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12 站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兩個問題決定誰進圈:他知情嗎,他分擔了嗎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行為分擔不以親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為必要;角色標籤怎麼分見 b8。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護士沒核對就交出被掉包的藥,她進不了共同正犯的圈。
沒有這一條會出什麼事
刑法§28 把分工的人綁成一體:進圈就對全部犯罪事實負責。門檻因此不能鬆:主觀犯意聯絡、客觀行為分擔,缺一即出圈。
三個人分工洗一家店,沒有這一條,把風的什麼都不用扛。
四個問題走完一個人
他知情嗎?
他分擔了嗎?
兩問沒有都是「是」,他掉去哪?
圈定就結束了嗎?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在分配的是:別人做的事要不要算到你頭上。門票兩張:知情、分擔。
動筆一題
先自己寫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甲與乙丙合謀盜刻買家 A 的印章、偽造契約墊高價金。選項說「A 若知情並配合墊高,亦不成立任何犯罪」—對嗎?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C。A 知情又配合墊高,兩個要件都齊,進圈成為共同正犯—那句敘述是錯的。
- 知情、分擔我分兩句寫,沒揉成「他有參與」
- 配合墊高我算進行為分擔,即使印章不是 A 刻的
- 我逐罪回頭檢查過,不是只丟一句結論
動筆寫三句:A 知情嗎?A 分擔了嗎?他落在哪一格?
你剛拿下什麼 你能用兩個問題把一群人切成圈內圈外,也知道切出去的人落在哪一格。
選擇題秒殺
進圈兩問:他知情嗎?他分擔了嗎?兩個都是就是共同正犯;只中一個,往別條路走。
誘答只有一種基因:把人擺錯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進不了圈的人塞進來
讓不知情的人做出關鍵動作(沒核對就交出被掉包的藥),選項就擺「兩人共同正犯」或「他是幫助犯」。
解毒劑 幫助也要有幫助故意,不知情者無從幫助;這一格的人,共同正犯與幫助犯兩條路一起關上。利用他的人往間接正犯走,他自己按違反的注意義務論過失。
把該進圈的放出去
把配合的買家、人頭、司機寫成局外人,敘述直接說他「不成立任何犯罪」。
解毒劑 身分標籤不是判準。知情又有分擔就在圈內,別讓「買家」「客戶」這種角色詞把人送出去。
圈內外的角色標籤貼錯
把共同正犯換成刑法§136 的「首謀」「在場助勢」,讓你以為是另一套認定。
解毒劑 修法前的「聚眾」,實務限於不特定、隨時可增加之多眾;特定親友到場聲援不該當這個範圍。現行條文已改,修法內容見 b15。
三題真題解剖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甲潛入護理站,把住院病人 A 的藥掉包成毒藥;護士乙未比對藥物、不知情交付,A 毒發身亡。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甲利用不知情的乙當工具,成立殺人罪的間接正犯;乙違反給藥核對義務,成立刑法§276 過失致死。選項擺的「甲乙共同正犯」過不了第一關—乙連藥被掉包都不知道,犯意聯絡湊不出來;「乙是幫助犯」同樣不行,幫助也要有幫助故意。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法官到場執行點交,甲與親友 20 人抗爭、眾人潑廚餘,丙在甲示意下搬運廚餘桶;點交完畢後,債權人丁撕毀封條。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甲、丙成立刑法§135 妨害公務的共同正犯:甲示意=犯意聯絡,丙搬桶供眾人潑灑=行為分擔,不必親手潑。丁撕封條那一段,公布答案定其不成立刑法§139—點交完畢,封印效力已了,撕毀的人是債權人而非受處分人。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地主甲與員工乙丙合謀,售屋後盜刻買家 A 的印章、偽造買賣契約墊高價金並辦理實價登錄。題目問哪一項敘述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錯的那句是「若買家 A 知情,並配合墊高價金,亦不成立任何犯罪」。其餘三句都對:甲乙丙成立偽造私文書(刑法§210)與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216)的共同正犯;提出不實契約供實價登錄,依實務見解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214);A 持偽造契約向銀行超貸,另可能成立刑法§339 詐欺。
界線實測:進不進共同正犯圈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回答一件事:這個人進不進共同正犯的圈。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進圈
合謀盜刻印章、偽造契約的地主與員工:知情與分擔都齊
受示意搬運廚餘桶、供他人潑灑的人:分擔不以親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為必要
知情並配合墊高價金的買家,身分是買家,仍在圈內
不進圈
未比對藥物、不知情就交付的護士:沒有犯意聯絡,另按違反注意義務論過失
過失行為人彼此之間:沒有故意就沒有「聯絡」可言,各自論過失
進圈之後各人成立什麼罪、要扛幾罪,是另一件事,逐罪檢查見 b9。
同一群人,五種落點
| 角色 | 他知情嗎 | 他分擔了嗎 | 落在哪 |
|---|---|---|---|
| 共同正犯 | 知情(犯意聯絡) | 有分擔,不必親手實行 | 刑法§28,對全部犯罪事實負責 |
| 教唆犯 | 知情 | 沒有分擔實行行為 | 刑法§29 |
| 幫助犯 | 知情,並有幫助故意 | 沒有分擔實行行為 | 刑法§30 |
| 間接正犯 | 自己知情,被利用的人不知情 | 透過不知情的人實行 | 利用他人作為工具 |
| 過失犯 | 不知情 | 客觀上有經手 | 刑法§14 第 1 項,各自論過失 |
這個考點該怎麼投資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歷屆題全部出在司法官卷的選擇題,而且共用同一個設局方式,把人擺錯位置。讀法就是把「誰進圈、誰出圈」練成反射,不必背學說。
申論碰到多人犯罪的題目時,這兩個要件適合當角色段的第一句鑑定句:先用它把每個人分進圈內圈外,再往教唆、幫助的分流走(分流在「教唆犯」,分擔程度在「功能性犯罪支配」)。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考過的題目全部落在民國 109、110 年司法官一試的選擇題,二試申論沒有出現過。所以這一站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有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讓你把力氣花錯地方。真的在申論裡碰到多人犯罪,用法在 b12。
刑法§136 第 1 項修法警示
刑法§136 第 1 項改採「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
影響: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是修法前的題目,讀那題時用當年的定性;觀念要認現行條文。
修法前的「聚眾」,實務限於不特定、隨時可增加之多眾;特定親友到場聲援不該當。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28(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 兩個人以上一起把犯罪做出來,每個人都是正犯。「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兩個要件,就是實務從「共同實行」推出來的定式。
刑法§13 第 1 項 犯意聯絡以雙方均有故意為前提;過失犯之間沒有「聯絡」可言。
刑法§14 第 1 項 被利用而不知情的人退到這裡,各自算帳。
歷屆出處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選擇題.要件辨識)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選擇題.涵攝適用)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選擇題.要件辨識)
二試申論沒有出現過這個考點。;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所以這裡標年份題號、不引字號。;對錯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條文逐字引自刑法現行版本。
上一個考點
共同正犯之逾越下一個考點
共同正犯之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刑法§28(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
白話 兩個人以上一起把犯罪做出來,每個人都是正犯。「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兩個要件,就是實務從「共同實行」推出來的定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13 第 1 項
白話 犯意聯絡以雙方均有故意為前提;過失犯之間沒有「聯絡」可言。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14 第 1 項
白話 被利用而不知情的人退到這裡,各自算帳。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