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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之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一人既遂,全體既遂:之後的悔悟都進不了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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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把它藏在殺人罪裡:兩人相約去殺,甲到場就跑、乙揮刀落空,甲停得回預備嗎?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分工犯罪若各人只對親手做的那塊負責,分工越細責任越薄,把風的永遠只是旁邊那個。刑法第 28 條堵的是這個縫:有犯意聯絡加行為分擔,就看成一個整體,一人實行的一部行為,全體負全部責任,原則上以分擔行為落在共同犯罪計畫內為限。
三個問題問完,多人犯罪題就定位了
他們是一夥的嗎?
跑最快的那個走到哪?
想退出的人過得了門檻嗎?
這條線在分配誰承擔別人的行為
線畫在「你同意加入」:加入就承擔共同計畫內別人怎麼做的風險;要拿回來,得真的防止結果。
先自己寫,再看答案
先自己寫
甲、乙計劃對 12 歲的丙下藥後輪流性交。甲完成性交,把風的乙在旁悔悟、放棄自己那份,乙該當什麼?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B):兩人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共同正犯。
- 把風被我寫成幫助犯了嗎?
- 我有先定錨全體階段才談乙嗎?
- 乙的悔悟被我寫成中止犯了嗎?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按 b3 的順序寫三行,先別寫結論。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一條能套進多人犯罪題的鏈子:確認是不是一夥 → 用跑最快的定全體階段 → 逐人驗退出。
接著讀 → 它很少單獨出題,多半披著擄人勒贖、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強制性交的外皮。下一站走「中止未遂」,把門檻本身弄清楚。
中止未遂
障礙未遂
預備犯
同一件事:共同正犯的退出,算不算中止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個退出主張過不過得了中止犯的門檻
- 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
-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但他已盡力為防止行為(同項後段)。
- 既遂之後才悔悟、才放棄自己那一份分擔。
- 同伴外出取贖時把被害人放了,既遂已成立,改走該罪的釋放減刑(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
- 到場後單純逃走,什麼防止行為都沒做。
三種誘答的擺法
既遂時點誤導
題幹塞「尚未取贖」「警方全程監控」,讓你覺得案子還沒完成。
解毒劑 擄人勒贖在被害人進入實力支配時就既遂,與有沒有拿到贖款無關。
主體/階段錯置
把岳父寫成直系血親尊親屬;同伴明明已經動手,選項卻給你「預備犯」。
解毒劑 刑法第 272 條限直系血親,姻親出局;同伴著手,全體同進未遂階段。
既遂後中止
安排某人悔悟、釋放、放棄,再擺一個「中止犯」選項在那裡等。
解毒劑 中止以未遂為前提;既遂後要找的是該罪自己的減刑規定。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0 題
歷屆真題
甲、乙擄走 A 勒贖,甲負責看守、乙負責取贖。乙拿到贖款隨即被捕;甲則在乙外出取贖時畏罪把 A 放了。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兩人均成立擄人勒贖既遂。
- A 被挾持進入實力支配時全案即既遂,並及於全體;甲事後釋放另依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處理減刑。
「警方全程監控所以只是未遂」—推不翻既遂。
「甲把 A 放了所以成立中止犯」—既遂之後沒有中止可談。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歷屆真題
甲邀乙去殺甲的岳父 A。到場後甲一見 A 就逃走,乙揮刀落空。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甲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預備犯」。
- 岳父是直系姻親,不是刑法第 272 條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回到普通殺人罪。
- 乙已著手,一部行為全部責任讓甲同進未遂階段,停不回預備。
- 甲只是逃走,沒有防止結果,也構不上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的中止。
只比一件事:每件外皮自己的關卡在哪
| 外皮罪 | 它自己的關卡 | 沒過關會被扣在哪 |
|---|---|---|
| 擄人勒贖(刑法第 347 條) | 既遂點=被害人進入實力支配,與取贖無關;既遂後釋放走第 5 項減刑。 | 把「尚未取贖」讀成未遂 |
|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刑法第 272 條) | 限直系血親;岳父是姻親,回到普通殺人罪。 | 把姻親當血親而加重 |
| 加重強制性交(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 | 二人以上共同、對未滿十四歲、以藥劑,各自都是加重事由,一案可同時踩中。 | 只寫普通強制性交,漏掉加重款 |
秒殺法
先找結果發生了沒。已經發生,這題不管誰悔悟、誰把人放了,「中止犯」那個選項都可以先劃掉。
這題是舊題,選項本身有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的 (B)(C) 在學理上也不是全無疑問,但官方只以 (A) 為應選。碰到這種老題,考場上的處理方式是選「錯得最徹底」的那個,而不是找「唯一挑不出毛病」的那個。
該花多少力氣在它身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它不會自己站出來,通常躲在重罪題裡當第二層推理。看到多人犯罪,先用 b3 把框架和階段定死,再回頭讀選項,比逐個選項慢慢排除快。
它是刑總的推理骨幹,不是熱門題型,放在維持性複習就夠,不必當主攻。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所以這裡不給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把你的時間帶去錯的地方。申論題若出現多人犯罪,把 b3 那三個問題放在罪責段之前當前置檢查就夠了。
這個考點條文引用的是現行版本
各條最後修正公布日期:第 28 條、第 27 條為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第 347 條為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第 272 條為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第 222 條為民國 110 年 6 月 9 日。年份較早的題目是依當年條文評出答案的,讀舊題時先確認該條號的內容有沒有動過,再套現行條文。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一起下手的都是正犯;歸責基礎是犯意聯絡加行為分擔,把風、看守只要在共同犯罪計畫內,仍是正犯而不是幫助犯。
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正犯或共犯之中止) 共同正犯要中止只有兩條路: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或結果不是因他的防止行為而沒發生、但他已盡力防止。
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擄人勒贖之釋放減刑) 既遂之後釋放被害人走的是這一項,不是中止犯。
刑法第 272 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 以直系血親尊親屬為限;岳父是直系姻親,本條不適用。
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加重強制性交,摘錄) 二人以上共同、對未滿十四歲、以藥劑,各自都是獨立的加重事由。
這一站的歷屆題目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0 題(綜合法學(一)刑法部分)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綜合法學(一)刑法部分)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綜合法學(一)刑法部分)
這個考點題目取自民國 113 年(含)以前的試題。本考點的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判斷依據為各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
上一個考點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下一個考點
共同正犯與加重結果之歸責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白話 一起下手的都是正犯;歸責基礎是犯意聯絡加行為分擔,把風、看守只要在共同犯罪計畫內,仍是正犯而不是幫助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正犯或共犯之中止)
白話 共同正犯要中止只有兩條路: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或結果不是因他的防止行為而沒發生、但他已盡力防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擄人勒贖之釋放減刑)
白話 既遂之後釋放被害人走的是這一項,不是中止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2 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
白話 以直系血親尊親屬為限;岳父是直系姻親,本條不適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加重強制性交,摘錄)
白話 二人以上共同、對未滿十四歲、以藥劑,各自都是獨立的加重事由。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