)→§213;只是申報人→往下。

承辦公務員知情嗎?有實質審查權嗎?

兩個都『否』才成立§214:他知情=成立他自己的§213(申報人依刑法§31 I 論參與);他會查(實質審查)=§214 不成立。

名義假=偽造;名義真內容假=登載不實;自己填 213、使人填 214;公務員會查=214 不成立。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動筆的公務員: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可信度本來靠他守,造假=內部背叛。
申報人:三年以下
他只把假資料送進去,動筆的是別人。

分配的是『誰有能力把關』:公務員一旦有實質審查權,責任回他身上,§214 不成立。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交通警察甲取締闖紅燈,因駕駛人哀求,把違規事由記成『未帶駕照』。甲論以何罪?寫罪名+理由。

先照 b3 走一遍。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C(刑法§213)。

  • 罰單是公文書(職務上製作)
  • 甲有製作權,偽造變造出局
  • 落§213 不落§214:動筆的是他自己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能把出問題的公文書放進正確格子:名義假走偽造,內容假再問誰動筆。§214 原則上以公務員不知情、僅形式審查為前提,例外見 b9。

接著讀 → 行使偽造文書(刑法§216) 拿去用才是完整流程;隔壁記得:刑法沒有『使業務之人登載不實』罪。

四格分流表:先背這張再做題

這張表在比:同一份文書出了問題,行為人落在哪一格罪名

誰動的手做了什麼罪名一句話關鍵
無製作權之人冒用名義做出或改動公文書刑法§211 偽造、變造公文書有形偽造:名義人是假的
有登載職權之公務員把明知不實的事項填進自己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刑法§213 公務員登載不實無形偽造:名義人真、內容假
一般申報人使不知情且僅有形式審查權的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214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務員『一經申報即應登載』才成立
從事業務之人把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刑法§215 業務登載不實『使業務之人登載不實』法無明文

刑法§214 的成立界線

§214 成立§214 不成立
承辦公務員的審查權限僅有形式審查權,一經申報即有登載義務(例:地政機關的抵押權設定登記)有實質審查權限:登載內容是公務員查證後的自主判斷,責任結構斷裂
承辦公務員是否知情不知情,照申報內容登載知情仍配合登載:那是公務員自己的§213;申報人視參與程度依刑法§28、§31 I 處理
文書是不是公文書機關職務上所掌的登記簿、核准文件公務員以私經濟地位與民眾簽的契約,不是公文書(刑法§10 III『職務上』)
對偵查機關為不實陳述、如實載入筆錄筆錄登載的是『他曾為此陳述』,而這件事是真的
謊報犯罪但未指定犯人走刑法§171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不進§214
使醫師等從事業務之人開立不實文書偽造文書罪章無罪:刑法沒有『使業務之人登載不實』這條罪
損害要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是抽象危險,有損害之虞即足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格子錯位

把§213 的案例誘答成偽造、變造或行使。警察改自己開的罰單而誘答刑法§211(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17 題);所長令屬下改單而誘答偽造公文書(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解毒劑 先問製作權:改自己有權做的文書,不會是偽造、變造。

T2 身分職務錯位

用『他是公務員』誘你選登載不實,真正的勝負手是職務歸屬。書記官謊稱代收易科罰金,代收不是他職務上的行為、收據不是他所掌的公文書,成立偽造公文書與詐欺取財(100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警員登載不實使人領補助,正解是圖利罪(刑法§131),登載不實只是誘答(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解毒劑 先問這個行為在不在他的職務清單裡,再問文書是誰的。

T3 審查權與筆錄

拿§214 的隱藏要件設陷。公務員有實質審查義務→不成立(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受訊問人說謊被載入筆錄(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謊報帳戶遭盜領(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解毒劑 公務員會不會查?筆錄記的是陳述本身;謊報犯罪走誣告。

T4 鄰罪假出口

用鄰罪罪名撐場面。行政罰單不是『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湮滅刑事證據罪(刑法§165)不成立(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使醫師開不實診斷書=偽造文書罪章無罪(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解毒劑 湮滅罪以刑事案件的證據為限;刑法沒有『使業務之人登載不實』罪。

真題解剖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交通警察甲取締闖紅燈之機車,擬開單舉發時,因違規駕駛人 A 再三哀求拜託,而將違規事由記錄為未帶駕照,並教訓 A 日後不要再闖紅燈。甲在罰單上記載未帶駕照而非闖紅燈之行為,在刑法上應論以何罪?

(A) 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B) 刑法第 211 條變造公文書罪
✓ (C) 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不實登載罪
(D)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跑判斷路徑:罰單=警察職務上製作的公文書;甲是開單警察=有權製作人;名義真、內容假=無形偽造,一路走到刑法§213。
  • (A)(B) 錯:偽造、變造以無製作權為前提,甲改的是自己有權開的單,格子根本不對。
  • (D) 錯:題目只問『記載』這個行為,沒有後續持以行使的事實。
  • 姊妹題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7 題:警員填錯違規時間、怕遭申訴而擅改違規事由,公布答案同樣是公務員登載不實。動機是圖利他人還是自保都不影響。

秒殺 警察改自己開的單→213;民眾拿假資料騙警察登載→214。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甲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並積欠大批債務,為防止其自家住宅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乃與其朋友乙共謀虛偽簽立假借據,並訂立虛偽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持之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將其自家住宅虛偽設定高額抵押權給乙。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 甲、乙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乙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C) 甲、乙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D) 甲、乙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假借據、假抵押權契約是甲乙以自己名義簽的—名義人=製作人,沒有冒名就沒有偽造;私文書的無形偽造刑法不罰(刑法§210 只罰偽造、變造)→凡是含『偽造私文書』的選項一次出局。
  • 持向地政機關辦登記:登記機關就抵押權設定僅為形式審查,承辦公務員把不實事項登載於登記簿(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刑法§214 成立;甲乙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刑法§28 共同正犯。
  • 同構題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實價登錄):盜刻買家印章偽造契約=偽造私文書+行使(這次有冒名,格子不同);提出供實價登錄=§214。該題應選的錯誤選項是『買家知情配合墊高價金即不成立任何犯罪』—知情配合申報不實價格,照樣成立§214。

秒殺 內容假的自簽契約不是偽造;拿去官方機關登記,§214 才上場。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依實務見解,有關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基於私經濟地位與民眾所簽訂的契約為公文書
(B) 公務員對『不實之事項』必須不知情始可
(C) 對於登載,公務員若有實質審查之權限,不能成立本罪
(D)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僅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是應選的錯誤敘述:公文書=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刑法§10 III)。機關買文具、租房子這類私經濟行為,公務員跟你我一樣是平等的私法主體,簽的是私文書。
  • (B) 對:公務員知情還照登,那是公務員自己的刑法§213,申報人不成立§214(可能依刑法§31 I 成立§213 之共犯)。
  • (C) 對:有實質審查權=登載內容是公務員查證後的自主判斷,不實登載的責任結構斷裂。
  • (D) 對:抽象危險要件,有損害之虞即足,不待實害發生。

秒殺 這四個選項合起來就是§214 的要件清單:不知情+形式審查+公文書+損害之虞,直接背走當檢核表。

秒殺法

改自己有權做的文書→§213;把假資料餵給不知情的公務員→§214;自簽的假契約不是偽造,拿去機關登記才叫§214;機關會查(實質審查)→§214 直接出局。

應試策略

  • 選擇題的本質是要件辨識:給你一小段案例或四個命題,考你放進哪一格。先跑 b3 的路徑,再看選項,不要被選項牽著走。
  • 這個考點的誘答樣本清一色是『相似罪名混淆』:偽造 vs 變造 vs 登載不實、圖利 vs 登載不實、誣告 vs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選項一出現兩個很像的罪名,先分格子、別急著分對錯。
  • 看到陌生機關(漁港報關、實價登錄、勞保加保)不要慌:先問它查不查,再問誰動的手。機關名換了,路徑沒換。
  • 申論它從不單獨出大題,是多人多行為案例裡『有一份文書假了』的支線;跟著人物走,逐人逐行為表態,成立與不成立都要寫。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申論裡它是配角:案例中『有一份文書假了』的那條支線,設問通常是『甲、乙(、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有無刑責』,跟著人物一起被問出來。它不會自己撐起一整題。

在大題中的分量
約一個段落,估 10–15 分
時間預算
8–12 分鐘
字數
300–450 字
當支線時
壓到 150 字上下:定性一句、主體一句、結論一句

『足以生損害』別寫超過兩句,它是危險犯的格式句,不是爭點。時間留給主體分流與審查權限這兩個真戰場。

A 型・申報型:五步拆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A 型・申報型

案例是『向機關遞件申請、經核准或登記』,聘僱外籍勞工申請、勞保加保、抵押權設定、實價登錄。原型是 10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1. 文書定性先行:申請表=申報人自己名義製作的私文書(內容不實不罰);核准文件、加保紀錄、登記簿=承辦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刑法§10 III)。
  2. 主體分流:他們是申報人、不是承辦公務員,所以走刑法§214 不走§213,用一句話講清楚為什麼(沒有登載職權)。
  3. 要件涵攝:明知不實(勞工根本沒任職)+使公務員登載(遞件經核准而登載)+承辦人僅形式審查+足以生損害(基金承受不當風險,有損害之虞即足)。
  4. 參與結構:刑法§28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各一句;無身分者參與§213 時想到刑法§31 I(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5. 罪數收尾表態:多次遞件是接續犯還是數罪併罰,選邊並給理由(同一目的、時間密接、同一法益)。

B 型・頂替型:支線怎麼寫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B 型・頂替型

案例是『找人頂替、向警察自承肇事』,事故紀錄或筆錄因此記載了不實的人(原型是 103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這一型沒有官方擬答可對照,以下是教練重建的骨架,正式使用前請自行回查出處。

  1. 先解決主線人物(肇事者的過失傷害與離去行為、頂替者的頂替罪〔刑法§164 II〕與行賄問題):這個考點只是支線,不要搶戲。
  2. 支線爭點:使警察把『某人為肇事者』登載於事故處理紀錄,成立刑法§214 嗎?兩條路都要擺出來:(a) 若認警察就肇事者身分有調查義務(現場勘查、詢問證人)=實質審查,§214 不成立;(b) 若認紀錄登載的是『他自承肇事』這個陳述,而該陳述確實有過,登載為真,亦難成立。
  3. 擇一結論並附理由;兩條路都指向不成立時,要敢寫不成立。若採成立說,與頂替罪想像競合從一重。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文書定性先行:公文書/私文書/業務文書三分,並引刑法§10 III。
  2. 主體分流明寫:申報人走§214、公務員走§213;不要用統稱『偽造文書』結案。
  3. 點到形式審查這個前提:說明為什麼這個機關的登載會成立§214。
  4.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用危險犯格式一句帶過。
  5. 共同正犯結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各一句(刑法§28);無身分者參與§213 時帶到刑法§31 I。
  6. 罪數表態:多次申報是接續犯或數罪併罰,擇一並給理由。
  7. 行使檢查:登載後有沒有持以行使(刑法§216 依原罪處斷)。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統稱『偽造文書』 『甲乙偽造文書,八次都是偽造文書』,刑法§210、§211、§213、§214 的構成要件完全不同,含糊統稱=罪名精確度歸零,等於沒寫。
格子放錯人 把申報人寫成§213、把知情的公務員寫成§214:主詞一錯,整段涵攝跟著錯。
漏罪數 八次申請寫完八次§214 就收筆,接續犯還是數罪併罰不表態,罪數是這種題的固定戰場。
只寫成立、不寫不成立 無罪出口(實質審查、筆錄法理、使業務之人登載)被跳過;設問問的是『有無刑責』,不成立的部分也要交代。
高分卷長這樣 文書定性→主體分流→要件涵攝→參與結構→罪數收尾,五步齊;每步一到兩句,句句咬著本案事實;不成立的罪也交代出來。

變形軸

分流軸:同章鄰罪,考你分不分得清格子

  • 偽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左鄰):名義假才進這格,盜刻印章、冒名簽署就是旗語。
  • 業務登載不實(右鄰):醫師、會計師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使業務之人登載不實』是無罪出口。
  • 行使偽造文書(下游):登載或偽造之後拿去用,刑法§216 依原罪處斷。

參與軸:多人案例,考身分犯怎麼算人頭

  • 共同正犯(刑法§28)+無身分者參與身分犯(刑法§31 I: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間接正犯變體:有職權的公務員利用不知情的同僚登載=刑法§213 的間接正犯(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出口軸:鄰章罪名,考這格根本不歸偽造罪章管

  • 湮滅刑事證據(刑法§165):以『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為限,行政罰單不算。
  • 未指定犯人誣告(刑法§171):謊報犯罪的正確出口。
  • 詐欺取財(刑法§339):騙到錢時與文書罪想像競合的常客。
  • 偽證罪(刑法§168):具結後虛偽陳述,要跟『陳述被載入筆錄』的§214 問題分開處理。

出題人的創新幾乎都是『換一個機關、換一份文書』,地政登記、實價登錄、勞工聘僱申請、漁港報關、事故紀錄、偵訊筆錄:但 b3 的判斷路徑從沒變過。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定文書→查製作權→分主體→查知情與審查權

罰單皮

警察把闖紅燈改記為未帶駕照;所長指示屬下改開較輕的罰單。

有權製作人填不實內容=刑法§213(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二人皆公務員=§213 共同正犯(刑法§28);行政罰單不是刑事證據,湮滅刑事證據罪不成立(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登記皮

甲乙通謀簽立假抵押權契約,持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登記。

以自己名義簽的契約不是偽造;登記機關形式審查→刑法§214 共同正犯(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換成實價登錄、換成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涵攝句只換機關名與文書名(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報案筆錄皮

謊報帳戶遭盜領;偵查中說謊被載入筆錄;車禍頂替者向警察自承肇事。

謊報犯罪→刑法§171 未指定犯人誣告(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筆錄記載的是『他說過』,該記載為真,§214 不成立(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頂替自承則兩條路分析(b16)。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四格分流表默寫上去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表格文。規範段(§213 與§214 怎麼分工)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抵押權設定登記採形式審查、承辦地政人員依申請文件逕為登載』這種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文書名與機關名的話。

限時擬答+自我批改

限時 12 分鐘、400 字以內

甲為避免自家住宅遭債權人強制執行,與友人乙共謀簽立假借據與虛偽抵押權設定契約,持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試問甲、乙之刑責。

先寫完再看檢核表。凡勾『否』的項目,回到括號指的區塊重讀,並用一句話把它重寫成正確版;下次遇到同型題前先讀自己那幾句。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有先定性文書:公文書/私文書/業務文書,並引刑法§10 III(b3 第一問)
  • 我有寫出行為人有無製作權,先排除偽造、變造(b3 第二問)
  • 我有分流主體:公務員自填→§213;申報人→§214(b8)
  • 我有檢查承辦公務員知情與否+審查權限(b9)
  • 『足以生損害』我用危險犯格式一句帶過,沒有寫成論文(b14)
  • 多人參與時我有寫犯意聯絡+行為分擔(b17)
  • 無身分者參與§213 時我有想到刑法§31 I(b19 參與軸)
  • 罪數我有表態並給理由(b17)
  • 登載後拿去用的行為我有檢查刑法§216 行使(b17)
  • 我全篇沒有用統稱『偽造文書』直接結案(b18)
  • 檢驗後不成立的罪我也有交代:筆錄法理、實質審查、使業務之人登載(b9)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8 的分流表(誰動手×做了什麼×罪名)。
  • 寫出刑法§214 的三個實務要件命題:承辦公務員不知情、僅有形式審查權、有損害之虞即足。
  • 說得出 b17 的得分點中至少八成。
  • b20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300 字以內擬答,過 b22 檢核表全項。
  • 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沒過怎麼辦:格子放錯→回 b8 與 b11;審查權限漏檢→回 b9;多人算不清→回 b19 參與軸;罪數漏表態→回 b15 第五步;鄰罪出口叫不出名字→回 b19 出口軸。這個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近年無新修正

這個考點核心條文與分流鄰罪條文近年沒有新的修正:刑法§214、§215 最後修正公布於民國 108 年;§10 於民國 112 年;§28、§31 於民國 94 年;§210、§211、§213、§216 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影響:歷屆舊題可以直接沿用現行條文作答,不需要為修法重解。

舊題要重解:無。若日後§213、§214 有修正,請先重驗 b8 的分流表與 b9 的成立界線。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動筆的人自己就是有登載職權的公務員—純正身分犯,名義真、內容假。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行為人是申報的人,不限身分;動筆的是不知情的公務員。

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公文書之定義) 『職務上』三個字是勝負手—私經濟地位簽的契約不是公文書。

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有形偽造:以無製作權為前提,假的是名義。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只罰偽造、變造—私文書的內容不實(無形偽造)不在其中。

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罰的是業務之人自己登載;刑法沒有對應的『使業務之人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登載完拿去用,依原罪處斷。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多人案例的起手式: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無身分者之參與) 沒有登載職權的人與有職權的公務員合謀,一樣論§213 的共同正犯,但得減輕其刑。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第 15 題;100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第 19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17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第 23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第 24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申論考過的紀錄:10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這個考點為該題主考點,30 分);103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這個考點為次考點,30 分)。

常一起考:偽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行使偽造文書、共同正犯、湮滅刑事證據、詐欺取財、偽證罪。

判分依據: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b9 的實務見解是從各題公布答案反推並標註年份題號。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中華民國刑法。

推估範圍:凡掛『我們的推估』眉標者(配分劑量、得分點、高低分判準、破關門檻)均為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103 年律師二試那一型無官方擬答亦無既有解析覆蓋,B 型拆解為 我們重建骨架。

把上一節的問法整組搬到民間,你會看到一個缺口:同樣是騙別人寫假的,對公務員那邊有罪名接住,換成醫師、會計師這些人卻找不到對應的條文。下一節就守在這個缺口上,順便補齊整章的地基,名義是真的、內容是假的,這件事刑法只押在特定身分的人身上,一般人自己名義寫假話原則上不罰。第 1 節那句「罰冒名不罰說謊」到這裡才算收完:說謊不是不罰,是只罰站在特定位置上的人。

上一個考點

偽造公文書

下一個考點

業務登載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