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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9 次・申論考過 3 次

公然猥褻與散布猥褻物

先分戰場:人當場做的歸 234,影像與物品歸 235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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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的錯誤選項只錯一件事:眼前是「人當場做的行為」,還是「一份內容物在流通」?

當場做出來的動作 → 刑法§234
脫衣表演 當眾裸露
內容物在流通 → 刑法§235
影像 圖畫 公然陳列
真人性影像未經同意 → 刑法§319-3
私密影像 未經同意散布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難的不是抓壞人,是不要把言論出版自由一起抓進來,性言論與性資訊的流通,不問是否營利,原則上都受憲法保障。所以刑法不籠統禁「色情」,而是分兩件事:管什麼(行為歸刑法§234、內容物歸刑法§235),罰到哪(只打「傳布」)。

判斷路徑

是當場做的行為,還是內容物在流通?

真人未經同意的性影像,民國 112 年 2 月起先查刑法§319-3。

走刑法§234:三關過了嗎?

意圖供人觀覽 → 公然(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居其一即可)→ 猥褻之「行為」。一關沒過即不成立。

走刑法§235:硬蕊還是軟蕊?

硬蕊(含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傳布就罰,封套救不了;軟蕊已採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則不罰。單純持有原則上不罰,處罰以「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為限;界線在 b8。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管制端
性的東西闖進公共空間,代價由躲不掉的人承受。
自由端
性言論的流通原則上受憲法保障,線畫太寬會噤聲。

分配的不是有沒有罪,是誰承擔「看到不想看的東西」:做了隔絕歸想看的人,硬蕊歸傳布的人,單純持有國家不接手。

肉身歸 234、載體歸 235,真人私密影像先想 319-3;硬蕊禁傳不禁持,軟蕊封套即自由。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有一個選項寫著:「公然陳列或播放猥褻影像者,成立公然猥褻罪」。它是應選的錯誤選項—先寫三行,說它錯在哪。

受詞是什麼?歸哪一條?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全文在 b11。

  • 受詞是「影像」,屬內容物,落刑法§235 的公然陳列與播送。
  • 刑法§234 罰的是公然「為」猥褻之行為,指現場的肉體動作。
  • 另外三個選項都對。

你剛拿下什麼 一條切在「行為還是載體」的線,以及刑法§235 只打到「傳布」為止的射程。

接著讀 → 誹謗罪 裸照外流題的固定拍檔:指摘具體事實走誹謗,抽象謾罵才是公然侮辱。

刑法§235 罰得到與罰不到的界線

罰得到罰不到
硬蕊(含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加了不透明封套與警語也照樣罰得到留在自己手上,而且沒有傳布的意圖
軟蕊裸賣、公開陳列,沒有做任何隔絕就傳布出去已採安全隔絕措施(不透明封套加警語)而傳布
製造與持有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或持有單純持有,不問內容是硬蕊還是軟蕊

四個罪名各自在管什麼

這張表在比:構成要件,同一件私密影像的事實丟過來,哪一條接得住

罪名處罰的對象非有不可的要件出局訊號
刑法§234 公然猥褻人在現場做出來的猥褻行為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之行為,三者缺一即不成立題幹的受詞是影像、圖畫或物品
刑法§235 散布猥褻物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等內容物的流通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意圖傳布而製造、持有者亦同只是自己收著,既未傳布也沒有傳布意圖
刑法§319-3 第 1 項 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真人的性影像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內容不是真人的性影像;或事實發生在民國 112 年 2 月增訂之前
刑法§315-2 第 3 項 散布竊錄內容以竊錄取得的內容前提是該內容出於竊錄雙方合意拍攝的影片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兩罪互換

把載體題包裝成公然猥褻罪,或把現場行為題包裝成散布猥褻物品罪。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選項 (D)「公然陳列或播放猥褻影像者,成立公然猥褻罪」就是這一型,它是應選的錯誤選項。

解毒劑 受詞是影像或物品,往刑法§235;受詞是當場做出來的動作,才是刑法§234。

在定義上動一個字

把「公然」寫成「不特定且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選項 A,應選的錯誤選項)。

解毒劑 正確的是「或」,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兩者居其一就是公然。

把傳布偷換成持有

釋字第617號說的是硬蕊資訊禁止傳布,選項改寫成「禁止持有」(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選項 C,應選的錯誤選項)。

解毒劑 刑罰的射程止於傳布,以及意圖傳布而製造、持有;單純持有不在射程內。

鄰罪誤植

把名譽、秘密、電腦罪章的相似罪名對調:侮辱與誹謗互換(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變更帳號密碼被寫成干擾電腦系統(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雙方合意拍攝的影片被誘導成散布竊錄內容(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解毒劑 每個罪名回到自己的核心動詞:誹謗是指摘具體事實;刑法§359 是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刑法§315-2 第 3 項以竊錄為前提。

用舊法罪名包裝新法事實

擅自複製他人性影像,選項給你刑法§235 第 2 項的「製造」(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正解是刑法§319-3 第 1 項的重製性影像罪)。

解毒劑 民國 112 年 2 月之後,涉及真人私密影像的事實先走性影像專章。

真題解剖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有關妨害風化罪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然為猥褻行為,如非出於供人觀覽之意圖,即不成立公然猥褻罪
(B) 於賓館性交易時為嫖客脫衣陪酒,不構成公然猥褻罪
(C) 意圖營利而公然為猥褻行為者,成立加重公然猥褻罪
✓ (D) 公然陳列或播放猥褻影像者,成立公然猥褻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對:刑法§234 除了猥褻故意,還要有供人觀覽的意圖,這是第二個主觀要件,沒有它就不成立。
  • (B) 對:賓館房內面對的是特定嫖客,不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公然那一關沒過。
  • (C) 對:刑法§234 第 2 項「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就是加重規定。
  • (D) 錯,就是它:陳列、播放的對象是影像,屬內容物,落在刑法§235 第 1 項的公然陳列與播送,不是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秒殺 選項的受詞是「影像/物品」、罪名卻寫刑法§234 的,直接挑它。

真題解剖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17 號解釋,有關刑法第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之合憲性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應受憲法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B)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一律禁止傳布
✓ (C)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一律禁止持有
(D) 對於製造、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制定為與散布、播送及販賣等傳布性資訊或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不法程度之立法,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B) 對:性言論受憲法保障是原則,硬蕊的「傳布」是例外可罰的那一段。
  • (C) 錯,就是它:解釋審查的是刑法§235,而該條沒有處罰單純持有—第 2 項罰的是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把「禁止傳布」偷換成「禁止持有」,一字之差。
  • (D) 對:刑法§235 第 2 項把製造、持有這類預備行為,拉到與傳布相同的不法程度,屬立法形成自由,這正是第 2 項合憲的理由。

秒殺 釋字第617號的三句話裡,從頭到尾沒有出現過「禁止持有」。

真題解剖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甲與A 原係男女朋友,因故分手後,甲心有未甘,得知A 即將結婚之消息,即將自己先前與A 性愛照片寄送給A 女結婚的對象及親友,主旨寫「A 討客兄的精彩裸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第235 條第1 項,數罪併罰
(B) 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第235 條第1 項,想像競合
(C) 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第235 條第1 項,數罪併罰
✓ (D) 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第235 條第1 項,想像競合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第一個決定,侮辱還是誹謗:「討客兄」加上裸照,是指摘足以毀損名譽的具體事實,且以文字圖畫散布,走刑法§310 第 2 項加重誹謗;抽象謾罵才是公然侮辱。
  • 第二個決定,併罰還是想像競合:一個寄送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誹謗與散布猥褻物品兩個罪名,屬一行為,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注意年份:這是民國 104 年的題目。同樣事實放到現行法,性愛照片屬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會先撞刑法§319-3;誹謗與想像競合的骨架則不變。

秒殺 有具體事實就是誹謗,只有一個動作就是想像競合—四個選項其實只考這兩個二選一。

秒殺法

「公然」的定義題只在一個字上分勝負: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兩者居其一即可。看到「且」就是它。

應試策略

  • 看到長長一串罪名選項不用慌:每個罪名回到自己的核心動詞與前提要件,逐一打勾打叉,比硬背罪名快。
  • 釋字第617號與第407號要能兩面用:既是選擇題的直接考點,也是申論涵攝時的大前提。
  • 民國 112 年 2 月之後的私密影像事實,先檢查性影像專章,刑法§235 退居「內容有沒有猥褻性」的一般規定;做民國 111 年以前的舊題,則用當年的架構理解命題邏輯,不要拿新法去改寫舊題答案。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申論題有兩種面孔。物品流通題: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25 分),書店賣情色書刊,一部分加了封套警語、一部分沒有,問對刑事責任的構成有沒有影響、觸犯何罪名、如何處斷。現場行為題: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夜店四人接力表演;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30 分)裡,火車站甲女露胸那一段只佔整題的一小塊,主菜在後面的偽證與行賄。

劑量怎麼配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以它為主角的 25 分題,時間大致這樣分:

全題預算
22–25 分鐘
釋字第617號架構段
5–6 分鐘(這是靈魂)
逐件涵攝
每件物品 2–3 分鐘
罪數收尾
1–2 分鐘

遇到它只佔一小段的題型(像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那種),這個考點大約 150–250 字、3–4 分鐘就該收手:猥褻行為門檻一句、公然一句、意圖供人觀覽的否定加結論兩句。別在那一段戀戰,後面的分數更大塊。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A 型|物品流通題

書店、網站、平台販售情色內容,一部分有封套警語、一部分沒有,問對刑事責任的構成有無影響、觸犯何罪名、如何處斷。

  1. 定性:系爭內容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內容相區隔,先論它是不是猥褻物(釋字第407號的基準方向)。
  2. 二分:逐件分流硬蕊(含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與軟蕊,引釋字第617號。
  3. 分流給效果:軟蕊加安全隔絕措施,不構成刑法§235;軟蕊裸賣,構成;硬蕊即使加了封套也構成。
  4. 特別法檢查:內容涉及未滿十八歲之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另有處罰,特別法優先,不能只寫刑法§235。
  5. 罪數收尾:同一次販賣行為售出多種,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不同犯意、不同行為則數罪併罰。
B 型|現場行為題

有人在公開或半公開場所做了跟性有關的事(表演、裸露),問觸犯何罪。

  1. 猥褻行為的程度門檻: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感的「行為」,純言語的黃色笑話程度未達,脫衣舞、全裸則該當。
  2. 公然: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夜店對入場客人是公然,賓館房內對特定人不是。
  3. 意圖供人觀覽:表演者當然有;因悶熱或酒醉而脫衣的人欠缺這個意圖,不成立。這一關是勝負手,不能從裸露直接跳結論。
  4. 多人與場地提供者:數人先後上場,各自檢驗各自成罪;提供場地的老闆:刑法§231 罰的是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猥褻,單純表演不該當,較可能以刑法§234 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處理。
  5. 誠實交代一句:夜店那題與火車站那題沒有可對照的解析,上面這條骨架是我們依同一罪章其他題目重建的,寫進考卷之前請自己再對一次教科書。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引釋字第617號做硬蕊/軟蕊二分,而不是「賣色情就是犯罪」一刀切。
  2. 安全隔絕措施的效果分兩流寫:對軟蕊有效、對硬蕊無效。
  3. 點出單純持有不罰,處罰以意圖傳布而製造、持有為限。
  4. 內容涉及未成年時改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5. 刑法§234 三個要件逐一過篩,尤其「意圖供人觀覽」要獨立檢驗。
  6. 「公然」的定義寫精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7. 罪數收尾,一句話交代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刀切 「全部成立散布猥褻物罪,因為賣色情書刊就是犯罪」,猥褻物的定義沒論、釋字第617號沒引、封套的效果沒分流,三個核心一次全空。
把封套寫成萬靈丹 「有加封套警語所以都不罰」,對軟蕊講得通,對硬蕊講不通;不分流就只拿得到一半。
跳過主觀要件 看到當眾裸露就直接寫成立刑法§234,「意圖供人觀覽」那一關完全沒檢驗,命題者正是在那裡等你摔。
高分卷長這樣 逐件分流(每件物品、每個行為人各自一小段);封套的效果分軟、硬兩行寫;特別法有檢查;罪數有收尾。

同骨架三事實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先分戰場(現場行為/內容物/真人性影像)→ 過各自的要件 → 罪數收尾

書店皮

甲進口成人書刊,一部分加不透明封套並標示十八禁,一部分裸賣,其中一批含人獸性交畫面。

軟蕊加封套:已採安全隔絕措施,不構成刑法§235;軟蕊裸賣:構成;含人獸性交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價值的那一批是硬蕊,封套救不了。

直播皮

乙在公開直播中全裸熱舞供人打賞。

現場行為:有供人觀覽的意圖、對不特定觀眾即為公然、動作該當猥褻,落刑法§234;意圖營利者依同條第 2 項加重。同一場直播的畫面又屬影像之播送,可再論刑法§235 第 1 項,一行為觸犯二罪名,想像競合從一重。

前任報復皮

丙把與前女友合意拍攝的性愛影片上傳色情論壇,配文「她劈腿實錄」。

刑法§315-2 第 3 項不成立,影片不是竊錄來的;配文指摘具體事實並以圖畫散布,成立刑法§310 第 2 項加重誹謗;依現行法,未經同意散布真人性影像的主罪名是刑法§319-3 第 1 項;內容若同時具猥褻性,再疊刑法§235 第 1 項。一個上傳動作,想像競合收尾。

變形軸

名譽軸(最常一起考)

  • 誹謗與公然侮辱:指摘具體事實走刑法§310 第 2 項,抽象謾罵才是刑法§309。
  • 想像競合:一個上傳或寄送動作撞上數罪名時的收尾。

數位軸(私密影像四件套)

  • 刑法§315-2 第 3 項散布竊錄內容,前提是竊錄,合意拍攝不算。
  • 刑法§359、§360 電腦罪章:改帳號密碼是變更電磁紀錄,不是干擾電腦系統。
  • 刑法§319-3 性影像專章,民國 112 年之後的新主角。

性自主軸

  • 加重強制性交(刑法§222)與刑後強制治療(刑法§91-1),對幼童下手是性自主犯罪的戰場,公然猥褻在那種題目裡只是來當錯誤選項的。

憲法軸

  • 釋字第617號、第407號:可以直接考解釋內容,也可以當申論涵攝的大前提。

變形幾乎都發生在「同一件私密影像事實 × 不斷擴編的罪名清單」:民國 104 年的清單只有四條,民國 106 年加入電腦罪章,民國 111 年加入以竊錄為前提的反面測試,民國 112 年加入性影像專章。清單每長一條,舊題就多一件新皮可換。

反模板警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把「硬蕊軟蕊二分」這句話默寫到卷面上不值分,值分的是你把本案那本書刊的內容特徵(有沒有暴力或性虐待、有沒有封套、賣給誰)塞進二分的過程。

每件物品、每個行為人,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帶具體事實的涵攝句。

三件事實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戰場與罪名代換。是,代表你已經拿下這個考點;不是,回 b3 的判斷路徑重走一次。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刑法§234 第 1 項與刑法§235 第 1 項,動詞清單不能漏: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 畫出釋字第617號的二分表:硬蕊的定義、軟蕊加安全隔絕措施的效果、單純持有不罰,三格都要對。
  • 三件事實皮裡挑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50 字以內的擬答,再用得分點清單逐項對。
  • 五種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過不了的話:兩罪分不清,回 b3 的判斷路徑第 1 步加上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釋字第617號的內容記混,回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鄰罪動詞混淆,回誘答那一段逐格重背;新舊法切換卡住,回修法警示。這道關目前只有自評版:自己評自己普遍偏寬,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修法警示

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刑法§319-1 至 §319-6),並在刑法§10 增訂第 8 項的性影像定義。

影響:真人未經同意的性影像案件,現行法先撞專章,不再只靠刑法§235、§310 第 2 項、§315-2 第 3 項拼裝。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已正面考過:擅自複製他人性影像成立刑法§319-3 第 1 項的重製性影像罪,而不是刑法§235 第 2 項的「製造」。

舊題要重解:做民國 111 年以前的舊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要用當年的架構理解命題邏輯;寫現在的申論,涉及真人私密影像先檢查專章,刑法§235 退居「內容有沒有猥褻性」的一般規定。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 三個要件缺一即不成立:供人觀覽的意圖(猥褻故意之外的第二個主觀要件)、公然、猥褻之「行為」—是現場的肉體動作,不是影像物品。第 2 項的意圖營利是加重規定。

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第 1 項處罰傳布行為;第 2 項把「意圖傳布的製造、持有」前置處罰,反面推論就是無傳布意圖的單純持有不罰;第 3 項是絕對義務沒收。

刑法第 10 條第 8 項(性影像之定義) 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增訂。它是新舊法分水嶺的鑰匙:先確定影像落進這個定義,才談性影像專章。

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 刑度明顯高於刑法§235。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增訂後,真人未經同意的性影像案件先撞這裡。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寄裸照並下標題指摘私德,是散布圖畫指摘具體事實,走第 2 項加重誹謗;抽象謾罵才是公然侮辱。

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散布竊錄內容罪) 以竊錄為前提:未經同意偷錄再散布,成立;雙方合意拍攝的影片事後散布,因為根本不是竊錄內容,這一項不成立。

來源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現行版本。

釋字第617號、第407號的字號經核實存在;解釋的三層架構,是拿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的題面文字與考選部公布答案對照出來的,解釋原文未逐字核對的部分不做擴張引用。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那題有可對照的解析素材;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與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兩題沒有,申論骨架是我們重建的,教學使用前請另行查證。

選擇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與第 28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申論: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25 分)、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30 分)

上一站你手上剛拿到兩把尺:第一把分戰場,現場的人歸一邊、影像與物品歸另一邊;第二把量的是那個出口,加了封套、標了警語,到底算不算過關。兩把尺都很好用,好用到你會想拿著它掃完整個書架。 先別掃。這一站只把上一站的事實動了一個變數:影像裡的人幾歲。變數一動,你剛學會的那個出口就整個關上,不是尺量錯了,是這件事根本不在原本那把尺的量程裡。 所以它非讀不可的理由不是多學一條,是替你在剛養成的直覺上打一根釘子:出口是條文自己開的,不是通則。你以為包好了就沒事,那個「沒事」有前提;前提被抽掉,包得再仔細也是白包。書店老闆的三本書為什麼是三種下場,答案有一半在這一站。 另外它是這一章少數要你動筆的地方。前一站的申論題和這一站的申論題其實是同一道題的兩段,分開讀是浪費,連著讀你會發現那道題的配分就是照這個順序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