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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之定義
公務員+職務上製作,兩關認出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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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公文書=刑法上的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的文書,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刑法為什麼要自己下一次定義?因為沒有這條線,同一張紙上造假該罰多重就沒有準,算公文書走刑法第211條,算私文書走刑法第210條。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右邊先問一句:有沒有法定職務權限?
判斷路徑:兩問
做這份文書的人,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嗎?
這份文書,是他職務上製作的嗎?
兩問都過了嗎?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刑法把線畫在法定職務權限+職務上製作,不看誰發薪水。
線放寬
線收緊
先自己寫一次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有關刑法第10條定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C。逐項怎麼判,見 b7、b8。
- 我判公務員看的是法定職務權限,不是他在哪裡上班。
- 我確認過這份文書是在職務上製作的。
- 我拿條文的門檻字眼去咬事實,不是憑日常語感。
(A) 以手指撫觸婦女外陰部,應認係性交行為
(B) 機能傷害須達重大不治始能成立重傷
(C)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屬刑法所規定之公文書
(D) 公立醫院醫師為刑法上之身分公務員
你剛拿下什麼 能用兩個要件認出公文書:刑法上的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知道這一判翻邊,偽造的罪名就在刑法第211條與第210條之間換邊
接著讀 → 偽造公文書、同樣先過這兩關,戰場換成在公家表格上造假。
這題用條文就能判掉的部分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B) 條文逐字就能判掉:重傷門檻寫的是「重大不治或難治」,難治即可;選項只留「重大不治」,等於把「或難治」拿掉。
- (A) 同一招:性交限於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的性侵入行為,動詞是「進入」或「接合」;「以手指撫觸」沒有碰到這兩個動詞。
題幹與四個選項見 b5
實務把線畫在哪(依公布答案往回推)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算不算刑法上的公務員/公文書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由辦理勞保這項公共事務的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
- 公立醫院醫師從事醫療行為:醫療行為不是行使公權力、不具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共事務,領公家薪水不等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算得上
算不上
刑法第10條定義群:門檻字眼快篩
| 定義 | 門檻卡在哪 | 民國 108 年那題怎麼動它 |
|---|---|---|
| 公文書(第3項) | 刑法上的公務員+職務上製作,兩者都要 | (C)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考選部公布答案認為屬公文書 |
| 公務員(第2項) | 依法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或依法受機關委託、辦與該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 | (D) 把公立醫院醫師寫成身分公務員 |
| 重傷(第4項第6款) | 重大不治「或」難治,難治即可 | (B) 只留「重大不治」,把「或難治」刪掉 |
| 性交(第5項) | 限於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的性侵入行為,動詞是進入或接合;沒有侵入就落在猥褻的範疇 | (A) 用「撫觸」冒充進入 |
秒殺法
定義題的誘答手法幾乎只有一種:偷改門檻字眼。先在腦中默寫門檻,再看選項,誰動了字眼,誰就是要抓的那個。
一試怎麼帶著它走
它很少單獨出現。歷屆和它綁在同一題出場的是性交之定義、重傷罪、刑法公務員概念:考的其實是刑法第10條這一整組定義。
複習就照 b9 那張表,四個定義一起背門檻動詞,不要只背公文書那一句。
答題順序固定:先默寫門檻,再讀選項,最後才動語感。
往下的接口是偽造文書罪的分流:公文書走刑法第211條,私文書走刑法第210條。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所以這裡不放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寫作評分:沒出現過的東西硬補,只會讓你把力氣花錯地方。申論裡真的碰到公文書認定,走『偽造公文書』那一站。
歷屆範圍內,這個考點只在一試選擇題出現過,沒有申論紀錄。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10條第3項 製作人要是刑法上的公務員,製作要發生在職務上,兩個都要。
刑法第10條第2項本文 公務員是列舉出來的,不是憑印象認的。
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 身分公務員與授權公務員,共同門檻是「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 委託公務員,且限於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
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 門檻是「不治或難治」,難治即可。第4項還有其他款次,這裡只引與這題門檻有關的第六款。
刑法第10條第5項本文 先有「非基於正當目的」的限定,才看下面兩款的動詞。
刑法第10條第5項第1款 動詞是進入或接合。
刑法第10條第5項第2款 同樣以進入或接合為門檻。
來源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刑法),考選部公布答案:C。
題目取樣範圍:民國 95 年至 113 年。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見解的方向是依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往回推的,用到的地方在 b8 已標明。
刑法第10條第3項
白話 製作人要是刑法上的公務員,製作要發生在職務上,兩個都要。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10條第2項本文
白話 公務員是列舉出來的,不是憑印象認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
白話 身分公務員與授權公務員,共同門檻是「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
白話 委託公務員,且限於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
白話 門檻是「不治或難治」,難治即可。第4項還有其他款次,這裡只引與這題門檻有關的第六款。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10條第5項本文
白話 先有「非基於正當目的」的限定,才看下面兩款的動詞。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10條第5項第1款
白話 動詞是進入或接合。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10條第5項第2款
白話 同樣以進入或接合為門檻。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